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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被提名人審查:聚焦司法改革、轉型正義與監察院職權

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1-15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審查監察委員被提名人陳師孟、楊芳婉、趙永清、蔡崇義、楊芳玲等人事同意權案。會議主要圍繞監察院的職權行使、司法改革、轉型正義及被提名人的政治立場展開激烈討論。委員們對監察院的必要性、對司法個案的介入方式及資訊透明度提出質疑,被提名人則闡述其改革理念與職權行使原則。最終,人事案提報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

討論事項一

審查監察委員被提名人陳師孟、楊芳婉、趙永清、蔡崇義、楊芳玲人事同意權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會議核心議題為監察委員被提名人的適任性,特別是他們對監察院職權的理解與改革方向,以及如何處理司法不公與轉型正義相關案件。
  • 會議也深入探討了監察權與司法權的界限、監察院的獨立性與透明化,以及對特定政治案件的態度。

相關爭議

  • 陳師孟委員被提名人過去主張廢除監察院,現在卻接受提名,並表示監察權可制衡司法,引發其立場轉變的質疑。
  • 陳師孟委員被提名人提出「三分打老虎、七分打恐龍」及「釐清過去司法對綠營的迫害追殺,對藍營的縱容、護航」的原則,被質疑為「辦藍不辦綠」的政治追殺,有違監察委員超越黨派的原則。
  • 多位委員質疑監察院的巡察權、調查權及審計權過於龐大且缺乏有效制衡,導致行政機關更害怕監察院而非立法院,形成憲政亂象。
  • 關於司法案件中法官「自由心證」與「法律見解」的除罪化,引發監察院能否有效彈劾不適任司法官的爭議,以及職務法庭「官官相護」的問題。
  • 對於轉型正義中的「除垢」機制及不當國家財產追討,委員們質疑現行法律與行政作為的不足,並詢問監委如何介入調查。
  • 假釋制度的透明度與公平性:委員們質疑假釋委員會的裁量權過大,且缺乏公開透明,導致社會上出現高層人士「回家過年」的觀感問題。
  • 監察院內部改革:包括彈劾案審查的「不記名投票」制度,以及監察院資訊公開透明化的問題,被質疑未能跟上時代潮流。

