內政委員會審查多項法案:聚焦原民基金預算、都更條例與議事程序爭議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2-28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多項法案,包括建築師法、不動產估價師法、人民團體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水道法及替代役實施條例等,多數完成審查並送院會協商。會議重點討論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預算短絀及永久會址計畫,並就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進行逐條審查,期間發生代理主席的程序爭議,以及委員對預算審查遭不實指控散播的不滿與要求調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建築師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繼續審查王榮璋委員等17人擬具之建築師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條文保留。
- 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
- 推請賴召集委員瑞隆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繼續審查王榮璋委員等17人擬具之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條文保留。
- 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
- 推請賴召集委員瑞隆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人民團體法」案 (討論事項三)
核心議題
繼續審查多位委員擬具之人民團體法修正草案,主要涉及政黨以外政治團體的法人登記及剩餘財產歸屬國庫規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政黨以外之政治團體總資產達1,000萬元以上者,應辦理法人設立登記,解散後剩餘財產全數歸屬國庫。
- 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九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 陳其邁委員等30人所提第五十九條之一不予增訂。
-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
- 推請賴召集委員瑞隆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四
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 (討論事項四)
核心議題
繼續審查多位委員擬具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蔡易餘委員等19人提案之第二十六條條文照案通過。
- 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
- 推請賴召集委員瑞隆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其餘各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五
審查「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五)
核心議題
繼續審查邱志偉委員等16人擬具之殯葬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六
審查「下水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六)
核心議題
繼續審查洪宗熠委員等18人擬具之下水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八條依洪宗熠委員等18人提案通過。
- 第三十二條依洪宗熠委員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 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
- 推請賴召集委員瑞隆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七
審查「替代役實施條例」案 (討論事項七)
核心議題
繼續審查多位委員擬具之替代役實施條例修正草案,主要涉及替代役役別調整及原住民族部落役的增設與優先服役規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為新增「原住民族部落役」及其他行政院指定役別,餘照現行法條文通過。
- 第五條修正為原住民申請或服一般替代役者,主管機關得依其意願優先服原住民族部落役,餘照現行法條文通過。
- 第十七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 第五十五條之四照陳怡潔委員等21人提案通過。
-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
- 推請賴召集委員瑞隆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八
