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委員會審查農藥管理、植物品種及有機農業促進法案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3-15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審查「農藥管理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修正草案及「有機農業促進法」草案。會議亦邀請國家發展委員會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進行業務報告及質詢,討論議題涵蓋對中惠台措施、人才政策、漁業黃牌、農產運銷爭議、農業缺工、有機農業推動及農業保險等,最終多項法案修正通過並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一
邀請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國家發展委員會就其業務概況進行報告,並接受立法委員質詢,主要聚焦於中國對台31項措施的因應策略、獨角獸公司發展評估、高屏地區快速道路建設、亞洲新灣區產業發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率、國家級綠道網絡建構、糖鐵南北平行預備線保存及地方創生計畫推動等議題。
- 委員們關切政府如何避免人才與資金外流至中國、確保前瞻計畫效益、加速區域發展,並要求國發會提出具體對策及報告。
相關爭議
- 中國惠台31項措施:有委員認為其具統戰政治意涵,政府不應輕視並應提出長遠對策;行政院則定調多數為舊措施,象徵意義大於實際。
-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率:委員指出106年度預算執行率偏低(38.98%),要求國發會加強追蹤進度與績效檢討。
- 地方發展與中央協助:委員強調屏東公路建設落後、高雄亞洲新灣區發展亟需中央指導與資源挹注,要求國發會加速審議或評估投資。
- 人才政策:委員質疑現有攬才誘因不足,造成人才外流與短缺,要求國發會會同經濟部提出如何持續吸引外籍人才或外資的報告。
立法委員發言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要求國發會針對中國惠台31項措施進行逐項分析並提出長遠對策,於1個月內提交報告。
- 要求國發會研擬避免科技泡沫的相關評估,於1個月內提交報告。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要求國發會正視屏東地區公路建設落後問題,加速審議「高屏地區東西向第二條快速道路」計畫。
- 要求國發會就國家發展基金對亞洲新灣區進行各項產業投資評估,於2個月內提出報告。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要求國發會以國家產業發展高度,每3個月彙整相關單位對「高雄市亞洲新灣區產業發展策略」進行滾動檢討與追蹤管考,並向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國發會就國家發展基金對亞洲新灣區進行各項產業投資評估,於2個月內提出「亞洲新灣區產業投資評估報告」。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要求國發會會同經濟部,就招商投資服務中心如何持續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吸引外籍專業人才或外資來台,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國發會每月追蹤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進度並按季完成績效檢討報告,提出予經濟委員會。
- 要求國發會於2週內提供「建構國家級綠道網絡」之策略規劃與具體時程予經濟委員會。
- 要求國發會於2週內會同經濟部提供保存「國家級綠道─糖鐵南北平行預備線」之具體時程。
- 要求國發會於2週內提供推動「地方創生」計畫之具體規劃方向、時程及經費來源予經濟委員會。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要求國發會應會同陸委會及相關部會切實面對中國大陸積極進行的經濟整合策略,儘速提出有效因應策略。
相關人員回應
陳美伶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賴清德院長總質詢時所述惠台31項措施,中國最終目標為併吞台灣一案,請國發會依行政院專案小組討論結果進行逐項分析,提出長遠對策,並於1個月內(107年4月10日前)提出報告,送交經濟委員會。
- 獨角獸公司競逐創投資金激烈,請國發會先行研擬避免遭遇科技泡沫的相關評估,並於1個月內(107年4月10日前)提出報告,送交經濟委員會。
- 「高屏地區東西向第二條快速道路」規劃已久,請國發會正視區域發展需求,針對未來交通部提出後加速審議,俾利儘速推動辦理。