立法委員發言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質疑陳師孟被提名人為何在馬政府時期不接受監委提名,而蔡政府時期即刻答應,其對監察權的理解轉變為何。
  • 質疑監察院頻繁巡察行政機關、寬鬆的自動調查權及審計權過於龐大,認為全世界沒有類似機構,形成憲政亂象。
  • 認為監察院在制度層面難以推動司法改革,只能針對「人」進行糾舉、糾正或彈劾。
  • 提醒陳師孟被提名人,處理政治意涵案件需嚴謹合法程序,避免將司法案件升高為政治案件。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認為時代力量黨團立場仍應廢除監察院,回歸三權分立,但在修憲前會審慎行使人事同意權。
  • 關切人民對司法正義的不滿,詢問被提名人如何處理此類申訴案件。
  • 主張監察院應調查轉型正義中「除垢」部分,包括威權時期加害者在司法、媒體、教育機構的影響力。
  • 關注國家財產被不當侵占問題,例如仁濟院土地由公轉私的案例,詢問監委是否會調查此類轉型正義遺漏事項。
  • 質疑假釋制度的裁量權過大,缺乏公開透明,導致社會無法接受的案例發生,要求監委關注假釋委員會的運作。
  • 質疑行政部門在「捕蜂捉蛇」業務上將農委會職責丟給消防員,造成消防員過勞甚至殉職,認為行政部門明顯違法,監察院應調查。
  • 質疑體育改革中出現的「喬」理事長、人頭會員等現象,認為體育署長帶頭惡搞,監察院應介入調查。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期勉被提名人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不要讓監察院成為行政院的監察局,並批評民進黨政府完全執政下的「霸道」現象。
  • 舉例行政院挪用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預算修繕官邸,質疑其違反預算法、憲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要求學法背景的被提名人回應。
  • 主張監察院應調查「不當國產」問題,特別是原住民族土地被不法掠奪成為國有財產的歷史遺留問題。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認同陳師孟被提名人將監察重點放在司法調查,因現行司法對檢察官、法官的糾彈數量過低。
  • 詢問陳師孟被提名人與蔡崇義被提名人,為何過去監察院對司法官的糾彈數量如此之低,認為是「自由心證」和「獨立辦案」的保護傘所致。
  • 詢問陳師孟被提名人,若擔任監委,第一件想調查的案件是馬英九前總統洩密案中法官的「不可思議法律見解」。
  • 詢問蔡崇義被提名人,若擔任監委,第一件想調查的案件是司法陳情案件數量龐大的癥結。
  • 呼籲推動監察院調查案件的資訊透明化,在不違反個人隱私、國家安全、公益的前提下,讓納稅人可查核,獲5位被提名人贊成。
  • 建議監察院內部彈劾案審查應改採記名投票,讓監委為自己的票負責。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質疑陳師孟被提名人對司改國是會議成效不彰的說法,以及其「三分打老虎、七分打恐龍」的原則。
  • 質疑陳師孟被提名人預設要調查馬英九、陳水扁、郭瑤琪等特定案件的立場,不符合監察委員應超然中立的原則和陶百川監委的風格標準。
  • 詢問被提名人對監察院糾正「一例一休」修法及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抗議勞基法修正案的看法,質疑其對重大議題的掌握度。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詢問被提名人對「監察委員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的理解,強調政治信仰不應影響個案判斷。
  • 詢問陳師孟被提名人對「臺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的看法,並詢問其他被提名人此議題。
  • 詢問所有被提名人對五權憲法運作問題的看法,多數認同應修憲朝三權分立發展。
  • 關切人民對司法信任度低落的原因,認為「人」的問題是關鍵,期待監委能點出並淘汰不適任的司法官。
  • 主張司法需要轉型正義,並建議監察院自身也應進行改革,包括陽光透明化、利益衝突迴避及投票制度改革等。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期待陳師孟被提名人進入監察院後,能針對司法體系中黨國體制下的問題進行澈底革新。
  • 詢問趙永清被提名人如何以監委角色協助政府落實2025年非核家園目標,並解決再生能源發展與濕地保護的衝突。
  • 詢問蔡崇義被提名人如何協助改善城鄉差距,特別是窮鄉僻壤的預算分配與長照落實問題,並建議檢討配合款制度對貧困鄉鎮的負擔。
  • 向楊芳婉被提名人舉例婦聯會財產爭議(復興小學案),質疑國家接收的日產落入私人手中,期待監委能終結過去的黨國體制問題。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強調監察委員應超越黨派、公正中立,並質疑被提名人對此認知的承諾。
  • 強烈質疑「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將會長直選改為官派,認為此舉違憲,侵害人民集會結社權、財產保障權及選舉權,要求被提名人表明立場。
  • 批評被提名人對水利會修法議題的回應偏頗、不中立,認為他們不適任監察委員。
  • 質疑陳師孟被提名人不認同中華民國憲法卻擔任憲法體制下的監察委員,並指控其「辦藍不辦綠」的言論是利用國家公器進行政治追殺。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詢問趙永清被提名人對陽光法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政治獻金法、遊說法)的看法,認為監察院在這些業務上仍有加強空間,尤其在資訊透明化方面(如財產申報資料永久保存、網路公開)。
  • 質疑監察院心態守舊保守,導致資訊無法主動公開,影響國人信任。
  • 詢問蔡崇義被提名人對「酬庸」的定義,並質疑其對監察院酬庸現象的規避。
  • 質疑陳師孟被提名人表示將優先處理政治性案件,不接受一般民眾陳情,認為這會造成內部同僚分工不公,且違背監委的法定職責。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認同陳師孟被提名人「司法除垢」的使命,期待其作為任務型監委處理不肖法官及濫權問題。
  • 就扁案程序不正義的細節(如周占春法官被換、偵訊光碟疑遭修剪、王清峰部長不當發言、雙重標準解釋法律)詢問陳師孟被提名人是否會調查。
  • 期待陳師孟被提名人能修改監察院內規,推動彈劾案採記名投票,並在職務法庭審理時親自蒞庭說明,以對抗「官官相護」的現象。
  • 詢問蔡崇義被提名人如何在法律實務面協助陳師孟被提名人,確保彈劾案在職務法庭順利通過,包括推動記名投票、監委列席說明或委託律師辦理。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詢問蔡崇義被提名人對司法體系改革的優先事項,以及如何避免監察院成為司法「第四審」。
  • 質疑蔡崇義被提名人對司法體系中是否存在黨派影響的看法,並與陳師孟被提名人的說法進行對比。
  • 詢問陳師孟被提名人對陳水扁案中「程序不正義」的具體指控,包括大法官釋憲結果,並質疑其是否會彈劾大法官。
  • 質疑陳師孟被提名人「廢物利用」的目標難以達成,因為彈劾大法官或法官的門檻極高,且最終仍需回歸司法體系處理。
  • 擔憂陳師孟被提名人「辦綠不辦藍」的言論可能造成司法「寒蟬效應」,喪失司法獨立性,甚至使監察院淪為司法的「太上機關」。
  • 強調監察委員應回歸憲法角色,排除個人政黨色彩,捍衛中華民國憲法,不應以個人價值取代憲法價值。

