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判決爭議、檢察署去法院化及刑法環境罪責修正案審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3-12
LawTrace 法律歷程:法院組織法、法務部組織法、中華民國刑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法院組織法、法務部組織法及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修正草案。會議聚焦於檢察署「去法院化」的法規與實務爭議、刑法環境犯罪構成要件與罰則加重,並深入討論職務法庭對陳鴻斌法官性騷擾案的再審判決引發的社會質疑。委員會最終通過部分法案修正,並要求相關部會就爭議點進行研議與報告,部分法案將交付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結果報告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報告上次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結果,確認新會期召集委員名單。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宣告段宜康委員及吳志揚委員當選為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段宜康委員及吳志揚委員當選為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
討論事項二
審查「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及「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檢察機關「去法院化」的法制化,包括檢察署名稱不再冠以「法院」二字,以及檢察署組織架構與員額配置的調整。
- 同時探討在法律尚未修正前,法務部已先行更換銜牌的行政程序爭議,並檢視檢察署組織法訂定的必要性。
相關爭議
- 行政作為先行與依法行政原則:法務部在相關法律條文尚未修正通過前,已先行更換檢察機關銜牌,引發委員質疑其是否違反依法行政原則。
- 檢察署組織法之必要性與架構:委員質疑法務部未積極研擬「檢察署組織法」,導致檢察署仍依附於法院組織法,且現行三級檢察機關架構是否符合檢察官職能,應重新考量。
- 司法院與法務部修法協調:委員質疑兩部會間在推動「去法院化」及相關組織法修正上的協調不足,導致由委員提案而非行政部門提出完整配套方案。
立法委員發言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設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士、臨床心理師及輔佐員額,並希望法務部具體提出所需人力數。
- 主張檢察署應脫離法院層級對應關係,建立獨立的組織架構,以提升辦案效率及檢察官定位。
- 指出高等法院檢察署在二審公訴庭的表現不佳,建議調整其審級對應關係。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在法律未修正前先行更換檢察署銜牌及未更新網頁的行為,認為違反依法行政原則。
- 強調檢察署組織法訂定的急迫性,認為法務部應盡快提出相關研議與草案。
- 指出司法院至今未提出相關組織法修正案,質疑推動司改卻程序不正義。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質詢檢察官在審檢分立體制中的行政或司法屬性,以及法務部如何建立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 建議法務部應針對公務員貪瀆案件的起訴定罪比進行分析,並設計配套措施鼓勵公務員勇於任事。
- 強調政風人員不僅應除弊,更應積極輔導公務員,提供法律專業協助。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認為「去法院化、審檢分立」的修法僅是解決百年糾葛的第一步,後續仍有許多深層結構性問題待處理。
- 批評行政部門未主動提出相關修法草案,導致由委員提案,並質疑法務部對檢察署組織法及檢察官法的立場。
- 強調司法改革應按部就班,避免因急於求成而忽略程序正義與配套措施。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 贊同法院組織法中增訂臨床心理師及佐理員員額,並配合修正附表。
- 支持將檢察署名稱「去法院化」的修正,認為符合審檢分隸精神。
- 表示未來刑事訴訟法金字塔型訴訟機制研修,可能影響檢察署審級對應關係,值得深入研究。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說明「去法院化」是為避免民眾混淆檢察機關與法院角色,並符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
- 承認部分網頁及公文尚未完成名稱更改,承諾會後檢討並加速處理。
- 表示法務部已提出檢察官法律定位與檢察體系組織報告,並會詳細研議是否另立「檢察署組織法」。
- 強調檢察官在刑事訴訟體制中仍具司法屬性,法務部亦負責法務行政及檢察業務。
- 指出公務員圖利罪已改為結果犯,未遂不罰,並承諾未來將提高起訴門檻,避免濫訴。
- 表示會彙整貪瀆案件起訴定罪比及不被法院支持案例的原因,並規劃配套計畫鼓勵公務員勇於擔當。
林邦樑 司長
- 說明檢察署名稱更改涉及招牌、公務文書製作等費用,預估每個檢察署約數十萬至百萬元不等。
相關後續
- 「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無需黨團協商。
