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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相關事宜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8-01-09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研商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聚焦於補休計算方式與期限,以及七休一鬆綁與例外適用之把關機制。朝野立委針對補休應否按加班費率計給、補休期限是否應設限、七休一鬆綁是否導致過勞及人力不足等議題展開激烈討論。勞動部與行政院代表則說明修法旨在提供勞資彈性並兼顧勞工權益與保障。

討論事項一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相關事宜

核心議題

  • 補休時數計算標準與期限規範。
  • 七休一例外鬆綁之適用範圍與把關機制。

相關爭議

  • 補休計算方式:蔣萬安主張補休時數應依加班費率(如1.34或1.67)換算比例時間,避免雇主占便宜;主席與部分委員則傾向採時數1比1較易管理。
  • 補休期限:蔣萬安主張補休期限應以年度終了為基準;林淑芬認為期限應限制在1個月或1季以利體力恢復;勞動部原規劃由勞雇雙方協商,後續同意研議增定期限。
  • 七休一鬆綁與過勞疑慮:在野黨立委質疑七休一鬆綁將導致勞工連續工作12天,增加過勞風險且勞檢人力與工會覆蓋率嚴重不足;執政黨及行政部門則強調此為有條件、經嚴格把關之彈性調整。

立法委員發言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認為補休時數若採1比1對勞工非常不公平,應比照加班費率依比例換算補休時間。
  • 主張補休期限應明定以年度終了為基準,避免勞雇雙方協商導致無限期延後。
  • 質疑七休一鬆綁將使勞工承受連續工作12天的大負擔,且現行變形工時已可處理相關需求。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認為休息日加班換補休採1比1在管理上較為方便,可避免繁複計算造成中小企業困擾。
  • 指出部分中南部到外地工作的勞工有積假需求,一比一補休時數有助於讓假期拉長。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主張補休是為了恢復勞工體力,期限不宜過長,應限制在1個月或1季。
  • 批評鬆綁七休一的例外對象過於寬鬆且未明確入法,恐將例外變成原則,且拉入經濟部與交通部共同決策會弱化勞動部權力。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認為加班換工資較單純,若換補休因費率不同計算較為複雜。
  • 指出修法三箭齊發(延長加班時數、縮短輪班間隔、鬆綁七休一)同時施加於勞工身上,無法說服外界能達到經濟成長且不損害勞工權益。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指出中南部企業反映補休計算方式過於繁瑣困難。
  • 強調七休一維持連續工作7天是人道與經濟的底線,應防止過勞死人數持續增加。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認為公務員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6個月內,勞工亦應一併思考。
  • 質疑現行勞檢覆蓋率與工會覆蓋率嚴重不足,在勞資不對等情況下開放七休一將增加職災風險。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指出實務上加班費率計算極為零碎,若再換算成補休時數將導致計算與累積極為困難,中小企業難以負荷。
  • 認為修法是為了賦予勞工選擇權,且七休一之調整是有條件且具嚴格把關機制的。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認為運輸業等行業鬆綁七休一將導致疲勞駕駛,不僅危及駕駛安危,更會危害一般道路用路人與乘客安全。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指出全國僅7%有工會,勞工在基層與老闆沒有議價能力,勞基法應作為保護無能力勞工的基本法。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關注七休一放寬後的審查標準與新創勞資政學平台之運作方式,並要求確保勞工在不同意時有相應的勞檢與保障機制。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引述違反勞基法統計數據,質疑勞動部在違法情節嚴重的情況下如何落實稽查與保護勞工權益。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強調例假七休一是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之普世價值,鬆綁七休一形同倒退30年,國民黨黨團堅決反對鬆綁。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指出國際標準皆保障七休一,鬆綁將剝奪勞工基本休息權益,且勞動部民調顯示多數勞工認為七休一不需要調整。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認為政府把關、勞資對話與政府監督三大機制在現行台灣勞動現狀難以落實,不應做空白授權。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職災過勞認定狹隘,鬆綁七休一恐導致過勞黑數增加及勞工每日連續工作12小時。

相關人員回應

林美珠 勞動部部長

  • 說明補休條文是依院長指示辦理,並於條文後段增列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之罰則。
  • 說明補休期限原規劃由勞雇雙方協商,但聽取委員意見後表示可以增加期限。
  • 說明七休一鬆綁採取雙重把關機制,針對時間、地點、性質及狀況特殊等特定條件進行盤點與公告,並非全面開放所有行業。

卓榮泰 行政院秘書長

  • 強調執政黨與朝野政黨都不會以傷害勞工來推動政策。
  • 指出修法同時賦予勞工工作彈性與休息日彈性,保障勞工選擇權與友善職場環境是國家經濟發展所需。

相關後續

  • 針對補休期限與時數計算爭議,請勞動部帶回再行研議與修正。
  • 針對七休一鬆綁之把關機制與特殊行業認定,由勞動部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持續釐整與修正規定。
  • 本次協商定位為交換意見,協商結束後隨即散會並繼續進行院會。

原始資料

公報
1071801
卷/期/冊
107/18/1
發布日期
2018-02-12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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