相關人員回應

陳師孟 監察委員被提名人

  • 若在馬政府執政時期被提名監委不會接受,蔡政府時期則馬上答應,因經過馬政府8年執政才看出監察權對制衡司法的重要性。
  • 認為監察院最大的功能是制衡司法,現行監察院巡察行政院的動作「越少越好」,且現行巡察實施要點過時不合理。
  • 承認監察院擁有比立法院更大的調查權,行政機關會更害怕監察院。
  • 認為監察院制度面的改革能做得非常少,主要能對「人」進行改革,並希望立法院能透過立法或修法共襄盛舉。
  • 將任務侷限在「政治性案件」,因其具代表性、關鍵性、指標性,對社會有重大意義。
  • 將政治性案件分為三部分:過去對綠營總統及政務官的迫害追殺;對藍營總統及政務官的縱容、護航(如馬英九洩密案);以及過去對黨產處理中法官不利黨產會的判決。
  • 主張「三分打老虎、七分打恐龍」,老虎指政務官或高階行政主管,恐龍指司法官(法官、檢察官)。
  • 認為過去監察院彈劾的司法官多為法律上已違法(如收賄),問題在於司法官的「自由心證」或「獨立辦案」保護傘,導致對藍綠案件有雙重標準。
  • 不認為自己有「辦藍不辦綠」的預設立場,而是依據過去判案結果判斷司法官是否不中立,並以紐倫堡大審為例說明。
  • 認為大法官釋憲認為換法官合憲的解釋仍是反對,且大法官也不能免於監察權的彈劾。
  • 認為監察院應修改內規,例如彈劾案審查改採記名投票,讓監委為自己的票負責,並期望藉此引起社會輿論公評,達到「殺雞儆猴」目的。
  • 承認「臺灣目前還不是一個國家」,是一個地名,國名是中華民國,但認為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未來可正名。
  • 認為五權憲法可以階段性改革,先廢除考試權,待司法權正常化後再廢除監察權,暫時保留監察權以制衡司法。
  • 認為人民對司法信任度低落,除了制度面,更關鍵是「人」的問題,包括意識形態影響判決及「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等現象。
  • 認為司法是唯一沒有真正轉型正義的領域。
  • 不認為自己會因任期有限而不接受一般陳情案件,而是會優先將時間用在政治性案件上。

