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審查:聚焦人頭戶、公辦都更門檻與估價機制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多項條文,核心議題涵蓋事業概要預審制度存廢、防範人頭戶機制、公辦都更同意門檻、權利變換估價爭議及公有土地活化利用。會議就多項條文達成部分共識,但針對人頭戶處理、公辦都更同意比例及估價師選任等關鍵爭議點,部分條文經激烈討論後仍予保留,待後續協商處理。
討論事項一
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二條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討論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預審制度的存廢,內政部認為現行行政院版已將容積獎勵明確化,預審制度無必要。
相關爭議
預審制度存廢:內政部認為現行行政院版已將容積獎勵明確化,預審制度無必要,建議刪除;姚委員文智雖可接受刪除,但回顧預審小組曾深入討論此議題。
立法委員發言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提及預審小組曾深入討論此條文,但可接受刪除。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說明政院版已將容積獎勵明確化,預審制度無必要,建議刪除。
相關後續
許委員淑華及姚委員文智關於事業概要預審制度的提案不予採納。
討論事項二
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條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 討論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報核前,取得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的計入比例限制,以防範人頭戶問題,並修正古蹟及聚落的文字定義。
- 審議委員會的組成、爭議處理機制與資訊公開透明。
相關爭議
- 人頭戶防範機制:尤委員美女提出增設第八款,限制短期內取得小面積所有權者不計入比例,以防範惡意灌人頭。內政部花次長擔憂可能影響正常交易,建議不放或縮小限制比例。管委員碧玲、林委員淑芬強調人頭戶問題的真實性及對合法權益的影響,建議另列條文處理或加強資訊公開。
- 古蹟文化資產定義:尤委員美女建議將政院版「依法應予保存之古蹟及聚落」修正為與文資法一致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後經管委員碧玲建議修正為「依文資法應予保存之文化資產」。
- 行政權介入與司法權平衡:劉委員世芳、張委員宏陸擔憂法條規定過細可能侵犯人民合法權益,或使行政權自絕於司法權之外,強調立法應促成都更而非阻礙。
- 審議委員會球員兼裁判爭議:尤委員美女與林委員淑芬質疑由同一批委員會審議計畫並處理爭議,恐有球員兼裁判之嫌。內政部吳署長欣修澄清委員會會處理各種爭議,且非球員。
- 審議會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尤委員美女提案要求審議過程公開轉播及利害關係人列席,並將意見處理情形周知。林委員淑芬批評營建署未落實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要求比照環評審議程序。內政部葉部長俊榮回應已重視並執行資訊揭露,但強調都更審議複雜性與容納限制。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古蹟定義修正為與文資法一致。
- 增設第八款防範人頭戶,限制短期取得小面積所有權者不計入比例,強調建商惡意切割灌人頭的實務問題。
- 質疑審議委員會球員兼裁判的公正性。
- 提案要求審議過程公開轉播及利害關係人列席,並將意見處理情形周知。
- 建議將「熱心公益人士」改為「社會公正人士」。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建議另列條文處理人頭戶問題,或縮小面積限制。
- 建議將古蹟定義修正為「依文資法應予保存之文化資產」。
- 支持資訊公開與異議處理機制,但強調立法不應因噎廢食影響合法權益。
- 同意將程序公開的建議放入立法說明。
- 認為審議會第一項及最後一項可納入,第二、三項程序性內容可另列條文或辦法規範。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醒元霖建設灌人頭戶案真實發生,都更應有防弊機制。
- 建議公開所有權人持分面積資訊,並設計異議處理機制。
- 強調權利義務須以法律明確規定。
- 批評營建署未落實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要求比照環保署標準。
- 支持將程序公開的建議放入立法說明。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擔憂法條規範過嚴過細,可能侵犯人民權益,影響都更推動,強調應促成而非阻礙都更。
- 認為行政機關不應將問題全推給司法,應思考如何讓都更成功。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認為法條不宜規定過細,避免保障人民權利反而侵害權利。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增列審議爭議時人民或團體代表列席陳述意見,並明定審議會職掌、組成、利益迴避等規程。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擔憂人頭戶條款影響正常交易,建議不放或縮小限制比例。
- 承諾接受古蹟定義修正。
- 解釋「無爭議」與「無異議」差異,強調聽證是為解決爭點。
- 說明委員會處理爭議目的,認為委員會具處理爭議功能。
- 認為人頭戶問題涉及調查權與財產權剝奪,建議司法院提供意見。
袁如瑩 副總工程司 台北市政府
- 說明主管機關難以判斷是否灌人頭,只能依謄本查核,民眾陳情或檢舉會回到法院體系處理。
- 現行都更條例有面積超過8成不計入規定。
- 最小分配面積單元基準在送件當時難以實務審查。
葉俊榮 部長 內政部
- 同意古蹟文化資產部分文字修正。
- 建議人頭戶第八款另行整理後處理。
- 強調已在執行公共參與和資訊揭露,但都更審議複雜性高,承諾會持續努力。
- 同意將程序公開的建議放入立法理由,並承諾盤點程序相關規定提供委員參閱。
- 解釋「無爭議」與「無異議」差異,強調聽證是為了解決有爭點的案件。
賈北松 副局長 法制局
- 認為人頭戶排除條款應直接明定於條文,不宜另立條文,且法院也無法排除未明確訂定排除條款的人頭人數。
陳耀東 研究員 法制局
- 建議參考市地重劃防人頭戶經驗,針對人頭數在時間門檻上可參考。
- 關於最小分配面積,應透過找補或現金補償保障權益,因實務上不可行且有違更新立法意旨。
- 同意人頭戶問題複雜,應暫不處理並在其他條文詳細規範。
吳欣修 署長 營建署
- 建議在事業概要計畫要求統計持有坪數以公開資訊,讓地主自我監督,不公布個資。
- 澄清機構定義包含公司和私法人,不限於法人。
- 解釋委員會處理爭議的權責,包含對事業計畫有意見、對建商處理等,都可以納入討論。
- 強調政府從來不是球員,審議通過的案子不代表沒有問題,會重啟調查。
相關後續
-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關於古蹟文化資產的文字,修正為「依文資法應予保存之文化資產」後通過。
- 第二十三條第八款關於人頭戶的爭議,先保留後續處理。
- 曾委員銘宗提出的利益迴避問題將納入條文。
- 第二、三項關於程序公開的建議,改在立法理由中完整陳述。
- 「熱心公益人士」修正為「社會公正人士」。
- 第二十八條關於審議會組成、性別比例及利益迴避原則通過,文字待整理確認。
討論事項三
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第二十四條 (條次調整)
核心議題
討論都市更新事業用信託方式或公司法設立方式的差異,以及風險管理機制。
相關爭議
信託業者與建設公司可能同時是實施者:姚委員文智質疑信託業者與建設公司可能同時是實施者,要求內政部說明。