- 「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通過,並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於 6 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是否擬訂「檢察署組織法」或其他相關配套法案修正,提報院會處理,無需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環境犯罪相關修正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多個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修正草案,核心在於強化環境犯罪的刑罰規範,將犯罪構成要件從「致生公共危險」轉向「抽象危險犯」,並區分個人與事業體責任。
- 討論內容涵蓋對法人併罰、未遂犯、過失犯的處罰,以及刑罰與罰金級距的合理性,以應對日月光案等環境污染事件中舉證困難導致難以成罪的問題。
相關爭議
- 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之界定:法務部建議個人行為仍須「致生公共危險」才處罰,但事業體行為只要「污染」即處罰,引發委員質疑兩者區分標準的合理性及污染定義的明確性。
- 未遂犯處罰:法務部基於刑法謙抑原則與最後手段性,建議不增訂未遂犯處罰,但委員認為環境傷害難以挽回,應對未遂犯處罰。
- 罰金刑級距:法務部建議的罰金刑級距(例如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搭配 70 萬元以下罰金)與委員提案(最高可達 1,500 萬元)差距甚大,委員認為法務部版本罰金過輕,不符社會期待。
- 法人責任與行為人範圍:法務部建議將廠商或事業場所的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納入加重處罰對象,但委員質疑此範圍過廣,可能使基層員工承擔過重刑責,且未直接處罰法人。
- 刑法與特別刑法競合:委員質疑在水污法、空污法等特別刑法已有法人兩罰規定的情況下,刑法是否仍需詳細規定,以及刑度上的競合問題。
- 環境法益獨立性:委員建議應將環境法益視為獨立法益,並制訂環境犯罪專章,以更全面地規範環境犯罪,而非僅修正單一條文。
- 性別意識與司法判決:尤美女委員藉由環境刑法討論,延伸批評職務法庭對陳鴻斌案的判決缺乏性別意識,且組成成員女性比例嚴重不足,呼籲職務法庭應引進外部參與並加強法官性別意識教育。
立法委員發言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強調環境刑法應從「致生公共危險」轉為「抽象危險犯」,以應對環境破壞難以舉證的問題。
- 質疑對個人行為(如農民傾倒農藥)若採抽象危險犯,檢察體系是否有足夠人力物力偵辦,並擔心對一般民眾造成過度刑責。
- 關切企業從業人員若奉命排放污染物,是否會與上級主管承受同等刑責,呼籲立法應明確區分。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詢司法院職務法庭對陳鴻斌法官性騷擾再審案的判決,認為其程序出現重大瑕疵,包括司法行政廳長迴避問題及審判長任命爭議。
- 指出判決結果不符社會期待,重傷司法信任,呼籲司法院應徹查並要求監察院提出再審。
- 主張職務法庭應引進外部參與,提升透明度,並要求司法院積極表態修法時程。
- 質疑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中「污染」的構成要件在法院實務判決中的解釋,認為應明確定義以避免舉證困難。
- 對修正草案中將廠商或事業場所的「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納入加重處罰範圍表示憂慮,認為可能擴大打擊面至基層員工。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質疑職務法庭對陳鴻斌案的判決已確定,要求公開不同意見理由書及准許再審的書面理由與評議程序。
- 批評職務法庭判決「官官相護」、「隻手遮天」,對司法信賴造成巨大傷害,要求司法院積極檢討與善後。
- 建議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的個人與事業體構成要件應一致,但刑度可有區別,並降低「致生公共危險」要件至「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認為法務部建議的罰金刑級距過低,不符社會對環境犯罪的期待,但同時也需考量刑法體系完整性。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認為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的修正應慎重,特別是將具體危險犯改為抽象危險犯,可能對個人行為(如燒稻草、倒污水)造成過度處罰。
- 強調刑法謙抑原則與最後手段性,對未遂犯處罰應有所保留。
- 指出刑法分則目前未獨立處罰法人,應通盤檢討刑法體系一致性。
- 建議法務部應將司改國是會議中關於環境權的議題(如吹哨子條款、損害賠償、不法利得追討、舉證責任逆轉)納入考量,並思考是否重新提出修正案。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嚴厲批評司法院職務法庭對陳鴻斌案判決呈現的「完全沒有性別意識」和「官官相護」問題,指出其判決理由與性騷擾防治法立法精神背道而馳。
- 呼籲司法院與法務部應檢視性別平等教育落實情況,並要求職務法庭在處理性別議題案件時,女性成員比例應達二分之一,並引入外部委員監督。
- 建議刑法環境犯罪應將「環境法益」確立為獨立法益,並配合環境犯罪特性,針對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未遂犯及過失犯進行規範。