審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 審查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2018年度預算,主要關注基金會長期財務短絀問題、自籌收入能力以及永久會址的規劃進度。
- 討論委員對基金會預算凍結的提案,以及對預算審查過程中不實資訊散播的爭議。
相關爭議
- 基金會財務短絀問題:孔文吉委員質疑基金會連續多年短絀,累計高達2億3,513萬元,建議凍結預算以促其改善。
- 預算凍結金額爭議:孔文吉委員與Kolas Yotaka委員就凍結預算的比例和金額進行討論,最終定案凍結500萬元。
- 永久會址計畫進度:委員關切原民台永久營運基地的選址和具體計畫,認為基金會不夠積極,並質疑其答覆過於輕率。
- 預算審查不實資訊散播: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和林麗蟬委員嚴正抗議有人惡意散播不實訊息,指控特定政黨和委員大砍原住民預算,認為此舉操弄族群且不道德,要求追查散播者。
立法委員發言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質疑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累積短絀高達2億3,513萬元,影響財務健全。
- 建議凍結預算5%(後調整為500萬元),要求基金會提出改善檢討報告與營運及財務計畫。
- 關切原民台永久營運基地計畫進度,認為基金會應提出具體構想。
- 建議基金會可多與其他部會合作,爭取計畫經費以增加收入。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詢問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是否仍提供原住民事業向銀行貸款的信用保證。
- 建議委員會做成主決議,將不實訊息散播事件送刑事警察局調查IP,以遏止歪風,確保委員問政不受干擾。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建議原文會可向各部會提案,透過法律宣導等節目爭取經費,增加運用管道。
- 認為原民台永久會址的建立主要取決於行政院和原民會的政策及預算支持,而非基金會能單獨決定。
- 嚴正指責有人惡意散播不實訊息,誣衊國民黨和特定委員刪減原住民預算,造成族群傷害。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建議基金會的改善報告以書面報告方式提交即可,不需凍結過多預算。
- 強調原民台永久會址的建立是政府整體經費分配問題,非凍結公關費可解決。
- 呼籲董事長和執行長對此類問題應審慎答覆,並積極與相關部會討論長期台址問題。
- 分享國際原民台經營困難,多與公共電視共享資源的經驗,強調有效利用國家資源的重要性。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建議基金會應提出永久會址地點的優先順序及期望做法報告,以利委員會解凍預算並鞭策其執行。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認為董事長不應輕率答覆永久會址問題,因其非基金會層級可決策,且涉及複雜的政府資源整合與媒體發展方向。
- 質疑在現今時代,蓋新大樓不一定是好的發展方向,應更注重傳播的速度、內容與經營。
- 指出每年因搬家浪費20%預算的問題更應被檢討解決,而非立即尋找土地蓋房子。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解釋其提案刪減轉型正義預算的原因是轉型正義未納入原住民議題,而非反對原住民預算。
- 強烈譴責惡意操弄族群、散播「新住民大砍原住民預算」等不實訊息者,認為此舉不道德且威脅立委行使職權。
- 要求若有原民會人員散播不實訊息將追訴到底。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支持曾銘宗委員提案,要求將不實訊息散播事件送刑事警察局調查,遏止歪風。
- 認為此類行為挑撥族群,威脅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並強調轉型正義未處理原住民土地問題,預算本可討論刪減。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認同委員對操弄族群和政治惡質行為的譴責,但認為由立法院做成主決議請刑事局辦案不妥適。
- 建議受損名譽者應循司法途徑處理,而非動用國會權力干預行政權。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建議基金會凍結預算問題先保留,待整體討論完畢再回頭補充定義。
- 表示對不實訊息散播問題,同意委員循司法途徑處理,不宜由委員會做成主決議。
- 承諾對於都市更新條例中資訊公開、送達等條文,將綜合委員意見與施行細則規定,準備更完整的呈現方式。
葉燕妮 原文會董事長
- 說明基金會自2014年獨立營運後大量購置設備,導致帳面折舊攤銷增加,並非現金短絀。
- 承諾將更積極處理原民台永久會址工作,並在3月前提出具體報告、時程及預算評估。
- 懇請委員不要凍結一般事務費40萬元,以利進行場勘、諮詢及報告撰寫等必要事務。
Yedda Palemeq 原文會執行長
- 解釋基金會短絀主要來自資本門設備及無形資產的折舊攤銷,非現金支出,不影響正常營運。
- 說明未來將透過增加自籌收入(捐款、銷貨、轉播服務、承接政府標案)及設備報廢來改善財務狀況。
- 說明永久會址研究已積極進行,預計明年1月場勘及諮詢會議,3月提交報告,懇請勿凍結40萬元事務費。
簡立易 原文會行政管理部副理
- 澄清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目前沒有向銀行貸款,也沒有提供原住民事業信用保證服務,該業務不屬於本基金會。
