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國家機密保護法、刑法、法醫師法等修正案審查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多項法案進行審查,重點包括「國家機密保護法」中涉密人員出境管制及洩密刑責加重、「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敵人定義與公務員貪污圖利罪罰金調整,以及「法醫師法」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配套修正。會議期間,委員們就假釋審核、司法判決、國家機密界定與共諜案處理等議題向法務部及司法院提出質詢,並通過多項法案審查報告送院會公決或協商,同時要求法務部研議罰金制度與檢察體系改革。
討論事項一
審查「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審查法院組織法條文修正,新增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及修正第七十三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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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將句首「本法及其他法律所稱之地方法院檢察署」中「之」字刪除外,餘照案通過。
- 第七十三條附表照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審查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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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條文照案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研議是否擬訂「檢察署組織法」或其他相關配套法案修正,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主要針對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致生公共危險者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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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加重廠商或事業場所相關人員之刑責及罰金,並區分致人於死或重傷之刑度。
- 親民黨黨團提案增訂第一百九十條之二、第一百九十條之三;及委員蘇巧慧等21人提案增訂第十一章之一章名、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一至第一百九十四條之四,均不予採納。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卡痛葉列入毒品之評估 (提案)
核心議題
要求法務部評估將「卡痛葉」(Kratom)列為毒品,以防堵其濫用及成癮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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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完成卡痛葉列入毒品之評估,以保護民眾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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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五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醫師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實際討論順序第一案)
核心議題
修正法醫師法第37條關於未具資格執行業務者的罰則,並配合刑法沒收新制調整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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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條照行政院修正條文通過。
- 第五十三條照行政院修正條文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六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實際討論順序第二案)
核心議題
配合刑法沒收新制,刪除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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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條照案通過,予以刪除。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七