立法委員發言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質疑信託業者與建設公司可能同時是實施者,要求內政部說明。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一併詢問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都市更新事業用信託方式或公司法設立方式的差異。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說明新版已將風險管理機制(包含不動產開發信託、資金信託、續建機制、同業連帶擔保等)改放在第三十五條,要求事業計畫中清楚載明,而非僅限信託。
相關後續
第二十四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討論事項四
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五條 (條次調整)
核心議題
討論都更事業機構的最低實收資本額限制,以及自主更新與代理實施者的區別。
相關爭議
- 都更事業機構最低實收資本額:姚委員文智提案要求訂定最低實收資本額,認為都更具公益性與人民權利關係,可比照採購法限定資格。內政部花次長回應專家學者討論後認為實務操作難度高,且可能扼殺中小型業者,建議以資訊揭露為原則。
- 地主自主更新權利:張委員宏陸擔憂設定高資本額會剝奪地主自行辦理都更的權利,使其必須與大公司配合。林委員淑芬建議保留整建維護或加但書排除自主更新。
- 機構定義不明確:林委員淑芬質疑「機構」在法律上定義不精準,應明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形式」。
立法委員發言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訂定都更事業機構的最低實收資本額,認為不侵犯公司法規定。
- 認為都更具公益性與人民權利關係,可比照採購法限定資格。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擔憂設定高資本額會剝奪地主自行辦理都更的權利,變成必須與大公司配合。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建議保留整建維護,若管委會自行發動則不在此限。
- 建議加但書,自主更新者可排除資本額限制。
- 質疑「機構」在法律上定義不精準,應明確為「法人」。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澄清自主更新不屬於此條文範圍,因此不會受到限制。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一併詢問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都市更新事業用信託方式或公司法設立方式的差異。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說明實收資本額限制在實務操作上難度高,且連建設公司都無此限制,建議以資訊揭露為原則。
- 指出中小型業者是都更推動主力,嚴苛資本額可能扼殺其發展。
- 澄清自主更新是透過更新會作為實施者,與代理實施不同,不受此條文限制。
- 說明代理實施者應由法人統籌辦理,以避免亂象。
相關後續
第二十五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討論事項五
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第二十六條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討論都市更新會籌備會成立後,召開成立大會的時程規範。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無意見。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說明籌備會成立後召開成立大會的時程已於子法中明定,母法無需重複訂定。
相關後續
- 尤委員美女提案不予採納。
- 第二十六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討論事項六
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七條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討論都市更新會委任機構辦理業務的資格限制,特別是「資金調度能力」是否應作為門檻,以及委任機構的法律形式。
相關爭議
- 「資金調度能力」是否作為門檻:管委員碧玲質疑將「及資金調度能力」寫入條文會排除具專業知識經驗但無資金調度能力的機構,使其成為門檻。內政部花次長同意此段文字可拿掉,專門知識和經驗已足夠。法制局陳研究員則認為資金調度能力是權利分配與控管機制重要一環,應予保留。
- 委任機構的法律形式:林委員淑芬質疑「機構」定義不精準,應明確為「法人」,並詢問自然人是否適當。內政部花次長解釋此條文旨在規範代理統籌辦理都更業務的機構,需由法人統籌較好,避免亂象。
- 實施者與委任機構的權責關係:林委員淑芬認為被委託機構應負責辦理都更會決議事項,而非主導分配等核心決策。花次長澄清委任機構是代理實施者,協助更新會處理專業事務,實施者仍是更新會。
立法委員發言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將「及資金調度能力」作為委任機構門檻會排除專業者,建議拿掉此段文字。
- 認為「機構」定義已足夠廣泛,不需限縮為法人。
- 強調委任機構僅為行政顧問,不應承擔資金調度責任。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機構」定義不精準,應明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形式」。
- 詢問自然人是否適當擔任委任機構。
- 強調被委託機構應負責辦理都更會決議事項,而非主導權利分配等核心決策。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同意拿掉「及資金調度能力」的文字,認為專門知識和經驗已足夠。
- 解釋立法目的為協助更新會推動自立都更,而非限制。
- 說明代理統籌辦理都更業務應由法人進行,以避免亂象。
- 澄清委任機構是代理實施者,協助更新會處理專業事務,實施者仍是更新會。
陳耀東 研究員 法制局
- 認為資金調度能力是確保參與者權利分配與建築開發階段費用控管的重要環節,應予保留。
- 認為「機構」用詞可再討論。
吳欣修 署長 營建署
- 建議將「及」改為「、」,或將「及依前條規定」拉到最前面,以釐清同意與變更的關係。
- 澄清「機構」在民間包含公司和私法人,沒有問題。
相關後續
- 第二十七條修正為:「都市更新會得依民法委任具有都市更新專門知識、經驗之機構,統籌辦理都市更新業務。」後通過。
- 許淑華委員版本及姚文智委員版本關於都市更新促進會的第二項提案不予採納。
討論事項七
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第二十八條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討論都市更新審議會的組成、性別比例、利益迴避、資訊公開及爭議處理機制。
相關爭議
- 性別比例與專家學者代表比例:尤委員美女提案要求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1/2,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1/3。內政部花次長回應性別比例已在子法中規定,毋須在母法重複。
- 審議過程公開透明:尤委員美女提案要求利害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轉播議事情形及意見處理公開周知。林委員淑芬批評營建署未落實資訊公開。內政部葉部長俊榮回應已在執行,但強調都更審議複雜性。
- 審議會職掌與爭議處理:尤委員美女質疑由同一委員會審議事業概要與處理爭議,恐有「球員兼裁判」之嫌。內政部吳署長欣修澄清委員會會處理各種爭議,且非球員。
