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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司法互助與跨境詐騙量刑檢討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2-28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執行現狀及跨境詐騙案件量刑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會議聚焦於兩岸司法互助的停滯、跨境詐騙犯遣返爭議、台灣量刑是否過輕、以及政府打擊跨境詐騙的具體作為。各部會報告了修法成果與跨部會協調機制,委員們則就主權、人權保障、防制再犯及新興科技辦案工具的合法性等面向提出質疑與建議,並要求政府提出更積極的解決方案。

討論事項一

邀請法務部部長、司法院秘書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外交部部長及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列席就「『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執行現狀及跨境詐騙案件之量刑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檢討「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執行現況,特別是兩岸政治情勢對協議運作的影響,以及跨境詐騙案件在台灣的量刑問題。
  • 探討政府在打擊跨境電信詐騙方面的跨部會協調、法制完善、國際合作成效,並回應社會對詐騙犯罪量刑過輕的疑慮。

相關爭議

  • 兩岸司法互助效能:自 2016 年肯亞案後,中方在人犯遣返、合作偵辦及高層交流上態度遲滯,未依 2011 年「各自帶回」的默契,導致我方對中方配合度偏低的不滿。
  • 跨境詐騙犯的遣返管轄權:中方常以被害人國籍為由將台灣籍嫌犯遣送至中國大陸,而非台灣,引發台灣對主權、司法管轄權及國民人權保障的疑慮。
  • 台灣詐欺案件量刑過輕爭議:中國大陸及部分台灣民眾認為台灣對詐欺犯的量刑普遍過輕,導致犯罪誘因。台灣則解釋量刑依情節而定,且兩岸司法制度與人權觀念不同,不宜直接比較。
  • 證據取得困難:台灣檢警機關在跨境詐騙案中,常因中方不提供事證資料,導致遣返台灣的嫌犯難以被起訴或羈押。
  • 政府應對策略:立法委員質疑陸委會與法務部在兩岸關係低盪下,除了「呼籲」中方合作外,缺乏具體有效的突破性作為。
  • 防制再犯措施:對於已遣返台灣的詐騙嫌犯,缺乏有效機制限制其再次出境從事詐騙,被批犯罪成本低廉。
  • 科技辦案工具的合法性:GPS 定位器、空拍機等新興偵查手段的合法性與規範問題,法院判決要求修法明確化強制偵查的令狀原則。