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實際討論順序第三案)
核心議題
配合刑法沒收新制,修正刑法第121條、第122條、第131條、第143條關於公務員貪污、圖利及賄選等罪的罰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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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罰金制度的合理性與衡平性:周春米委員指出現行刑法罰金計算方式因修法年份差異而有3倍或30倍的乘數,導致相同刑度但罰金差異大,且與沒收制度目的重疊,建議全面檢討並引進日額罰金制。
- 法務部對罰金制度檢討的時程:周春米委員要求法務部儘速處理罰金制度的通盤檢討,並在下午會議中給予答案,部長承諾請檢察司準備並在逐條討論時報告。
立法委員發言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刑法罰金計算方式複雜且不公平,因修法年份不同而有3倍或30倍的乘數差異,導致相同刑度但罰金數額落差大。
- 認為刑法罰金與沒收制度的目的重疊,當不法利得已被沒收後,罰金的定位應重新檢討。
- 建議法務部全面檢討刑法罰金規定,將所有罰金換算為新台幣,並考量不同法益間的衡平性。
- 提議研議引進北歐的「日額罰金制」,依個人資力判罰,以達處罰的實質公平性。
- 要求法務部儘快處理限制出境應行注意事項的公告,不應慢於司法院。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刑法施行法關於罰金的加乘規定,依修法年份而非罰金本身是否修正來決定3倍或30倍乘數,導致不公平且與法定貨幣歷史脈絡脫節。
- 舉例過失致死與妨害秘密罪、恐嚇取財與詐欺取財,其罰金數額因計算方式不同而產生巨大落差,質疑不同法益間的衡平性。
- 認為在擴大沒收制度後,罰金的定位應重新檢討,避免「一頭牛被剝兩層皮」的重複處罰。
- 建議法務部研議引進日額罰金制,以資力為基礎判罰,解決有錢人無感、窮人負擔過重的問題。
- 強調刑法罰金與行政罰鍰之間的關係應全面檢討,避免因刑法罰金降低而吸收行政罰鍰,導致失衡。
相關人員回應
邱太三 法務部部長
- 認同委員對罰金制度問題的看法,表示刑法作為普通法,罰金通常與刑度搭配,特殊犯罪則制定特別法。
- 承諾會請檢察司針對刑度和罰金問題進行準備,並在逐條討論時報告。
- 同意會儘快公告限制出境應行注意事項。
- 表示會遵照委員意見,敦請司法院共同研議日額罰金制的可行性。
相關後續
- 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三條修正條文,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修正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於半年內就刑罰罰金規定進行四面向檢視(修法年份加乘合理性、相同法益情節輕重、不同法益間衡平、沒收修正後罰金調整必要性),並研議引進日額罰金制之可行性,提出書面報告予提案委員及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八
審查委員王定宇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實際討論順序第四案)
核心議題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增訂「敵人」定義,以解決共諜案無法適用內亂外患罪的問題,並提升對國家安全的保護。
相關爭議
- 「敵人」定義的範圍與政治敏感性:王定宇委員強調「敵人」定義是為了擱置國家定位爭議,保護國家,並非台獨修法,其定義比照陸海空軍刑法,指「以武裝跟中華民國對峙的組織團體」,但在審查過程中,司法院對「敵人」用語在刑法中能否作為解釋依據有所疑慮。
- 刑法第10條與第115條之1定義的衝突:委員會通過的第10條「敵人」定義多出「對中華民國軍事威脅者亦同」一句,與上會期通過的第115條之1定義不一致,主席建議在黨團協商時再處理此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提出刑法第10條修正案,將「敵人」定義納入,以配合先前通過的刑法第103條至第114條修正案。
- 強調此修法是為擱置國家定位爭議、保護國家,讓出賣國家的共諜能適用內亂外患罪,避免刑責過輕的荒謬現象。
- 指出「敵人」定義比照陸海空軍刑法,指「以武裝跟中華民國對峙的組織團體」,並非外國,且涵蓋恐怖組織。
- 呼籲儘速三讀通過此案,以提供司法、檢調有效法律工具保護國家,應對中共日益加劇的內外滲透。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指出法務部與司法院對刑法第10條「敵人」定義的態度截然不同,司法院認為現行刑法無此用語,但法務部認為應規定在總則。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醒法務部,國家機密、國家安全的帽子很大,使用稍一不慎就變成白色恐怖,應小心使用權力,避免無限上綱。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指出各法規對共諜案適用對象及刑度有差距,詢問未來對於非中華民國國籍或雙重國籍者,刑度是否維持不變。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指出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去年已讓刑法第115條之1修正條文出委員會,其中有「敵人」定義,若第10條修正案通過,將推翻去年決議,詢問司法院是否接受。