- 國發會應自107年3月起每3個月彙整相關部會、國公營事業及高雄市政府等單位,針對「高雄市亞洲新灣區產業發展策略」所提之計畫內容、預算編列、預期效益及開發時程進度等面向,進行滾動檢討修正及追蹤管考,並將相關資料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國發會應就國家發展基金對亞洲新灣區進行各項產業投資評估,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亞洲新灣區產業投資評估報告」。
- 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經濟部,就招商投資服務中心如何持續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吸引外籍專業人才或外資來台,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經濟委員會。
- 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每月追蹤「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進度並按季完成績效檢討報告後提出予經濟委員會。
- 國家發展委員會於2週內提供「建構國家級綠道網絡」之策略規劃與具體時程予經濟委員會。
- 國家發展委員會於2週內會同經濟部提供保存「國家級綠道─糖鐵南北平行預備線」之具體時程。
- 國家發展委員會於2週內提供推動「地方創生」計畫之具體規劃方向、時程及經費來源予經濟委員會。
- 國發會應會同陸委會及相關部會切實面對中國大陸積極進行的經濟整合策略,儘速提出有效因應策略。
討論事項二
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其業務概況進行報告,並接受立法委員質詢,主要議題涵蓋農產運銷公司人事與股權爭議、國際經貿協定(CPTPP)對農業衝擊、歐盟非法捕撈漁業(IUU)黃牌解除進度、農產品農藥殘留與有機標章管理、山坡地開發回饋金爭議、原住民保留地租賃權益、流浪動物零撲殺政策困境、農業保險推動、農舍興建管理、有機農業研究中心、農業缺工及蒜頭產銷預警等。
- 委員們普遍關切農民生計、食安問題、產業升級與國際競爭力,並要求農委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和政策方向。
相關爭議
- 北農人事爭議:委員質疑農委會在北農的人事介入與股權持有必要性,認為農委會應專注產銷平衡而非人事鬥爭;主委表示尊重市場機制,人事非重點,並考慮放空股權。
- CPTPP對農業衝擊與核食議題:委員質疑農委會對CPTPP影響評估不足,並關切是否會以開放日本核災食品作為加入條件;主委明確表示不同意開放核災食品,並承諾捍衛國人健康。
- 漁業黃牌解除進度:委員質疑漁業署在漁業三法通過及處罰多件後仍未解除黃牌,要求說明具體步驟與信心;主委表示已逐步收斂,朝今年解除目標努力,但仍有技術性問題待加強。
- 農產品有機標章管理與假有機問題:委員指出網路販售農產品違法使用標章與假有機哄抬價格嚴重,要求農委會強化管理、檢討辦法並提出有效改善對策。
-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爭議:委員憂心農委會修法「放寬」免繳回饋金條件恐導致山坡地農舍濫建死灰復燃,要求檢討修正相關規定。
- 農業缺工問題:委員指出農業缺工嚴重,現有措施彌補率低,要求農委會提出更智慧、更快速的解決方案。
- 農業保險推動:委員認為農業保險推動牛步,補貼比例偏低且缺乏專法,要求農委會加速立法並提高補貼比例;主委承諾將於下會期送法案,初步提高補貼至50%。
立法委員發言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關切CPTPP對台灣農業的衝擊及農委會的因應措施。
- 詢問歐盟對台灣漁業黃牌解除的信心與時程,以及是否還有未落實之處。
- 提醒農委會農漁會跨會提儲問題,要求明年務必如期完成信用部整合工作。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質疑北農人事風波,建議農委會放空北農股份,專職做裁判監控菜價、抓菜蟲。
- 指出農委會僅在北農有股權,其他農產公司無主導權,認為農委會不應再介入北農人事。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關切漁業黃牌解除的具體步驟與時程,要求提供書面資料。
- 詢問有機農業促進法通過後,農委會如何輔導原住民族地區發展有機農業,並建議將四季南山蔬菜專業區規劃為有機農業區。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關切國際級毒草銀膠菊在台蔓延問題,質疑農委會清除業務成效與經費花費,要求研擬立法強制清除,並全面檢討防治政策。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建議農委會將北農股份公開釋股,增加國庫收入並讓全民監督。
- 關切農產品農藥含量超標問題,要求農委會加強輔導與田間抽測,確保食安。
- 建議修改天然災害救助程序,讓農民可先登記,避免公所人力不足影響農民權益。
- 強調「大糧倉政策計畫」的重要性,要求農委會列為重點政策。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討論有機農業促進法草案中,有機農業促進區的設置與輔導,以雲林縣有機專區為例,提出通路、基礎設施、冷鏈設備及資金挹注等需求。