立法委員發言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質疑肯亞案後,台灣籍嫌犯被遣返至台灣與中國大陸的關鍵因素是否為「大陸因素」及兩國關係。
  • 指出台灣詐欺犯輕判比例高,詢問現有法律是否足夠遏止跨境詐欺,並提出將在大陸服刑的台灣犯人引渡回台的可能性。
  • 憂心台灣跨境詐欺案件頻傳,對國際聲譽造成負面影響,可能導致各國主張管轄權而不再遣返台灣。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指出兩岸司法互助數據顯示,中方配合度遠低於我方,特別是在通緝犯遣返部分。
  • 強調中方在 2016 年肯亞案後,打破 2011 年「各自帶回」的默契,全數或部分遣返至中國,質疑當時政府是否默許。
  • 認為中國違反兩岸共打協議,並強調台灣刑度與他國無顯著差距,兩岸制度不同不應類比,應堅持台灣司法主權。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質疑中方以被害人國籍為由遣返詐騙犯至大陸,是否違反兩岸協議以行為人國籍為主的原則。
  • 關切西班牙案可能導致 200 多名台灣籍詐欺犯被遣送中國,要求陸委會提出具體作為。
  • 強調國家對國民的保護義務,應確保國民受到公正審判,並努力爭取將人犯遣返台灣。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對台灣詐騙集團遍及全球感到憂心,質疑法務部是否束手無策。
  • 認為「一個中國原則」導致台灣人被遣送大陸,並質疑蔡政府兩岸政策下的因應之道。
  • 詢問台灣刑度是否太輕,無法有效遏止犯罪,並認為兩岸關係應列為處理此類問題的最優先考量。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批評中國因民進黨執政而不遵守兩岸協議,認為討論無用,需陸委會及外交部改善兩岸關係。
  • 對台灣在毒品及詐騙犯罪上的國際惡名(如日本安非他命流入第二名)感到丟臉,要求政府檢討反毒重點。
  • 質疑法務部對詐騙量刑過輕的說法,指出民眾普遍認為台灣打擊詐騙不如中國,並建議修法納入「數額」作為量刑考量。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指出自 2016 年 5 月 20 日起,兩岸共打及司法互助整體上呈現退步或停滯狀態。
  • 強調政府資訊應透明化,不應隱瞞兩岸關係困境,並指出遣返率及情資交換件數大幅下滑。
  • 質疑前政府兩岸路線導致大陸不尊重台灣的說法,並提出金門警力嚴重不足且治安面貌複雜的問題。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與陸委會僅「呼籲」中國大陸,缺乏具體作為,質疑政府功能。
  • 支持外交部建議,應由司法機關依法限制跨境詐騙嫌犯出境 1 年以上,並在特定情況下不予核發護照,以增加犯罪成本。
  • 要求法務部儘速研議外交部建議,並在必要時修法,以有效嚇阻詐騙集團並扭轉國際惡劣印象。
  • 擔憂台灣詐欺犯可能轉移至邦交國或最終回流台灣犯罪,強調量刑應足夠嚇阻。
  • 指出民眾對詐騙深惡痛絕,政府應提出具體辦法,而非歸咎於中國大陸。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關切西班牙案中台灣籍詐騙犯可能被遣送大陸,指出兩岸共打成效在新政府上任後急遽滑落。
  • 強調兩岸在打擊犯罪方面有共同利益,應突破政治氛圍,恢復協議效益與效率。
  • 指出我方積極提供犯罪情資,但陸方配合度低,要求政府更積極提出計畫突破現況。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肯定現任法務部在跨境詐騙案中與陸委會、外交部態度一致,與羅瑩雪部長時期被圍剿情況不同。
  • 質疑調查單位使用 GPS 定位器辦案的合法性,認為應比照電信監察,需經法院令狀審查。
  • 提醒法務部應全面檢討並修法規範所有科技辦案工具(如空拍機),而非僅處理 GPS,以避免未來更多違法判決。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認為李明哲案是中國政府刻意針對台灣 NGO 及宣示台灣為中國一部分的行為,法務部應發表聲明回應。
  • 批評中國在李明哲案中違反兩岸共打協議,未通知家屬、不讓探視,並質疑重啟談判的可能性。
  • 建議外交部透過實質外交,加強與國際在共打、洗錢防制方面的合作,間接保障台灣人民人身安全。
  • 肯定法務部「監外自主作業」的獄政改革德政,但要求精進配套措施,不應因個案脫逃而限縮,應回歸矯正目的。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詢問部長,肯亞案後中國是否將堅持自行審理國際電信詐欺案,以及詐騙案首謀是否多在台灣。
  • 要求澄清國台辦指控台灣縱放詐欺犯的言論,強調是因中方未提供證據。
  • 詢問未來如何確保遣返台灣的詐欺犯能同步掌握證據,並探討台灣是否應採「金額」區分刑度。
  • 認為重判年輕車手無助解決問題,應追查首謀,並強調立法政策應有其考量。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指出詐欺案件數量大量增加,詢問海外詐騙匯回台灣的金額,建議法務部與金管會、央行合作追查金流。
  • 關切網路詐騙(特別是 Facebook 假廣告)盛行,導致民眾財物損失、影響電子商務及產業發展,甚至可能影響選舉。
  • 建議部長將網路詐騙問題提到資安會報討論,以研擬具體措施,包括實名制等。

相關人員回應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坦承兩岸司法互助協議部分事項因兩岸情勢未如以往頻繁,但例行事務運作未受影響,雙方仍持續執行協議事項。
  • 說明已修正刑法第 5 條將加重詐欺罪納入國外犯罪適用、修正洗錢防制法擴大特定犯罪範圍、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嚴懲詐騙集團。
  • 指出以刑法第 339 條之 4 定罪者,法院量刑集中在 1 至 2 年,但合併應執行刑可達 7 年以上,並強調量刑依被告角色及犯罪數而定,並非普遍過輕。
  • 強調打擊跨境詐騙須透過跨境合作偵辦,呼籲大陸偵查機關積極回應我方請求。
  • 同意將研議外交部提出的限制詐騙嫌犯出境及不予核發護照的建議,並參考國外立法例。
  • 解釋 GPS 定位器等科技辦案工具應有法院令狀審查,未來修法將全面考量,可能修改通保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 說明追查詐騙金流困難,因多為短暫人頭帳戶,但將透過擴大沒收機制及國際洗錢組織追查。
  • 強調「監外自主作業」是良法美意,不應因個案被糾正而因噎廢食,將檢討改進配套措施。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 報告 106 年 1 月至 11 月兩岸司法互助事件中,我方委託陸方處理終結 99 件,陸方委託我方協助終結 2,789 件。
  • 解釋跨境詐騙量刑輕重主要依刑法第 57 條斟酌行為人責任程度,詐騙集團分工精密,車手情節輕微難課重刑。
  • 指出自刑法修正後,跨境詐騙量刑刑度已逐步提高,但兩岸司法制度、人權觀念不同,不宜直接比較。
  • 表示法院審判依據法律,若要限制出境等附帶處分,需法律明定,建議修法可規定在護照條例或刑法等實體法中。
  • 強調台灣刑事審判貫徹無罪推定、罪疑唯輕,與大陸以數額定刑不同,不建議台灣也用金額區分刑度。

