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聚焦政府主導、自劃單元與文資保存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3-14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繼續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核心議題涵蓋政府主導都市更新的機制、策略性更新地區的劃定、民眾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的適用性與代拆爭議,以及都市更新與文化資產保存的權責與程序。會議中,委員們就「實施者」定義、公辦都更的問責機制、自劃單元是否應有落日條款及代拆爭議、以及文化資產調查與都更SOP等議題進行激烈討論,行政部門則回應相關政策考量與實務操作。最終,部分條文經協商後通過,但多數具爭議的關鍵條文,包括第11條、第21條、第22條及文化資產相關條文,仍因意見分歧而保留待後續研議與討論。
討論事項一
臨時提案第1案:國土計畫法相關補償原則
核心議題
檢討國土計畫法實施後,農業縣市農地劃為農業發展區可能導致土地價值縮水,應建立「受益」補償「受損」原則,以確保土地財產價值並均衡國土發展。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檢討國土計畫草案及相關具體措施,以解決雲林等農業縣市因農地劃定導致的土地價值縮水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內政部須檢討「國土計畫」(草案)及研議相關具體措施,並於1個月內向委員會提出報告。
討論事項二
臨時提案第2案:檢討修正「辦公處所管理手冊」
核心議題
營建署主管的「辦公處所管理手冊」內容不合時宜、過度僵化,如禁止收養流浪動物及要求抽屜上鎖等規定,應重新檢視並修正。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營建署重新檢視「辦公處所管理手冊」,修正其中不合時宜、過於瑣碎或難以落實的規定。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要求營建署於3個月內檢討修正「辦公處所管理手冊」。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第3案:公有建築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執行成效
核心議題
行政院推動的「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執行17年仍有1,246件公有建築未完成補強,要求內政部報告執行成效、困難處及完成期程。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於1個月內就公有建築耐震補強方案的執行成效、各機關困難及預計完成期程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要求內政部於1個月內就公有建築耐震補強方案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四
繼續審查「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再生特別條例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繼續審查多個版本的「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及「都市再生特別條例草案」,重點討論政府主導都更、策略性更新地區劃定、自劃更新單元機制、公辦都更實施者之權責與問責機制、以及文化資產保存與都更流程的整合。
- 核心問題圍繞在如何平衡都市發展、公共利益與私有財產權,並透過制度設計提升都更效率與民眾信任。
相關爭議
- **民眾提議劃定更新地區的門檻與程序**:委員認為應強化土地所有權人的發動權,行政部門初步同意此方向,但對於具體申請要件和程序細節仍需釐清,特別是門檻過低可能導致濫用。
- **策略性都更地區的範圍與影響**:委員質疑行政院版本中策略性都更地區劃定範圍過大(如捷運站周邊400公尺約50公頃),擔憂影響財產處分權、造成人心惶惶,並可能圖利開發商而非促進公益,主張應更嚴謹定義並入法規範。
- **公辦都更「實施者」的定義與問責**:委員主張政府應為公辦都更的實質實施者,廠商僅為「代為實施者」,以確保民眾對政府的問責權;行政部門則認為應允許民間投資者擔任實施者,以引入民間量能,並透過契約機制處理糾紛,但承認民眾對政府信任不足的問題。
- **自劃更新單元的必要性與代拆爭議**:部分委員認為在政府已有優先、迅行、策略性劃定機制下,應限縮自劃更新單元,或至少排除政府代拆,以避免圈地亂象並強化政府主導都更的責任;行政部門則強調自劃單元具持續性需求,且已強化審查標準,不應汙名化,並主張代拆機制應一體適用所有符合程序的都更案。