相關後續
- 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2018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本案不須經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賴召集委員瑞隆補充說明。
- 歲入部分凍結500萬元,待基金會提出書面報告後解凍,內容需包括營運及財務計畫、資本門設備攤提折舊、報廢及自籌方向。
- 歲出部分凍結200萬元一般事務費(包含董事長及執行長公關費),待基金會於1個月內提出永久會址場勘、諮詢及委員會報告撰寫等書面報告後解凍。
討論事項九
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及「都市再生特別條例草案」案 (討論事項二、三)
核心議題
- 繼續審查多個版本的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及姚文智委員等17人擬具之都市再生特別條例草案,主要針對都市更新的定義、資訊公開、送達程序、更新地區劃定標準、策略性更新地區認定、容積獎勵、以及行政院在都更推動中的角色等議題。
- 討論立法院議事程序慣例,特別是列席委員代理主席的適法性問題,以及對會議效率的影響。
相關爭議
- 代理主席適法性爭議:黃昭順委員和曾銘宗委員質疑非本委員會委員代理主席不符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規定,要求重新宣讀相關議程。
- 都市更新單元與地區定義:尤美女委員和黃昭順委員質疑行政院版將都市更新單元定義為可在更新地區外實施,可能導致都更失去公益性與準則,變成「癩痢頭現象」。
- 資訊公開與送達方式:委員們強調資訊公開應更具體,送達方式應更嚴謹,以符合大法官解釋意旨,避免人民權益受損,但內政部傾向將細節留於施行細則。
- 更新地區劃定強制性與時程:吳玉琴委員和姚文智委員主張應強制地方政府在3年內完成都市更新地區劃定與計畫訂定,以提升公權力介入都更的動能,但地方政府代表表示人力不足恐難達成。
- 策略性更新地區認定標準:委員們對策略性更新地區的劃定標準(例如400公尺範圍、是否納入機場、鐵路場站等)及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定權限有不同意見,質疑地方政府可能過度擴大認定。
- 文化資產保存與都更衝突:文化部代表指出都更案常因事先文資調查不足而產生爭議,希望在條文中明確要求事先揭露文資資訊,但內政部認為文資法已賦予文化部普查責任,不應轉嫁給都更系統。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質疑列席委員江永昌代理主席主持會議不符法定程序,要求重新宣讀5點以後的議程。
- 主張都市更新條例的定義應更清楚,特別是「都市更新單元」與「都市更新地區」的關係。
- 建議增訂條文要求實施者提供諮詢服務並充分揭露更新相關資訊,且辦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 強調送達條文應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以符合大法官解釋,保障人民權益,並對刊登報紙效益提出質疑。
- 關切策略性更新地區的劃定範圍(如400公尺、是否納入機場、鐵路場站)應更明確,避免地方政府擴大解釋。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建議都市更新條例第三條應先保留,待後續制度設計釐清後再處理定義,並質疑行政院版將「都市更新單元」與「都市更新地區」脫鉤定義的妥當性。
- 主張第四條關於都更處理方式應優先採用維護及整建,重建應為最後選項。
- 建議資訊公開應明確列出各階段送審資料、審查結果及爭議處理紀錄,並要求公告於專門網站。
- 強調第六條優先劃定地區標準應經專業技師鑑定,避免自劃單元門戶大開,導致都更亂象。
- 質疑第七條迅行劃定危老建築物與危老條例中百分之百同意原則的關係,以及將單一建築物納入地區劃定的邏輯問題。
- 認為策略性都更地區的劃定應配合都市發展計畫,且應有中央機關核准機制,避免地方政府亂劃。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找其他委員會委員代理主席不符法定程序,認為應重唸江永昌委員代理期間宣讀的條文。
- 建議第四條增訂「都市更新事業得以前項二種以上處理方式處理之」以增加彈性。
- 提案第六條優先劃定地區應納入「耐震能力不足」、「海砂屋」及「有輻射線污染的建築物」。
- 詢問第五條強制地方政府3年內完成都更地區劃定與計畫訂定的可行性,並質疑未邀請所有縣市代表出席。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解釋其提出的「都市再生特別條例草案」核心精神在於強化公辦都更、政府主導都更,並將其納入都市計畫體系。
- 質疑現行都更地區劃定後動能不足,自劃單元卻因有利可圖而蓬勃發展,與都更的公共性目的背道而馳。
- 建議應在都更條例中明定一定期間內完成有意義的都市更新地區劃定,以提升政府動能。
- 提案第六條優先劃定地區應特別列入海砂屋、輻射屋和特種工業設施。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案第五條增訂第二項,要求都更地區劃定與計畫訂定應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3年內完成並定期檢討,以強化政府公權力介入。
- 強調劃定都更地區多為老舊社區,利潤誘因不足,若政府不積極,都更難以推動。
