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商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8-01-08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研商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審查時程與總預算案送案規範,並針對《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逐條實質協商,聚焦於休息日加班費與工時核實計算、延長工時上限改為54小時、加班換補休、輪班間隔休息時間及特別休假遞延等核心爭議議題。
討論事項一
研商「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案相關事宜
核心議題
總預算案審查時程與收案地點規範
相關爭議
各黨團提案截止時間與收案地點、排隊順序的遊戲規則,以及補提案的數量與時機限制。
立法委員發言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建議優先處理總預算案,避免背負阻擋軍公教加薪與總預算的罵名。
- 提出排隊收案的具體順序規則,主張以人頭排隊為準,不應任意插隊。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感謝國民黨表達不擋總預算的態度。
- 提醒各黨團收案有統一截止日,希望提案不要過多,並建立理性協商的新模式。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確認收案截止時間與議場發言及排隊送案的具體地點與標準。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希望小黨權益獲得保障,並要求明確化表決前可以補提案的數量上限與定義。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建議大黨應禮讓小黨,並維持以往小黨優先的行之有年作法。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認為問題核心在於案件數量,若在野黨無限提案將導致議事癱瘓,建議以外面排隊順序為準避免推擠危險。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確立總預算案提案截止日為1月12日下午5時前,並交由財政委員會彙整。
- 確認未來院會收案地點在議場國是論壇簽到檯,並依現場排隊順序為準。
討論事項二
研商「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休息日加班費核實計算、延長工時上限、加班換補休、輪班間隔與特休遞延
相關爭議
- 休息日加班費計算:行政院版改為核實計算,在野黨與部分執政黨立委主張應保留4小時保障或提高加班費率。
- 延長工時上限:反對放寬每月加班上限至54小時,擔憂造成勞工連續過勞。
- 輪班間隔休息時間:勞基法規定輪班間隔應有11小時,行政院版增訂但書可透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縮短為8小時,引發影響公共安全與勞工健康的強烈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主張休息日出勤工時應有4小時的基本保障,避免勞工成本倒貼與工時零碎化。
- 支持將加班上限放寬至54小時的總量管控,但反對連續4個月維持54小時的高強度加班。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質疑取消「做一給四、做五給八」是否破壞以價制量的週休二日精神。
- 提案落實加班換補休法制化,勞工未休完之補休於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時雇主須發給工資。
- 強調輪班間隔11小時是保護勞工健康與公共安全的底線,反對放寬至8小時。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支持休息日加班改為核實計算,認為原規定導致派遣工增加、加班費縮水,無法滿足勞工實際賺取加班費的需求。
- 支持三個月總工時138小時、單月上限54小時的彈性總量管控,以因應中小企業急單需求。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主張休息日加班計算應簡化並給予補休,並應將交通時數納入補貼。
- 反對延長工時上限調高至54小時,認為將助長過勞死。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認為勞基法應考慮勞工階層與職務性質的差異,不宜一體適用所有勞工。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主張應賦予勞工拒絕加班的權利,並呼應休息日4小時以下維持基本保障。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取消以價制量後如何落實週休二日,並建議提高平日加班費率來替代假日加班。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認為時代力量版本的4小時保障與核實計算折衷方向具可行性,並建議54小時加班月份應強制七休一以降低血汗程度。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認為加班費率應全面調高以解決低薪問題,並質疑輪班間隔縮短為8小時將影響勞工健康與公共安全。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支持休息日加班費工時核實計算,但前4小時工資仍應給予適當保障。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主張彈性工時應給予勞工拒絕權,並質疑勞動部數據無法證明擬制工時導致加班費減少。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認為休息日加班除工時外亦應核實補貼交通時數,且反對放寬每月加班上限至54小時。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未提出完整政策評估數據,反對將輪班間隔縮短為8小時。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強調休假日為勞工權利,主張應賦予勞工明確的拒絕加班權利。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指出基層醫療院所在實務上遭遇做一算四的困難,支持核實計算以符合基層需求。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支持休息日4小時以內工時核實、工資以4小時計的折衷方案,並反對勞基法工時上限無配套放寬。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認為放寬加班上限至54小時應設立斷點,避免勞工連續多月處於高工時狀態。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強調產業變動需要彈性,並呼應透過加強勞檢來保障勞工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林美珠 勞動部部長
- 說明調查顯示前年修法造成部分勞工工資減少與兼職需求增加,因此行政院版改為核實計算以符合實際需求。
- 說明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改為54小時及3個月總量138小時,是為給予季節性及淡旺季產業彈性。
- 說明第四十二條已有勞工因健康等正當理由拒絕加班的規定,無須在各條文重複增列拒絕權。
龔明鑫 經濟部次長
- 表示製造業與服務業確有急單與淡旺季需求,核實計算與工時彈性能協助企業應對跨國競爭。
卓榮泰 行政院秘書長
- 強調修法是為了落實勞資共好,並指出輪班間隔8小時的例外規定僅適用於特定工作特性與特殊原因,且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把關極為嚴謹。
相關後續
- 針對加班換補休達成初步共識,同意勞工若選擇補休但未休完時,雇主應折算發給加班費且不另加成。
- 特別休假遞延部分,原則認同由勞工主動提出並經勞資協商遞延至次年,未休畢者雇主仍應給付工資。
- 其餘條文交由各黨團與行政部門攜回研議,繼續進行後續審查程序。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1801
- 卷/期/冊
- 107/18/1
- 發布日期
- 2018-02-12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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