- 立法層次與規範細節:管委員碧玲認為程序公開可另列條文或辦法規範,但性別比例與利益迴避應納入母法。葉部長俊榮建議將程序性內容改在立法理由中陳述,以避免條例過於繁瑣。
- 「熱心公益人士」用語:尤委員美女建議將「熱心公益人士」改為「社會公正人士」。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審議會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1/2,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1/3。
- 提案要求審議過程公開轉播、利害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將意見處理情形周知。
- 質疑審議會由同一批人審議計畫與處理爭議,恐有「球員兼裁判」之嫌。
- 建議將「熱心公益人士」改為「社會公正人士」。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支持尤委員的公開透明提案,批評營建署未落實資訊公開,要求比照環評審議程序。
- 強調利害關係人應有列席權,即使座位不足也應安排轉播。
- 認為應將程序性及規劃性內容放入法條,以確保執行。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認為程序公開可另列條文或辦法規範,但性別比例與利益迴避應納入母法。
- 支持曾委員銘宗提出的利益迴避問題應採納。
- 認為將第二、三項程序公開的建議放入立法說明是可行方案。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增列審議爭議時人民或團體代表列席陳述意見,並明定審議會職掌、組成、利益迴避等規程。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回應性別比例已在子法中規定,毋須在母法重複。
- 說明審議過程公開轉播等已在執行,但毋須在母法寫入技術面內涵。
- 解釋委員會目的在處理爭議,且非行政處分爭議,委員會具備此功能。
- 說明「都市更新爭議處理審議委員會」的名稱已表明其本質。
葉俊榮 部長 內政部
- 認同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方向,已實際執行並要求營建署加強。
- 建議將程序公開等內容改在立法理由中完整陳述,以避免條例過於繁瑣。
- 原則上同意將行政院版本為基礎,增加性別比例、利益迴避及實施者與相關權利人等文字,並將第二、三項改為立法理由。
吳欣修 署長 營建署
- 說明委員會會處理所有送進來的案子,包含反對意見,且都更審議及爭議處理委員會本就加重權責。
- 強調委員會不是球員,會看事證重啟調查,處理對實施者內容的質疑。
相關後續
- 第二十八條就行政院版本為基礎,增列「實施者與相關權利人」文字,納入性別比例、利益迴避相關規定,並將第二、三項程序公開內容改為立法理由,原則通過,文字待確認。
- 「熱心公益人士」修正為「社會公正人士」。
討論事項八
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九條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討論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置專責專業人員辦理都市更新業務。
相關爭議
- 專責人員的強制性與地方人力:林委員淑芬質疑條文文字能否強制地方政府設置專職人員,擔憂地方政府人力不足,且要求確保是「專職」而非「兼任」。管委員碧玲認為「置」專業人員即為專職。
- 地方政府的需求差異:林委員淑芬詢問台東、花蓮等地區是否也需要專職人員,管委員碧玲認為皆需要。吳欣修署長強調應確保是專職及專責。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條文能否強制地方政府設置專職人員,擔憂地方政府人力不足。
- 要求確保是「專職」而非「兼任」的承辦人員。
- 詢問台東、花蓮等地區是否也需要專職人員。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認為「置專業人員」即為專職。
- 主張所有地方政府皆需要專責專業人員。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第二十九條修正為「各級主管機關應置專業人員專責辦理都市更新業務」後通過。
討論事項九
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第三十條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討論都市更新基金的設置與用途,特別是整建危屋是否應納入補助範圍。
相關爭議
- 整建危屋補助:林委員淑芬代尤委員詢問,要求整建危屋也得以收到都更基金的補助,因其也是都更的一種方式。花次長回應目前是採方案方式補助。
- 基金設置法源:管委員碧玲指出姚委員版本將基金由各主管機關定之,可為地方設置基金提供法源。花次長則認為只要有法律授權設置規範即可,細則會訂定收支運用管理辦法。
立法委員發言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認為姚委員版本納入基金由各主管機關定之,可使地方設置基金具法源,支持通過。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代尤委員詢問整建危屋是否應納入都更基金補助。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說明只要有法律授權設置都更基金規範即可,後續收支運用管理辦法將在施行細則及子法中訂定。
- 回應整建危屋目前是採方案方式補助。
相關後續
第三十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討論事項十
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第三十一條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討論都市更新計畫階段的資訊公開透明,特別是事業概要與計畫相關資訊的通知範圍與時程。
相關爭議
- 資訊公開時程與範圍:林委員淑芬指出施行細則僅規定核准或核定後才公開資訊,而尤委員主張應在審議前就公開資訊,並強化資訊取得的對等性。林委員淑芬建議將「、計畫」加入條文,確保計畫階段也需通知所有權人。
- 網站公告時效:林委員淑芬建議網站公告時效應長一點,確保民眾有足夠時間取得資訊。管委員碧玲則認為張貼上去就應永久存在。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認為計畫審議前應資訊公開,且審議結果也應公開。
- 指出施行細則僅規定核准或核定後才公開資訊,應強化資訊取得對等性。
- 建議將「、計畫」加入條文,確保計畫階段也需通知所有權人。
- 建議網站公告時效應長一點,且不應撤掉資訊。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認為將「、計畫」加入條文是合理的,因第三十一條已是計畫階段。
- 主張網站公告資訊應永久存在,而非僅3天。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部長 內政部
- 建議本條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施行細則再強化資訊公開,並同意將「、計畫」加入施行細則。
- 承諾會按照會議結論執行施行細則的修正。
- 說明網站公告資訊會永久存在。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說明事業概要和事業計畫的程序是分開的,各自有規範條文。
吳欣修 署長 營建署
- 說明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已在事業概要審議之前規範資訊通知,且通知方式為「應」辦理。
相關後續
- 第三十一條按照行政院版通過。
- 施行細則的部分,將依照林委員的建議,在通知所有權人的內容中加上「、計畫」以強化資訊公開。
- 關於網站公告時效,會議紀錄將載明網站資訊應永久存在。