- 建議農糧署應具備政策想像力,從育苗、冷鏈到行銷建構整體政策鏈,並考慮結合光電發展複合式土地利用。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呼籲農委會重視前鎮漁港的現代化改造,使其成為具備觀光、產業加值功能的國際級漁港,比肩日本築地、韓國鷺梁津市場。
- 強調前鎮漁港作為遠洋漁業重鎮,應結合高雄亞洲新灣區發展,成為農委會的亮點旗艦計畫。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關切屏東觀賞魚養殖業者取得合法執照問題,要求漁業署協助協調屏東縣政府。
- 要求農委會恢復並續編「觀賞魚育成」專案計畫,並在今年度預算中撥補經費,扶植觀賞魚產業發展。
- 建議農委會建立更便利的農損通報機制,避免鄉鎮公所因未接獲公文而不受理農民申報,影響農民權益。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關切CPTPP對台灣農業的影響,特別是乾香菇、大蒜、紅豆等作物,並詢問農委會的配套措施。
- 強烈反對以開放日本核災地區農產品作為加入CPTPP的條件,要求主委捍衛國人健康。
- 質疑農委會對開放市場的準備是否充分,引用中華經濟研究院評估報告指出農業產值及就業人口可能減少,要求提早防範規劃。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提醒農委會應區分TPP與CPTPP文本差異,並與修正法案內容連結。
- 對漁業署副署長不清楚「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公告內容表示不滿,要求漁業署加強宣導並與漁民溝通,避免漁民受罰。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指出農業缺工嚴重,彌補率低,要求農委會提出更智慧、更快速的解決方案,並優先處理中部農業大縣的缺工問題。
- 建議農委會舉辦下鄉說明會,向農民說明缺工解決方案與預期目標。
- 關切蒜頭產銷預警機制,指出農糧署公文造成地方政府困擾,要求農委會與地方政府溝通,並盡早決定處理機制。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關切加入CPTPP後政府準備多少經費因應,指出目前農業預算用於產業發展比例不高,擔憂市場開放對國內的衝擊。
- 建議政府應結合學術單位研究抗逆境農業模式,例如如何提升蓮霧等熱帶水果的抗寒能力,以降低農損。
- 強調政府應實際幫助青農及小農解決問題,包括加工體系、法規鬆綁及通路開拓,提升農業附加價值與農民收入。
- 提醒農委會應加強有機農業的通路開拓與消費者意識培養,確保產銷平衡,避免生產過剩問題。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農委會副主委李退之的任用為政治酬庸,缺乏農業經驗。
- 要求農委會儘速提出農業保險專法,並建議提高保費補貼比例至50%以上,且應採強制性或半強制性以利推動。
相關人員回應
林聰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 強調台灣在國際經貿上必須與國際接軌,但農業是優先保障的在地產業,需有基本防護措施。
- 表示農委會已評估加入TPP對農業衝擊,並同步啟動CPTPP評估作業,預計衝擊會比TPP小。
- 明確表示不同意開放日本核災地區農產品,並承諾捍衛國人健康。
- 說明漁業黃牌解除進度,已通過漁業三法,成立24小時漁業監控中心,並逐步補足觀察員,目標是今年解除。
- 同意北農人事非農委會重點,會審慎考慮鄭委員放空股權的建議。
- 承諾會督導漁業署加強拖網漁船禁漁區規定的宣導與溝通,避免漁民因不了解新規定而受罰。
- 回應農業缺工問題,將優先投入缺工最多區域,並從引用外勞、新南向海外生導入、機械自動化導入及建置代耕體系等多方面著手。
- 指出已啟動平台協調勞動部處理在地外配依親問題,並與學校洽談新南向海外生導入。
- 說明天然災害救助程序將簡化,利用圖資系統預判損失,並改善稽查,減少農民奔波。
- 同意農業保險對農業發展重要,預計今年下會期將完整法案送立法院,初步草案保費補助至少提高到50%,採自願性雙軌制。
- 強調前鎮漁港現代化改造是重要功課,目標是達到現代化衛生標準、國際水準,並發展複合式觀光漁港,將其列為旗艦計畫。
- 表示觀賞魚產業有正面幫助,將檢討相關經費,統籌分配漁業署及水試所內部經費,並考慮續編長期計畫。
- 說明農藥管理法修正為與國際接軌,將智慧財產權拉到國際標準,是保護期的修訂。
- 強調農業發展需改變產銷結構,建立加工體系,支持小農,並將在未來成立食品加工司,協調衛福部進行初級加工管理與認證。
- 表示有機農業推動需考量市場區隔、消費者意識提升及通路問題,將透過食農教育、營養午餐及國軍團膳等方式推廣。
陳建斌 農糧署署長
- 說明台北市抽查農產品農藥不合格率高,與抽樣高風險物件有關,農糧署平均合格率達96%以上。
- 表示對原住民地區有機驗證費用100%補助,設施補助比例也較高。
- 說明有機農業促進區的設置構想是縣市政府主動覓尋適合土地,目前已輔導全台24處,並將擴大規模。
- 指出未來有機農業的通路問題將透過第九條規定,機關、軍隊及學校團體優先採購有機農產品來解決。