- **都市更新與文化資產保存的程序整合**:委員提案要求實施者在事業概要階段即調查文資價值,並由文化主管機關指導;行政部門則認為文資調查應是文資主管機關的責任,而非都更實施者,擔憂會造成都更延宕,並建議將文資評估納入都更區域劃定與計畫擬定階段的SOP中。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策略性都更範圍過大恐影響人民財產權,且未嚴謹架構程序可能被濫用,擔憂圖利開發商。
- 質疑政府主導都更中,人民問責對象應是政府而非廠商,強調政府應承擔最終責任。
- 自劃更新單元比例過高,擔憂影響公辦都更推動,且政府不應為自劃單元代拆。
- 主張都更條例應有明確機制處理文化資產,包含獎勵或補償機制以鼓勵保存。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策略性都更具開發性質,應更嚴謹規範必要性與公益性,避免財團與政府結合圈地。
- 認為政府主導都更的實施者應為政府,中間可委託民間,但政府仍是公法關係中的負責人。
- 質疑自劃更新單元與申請劃定更新地區存在重複,且自劃單元缺乏都市更新計畫審核,恐導致建商圈地亂象。
- 主張都更應建立文化資產評估與調查的SOP,並納入自劃單元體系。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策略性都更計畫書應更具體,特別是經費財務規劃及原居住民安置計畫。
- 主張公辦都更的公開評選委託機構應定位為「代為實施」,政府仍為實質實施者與最終負責人。
- 認為自劃更新單元不應適用政府代拆,且應有落日條款,以鼓勵地方政府積極劃定都更地區。
- 提案要求在事業概要階段進行文資調查,並應有配套獎勵措施鼓勵保存文化資產。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主張應提高政府主導都更的層級,由行政院成立推動委員會,以有效整合跨部會資源與決心,解決都更效率問題。
- 認為劃定都更地區與更新計畫應是都更主架構,自劃單元為輔助,並應釐清劃定都更地區的實質意義與公益性。
- 支持業者在事業概要階段達到2分之1門檻後,資訊應充分揭露,但程序可簡化。
- 強調文化資產保存應納入都更考量,並探討給予古蹟或歷史建物發展權保障,以鼓勵保存。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認為國營企業應配合國家策略性都更,且部長無需出面協調,次長電話即可搞定。
- 反對行政院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委員會並核定策略性都更地區,認為會造成權責不清與混亂,主管機關應負責。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疑策略性都更名詞與範圍,擔憂其公益性不足,可能淪為財團炒作工具,建議限縮範圍至防災型都更。
- 認為策略性都更若能調高容積率,何必有都市計畫法,恐使都更條例成為都市計畫法的「違章建築」。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質疑捷運場站周邊400公尺範圍的策略性都更,其面積計算應為約50公頃而非10公頃。
- 主張政府在公辦都更中應明確釐清在規劃、施工、營運管理維護各階段的責任,不能模糊不清。
- 建議在都更條例中設計獎勵或補償機制,鼓勵開發商優先保存文化資產。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主導都市更新」章名中「主導」用詞是否排除地方或個人提案,並要求釐清其意涵與影響範圍。
- 詢問各級主管機關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的必要性,認為現行法制已允許成立,不需特別規定。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部長
- 原則上支持土地所有權人提議劃定更新地區的權利,但細節仍需整理。
- 說明修法目的在強化公辦都更,借鑑日本都市再生概念,活絡政府對都更的積極作為。
- 強調劃定更新地區或策略性更新地區僅是「標重點」,非實質執行,後續仍需事業計畫等程序。
- 回應關於行政院成立推動委員會的建議,認為主管機關權責應明確,不宜將個案審核權上移,但行政院仍可視需要設協調單位。
- 承認公辦都更需引入民間合作以提升效能,政府角色非黑白分明,權利保障可在後續條文強化。
花敬群 次長
- 解釋策略性都更通常指鐵路、捷運場站周邊400公尺或水岸港灣等地區,面積約5-10公頃,目的為TOD(大眾運輸導向型發展),而非炒地皮。
- 說明策略性發展地區一定是公辦都更,由政府發動,且實質計畫內容會在事業計畫階段詳盡審查,並非「超級圈地運動」。
- 強調公辦都更可採多種模式,包括政府自行實施或公開評選民間實施者參與投資,以引進民間量能。