討論事項11
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第三十二條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討論都市更新聽證程序的啟動要件,特別是「無爭議」的定義,以及實施者變更是否可免辦聽證。
相關爭議
- 「無爭議」的定義:林委員淑芬質疑條文中的「無爭議」語意不明,認為應明確為「核定前無人提出異議」。葉部長俊榮解釋「無爭議」與「無人提出異議」是兩回事,聽證是為解決爭點,無爭點則不需聽證。
- 實施者變更是否免辦聽證:林委員淑芬質疑實施者變更會影響更大,不應免辦聽證,並指出內政部最初說明變更實施者需「100%同意」為錯誤資訊,實際為「多數同意」,認為多數同意不代表無爭議。
- 聽證辦法是否需母法訂定:委員版本要求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範聽證,花次長回應內政部已有相關辦法,毋須再訂。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條文「無爭議」語意不明,應明確為「核定前無人提出異議」。
- 質疑實施者變更不應免辦聽證,因其影響重大。
- 指出內政部最初說明變更實施者需「100%同意」是錯誤資訊,實際為「多數同意」,認為多數同意不代表無爭議,應保留此條文再討論。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提供聽證相關辦法,確認已有辦法後則無意見。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說明內政部已有聽證相關辦法,毋須再訂。
- 解釋排除聽證的狀況是針對無問題、大家都同意的現象。
- 澄清實施者變更需全體所有權人同意才可變更,故無爭議(後修正為多數同意)。
- 承認變更實施者需多數同意而非100%同意,為訊息傳遞錯誤,並同意保留此條文討論。
葉俊榮 部長 內政部
- 解釋「無爭議」與「無人提出異議」是兩回事,聽證是為解決爭點,無爭點則不需聽證。
- 強調都更應促成,大部分正常情況下無權益受損或程序不對,聽證是為解決爭點。
- 認為此條文旨在明確聽證實施要件,無問題。
相關後續
- 第三十二條先保留,待後續討論。
- 姚委員文智要求提供聽證相關辦法,內政部承諾提供。
討論事項12
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第三十三條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討論簡化程序項目,特別是所有權人100%同意的案件是否應適用簡化程序。
相關爭議
簡化程序適用範圍:尤委員美女提案刪除行政院版第一項第二、三款,排除部分情況適用簡化作業程序。花次長回應這些情況原則上是所有權人100%同意,應適用簡化程序以加速都更推動。
立法委員發言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同意所有權人100%同意的案件應適用簡化程序。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說明本條簡化程序項目,尤委員版本刪除的兩款原則上屬所有權人100%同意情況,應適用簡化程序加速都更。
相關後續
第三十三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討論事項13
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第三十四條 (條次調整)
核心議題
本條主要為條次變更,無實質內容討論。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第三十四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討論事項14
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第三十五條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討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表明的內容,包括現況分析範圍、與上位計畫關係、拆遷安置的社會性計畫、安置戶續住意願,以及效益評估的內涵。
相關爭議
- 現況分析範圍:尤委員美女建議現況分析應包含更新單元內及相鄰地區的土地及建築物,以了解歷史建築等情況。花次長建議將此細節放入條文說明。
- 與上位計畫關係:姚委員文智及尤委員美女主張事業計畫應表明與都市計畫等上位相關計畫的關係,不應自外於都市計畫體系。花次長認為都更計畫多以細部計畫為主,毋須說明到上位計畫層次,建議保留細部計畫表達方式。
- 拆遷安置社會性計畫與續住意願:尤委員美女要求納入拆遷安置的社會性計畫及安置戶續住意願書,強調都更應讓原住戶能續住,而非被趕走。花次長認為此部分實務上較模糊,建議放入條文說明。
- 效益評估內涵:尤委員美女建議效益評估應包含推動更新事業計畫的必要性、環境衝擊評估及公共利益貢獻評估。花次長同意將此內容放入條文說明。
- 事業機構資訊揭露:黃昭順委員要求事業機構的資本額、負責人、營業項目及實績等資訊應更詳細敘明,特別是「報核當時」的資訊。姚委員文智擔憂過於詳細可能鼓勵「一案公司」。花次長同意加入「報核當時」字眼,並強調資訊揭露是為尊重市場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事業計畫應表明社區發展的公益性及必要性,不希望自劃單元脫離社區整體發展。
- 建議將公益性與必要性敘明放入計畫目標的備註欄。
- 擔憂過於詳細揭露事業機構資訊可能鼓勵「一案公司」。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建議現況分析應包含更新單元內及相鄰地區。
- 主張事業計畫應說明與上位相關計畫的關係,不希望自劃單元自外於都市計畫體系。
- 要求納入拆遷安置的社會性計畫及安置戶續住意願書,強調保障原住戶權益。
- 建議效益評估應包含推動計畫的必要性、環境衝擊及公共利益貢獻。
- 認為計畫地區範圍的說明應包含劃定依據、理由、必要性及公益性,而非僅為範圍描述。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建議將「職業團體」改為「商業團體」。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事業機構的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負責人、營業項目及實績等,應於「報核當時」更詳細敘明。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同意將「職業團體」改為「商業團體」。
- 建議將現況分析、拆遷安置社會性計畫及續住意願等細節放入立法理由或條文說明。
- 認為事業計畫與上位計畫的關係,應以細部計畫為主,毋須說明到上位計畫層次。
- 同意將效益評估相關內容補充到條文說明中。
- 同意加入黃昭順委員「報核當時」的字眼,並解釋資訊揭露是為尊重市場機制,讓新設公司有發展機會。
- 解釋計畫地區範圍不應直接展現公益性或正當性內涵,應於計畫目標或條文說明中補強。
相關後續
-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的文字,採用「計畫地區範圍」,並將姚委員提出的社區整體發展公益性及必要性納入第四款計畫目標的條文說明中補強。
- 行政院版第五款關於都市計畫與上位計畫的論述,維持只用細部計畫及其圖說的方式表達。
- 行政院版第十二款拆遷安置計畫條文說明中,加入尤美女委員第十四款拆遷安置之社會性計畫、安置戶之續住意願書等相關文字。
- 效益評估部分,加入尤美女委員第十八款效益評估裡面的相關文字說明。
- 吳琪銘委員提議的最後一項第五款「職業團體」改為「商業團體」。
- 黃昭順委員提議的「報核當時」4個字納入條文。
討論事項15
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第三十六條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討論公辦都更、自行劃定都更單元的同意比例門檻,特別是公有地參與都更的門檻設定,以及是否允許強徵。