- 說明針對蒜頭產銷問題,農糧署會參與地方政府召開的產銷預警會議,並已規劃出口徵求及收購機制,提前操作以穩定價格。
- 說明農藥管理法第10條修正是為與國際接軌,考量國際認證,定義上傾向一般性或原則性,細節將在子法中明訂。
- 說明有機農業促進法草案已將「友善耕作」納入考量,以壯大台灣有機農業根基,並區分其與有機農業需第三方驗證的差異。
- 說明今年度有機農業預算為13億元,目前足夠,並訂定目標於109年達到1萬5千公頃有機面積。
林國平 漁業署副署長
- 說明觀賞魚育成計畫已結束,但因重要性,今年度農產計畫仍編列100萬元由海洋大學協助引種。
- 說明「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公告曾因宣導不足而暫緩執行,但已開罰案件係依其他規定,目前已要求署長加強宣導。
馮海東 防檢局局長
- 說明農藥管理法與CPTPP相關條文,TPP和CPTPP兩個版本是相同的。
- 說明農藥販賣業者研習考照的學歷限制,將依臨時提案修正為專科以上學歷,並刪除考照字眼與學歷限制的描述。
- 說明農藥管理法第28條對驗證機構的罰鍰金額較高,是因其規模可能跨國,並比照食安法調整,未來將訂定處罰標準表。
黃雯玲 教育部綜合規劃司司長
- 說明學校衛生法已明定學校午餐優先採購在地優良農產品,目前20縣市試辦四章一Q,但有機農產品價格昂貴、供應不充裕,若強制學校採購有機農產品恐有窒礙難行之處。
相關後續
- 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 委員李彥秀、林俊憲、徐榛蔚、蕭美琴及廖國棟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 通過臨時提案11案,要求國發會針對中國惠台31項措施、獨角獸公司發展、高屏快速道路、亞洲新灣區、人才延攬、前瞻計畫執行、綠道網絡、糖鐵預備線及地方創生等議題,於1個月或2週內提出報告或加速審議。
討論事項三
審查「農藥管理法第十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行政院函請審議) 及「農藥管理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修正農藥管理法第10條及第59條,以因應國際經貿接軌與法規調適,特別是將農藥新有效成分的資料保護期程從8年延長至10年,並明確成品農藥新增劑型或使用範圍的保護期,同時規範申請核准登記時可免檢附部分試驗資料的情形。
- 討論內容聚焦於提升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至國際標準,以利未來參與如CPTPP等國際經貿談判。
相關爭議
- 資料保護期程延長的效益:委員質疑台灣農藥製造業不擅長研發新藥,延長保護期是否對台灣有利。
- CPTPP加入的不確定性:委員關切若最終未能加入CPTPP,此修法對台灣農業可能造成的傷害如何彌補。
- 國際談判條件:委員擔憂加入CPTPP可能被迫開放日本核災食品或面臨其他不利條件,要求農委會堅守原則。
立法委員發言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詢問農委會對CPTPP衝擊的評估及因應措施,特別是農產品競爭力與開放程度。
- 指出本次修法是為了與國際接軌及為加入TPP(CPTPP)預作準備,特別是智慧財產權保障。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關切CPTPP對台灣農業的具體影響,特別是乾香菇、大蒜、紅豆等作物。
- 強烈反對以開放日本核災食品作為加入CPTPP的條件,要求農委會主委堅守國人健康原則。
- 質疑加入CPTPP後,台灣能否維持特定農產品的保護策略,因國力籌碼可能不如日本。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提醒農委會應明確區分TPP與CPTPP文本內涵,並解釋修正法案與CPTPP要求的連結。
- 指出農藥管理法修正目的之一是符合CPTPP要求,若修法未完成可能影響入會進度或權益。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強調法執行的明確性,其提案版本將條文分開處理。
- 關切加入CPTPP後政府準備多少經費因應,擔憂市場開放對國內農業的衝擊與失業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林聰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本次修法是為了因應國際接軌及經貿談判,將法規調適為國際規範。
- 表示農委會已委託學者評估加入TPP對農業的衝擊品項,並同步啟動CPTPP評估,預計衝擊會比TPP小。
- 強調農委會絕對不同意開放日本核災食品,會捍衛到底。
- 指出加入CPTPP需要談判,但應基於平等、互惠、合理的國際標準,不會犧牲國人健康。
- 說明農業部門已陸續在準備因應開放市場的衝擊,並有防衛機制可提高關稅門檻。
馮海東 防檢局局長
- 說明農藥法相關部分在TPP和CPTPP的條文是相同的,已進行查證。
相關後續
- 第10條照委員莊瑞雄等17人提案條文通過。
- 第59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討論事項第壹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莊瑞雄委員補充說明。