相關人員回應
邱太三 法務部部長
- 贊同刑法第10條增訂「敵人」定義,認為符合罪刑明確性原則,且分則已將「敵人」納入範圍。
- 表示刑法第6條、第7條、第8條已有規定,國人在國內外犯罪及外國人侵害我國法益的適用規範。
- 認為國家機密保護法與刑法第109條的分類方式,主要參考刑法第109條區分一般與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迴避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否為「外國」的爭議。
- 指出若在國家機密保護法中細分敵國與一般外國,恐使刑度調整更複雜,且需考量與刑法普通法之間的配比。
- 承諾會再檢視刑法內亂外患罪章相關條文,並在朝野協商時報告黃委員國昌對陰謀犯刑度設計的質疑。
葉麗霞 司法院副秘書長
- 對刑法第10條增訂「敵人」定義表示疑慮,認為現行刑法各規定並無「敵人」用語,恐無法作為其他規定解釋適用準據。
- 指出立法說明中對「陸海空軍習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共產黨政府」的記載有誤或與憲法定位不符,建議審酌。
- 表示若第10條修正案通過,並在協商時將第115條之1中「敵人」定義拿掉,司法院尊重委員決定。
相關後續
- 第10條修正條文照提案通過,將「敵人」定義為「謂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對中華民國軍事威脅者亦同」。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並併入上會期已在協商程序的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處理。
- 主席建議在協商時處理第10條條文多出的「對中華民國軍事威脅者亦同」一句,將其拿掉,以與陸海空軍刑法及上會期通過的刑法第115條之1定義一致。
討論事項九
併案審查「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實際討論順序第五案)
核心議題
修正國家機密保護法,主要針對退離職涉密人員出境管制期限、洩漏或刺探國家機密之刑責加重,並納入恐怖組織或境外敵對勢力為洩密對象。
相關爭議
- 涉密人員出境管制期限的延長與縮短:行政院提案取消縮短管制期限,僅得延長;羅致政、陳明文等委員提案明確化延長次數與年限。法務部表示實務上多數機關常態性縮短管制期限,甚至有卸任首長自行縮短,導致管制失效。
- 出境管制准駁條件的明確化與法律保留原則:羅致政委員提案要求明確訂定延長出境管制的考量因素,並提供陳述意見及行政救濟機會。法務部認為相關規定已在施行細則中,不需於母法中詳訂。
- 洩漏對象是否納入「恐怖組織」及定義:劉世芳、姚文智、羅致政等委員提案將「恐怖組織」納入洩密對象。法務部邱部長口頭報告傾向不納入,認為難以定義且程序冗長,建議改用「境外敵對勢力」。
- 洩密對象的分類與刑度差異:黃國昌委員建議將洩漏對象細分為「對我國有敵意」與「一般外國」,並據此調整刑度,以更精確反映危害程度。法務部則考量分類過細可能導致刑度調整複雜,且需一併考量其他法律。
- 陰謀犯的提前處罰範圍:黃國昌委員質疑將陰謀犯的處罰範圍拉至非常前期,且不區分洩漏對象一律處以相同法定刑,其內部邏輯與法益保護重要性有待商榷。
立法委員發言
呂孫綾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2條之1,旨在健全機密預算審議制度,完善立法院監督職能,讓機密資訊管制更明確嚴密。
- 強調監督政府預算攸關政府資源配置與民主落實,涉及國家機密與利益,程序制度化、法制化至關重要。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國家機密保護法,因應近年共諜案頻傳,企圖蒐集我國機敏情報,嚴重影響國家安全。
- 建議將刺探、蒐集、洩漏或交付對象區分國內與國外(含大陸地區),依情節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 增列「恐怖組織」文字及定義,以防範國際恐怖主義對我國國家安全利益的侵害,並增訂第34條之1定義恐怖組織。
- 質疑現行各法規對共諜案的適用對象及刑度有差距,詢問未來對於非中華民國國籍或雙重國籍者的刑度是否改變。
- 強調智慧財產權等科技機密對國家安全影響重大,但相關人才不一定是公務員,這類商業間諜行為的防範與定罪非常困難,需謹慎處理。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國家機密保護法,旨在釐清洩密對象,加重洩密給國外(含中國大陸、香港、恐怖組織)的刑罰,解決共諜案輕判問題。
- 建議明確訂定涉密人員出境管制時間及次數上限,每次延長以3年為限,最多不得超過2次(即6年),以保障人民遷徙自由。
- 主張基於法律保留原則,應明確訂出延長出境管制的考量因素,如機密性質、內容、保密期限及洩漏可能性,而非交由行政機關自由裁量。
- 在第32條至第34條相關條文上,建議對洩密給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恐怖組織或其派遣之人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應對共諜案輕判對國家安全及國際合作的影響。
- 建議行政院版本應納入恐怖組織相關規範,因其威脅日益嚴重,且相關委員均有提出版本。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強調隨著全球化趨勢,間諜活動對國家安全威脅增加,應補強國家機密安全,但同時要兼顧人民基本權利與知的權利。
- 質疑國家機密範圍和定義是否清楚界定,避免侵害人民權益,並詢問國防部及相關部會對保密判斷標準的說明。