相關爭議
- 公辦都更同意門檻:林委員淑芬、吳委員玉琴、尤委員美女質疑行政院版公辦都更門檻過低(公有土地面積超過私有地1/2時免同意門檻,其餘情況雙1/2),認為應提高至雙2/3或更高,以確保民意基礎。地方政府(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及內政部花次長則主張現行門檻已是各方協商平衡點,再提高會導致推動困難,且地方政府不願做。
- 自行劃定都更單元同意門檻:吳委員玉琴、尤委員美女建議自劃單元應取得100%或9/10所有權人同意,以避免爭議及政府扮演代拆角色。花次長則強調現行行政院版已較現行門檻提高。
- 政府角色與「不與民爭利」:林委員淑芬質疑政府「不與民爭利」的說法,認為政府應積極主導都市空間改造,而非僅撿建商不願做的案子。花次長回應「不與民爭利」是修法過程的壓力,且公辦都更常遇到人民要求提高的現象。
- 強徵與權利保障:林委員淑芬擔憂同意門檻低會導致強拆,且現行條文缺乏強拆門檻把關機制,主張應提高民意支持比例。花次長回應核定計畫不代表可立即拆屋,後續仍有協調機制,且強調現行版本已是平衡點。
- 交通部所屬單位參與都更:劉委員世芳詢問交通部所屬單位(臺鐵、臺灣港務公司)參與公辦都更時,私有地處理方式及面臨的困境。臺鐵局代表說明會委託協調,但有民眾不願參與,地方政府也不敢啟動強拆程序。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劃定地區內仍允許自行劃設都更單元,且此類單元公益性低,應要求100%同意並避免強徵。
- 主張公辦都更實施者應由政府擔任,維持公法關係,若委託開發商則應提高同意門檻。
- 質疑政府「不與民爭利」思維,認為政府應主動介入引導都市空間改造,而非僅做建商不做的案子。
- 強調都更是透過公權力重新分配私有財產,需有足夠民意基礎支撐,50%同意門檻不足。
- 支持政府應扛起責任,加速危老都更,可啟動徵收,但拆遷條文缺乏強拆門檻把關機制,應提高民意支持比例。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案提高公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超過5成免徵私有地同意的標準至3/4。
- 建議自劃都更單元應取得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全數同意,以避免爭議。
- 認為應分開處理弱勢安置與一般占用戶的實務處理。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堅持現行規定,並主張權利保障不得低於法令規定,應納入條文。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公辦都更免同意門檻過於寬鬆,建議提高同意門檻至雙2/3或5/4。
- 建議自劃單元同意門檻提高至100%或9/10。
- 建議將公有土地上舊違章建築戶的處理,連結至第八十條的安置問題,而非僅追繳費用和訴訟和解。
- 擔憂現行條文對弱勢違建戶不公,可能導致其被趕出,違反兩公約住居權。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詢問交通部所屬單位(臺鐵、臺灣港務公司)參與公辦都更時,私有地處理方式及面臨的困境。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支持行政院版公辦都更同意比例暫定1/2,認為是各方協商平衡點,有助於加速都更推動。
- 強調政府應扮演「大政府」角色,積極扛起都更責任,避免因爭執不休而無所作為。
- 認為應在法律體系上找到平衡,同時納入民間資源與力量。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強調行政院版門檻已較現行版本高,是各方協商出的均衡關係,再提高會引發業界反彈與地方政府推動困難。
- 說明公辦都更涉及產權複雜地區,若門檻太高會綁架地方政府,難以推動。
- 解釋事業計畫核定不代表可立即拆屋,後續仍有拆遷協調機制。
- 回應「不與民爭利」是修法過程的壓力,追求平衡點很重要。
- 說明公辦都更常遇到人民要求提高的現象,強調現行版本已是均衡點,建議保留此條文。
- 支持張宏陸委員提出的「權利保障不得低於法令規定」。
- 說明公有地違章建築戶的爭議,強調現行條文旨在讓其解除訴訟壓力,並保障使用權價值,但難以保障回分配一戶,建議透過第八十條安置。
- 解釋「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的實務操作,區分租金概念與營業得利追究。
袁如瑩 副總工程司 臺北市政府
- 說明公辦都更主要考量公共利益與都市機能,需政府公權力介入。
- 強調公辦都更常處理建商不願進場的極度老舊複雜地區,若門檻太高會限縮公共利益。
- 支持院版條文,認為公辦都更推動關鍵在程序公益性而非同意比例。
- 說明公開徵求實施者辦理公辦都更時,會要求其取得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程靜如 副總工程司 新北市政府
- 支持院版,認為提高門檻會導致低法容、窳陋地區的公辦都更推動非常不易,甚至無法送件。
施宣熙 工程員 臺中市政府
- 支持公辦都更照院版通過。
- 說明自劃更新單元成案比例高,因其整合程度較高。
- 強調自劃更新單元有整建維護需求,應予保留。
葉青修 副工程司 臺鐵局
- 說明臺鐵局在公辦都更中,私有地夾雜範圍內的處理困境,即使協調仍有民眾不願參與,地方政府也不敢啟動強拆。
- 認為若推動都更,不強制處分民眾土地,但希望推動順遂。
陳耀東 研究員 法制局
- 支持行政院版,認為經過充分討論,並在開發權、環境權與民眾財產權之間找到平衡點。
- 強調政府代辦都更著重公共利益與公共安全,同意比例是程序正義關鍵之一。
- 指出都市更新援引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的1/2概念,若比例提更高可能連動相關法律執行依據。
林秀玲 簡任秘書 國有財產署
- 說明國有土地占用戶處理依民法追收5年使用補償金,若已訴訟可達成和解,使其參與都更。
- 強調違章建築戶若屬弱勢應回歸社會救助系統處理,而非都更條例全面安置,以避免民眾占建。
- 解釋「使用補償金」是國產署用語,尊重法律用語,但其性質是依行政程序法對於不當得利金額返還的概念。
張春暉 參事 法務部
- 說明「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授予不當利益應返還行政機關的概念。
- 尊重內政部身為主管機關的意見,若法律明文規定由行政執行署執行,將依法辦理。
相關後續
- 第三十六條保留,待後續協商處理。
- 張宏陸委員提出的「權利保障不得低於法令規定」納入條文。
- 黃昭順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另案處理,並列入朝野協商。
- 政院版第四十四條最後一項關於公有土地上舊違章建築戶的處理,修正為「並給付管理機關使用補償金等相關費用後」,其他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黃昭順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另案處理並列入協商。
討論事項16
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第三十七條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討論共有土地的處理機制,特別是針對劃定或變更的都更地區,或迅行都更地區的適用情況。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說明本條文已規範在第七條,針對劃定或變更的都更地區,或依第四條第二款屬迅行都更地區才適用,規範更明確。
相關後續
第三十七條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討論事項17
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條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討論處理沒有繼承人狀況的相關規範。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說明各委員提案與政院版內容大致相同。