- 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四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審查「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旨在明確適用本法的植物種類範圍,將其定義為為生產農產品而栽培之種子植物、蕨類、苔蘚類、多細胞藻類及其他栽培植物。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4條照案通過。
- 討論事項第貳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主席補充說明。
- 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五
繼續審查「有機農業促進法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有機農業促進法」草案及其多個委員提案版本,主要討論核心為明確有機農業的定義、界定友善環境耕作與有機農業的關係、推動有機農業促進區的設置與輔導、明訂政府在有機農業推廣上的職責與獎勵措施、以及確保有機農產品的驗證與管理制度。
- 爭議點包括有機農業定義的精確性與國際接軌考量、友善耕作是否納入法案範疇、有機農業促進會的位階與跨部會整合、預算編列與滾動檢討目標、公有土地優先設置有機專區,以及有機農產品通路開拓與學校/軍隊採購的強制性等。
相關爭議
- 有機農業定義:有委員主張應在第3條明確定義「有機農業」,以避免與友善農業混淆,但農委會考量國際接軌及母法框架性,傾向在第4條原則性定義,細節留待子法。
- 友善耕作納入爭議:有委員建議將「友善環境耕作」納入有機農業範疇,以支持慣行農法轉型,但學界對此有兩派意見,最終協商同意在第4條增列「主管機關應推廣之有機農業,包含未經第3條第10款驗證之友善環境耕作」。
- 有機農業促進會位階:委員提案要求行政院成立國家級有機農業促進會,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以提升跨部會整合能力;農委會表示此超越權限,且組織基準法不宜在作用法中規範任務編組,最終協商同意在第5條增列「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農業永續發展,應設任務編組,並諮詢相關機關(構)、團體意見」。
- 預算編列與目標設定:委員要求第5條應明確訂定預算每4年調升幅度及全國有機化的目標,以確保「促進法」的實質推動;農委會同意每4年滾動檢討調升幅度,以達全國有機化為總目標,但避免設定具體年期與升幅,以保留彈性。
- 公有土地優先設置有機專區:委員提案要求公有土地應優先設置有機農業促進區,以解決耕地零碎問題;最終協商同意在第6條增列「公有土地可供農業使用者,應優先設置有機農業促進區」。
- 有機農產品通路與學校/軍隊採購:委員提案要求學校、軍隊及相關機關應優先採購在地有機農產品,以開拓通路;教育部代表擔憂強制性規定恐增加家長負擔及供應量不足,最終協商同意在第9條說明欄中加註將學校與軍方納入輔導優先採購的對象。
- 罰則金額合理性:委員質疑第28條對驗證機構處以30萬元至3,000萬元罰鍰的範圍過大,要求說明裁罰標準,農委會解釋是比照食安法,考量跨國機構規模,未來將訂定裁量基準。
立法委員發言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1條,為明訂有機農業之定義與適用範圍,避免產生有機農業與友善農業之競合。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案增加獎勵項目,補助有機農業之生產與轉型,並建議在第4條第一項「推廣採用」後加上「獎勵」二字。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3條,增列「有機農業」定義,以使本法定義更明確。
- 提案修正第6條,建議政府應優先考量於公有土地設置有機農業促進專區,以保障私有土地農民權益,並避免鄰田污染。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3條,針對「有機農業」及「友善環境農產品」等名詞給予明確定義。
- 提案修正第5條,建議行政院應成立國家有機農業促進會,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以提升有機農業的跨部會整合位階。
- 提案修正第6條,要求將預算配置目標化,建議每4年調升幅度應以30年達全國有機化為目標。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建議在第4條增列一項規定,將「友善環境耕作」納入主管機關應推廣之有機農業範疇,以支持農民轉型。
- 建議在第9條中加入「獎勵」二字,以鼓勵青年農民投入有機農業。
- 建議第9條應明確規範學校、軍隊及相關機關(構)團體或企業應優先採購在地有機農產品,以促進產銷連結。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堅持在第3條對「有機農業」做清楚界定,認為法案名稱為「有機農業促進法」即應有明確定義。