楊芳婉 監察委員被提名人

  • 從事律師業務超過30年,長期關注弱勢民眾權益及法制改革,參與性侵害防治法、性騷擾三法等修法。
  • 認為監察委員職權可對司法官違法失職進行彈劾,並應關注司法官在個案處理程序上是否違反法律,實體認定上是否恣意。
  • 針對轉型正義「除垢」部分,認為促轉條例規定2年蒐集政治檔案及調查司法不法事件是基礎,法律是否需再修正為立法院權責。
  • 針對國家財產被不法轉為私人財產的案件,認為值得調查,若國家機關怠於追討,監察權可提出糾正。
  • 認為假釋制度中「悛悔實據」原則抽象,應檢視假釋委員會的參與人員資格,以符合社會期待。
  • 針對「捕蜂捉蛇」業務,若法律明定主管機關與執行機關不同,且無委託執行過程,監察院可調查行政部門是否怠於執行或違法。
  • 針對體育改革爭議,若主管機關利用職權介入或有利益迴避問題,監察院可檢討,但對個案不預設立場。
  • 在性別平等議題上,同意鄉村婦女面臨雙重歧視,法律宣導與扶助不足,監察院可針對行政機關執行面不足之處提出糾正。
  • 認為五權憲法走向三權分立,監察權回歸何處需充分討論,逐步修憲。
  • 認為人民對司法不信任感很大一部分來自法官自由心證範圍太廣,導致類似案件判決不一。
  • 認為檢察官在辦重大刑案時可能會有「司法英雄情結」;對於檢察官對嫌疑人咆哮怒吼等行為,當然不被接受。
  • 承諾推動監察院調查案件的資訊透明化,並在彈劾案審查中支持記名投票,但對個案不預設立場。
  • 認為立法院制定的法律,監察院無法表示意見,但若官員怠惰或政策未落實,監察委員可執行職權。

趙永清 監察委員被提名人

  • 曾任5屆立法委員,推動陽光法案、環保生態保育法案及人權保障議案,多次獲評為優秀立法委員。
  • 認為監察院應改革與提振,參考各國經驗,在法規、制度、人事、效能、透明化與監督方面尋求突破。
  • 若擔任監委,將全力查察陽光法案及環境生態保護法案政策,導正廉能風氣,促進永續發展,並關懷弱勢、伸張司法正義。
  • 同意人民對司法正義不滿是最高的,未來監察院應積極處理民眾陳情,進行彈劾、糾舉及糾正。
  • 針對轉型正義「除垢」部分,認為監察院基於人權保障責無旁貸,將協助民眾了解真相並據實調查、處理違失。
  • 針對國家財產被不當侵占問題,認為監察院可利用「其他轉型正義事項」加以糾正。
  • 認為假釋制度可透過立法更嚴謹規範及公開透明化,監察院可關心其執行狀況。
  • 針對「捕蜂捉蛇」業務,因長期擔任義消,了解消防員辛勞,同意願意了解狀況,若有行政違法應調查。
  • 認同「臺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 認為長遠之計應修憲改為三權分立,現行五權憲法運作有問題。
  • 優先選擇人權、環保及內政委員會。
  • 認為人民對司法不信任,應給予司法更多監督和壓力,帶動改革。
  • 認為監察院必須改革,朝陽光透明化、力行利益衝突迴避、接地氣、重視民意及接受輿論監督的方向發展。
  • 承諾推動監察院調查案件的資訊透明化,並在彈劾案審查中支持記名投票,將在幾個月內提出相關辦法。
  • 認為監察院在陽光法案(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業務上可再加強,應推動資料動態公開、永久保存及網路化。
  • 認為立法院應秉於民意做決議,若未來農田水利會改為官派後有失職之處,監察院將會監督。