- 指出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最小範圍內為之,不得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應衡平保護國家安全及人民知的權利。
- 對法務部提案刪除縮短涉密人員出境管制期限表示關切,詢問是否有具體數據支持及外國立法例參考,並質疑若個案無裁量空間,是否會過度限制人民遷徙自由。
- 關切預備犯和陰謀犯受到刑事處罰的問題,認為應提早預防損害。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馬習會」相關資料中,關於成形始末及會前接觸活動的資料缺失,是否構成隱匿國家機密或重要文書,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或刑法第138條。
- 指出總統府服務經驗顯示元首出訪規劃至少需6個月,質疑「夏張會」後不到1個月即舉行「馬習會」的說法。
- 強調若「馬習會」整體被核定為國家機密,則不應獨缺最關鍵的接觸資料;若未核定,則不應有其他資料提報,此矛盾顯示有人刻意隱匿。
- 認為國家機密保護法中許多文字不清楚,造成適用混淆及做文章空間,應配合修正以維護立法目標。
- 支持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修正,不宜再縮短涉密人員出境管制期限,3年應為基本,延長一次(總計6年)應足夠,以防堵卸任官員自行縮短管制年限的弊端。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調國家機密保護法已15年未修,鑑於兩岸情勢險峻,修法時機正好,應深思如何應對大陸對台灣的滲透。
- 質疑司法院對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縮短管制」的立場前後不一,影響機關公信力。
- 指出目前涉密人員出境管制由各機關自行決定,導致全國不一致,且實務上常有卸任首長自行縮短管制期限的爭議。
- 認為羅致政委員版本對於延長期限「一次不得逾3年,並以2次為限」較為合理,且其第三項明確訂出核准及延長理由,符合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優於行政院版本。
- 建議納入「恐怖組織」作為洩密對象,認為其威脅不亞於中共。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對貪瀆法官胡景彬假釋案的處理,包括是否從寬審核、未達分數即提前預告假釋,以及矯正署前後對受刑人有無假釋申請權利說法不一。
- 指出胡景彬在外役監健康狀況獲滿分,卻在假釋時以健康不佳從寬審核,標準前後矛盾。
- 質疑司法院對曾謀貴法官不法行為的處理進度緩慢,且在其退休後才移送監察院,導致無法免職或撤職,僅能罰款,質疑司法改革是否玩真的。
- 贊同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依洩漏對象屬性調整刑度,但建議將洩漏對象細分為「對我國有敵意」與「一般外國」,並據此調整刑度,以更精確反映危害程度,不應迴避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敵意性質。
- 質疑國家機密保護法中將陰謀犯的處罰範圍拉至非常前期,且不區分洩漏對象一律處以相同法定刑,其內部規範價值和邏輯有問題。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職務法庭對性騷擾案的判決(陳鴻斌案),認為法官「判決不用迎合社會」的觀念與社會經驗法則和法律情感脫節。
- 批評該判決將「婚外情未遂」與「性騷擾」混淆,認為性騷擾是利用權勢而非兩情相悅,兩者概念相反。
- 建議司法院檢討司法官訓練,並在職務法庭引入人民參審或外部獨立審判機制,以重拾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 質疑法務部對司改國是會議關於法醫鑑定工作決議的執行進度緩慢,要求法務部系統應全面掌握進度,勿打混或吃案。
- 要求法務部對貪瀆法官胡景彬假釋案的審核標準及程序透明化。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分案及改分制度的公正性與透明度,指出許宗力院長前後對法律保留密度的說法矛盾,且各法院分案規則不一,人民難以相信司法。
- 要求司法院統整並公告一套透明公平的分案、改分制度,不應讓各地方法院自行決定,導致標準不一,影響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 詢問司法院性平會主席為何在場官員皆不知,質疑其功能,並批評陳鴻斌法官在媒體上對性騷擾案的說法荒謬,要求司法院嚴肅面對並調查其是否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質疑立法院及總統府周圍設置長期性柵欄的作法,認為這傳遞出政府拒絕與人民溝通的訊息,並造成無形的心理障礙與維安緊張的國家狀態。
- 關切太陽花學運攻佔立法院破壞公物卻獲無罪判決,質疑政府面對陳抗的標準不一,要求法務部明確界定妨礙公務的標準,避免民主無限上綱而破壞法治原則。
- 提醒法務部,國家機密與國家安全的帽子不應無限上綱,避免將學術交流視為通敵,造成人人自危的白色恐怖氛圍。
相關人員回應
邱太三 法務部部長
- 澄清胡景彬假釋案依法審核,考量其初犯、年事已高、健康欠佳等從寬審核事項,但貪污犯罪屬從嚴審核事項,最終經假釋審查委員會票決通過。
- 說明受刑人對假釋決定可提起行政訴訟,享有假釋權利;監獄會主動提付假釋審查,不待受刑人聲請。
- 解釋監務會議與假釋審查委員會同日召開,是為配合典獄長及委員時間,符合實務作業。
- 認同國家機密保護法應修正,以應對兩岸及國際情勢對國家安全的威脅。
- 說明法務部為國家機密保護法主管機關,但各業務單位(如國防部)負責機密核定,並分為國家機密保護法、刑法國防機密、公務應秘密等3個層次。