- 關切原住民族地區發展有機農業的政策,特別是公有土地設置有機專區的問題。
- 質疑第7條給予承租公有土地的有機農產品經營者10至20年租期保障的合理性。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支持行政院版法案名稱與總則,但關切有機農業促進區的具體推動與配套措施。
- 建議第5條的「應推廣採用」牽涉技術,獎勵應放在後續條文,並支持將獎勵事項寫在說明欄。
- 支持將「國有、公有土地應優先設置有機農業促進區」納入法案。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不建議將預算配置目標寫死在法條中,認為會造成濫竽充數或放鬆標準,建議滾動檢討即可。
- 不贊同強制學校、軍隊採購有機農產品,考量量價問題及中低收入戶負擔,建議以輔導方式進行。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建議第6條第二項「國有、公有土地應優先設置有機農業促進區」應註記清楚條件,避免所有閒置土地皆須做有機農業促進區。
- 質疑第28條對驗證機構處以30萬元至3,000萬元罰鍰的金額差距過大,認為3,000萬元過高,應考量驗證機構規模。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5條,將藥毒所農藥販賣業者研習考照的學歷限制放寬,並刪除考照字眼。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詢問第28條對驗證機構處以30萬元至3,000萬元罰鍰的裁處標準,何種情況會處以最高金額。
相關人員回應
林聰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法案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第二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三章章名、第13條、第14條、第四章章名、第15條至第26條、第五章章名、第28條至第30條、第32條、第34條至第42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 同意在第4條增列第二項:「前項主管機關應推廣之有機農業,包含未經第三條第十款驗證之友善環境耕作。」
- 同意第5條第一項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農業永續發展,應設任務編組,並諮詢相關機關(構)、團體意見……」。
- 同意第5條第三項修正為「主管機關為推廣有機農業,應寬列預算,並每四年滾動檢討調升幅度,以期達全國有機化為目標,配合辦理前項各款工作。」。
- 同意第5條第四項修正為「前項第四款獎勵及補貼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比例原則定之。」。
- 同意第6條第一項後段修正為「並鼓勵民間合作生產或共同運銷組織參與設置。」。
- 同意第6條增列第二項為「公有土地可供農業使用者,應優先設置有機農業促進區。」。
- 同意第7條第一項後段增列「並得獎勵有機農業之留種、育種及種苗生產」等字。
- 同意第7條第二項為「農產品經營者承租公有土地作有機農業使用,應給予土地租金優惠。」。
- 同意第7條第三項為「前項農產品經營業者承租公有土地並依第三條第十款通過驗證者,其土地租期應予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之保障,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三條有關租期之限制。」。
- 同意第7條第四項修正為「第二項之租金優惠、前項之租期保障及相關土地承租履約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及相關部會定之。」。
- 建議第9條「獎勵」二字納入說明欄,以統一用詞,並將學校與軍方納入輔導優先採購的對象。
- 說明「有機農業」的定義考量國際接軌,傾向一般性原則性訂定,細節留待子法。
- 指出推動有機農業專區需投入資源與一定期程,確保農民轉型順利。
- 說明農委會將提升有機農業工作至會本部層級,並透過任務編組進行跨部會協調。
- 同意農糧署每年有訂定有機農業推廣目標,並將每4年滾動檢討調升幅度。
陳建斌 農糧署署長
- 說明行政院版第4條第一項已涵蓋「有機農業」定義,第3條無須再增列。
- 解釋法案研擬過程中,對「有機農業」定義已取得共識,考量國際接軌,定義上傾向一般性,細節將在子法中明訂。
- 回應「友善耕作」納入問題,行政院版已巧妙納入,以壯大台灣有機農業根基,區分其與有機農業需第三方驗證的差異。
- 說明今年度有機農業預算為13億元,目前足夠,並有目標於109年達到1萬5千公頃有機面積。
- 說明第28條對驗證機構的罰鍰金額較高,是因其有跨國意味,若未經簽訂同等性認證而從事驗證業務,需重罰。
張學文 執行秘書
- 說明行政院版第5條委員提案要求成立國家級促進會,因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不適合在作用法中規範任務編組,故行政院審查時拿掉,但可透過任務編組諮詢相關機關意見。