張天欽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表示自 2016 年 5 月 20 日以來,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的官方交流與互動確有部分遭到陸方推遲或消極以對,整體有退步。
  • 強調政府一貫主張將涉案國人帶回台灣依法偵查審判,並持續推動刑法、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修法加重處罰。
  • 指出 2016 年 4 月肯亞案後,中方打破 2011 年「各自帶回」的默契,將台灣嫌犯遣送中國,我方雖曾抗議但中方不理睬。
  • 說明我方雖多次發函要求人道探視李明哲案,但中方僅在審理與宣判時配合家屬探視,其他部分未積極回應。
  • 表示兩岸關係複雜,不適合簡單歸咎,但陸委會將持續呼籲陸方在既有合作基礎上對話,以保障兩岸人民權益。
  • 強調中國最關心被害人罪贓返還,我方已推動法制完善罪贓整筆返還,以促使中方合作。
  • 指出目前遣返台灣人數(427 人)多於遣送中國大陸人數(288 人),主要決定因素為哪一方有助於當地國家偵破案件。

丁樂群 外交部條法司司長

  • 報告外交部成立處理跨境電信詐騙專案小組,並確立「清查、尊重管轄權、爭取遣返我國」三原則。
  • 說明外交部已協助我執法機關與 18 個外國執法機關建立情資交換管道,加上法務部調查局及警政署駐外人員,共有 51 個直接聯繫管道。
  • 指出歐洲地區已有 2 個歐盟國家法院判決駁回中國大陸引渡請求,外交部已將有利判決書翻譯供駐外館處運用。
  • 報告外交部已向駐在國政府說明我國已修法加重處罰跨境詐騙、積極建立情資交換管道,並請各國依國籍管轄原則遣返我國籍嫌犯。
  • 建議司法機關依法限制跨境詐騙嫌犯出境 1 年以上,並在特定情況下不予核發護照,以增加犯罪時間成本。
  • 表示外交部與對岸沒有互動,但將持續與國內相關機關合作推動與外國政府洽簽司法、警政、洗錢等條約協定,並積極參與國際組織。

劉柏良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

  • 報告自 2009 年兩岸協議生效至 2017 年 11 月底,我方與大陸公安單位情資交換 4,201 件,合作偵破 142 件 8,662 人,遣返回台刑事犯 421 人。
  • 指出自 2016 年 4 月肯亞案後,兩岸共打在人犯遣返、合作偵辦及業務交流上有所遲滯,但已利用契機向陸方釋出善意,合作狀況逐漸回溫。
  • 說明 2017 年 1 月至 11 月,我方與大陸公安單位合作偵破 8 件 186 人,遣返回台刑事犯 12 人。
  • 提出策進作為,包括運用赴陸契機宣達我方法令修正、持續透過情資交換尋求合作意願、深化官方及民間多元交流(如高層互訪、案件研商、學術研討會)。
  • 同意配合法務部將網路詐騙問題提到資安會報討論。

邱太三 法務部部長

  • 說明中國大陸對跨境詐騙案有管轄權,因被害人及行為結果地在中國,但強調兩岸協議應正本清源,從源頭打擊首謀集團。
  • 澄清國台辦指控台灣縱放詐欺犯的言論,解釋是因中方未提供相關事證資料,導致台灣檢警無法處理。
  • 表示未來會持續要求遣返台灣國籍嫌犯,並試圖找出第二種方式同步掌握證據,但不便公開透露細節。
  • 坦承目前海外詐騙匯回台灣的金額無具體數字,因多為短暫人頭帳戶,但會透過擴大沒收機制及國際洗錢組織追查金流。
  • 指出網路詐騙問題嚴重,上次資安會報已指示相關單位研議,實名制是關鍵,但涉及各部會考量,將持續專案研究。

相關後續

  • 法務部將研議外交部所提限制跨境詐騙嫌犯出境及不予核發護照的建議,並參考國外立法例,必要時將儘速提出修法草案。
  • 法務部將全面檢討科技辦案工具(如 GPS 定位器、空拍機)的合法性,研擬修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以符合令狀原則。
  • 法務部將與金管會、中央銀行合作,追查海外詐騙金流,並應用擴大沒收機制。
  • 行政院將在資安會報討論網路詐騙問題,研擬具體措施,包括實名制等,以遏止新興詐欺犯罪型態。

原始資料

公報
1071602
卷/期/冊
107/16/2
發布日期
20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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