相關後續
第三十八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討論事項18
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條 (條次變更)
核心議題
本條主要為條次變更,無實質內容討論。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對此條文無堅持,認為是基礎資料。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對此條文無意見。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第三十九條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討論事項19
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第四十條 (條次變更)
核心議題
本條主要為條次變更,並討論是否納入防範人頭戶及持分人數異常增加時的權利變動規範。
相關爭議
防範人頭戶納入:尤委員美女提案納入防人頭戶部分,規範持分人數異常增加時的權利變動。花次長認為此與原本立法意旨(禁止改動以免影響工程)不符,建議回歸先前保留的人頭戶議題一併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納入防人頭戶部分,規範持分人數異常增加時的權利變動。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認為防人頭戶規定與本條立法意旨不符,建議回歸先前保留的人頭戶議題一併處理。
相關後續
- 第四十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尤委員美女提出的防人頭戶部分,將另外處理。
討論事項20
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第四十一條 (條次變動)
核心議題
本條主要為條次變動,無實質內容討論。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無意見。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不堅持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第四十一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討論事項21
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第四十二條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討論都市更新案件中,部分合建、部分權利變換的執行方式,以及如何保障權利人權益。
相關爭議
- 部分合建、部分權變的適當性:尤委員美女、姚委員文智質疑此作法可能導致懲罰未簽私約者,或引發前後地主利益分歧與不信任。花次長及地方政府代表則強調實務上有此需求,例如公有地無法合建或找不到所有權人,且權變計畫會經審議保障權利人價值。
- 權利變換估價爭議:尤委員美女認為權利變換最大的爭執在估價,若估價由實施者指定,可能導致不公。花次長強調估價師制度專業穩定,且審議委員會會把關。
- 權利保障條文納入:張委員宏陸建議將保障權利人權益的文字納入本條,以避免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部分合建、部分權變作法可能懲罰未簽私約者,且權變估價爭議大。
- 認為此作法應為例外而非原則,並應列出適用特例狀況。
- 主張權變不只涉及價錢,還涉及位置、方位問題。
- 擔憂建商先談合建,再對不易溝通者進行權變,估價由實施者指定不公。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指出部分合建、部分權變可能引發前後地主利益分歧與紛爭。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建議將保障權利人權益的文字納入本條,以避免爭議。
- 不建議在法條中正面表列特例,因情況過於多元,容易掛一漏萬。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強調實務上有部分合建、部分權變的需求,例如公有地無法合建或找不到權利人。
- 說明權利變換計畫會經都更審議委員會審議,保障權利人價值,不會因權變而受損。
- 澄清權變是計算價值,房屋選配仍按規定由全體所有權人選配。
- 認為本條非製造不合理特例,而是因應實務多元狀況。
- 強調估價師制度專業穩定,亂估價實務上不會發生,且審議委員會會把關。
程靜如 副總工程司 新北市政府
- 說明權變協議用於公私夾雜的更新案,公有地無法合建時,可採讓售或權變方式處理。
袁如瑩 副總工程司 台北市政府
- 說明台北市有找不到所有權人等狀況,也需採用權變方式保障其權利,強調本條有實務必要性。
吳欣修 署長 營建署
- 說明不同方位價格不同。
相關後續
- 第四十二條保留,待內政部將張委員宏陸提出的權利保障內容納入文字後再討論。
- 尤委員美女要求內政部列出需要適用本條的各種狀況,但內政部回應實務狀況複雜,難以正面表列。
討論事項22
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第四十三條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討論整建與維護費用逾期未繳納時,是否可循行政程序強制執行,以及公私法界線的認定。
相關爭議
- 費用繳納的公私法界線:尤委員美女質疑整建維護若為私權行為,費用逾期未繳應循民事途徑,而非由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內政部花次長及法務部張參事回應,因整建維護計畫獲政府核定,具公權力行使意味,經行政處分後可由行政執行署執行。
- 強制執行合理性與瑕疵救濟:管委員碧玲擔憂政府介入可能偏袒實施者,要求強制執行前應確認義務合理性。尤委員美女質疑若工程有重大瑕疵,所有權人已繳費後如何救濟。內政部葉部長俊榮及花次長認為法條設計旨在避免權利停滯,且驗收問題與費用繳納是兩回事,實務上不會在驗收前繳清所有價金。
- 實施者責任與風險承擔:管委員碧玲詢問實施者是否應有足夠實力承擔風險,政府介入是否導致案子無法繼續。尤委員美女認為若實施者因政府委託而獲得公權力介入,則其資格審核更應嚴格。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整建維護費用逾期未繳納應循民事途徑,而非由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認為公私界線混淆。
- 詢問行政機關為何在此時介入,以及政府核定是否即轉為公法行為。
- 擔憂若工程有重大瑕疵,所有權人已繳費後如何救濟,實施者可能不修理。
- 認為條文未規定驗收完才繳費,可能導致繳費後發現瑕疵卻無救濟管道。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介入協助實施者取得費用可能偏袒,要求強制執行前應確認義務合理性。
- 建議條文中加入「由該主管機關審議確認為應履行之合理義務」才可移送強制執行。
- 認為政府行政能力應在後段處理個案問題,而非前端核定所有細節。
- 認為實施者應有足夠實力承擔風險,不必然需公權力介入。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說明整建維護計畫獲政府核定,具公權力介面,經與法務部溝通,可循行政執行程序。
- 解釋費用繳納是針對權利人應承擔的義務,與工程瑕疵(驗收問題)是不同層次。
- 強調實務上不會在驗收前支付所有價金,社區不會如此操作。
林佑璘 簡任技正 營建署
- 說明本條旨在明文寫清楚處理實支經費應繳未繳的行政程序,透過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張春暉 參事 法務部
- 說明行政院多數意見及司法院意見認為,因主管機關作書面處分,應認定為公權力行使,費用宜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