- 回應自劃更新單元有其持續性需求,且已訂定嚴格劃設基準,不應被汙名化,並主張代拆機制應一體適用所有符合程序的都更案。
- 說明自劃更新單元需同時提出事業概要與事業計畫,其內容涵蓋更新計畫,故不需額外提出更新計畫。
吳欣修 署長
- 說明本次修法將危老及策略性都更納入,是為解決都市計畫法中個案變更提案權的疑義,並藉由策略性都更機制,要求國營事業配合參與。
- 認同應加強事業概要的內容審查,確保其公益性,但保留自提更新單元路徑以保障地主權利和地方政府量能。
- 強調政府在權利變換核定中扮演最終角色,施工面有三方監造,對於爭議處理機制可在後續條文訂更細,加重政府責任。
王武聰 組長
- 說明自劃更新單元機制是為彌補政府劃定更新地區的不足,已強化其嚴謹性,且劃定基準須經都委會審議。
- 解釋更新地區與更新單元規模不同,更新地區是地方政府擬定更新計畫,自劃更新單元則直接提出事業概要與事業計畫。
- 說明事業概要階段的公聽會由實施者辦理,並會依法通知相關對象,其內容會涵蓋範圍、實施者、建築設計概要及財務計畫概要等。
袁如瑩 副總工程司 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 提供台北市都更統計數據,公劃與自劃案件數及面積比例相近,並非自劃遠高於公劃。
- 說明都更案推動困難原因複雜,非單純公劃或自劃問題,台北市正透過公辦都更協助窳陋複雜地區。
- 澄清文林苑、龍腦、永春等案均屬公劃更新地區內的民間自劃單元,並非民間自劃與公劃無關。
- 強調市府不希望使用「代拆」字眼,會協助協調爭議,並支持保留自劃更新單元,因其仍有需求。
程靜如 副總工程司 新北市政府
- 說明新北市自劃更新單元案件數遠高於劃定更新地區案件數,顯示未劃定地區辦理都更仍有需求,建議保留自劃更新單元的必要性。
洪益祥 專門委員 文化部文化資產保存局綜合規劃組
- 原則上支持在都更事業之前了解區域內文資狀況,有利於文化資產保存,但執行細節(如確認標準與程序)需與內政部協商訂定辦法,並希望能快速執行,避免延宕都更期程。
周群翔 法官 司法院民事廳
- 對於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司法院沒有意見,但前提是程序保障須與訴願決定一致。
鄭凱文 法官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 立法例上有申訴審議判斷相當於訴願程序的規定,故對此規定沒有意見。
相關後續
- 第9條(民眾提議劃定更新地區)經協商後,照行政院與委員意見綜整後的文字通過,但條次保留調整。
- 第10條(各級主管機關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因行政院無法提出修正版本且意見分歧,全案保留。
- 第11條(政府主導都更實施方式)因意見無法整合,全案保留。
- 第11條之1、第9條之3(公有土地分回後公共使用)併第44條、第45條再討論。
- 第11條之2、第9條之2(引進促參條文)不予採納。
- 第12條(公開徵求實施者)因與第28條爭議處理機制相關,全案保留。
- 第13條(申請人異議程序)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14條(申訴審議會機制)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15條(誤收案件轉送)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16條(申訴逾期不受理)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17條(申訴書面申請與說明)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18條(異議處理與緊急情況)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19條(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20條(公開徵求民間投資資金)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21條(事業概要審議程序與資訊公開)因意見僵持,全案保留,待內政部與委員協商後再討論。
- 第22條(自劃更新單元與代拆)因意見分歧,全案保留,待內政部與委員協商後再討論。
- 第22條之1(文化資產保存)因意見分歧,全案保留,請內政部及文化部再妥善研處後提出。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2401
- 卷/期/冊
- 107/24/1
- 發布日期
- 2018-04-12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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