- 強調刑法的謙抑性,認為部分環境破壞行為應優先以行政罰處理,而非一概以刑法處罰,並應全面檢討刑罰與行政罰之間的競合問題。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指出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建議刑法應訂定「防制環境犯罪專章」,原則採取抽象危險犯模式,並增加未遂犯及過失犯規定,詢問法務部研議進度。
- 質疑法務部對未遂犯不處罰的理由,認為環境傷害難以挽回,應予處罰。
- 強調本次修法是環境犯罪專章制訂前的過渡,應解決日月光、和桐等案件中法規不足的問題,讓真正負責者負起責任,並加強對法人併罰。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刑法環境犯罪專章,以凸顯對破壞環境罪的重視,並主張刪除「致生公共危險者」要件,因實務上難以舉證導致成罪率低。
- 質疑法務部版本中對中小企業的適用性,認為將廠商、事業負責人至從業人員一概適用較重刑責範圍過寬,應考量事業體規模差異。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 針對職務法庭判決事件,司法院將敦請監察院檢視有無再審理由,以尋求救濟。
- 為提升法官性別意識,將在法官在職進修中明訂性別平權教育時數,並將此議題列為 3 月性平委員會重點。
- 承諾會針對職務法庭的事務分配、判決書公開、不同意見公開等制度問題進行調整與改進。
- 表示退休事宜屬銓敘部職權,司法院將提供意見,並建議銓敘部待最終結果確定後再做決定。
- 確認司法院尚未收到職務法庭判決書,新聞稿由職務法庭發布。
- 說明現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等已有污染定義及監測標準,可供法官認定污染。
- 認為刑法體系尊重法務部意見,但個人與事業體刑度差異及構成要件設定是政策衡量問題。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法務部對環境刑法修正方向與委員提案目的相同,但建議區分個人與事業體行為,個人行為需「致生公共危險」才處罰,事業體行為只要「污染」即處罰。
- 尊重委員對未遂犯處罰的意見,同意賦予彈性,但表示若納入刑法,需一併考慮行政處罰規定。
- 說明將代理人、受僱人納入事業體處罰對象,是為避免實際執行者逃避刑責,確保能追溯到上級主管或負責人。
- 指出刑法第 190 條之 1 增訂以來,實務上成罪案件不多,主要因「致生公共危險」舉證困難。
- 表示法務部刑法研修小組已研擬刑法修正草案,並已送行政院,但環境犯罪專章尚未完成。
- 承諾將參考委員意見,研究罰金刑級距標準,並納入修法說明中。
- 回應委員對律師法修正的質疑,表示法務部擔任主管機關,旨在凝聚共識,而非主導律師自治,且律師懲戒委員會將有律師及外部委員參與,確保公正性。
林邦樑 司長
- 說明目前刑法第 190 條之 1 實務判決成罪案件數不多,約 30 件。
- 解釋法務部版本區分個人與事業體,係考量事業活動規模及污染情節嚴重性,故事業體刑度較重。
- 說明法務部刑法研修小組對罰金刑級距有統一標準,希望修法能參照以維持刑法體系一致性。
張雅惠 專門委員
- 說明環保署的特別刑法(如水污法、空污法、毒管法、廢清法、海污法)大多已設有法人兩罰規定。
- 指出環保特別刑法中抽象危險犯的刑度約為 3 年以下,與法務部建議的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同。
- 表示環保署的加重結果犯(致人於死)刑度較重,有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
陳玉萍 主任檢察官
- 說明將代理人、受僱人納入事業體處罰對象,是為避免實際行為人規避責任,確保環境法益能被規範。
相關後續
- 刑法第 190 條之 1 修正動議通過,第一項針對個人行為,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下罰金,並須「致生公共危險」。
- 第二項針對廠商或事業場所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污染環境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00 萬元以下罰金。
- 加重結果犯部分,犯第一項之罪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第二項之罪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 過失犯部分,犯第一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下罰金;犯第二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600 萬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併案審查完畢,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本案需交由黨團協商。
- 親民黨黨團提案的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二及第一百九十條之三條文,以及蘇巧慧委員等提案的刑法第十一章之章名、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一至第一百九十四條之四條文均不予採納。
- 臨時提案要求法務部於 3 個月內完成「卡痛葉」列入毒品之評估,修正後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2201
- 卷/期/冊
- 107/22/1
- 發布日期
- 201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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