葉俊榮 部長 內政部
- 說明本條制度設計旨在讓都更流程合理化,解除權利停滯,且有行政處分意味,法令上無問題。
- 強調本條目的在於擺脫趁都更占便宜者,維持都更公正性與尊嚴,該付錢就要付錢。
- 解釋從法制作業上或法律原則上來看,本條沒有問題,只是制度運作信心問題。
吳欣修 署長 營建署
- 說明都更有很多政府介入,整建維護案常因少數人反悔導致破功,強制執行是為避免有人想「吃白吃的午餐」。
- 強調計畫審核階段會確定補助等事項,確保費用合理性。
周群翔 調辦事法官 司法院
- 說明條文有核定機制,事業計畫實施後實施者提出費用,該費用要經過行政機關核定,此核定可加入確認合理性的機制。
相關後續
第四十三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討論事項23
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第四十四條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討論公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的規範,特別是公有土地上舊違章建築戶的處理、使用補償金的定義與追繳,以及公有土地未申請都更報核時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都更的權利。
相關爭議
- 公有土地上舊違章建築戶處理:尤委員美女質疑政院版要求舊違建戶繳交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及訴訟費後才能和解,可能導致弱勢被趕走,違反兩公約住居權,建議連結第八十條安置條款。管委員碧玲建議修正為「使用補償金等相關費用」,給予彈性,避免對弱勢過嚴。
- 不當得利與使用補償金定義:管委員碧玲認為「不當得利」與「使用補償金」是兩件事,條文寫法可能導致全部追討。法務部張參事說明這是既有條文,性質是行政程序法對於不當得利金額返還的概念。葉部長俊榮解釋實務上使用補償金是租金概念,不當得利追究營業得利,兩者有區別。
- 公有土地未報核時私有地主權益:黃昭順委員提案增列但書,若公有土地3年內未報核都更,其範圍內私有地主可自行委託實施者辦理。花次長認為3年內要求公有地提出都更計畫壓力過大,時間可能不妥。
- 弱勢安置與一般占用戶區分:管委員碧玲、張委員宏陸主張應區分弱勢安置與一般占用戶,一般占用戶應繳交使用補償金,弱勢保障應在第八十條處理。尤委員美女則認為條文應涵蓋所有違建戶,不應僵硬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代黃昭順委員說明,提案增列但書,若公有土地3年內無申請都更報核,私有地主可自行委託實施者辦理。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政院版對公有土地上舊違建戶的處理,可能導致弱勢被趕走,違反兩公約住居權。
- 建議參考其版本最後一項「依第二十七條處理」,連結第八十條安置問題。
- 認為條文應留空間給弱勢違建戶,不應僵硬處理,和解條件應可談判。
- 質疑違建戶參與都更的實質可能性,因其無所有權難以折抵,可能最終仍被趕走。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認為「不當得利」與「使用補償金」是兩件事,建議修正為「使用補償金等相關費用」,給予彈性。
- 主張應區分弱勢安置與一般占用戶,一般占用戶應繳交使用補償金。
- 反對黃昭順委員提案的「3年」期限,認為過於離譜且難以做到。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認為應分開處理弱勢部分(於第八十條保障)與一般占用情況,不保留本條可能衍生更多問題。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詢問法務部若拿掉「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是否難以成立,因占用無契約關係。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認為黃昭順委員提案的「3年」期限壓力過大,對市場衝擊嚴重,時間不妥。
- 說明現行條文旨在讓違建占用戶解除訴訟壓力,並保障使用權價值,但難以保障回分配一戶,建議透過第八十條安置。
- 認為拿掉本條反而損害違建戶權益。
- 解釋「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的實務操作,區分租金概念與營業得利追究,支持管委員修正為「使用補償金等相關費用」。
林秀玲 簡任秘書 國有財產署
- 說明國有土地占用戶處理依民法追收5年使用補償金,若已訴訟可達成和解。
- 強調違章建築戶若屬弱勢應回歸社會救助系統處理,而非都更條例全面安置,以避免民眾占建。
- 說明「使用補償金」是國產署用語,但其性質是依行政程序法對於不當得利金額返還的概念。
張春暉 參事 法務部
- 說明「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授予不當利益應返還行政機關的概念,尊重內政部條文。
葉俊榮 部長 內政部
- 解釋「不當得利」與「使用補償金」在民法上的區別,認為管委員意見可接受,現行條文不改亦無影響。
- 解釋現行條文是使用補償金在辦理,使用補償金就是租金概念,不當得利是追究營業得利,實務操作分兩種情形。
相關後續
- 第四十四條先保留,待後續處理。
- 黃昭順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將另案處理並列入朝野協商。
- 政院版第四十四條最後一項修正為「並給付管理機關使用補償金等相關費用後」,其他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討論事項24
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第四十五條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討論公有土地參與都更後分回財產的處分方式,是否應鬆綁土地法與國產法的限制,以及其公益性與社會住宅的結合。
相關爭議
- 公有土地分回財產的用途限制:姚委員文智及吳委員玉琴提案希望更新後的房地盡可能維持公用,作為辦公廳舍、公共設施或社會住宅,以促進都市機能活化。花次長則認為應給予地方政府彈性,不宜嚴格限制,讓資產活化回歸市場化角色。
- 公益性與鬆綁限制的平衡:尤委員美女及管委員碧玲認為完全鬆綁不受土地法及國產法限制,將看不出公益性,可能導致公有土地被鯨吞蠶食。管委員碧玲主張公有財產應優先用於提升國土魅力、導入文化美學,社會住宅可因地制宜。花次長解釋公益性應在事業計畫端確認,第四十五條是賦予資產活化與處分權利,兩者應平衡。
- 社會住宅的融入方式:尤委員美女主張都更區域內應有一部分社會住宅,採取融入式作法,並可安置弱勢。花次長認為社會住宅是另一政策,不應在此條文限制,應在事業計畫中彈性規劃。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案希望公有土地更新後分回的土地和建物類型應有規範,作為辦公廳舍、公共設施或社會住宅,以促進都市機能復甦。
- 認為條文應提供引導方向,而非完全鬆綁用途。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認為第四十五條完全鬆綁公有土地處分限制,看不出公益性。
- 主張公有土地本應作為公用,不應被鯨吞蠶食變為私有。
- 建議將部分分配為社會住宅,以安置歷史或弱勢違建戶。
- 認為公益性不能模糊,應在事業計畫中明確規範。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認為完全鬆綁不妥當,仍需規範公益性,但應維持多樣性,因地制宜。
- 主張公有財產應優先用於提升國土魅力、導入文化美學,而非僅限社會住宅。
- 理解花次長解釋此條文是針對處分程序,與計畫書中的公益需求是兩回事。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建議內政部思考多少面積以上才適用活化與運用,避免一次處分掉公有財產,政府可透過出租等方式持續獲利。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說明本條目的在於排除國產法限制,讓公有資產轉變形式後有彈性處分權利,資產活化與公益性應平衡。