蔡崇義 監察委員被提名人

  • 曾任法官32年,具豐富審判經驗,認為審判先程序後實體,程序是「人權之保障」。
  • 自稱曾檢舉司法黃牛、移送法官自律,但承認自律功能不彰,認為法官評鑑委員會功能也有限,應加強淘汰不適任司法官。
  • 認為人民對司法正義不滿最高,希望擔任監委了解癥結,並從陳情案中發覺冤案或不適任者,導回司法正義。
  • 同意法官介入個案關說若查有實據應免職,並贊成職務法庭引入人民參與審判以改善「官官相護」問題。
  • 不認同胡景彬法官假釋,認為其並無「悛悔實據」,並承諾澈查假釋委員會是否有權勢人物關說。
  • 認為金管會主委不能幫業者「喬」貸款,若有此行為屬違法失職。
  • 認同「臺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 認為五權憲法應修憲改為三權分立,但需待監察權條件成就。
  • 優先選擇司法、教育、經濟委員會。
  • 認為人民對司法不信任,原因在於部分法官判決不符國民法律感情,應積極淘汰不適任者。
  • 承諾協助陳師孟被提名人推動監察院彈劾案記名投票、職務法庭蒞庭或委託律師辦理,以提高彈劾案通過率。
  • 認為司法體系優先要做的是重回人民的法律感情,並監督司法國是會議決議的落實。
  • 認為個人32年實務經驗能清楚分辨冤案與第四審界線,可透過重新鑑定等方式為冤案開啟再審機會。
  • 表示據其了解,現在司法體系中不可能有法官受到黨派或上級壓力影響判決。
  • 認為監察委員應監督政府行政,特別是預算分配對窮鄉僻壤的落實,若政策未落實施行,監察委員應行使職權。
  • 認為「酬庸」是從結果論推算,指高官進入監察院後沒有任何作為,導致功能不彰,應努力改變此印象。

楊芳玲 監察委員被提名人

  • 畢業於輔仁大學法律系,德國法學博士,曾任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局長,熟稔法律概念及行政法領域。
  • 主張監察院行使職權應以違法失職為要件,認為自己勝任監察委員職務。
  • 若獲同意擔任監委,將以勤政廉潔自勉,依法公正獨立行使職權,監督吏政、澄清吏治。
  • 贊同監察院彈劾司法人員的標準可參照法官法,針對法官在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時進行彈劾。
  • 針對轉型正義「除垢」部分,認為需待政治檔案及司法不法事件調查後才能進一步進行。
  • 針對不當黨產,若已超過10年時效,懲處上恐有時效消滅問題,但若侵犯人民權益,監察院並非不能調查。
  • 針對行政院挪用建研所預算案,以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為由,不針對個案表示意見,但表示任何違反預算法規定都構成違法失職,可作為調查對象。
  • 認為「臺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現在名字叫中華民國」。
  • 認為五權憲法運行至今有改革空間。
  • 優先選擇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並可貢獻採購、教育及人權保障方面。
  • 認為人民對司法不信任,原因在於法律文字如「火星文」難理解、法官辦案態度不佳、案件推託過久、法官適用法律見解不一等。
  • 支持監察院調查案件資訊公開,但在調查過程中為保護被調查者名譽及避免干擾,傾向採不公開方式;彈劾審查時各委員意見則應公開。
  • 認為行政部門在「捕蜂捉蛇」業務上,若消防局執行法律未禁止且出於服務人民的事務無可厚非,但若損害警消人員勞動權益則不允許。
  • 針對體育改革爭議,認為涉及署長個案,依自律規範不適合表示意見,但若有利用職權介入或利益迴避問題,監察院可檢討。
  • 針對農田水利會修法,若人民向監察院陳情,監察院必須受理,但在法律未修正前,不便表示意見;若修法導致違法失職,監察院可處理。

相關後續

本次全院委員會審查已完成,監察委員被提名人11人之人事同意權案將提報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

原始資料

公報
1071801
卷/期/冊
107/18/1
發布日期
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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