- 建議策略性都更地區納入「基於都市防災必要,且具有整體性、綜合性都市再開發效果之地區」。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提案第六條優先劃定地區應強調「建築物經鑑定」含高氯離子混凝土、遭受放射性污染或位於土壤嚴重液化地區,有妨礙公共安全之虞者。
- 質疑若策略性都更地區(第八條)由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即可獲得高容積獎勵,是否缺乏嚴謹規範,可能導致地方政府過度擴大認定。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支持尤美女委員意見,認為第六條關於海砂屋、窳陋、房子安全結構等條件,應附帶經過專業認定,使認知更清楚。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內政部次長
- 解釋都市更新條例的定義將加入「都市更新會」以符合實務推動主體,並將代理實施者出資納入權利變換分配範圍。
- 認為都市更新單元應可在都市更新地區之外劃定,以保持彈性應對動態變化的老舊房屋需求。
- 不建議強制規定維護整建優先於重建,因涉及人民自主意願與經濟考量,強制可能造成資源浪費。
- 同意將海砂屋、輻射屋及符合危老條例等細項納入第六條或第七條的劃定範圍,但強調這些通常由私人發現。
- 解釋第七條迅行劃定危老建築物,是為銜接危老條例,目的是促使地方政府盡快處理,不代表達到50%同意就強拆。
- 認為第八條策略性更新地區應改為「一定範圍」而非固定400公尺,以配合各地區實際需要,並納入機場、鐵路場站等,審查仍需回歸個案合理性。
- 強調都市更新為地方事務,尊重地方自主精神,相信各級主管機關會審慎評估,不會胡搞瞎搞。
- 回應文化部意見,認為文資法已賦予文化部普查責任,不應將此責任轉嫁給都更系統。
許文龍 營建署署長
- 說明都市更新條例第五條與第九條的關聯,強調第九條將都更地區劃定與都市計畫連結,透過都委會審議進行整體考量。
- 表示地方政府限於人力,難以在短期限內完成都更地區劃定,因此支持保留自劃更新單元機制,並透過第二十二條的自劃單元基準加以規範。
- 解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定義已實施多年,地方政府未感窒礙難行,且海砂屋、輻射屋等問題可涵蓋於「妨害公共安全」中,不宜正面表列以免掛一漏萬。
- 說明第八條400公尺的訂定是基於步行距離考量,但同意改為「一定範圍」增加彈性。
- 回應第九條「準用都市計畫法」旨在連結都市計畫,使都更計畫審議更通盤嚴謹,而非取代都市計畫程序。
鄭光三 主任秘書
- 說明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五十八條規定列席委員不得提出程序問題及修正動議,但並未明文禁止列席委員暫時代理主席,過去也有此慣例。
- 強調昨日代理主席宣讀條文期間並未做任何決定,且符合議事運作慣例,採取從寬解釋。
周文祥 法務部法制司檢察官
- 說明法律用語中「準用」與「依」的差異,「準用」可適用相關法律規定,較為正式且精確。
王武聰 都市更新組組長
- 說明地方政府人力資源缺乏,難以在一定年限內完成都更地區劃定,因此支持除了劃定更新地區外,應有自劃更新單元的機制。
- 解釋第九條第四款拿掉更新單位劃定基礎的原因是為增加彈性,若個案需要仍可在「其他應表明事項」規範。
袁如瑩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副總工程司
- 說明臺北市已核定309件都更案,其中公劃地區占144件,自劃165件,比例接近5成,駁斥公劃地區推不動的誤解。
- 指出都更推動困難多因整合問題,自劃案可能因共識度高而進度較快。
- 表示臺北市已全面啟動12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與都市更新計畫擬定,預計明年完成書圖,作業較快。
- 建議都更計畫內容應回歸各計畫權責,避免將都市計畫或事業計畫內容過細要求到都更計畫中。
程靜如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副總工程司
- 說明新北市受理292件都更案,劃定更新地區70件,占24%,強調新北市有在執行劃定更新地區作業。
- 表示新北市面臨困境與臺北市類似,建議應保留彈性,讓自劃更新單元可以同時並存。
- 指出新北市明年啟動劃定更新地區檢討,依院版執行沒有問題。
陳登欽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綜合規劃組專門委員
- 指出過去都更與文資保存常因事先調查不足而產生問題,希望在都更條文中明確要求事先揭露文資資訊,以避免爭議。
- 表示文資法已要求主管機關定期普查具文資價值者,各縣市應透過橫向協調將列冊資料納入都更計畫。
相關後續
- 第一條及第二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三條(定義)、第四條之一(資訊公開與諮詢服務)、第四條之二(送達程序)、第五條(更新地區劃定強制性與時程)、第八條(策略性更新地區)及第九條(更新地區劃定與計畫訂定程序)等條文因意見分歧,均先保留,待內政部參考委員意見後再整理文字或持續溝通。
- 第六條(優先劃定地區標準)及第七條(迅行劃定地區標準)文字經內政部參考委員意見修正後通過。
- 「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及「都市再生特別條例草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1601
- 卷/期/冊
- 107/16/1
- 發布日期
- 2018-02-09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