- 認為不應嚴格限制公有資產用途,應在事業計畫中彈性規劃,因地制宜。
- 強調公益性在事業計畫端確認,第四十五條是賦予資產創造活化的機會,兩者是不同面向。
- 說明此條文與國產署及鐵路局、中華電信等事業機構討論後達成共識,需保留空間讓資產活化。
葉俊榮 部長 內政部
- 強調事業計畫中應考量公有土地的公共性,與第四十五條處理完畢後的資產處分彈性是兩回事。
相關後續
- 第四十五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 姚委員文智的第十一條之一及姚委員和吳委員玉琴的第九條之三修正動議先保留,另案處理。
討論事項25
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第五章章名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審查第五章章名。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第五章章名按照行政院版通過。
討論事項26
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第四十六條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討論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是否應一併報核及審理,以解決實務爭議。
相關爭議
兩計畫併送或分送:行政院版主張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應一併報核及審理,以解決過去分階段審理導致地主在權利變換階段權益受損的爭議。姚文智委員、尤美女委員及其他委員提案希望能維持先後順序,或由實施者決定併送或分送。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原則同意併送,但關切第三十六條權利變換的同意比例問題應保留。
相關人員回應
林佑璘 簡任技正 營建署
- 說明行政院版提出併送原則,旨在解決過去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分階段審理,導致地主在權利變換階段才發現權益受損的實務爭議,希望獎勵與分配一併徵求同意。
葉俊榮 部長 內政部
- 解釋併送原則是為了讓「餅多大及該怎麼分一起處理」,避免分兩階段產生問題。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強調不要分兩階段,分兩階段會有問題。
- 認為同意比例與本條無關。
相關後續
第四十六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討論事項27
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第四十七條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討論權利變換計畫若有部分修正及變更,符合簡易變更項目時,是否可採簡易變更程序辦理,特別是實施者變更的同意門檻。
相關爭議
- 實施者變更的同意門檻:尤委員美女質疑第六款「實施者之變更,經原實施者與新實施者辦理公證」免徵求同意,可能導致都更原住戶不知情。吳署長欣修及林簡任技正佑璘澄清實施者變更仍需徵得同意,並建議將相關文字拆分成兩段,以避免誤解為免徵求同意。
- 免徵求同意的範圍:尤委員美女認為只有誤寫誤算等情況不需要徵得同意,實施者變更仍應徵得同意。管委員碧玲強調徵得同意這件事不能免。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第六款實施者變更免徵求同意,可能導致都更原住戶不知情。
- 認為免徵求同意的範圍應限於誤寫誤算等情況,實施者變更仍應徵得同意。
- 指出立法理由中提到免徵求同意及舉行聽證,與條文文字有歧義。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強調徵得同意這件事不能免,不應將其免除。
相關人員回應
林佑璘 簡任技正 營建署
- 說明實施者變更亦屬計畫書變更,仍需取得同意,並經雙方公證後納入計畫書變更內容。
- 澄清第四十六條已規定權利變換計畫與事業計畫併同報核,包含實施者變更。
- 建議將第一款部分再分類,將實施者變更應徵得同意部分拉出另立一款,可免相關審議程序但須徵得同意。
吳欣修 署長 營建署
- 建議將「及依前條規定徵得同意」拉到前面或拆成兩段,以釐清同意與變更的關係。
- 澄清免徵求同意的範圍,並建議將實施者變更相關規範拆成兩段處理。
葉俊榮 部長 內政部
- 強調每一條條文的變更都要徵得同意。
相關後續
- 第四十七條等文字整理好再處理。
- 第四十七條照尤委員所提「第一款各目」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28
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第四十八條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討論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的估價師選任機制,特別是在無法共同指定估價師時,實施者指定估價師的公正性,以及估價師名單的公開與隨機選任。
相關爭議
- 估價師選任公正性:尤委員美女質疑估價師由實施者委任3家以上,在無法共同指定時,實施者指定估價師的公正性,認為應由都更戶委任或主管機關抽籤。花次長強調實施者承擔財務風險,應尊重其專業,且估價師制度有法規管制,審議委員會會把關。
- 估價師名單與隨機選任:吳委員玉琴建議在主管機關建議名單中採「隨機選任」。尤委員美女建議另外兩家由主管機關抽籤。花次長及葉部長俊榮質疑隨機選任的適當性,並強調名單上的估價師是政府認可的專業人士。
- 估價爭議與權利變換:尤委員美女認為實務上都更爭議多因價金談不攏,而估價師選任與估價結果直接影響權利變換,對地主權益至關重要。花次長回應價金談不攏與估價準確性是兩回事,估價師會依相同標準評估,不會刻意壓低價值。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建議估價師應採「公開和隨機」方式選任,而非由實施者指定。
- 建議將條文修正為「建議名單中隨機選任之」。
- 認為內政部應把關估價師推薦的審慎度與公正性。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估價師由實施者委任3家以上,在無法共同指定時,實施者指定估價師的公正性。
- 建議另外兩家估價師應由主管機關抽籤選任。
- 強調估價是權利變換最大的爭執點,估價師選任機制直接影響地主權益。
- 認為實務上估價師的估價指標會不一樣,不應由實施者一面倒指定。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認為主管機關建議名單內的估價師,實施者指定即可,不需隨機。
- 支持院版,認為估價結果若不合理,所有權人不會同意成案。
- 建議若尤委員不放心,可規定所有選任估價師都須在主管機關名單內。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說明共同指定是原則,但若實施者以外的100個所有權人難以指定,且實施者承擔財務風險,應尊重實施者專業。
- 強調政府名單上的估價師是經過資格考試及監管,具專業性,且權利變換計畫審議時會把關。
- 認為估價師制度專業穩定,亂估價實務上不會發生。
- 解釋價金談不攏與估價對不對是兩回事,估價師會依相同標準評估,不會刻意壓低價值。
葉俊榮 部長 內政部
- 質疑隨機選任的適當性,認為商務仲裁也不會用抽籤。
- 強調估價制度運作已是平衡做法,現行實務行得通。
相關後續
第四十八條保留,待後續協商處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2401
- 卷/期/冊
- 107/24/1
- 發布日期
- 2018-04-1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