- 建議第5條第一項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農業永續發展,應設任務編組,並諮詢相關機關(構)、團體意見……」。
- 建議第6條第二項「國有、公有土地從事農業」修正為「國有、公有土地可供農業使用者」較妥適。
- 說明第7條第四項文字修正,將「國有土地主管機關」改為「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並增列「之辦法」等文字。
- 說明第11條第三項第五款有贅字「配合」,應予刪除。
- 說明第12條第三項「前項第二款」應改為「前項第一款」。
黃俊欽 組長
- 說明第27條修正為針對「受理新申請認證案件之處分」,而非「受理新認證業務之處分」,使原受理案件可繼續執行。
- 說明第31條對鄰田污染者不罰,對於法令通過前已受罰者,紀錄將在3個月內消除。
- 說明第33條配合第27條修正,將「業務」改為「案件」。
陳智華 組長
- 建議第7條第三項應寫清楚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三條」有關租期之限制。
- 說明「國有」與「公有」土地在法制上仍有區別,建議統一用詞為「公有」或「國(公)有」。
黃雯玲 教育部綜合規劃司司長
- 說明學校衛生法已明定學校午餐優先採購在地優良農產品,但有機農產品價格昂貴且供應不充裕,若強制學校採購恐增加家長負擔,建議以鼓勵方式進行,或將學校納入「相關機關(構)」在說明欄中提及即可。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照行政院版「有機農業促進法」通過。
- 第一章章名「總則」照行政院版通過。
- 第1條、第2條照案通過。
- 第3條照陳超明委員修正動議通過,增列第三款「有機農業:指基於生態平衡及養分循環原理,不施用化學肥料及化學農藥,不使用基因改造生物及其產品,進行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農產品生產之農業。」,其他款次往後調整。
- 第4條修正通過,增列第二項「前項主管機關應推廣之有機農業,包含未經第三條第十款驗證之友善環境耕作。」。
- 第二章章名「有機農業推廣」照行政院版通過。
- 第5條修正通過,第一項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農業永續發展,應設任務編組,並諮詢相關機關(構)、團體意見……」,第二項第三款修正為「有機農業生產、行銷及有機農產品驗證之輔導。」,第五款修正為「有機農業與有機農產品之農法技術、科技研發及人才培育。」,第三項修正為「主管機關為推廣有機農業,應寬列預算,並每四年滾動檢討調升幅度,以達全國農業有機化為目標,配合辦理前項各款工作。」,第四項修正為「前項第四款獎勵及補貼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比例原則定之。」。
- 第6條修正通過,第一項後段修正為「並鼓勵民間合作生產或共同運銷組織參與設置。」,增列第二項為「公有土地可供農業使用者,應優先設置有機農業促進區。」。
- 第7條修正通過,第一項後段增列「並得獎勵有機農業之留種、育種及種苗生產」等字,第二項為「農產品經營者承租公有土地作有機農業使用,應給予土地租金優惠。」,第三項為「前項農產品經營業者承租公有土地並依第三條第十款通過驗證者,其土地租期應予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之保障,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三條有關租期之限制。」,第四項修正為「第二項之租金優惠、前項之租期保障及相關土地承租履約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及相關部會定之。」。
- 第8條、第9條、第10條照案通過。
- 第三章章名「認證及驗證機構管理」照案通過。
- 第11條照行政院版,刪除第四項第五款「配合」二字。
- 第12條第三項「前項第二款」改為「前項第一款」。
- 第13條、第14條照案通過。
- 第四章章名「有機農產品管理」照案通過。
- 第15條至第26條照案通過。
- 第五章章名「罰則」照案通過。
- 第27條修正通過,第二款加入「申請認證案件」等字。
- 第28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2條照案通過。
- 第33條後段修正為「申請認證案件之處分」。
- 第34條、第35條、第36條照案通過。
- 第六章章名「附則」照案通過。
- 第37條至第42條照案通過。
- 審查通過之條文、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討論事項第三案所列議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主席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2401
- 卷/期/冊
- 107/24/1
- 發布日期
- 2018-04-12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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