- 表示對「馬習會」公文交接不完整一事,法務部未接獲指令或開始調查,因其業務主管機關為外交部或陸委會。
- 坦承目前Line、WeChat等通訊軟體無法破解,但犯罪偵查會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經法官核可後進行監聽。
- 強調法務部會依法行事,不會濫用權力造成白色恐怖,並會節制權力使用,對於學術交流不會無限上綱視為通敵。
- 同意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應將「縮短」管制期限規定拿掉,因實務上常有卸任官員自行縮短管制年限,失去立法意義。
- 建議涉密人員出境管制期間延長一次,以3年為限,總計管制期限最長為6年,並由各機關自行審酌重要性。
- 建議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第33條、第34條中,將「恐怖組織」修正為「境外敵對勢力」,因恐怖組織難以定義且認定程序冗長,政治考量亦不宜招惹。
- 說明刑法第109條等法條對外國的分類是參考基本刑度,由法官依實害量刑,若細分敵國恐使刑度配比更複雜,且涉及各部會業務評估及政治效應。
- 表示國家安全除了國防軍事,也涉及科技、經貿等機密,若洩漏給中國大陸皆適用最重刑罰,刑罰比例需重新考量。
葉麗霞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表示職務法庭性騷擾判決正本尚未公布,待公布後才能進行後續處理,但承認陳法官在媒體發言有疏失,司法院已召開會議討論,並將進行調查。
- 說明司法院已於2018年2月6日將曾謀貴前法官移送監察院辦理,但當時法務部廉政署仍在調查,司法院依無罪推定原則准其退休。
- 解釋曾謀貴法官退休後無法免除法官職務,最重只能罰款,司法院已研議修法解決此問題。
- 說明各級法院分案依「法官自治原則」,由各法院法官會議決定,並訂有「法官司法事務分配要點」,已於2017年公開在網站上。
- 表示司法院不介入個案,但會將委員對分案制度的意見帶回研議,研修母法,以建立透明公平的分案、改分制度。
- 認同性騷擾定義應以被害者感受為準,而非加害者動機,並對陳法官言論感到失望,承諾司法院將嚴肅面對並表達價值立場。
- 表示司法院對委員就國家機密保護法、法醫師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修正案表示尊重,均無意見。
張天欽 行政院陸委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兩岸官方高層溝通目前有困難,陸委會與國台辦溝通受阻,但處長級仍有聯絡。
- 表示陳明通上任陸委會主委後,因與大陸重要人士有交情,應有改善兩岸溝通的機會。
- 指出涉及公權力的兩岸事務範圍清晰,但遣返人犯部分大陸不讓步。
- 認為兩岸溝通橋樑應是常設性的。
熊一山 法務部調查局通訊監察處處長
- 表示目前Line及WeChat皆無法破解,因Line機房在日本,無法直接監控,只能透過查扣手機截取紀錄。
- 說明調查局目前使用中華電信的Qmi,但功能不足,未來可能採用中科院的ME軟體。
相關後續
-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2條之1不予採納。
-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採委員陳明文等18人提案條文,並修正後段為「延長之期限,除有第十二條第一項情形者外,不得逾三年,並以一次為限」修正通過。
-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照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將洩漏或交付對象修正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
-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之1不予採納。
-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3條,照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將洩漏或交付對象修正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
-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4條,照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將刺探或收集對象修正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
-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4條之1不予採納。
-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8條之1不予採納。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暨有關部門與司法院就未來行政權執法及訴訟程序,兼顧基本人權保障與國家安全間之衡平性,以凝聚全民國家安全共識。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2301
- 卷/期/冊
- 107/23/1
- 發布日期
- 2018-04-09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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