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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體系性騷擾防治、職務法庭改革及國家機密保護法審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3-19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次會議審查《國家機密保護法》、《法醫師法》及《中華民國刑法》多項修正草案,並針對「建立司法體系性別友善工作環境,杜絕職場性騷擾」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會議重點聚焦於職務法庭對性騷擾案件的判決爭議、法官與檢察官評鑑機制成效不彰,以及前總統陳水扁保外就醫等議題。最終通過多項法案與臨時提案,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就司法改革、性平教育及職務法庭組成提出改善報告。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主要併案審查《國家機密保護法》多項修正草案,重點圍繞於國家機密洩漏的罰則、適用範圍及相關條文的增修,旨在強化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並兼顧人權保障。

相關爭議

  • 部分委員提案增訂《國家機密保護法》條文未獲採納,顯示對特定修訂內容存在分歧。
  • 委員會在修正第 26 條、第 32 條、第 33 條及第 34 條時,對條文中的具體措辭(例如限制次數、境外勢力定義)進行了調整。
  • 附帶決議強調,國家機密保護需在強化情報能量的同時,兼顧人民行動遷徙自由與知的權利,並平衡基本人權保障與國家安全。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均不予採納。
  • 第二十六條,除第二項末句「並以二次為限」修正為「並以一次為限」外,餘照案通過。
  •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部分文字修正後通過。
  • 委員姚文智等 22 人及委員劉世芳等 16 人分別提案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均不予採納。
  • 通過附帶決議 1 項,要求法務部暨有關部門與司法院兼顧基本人權保障與國家安全之衡平性,凝聚全民國家安全共識。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宜康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法醫師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審查法醫師法第 37 條及第 53 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確保法醫師相關法規的適宜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三十七條及第五十三條,均照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宜康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審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6 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完善通訊監察相關規範。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二十六條,照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宜康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四

審查「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之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涉及第 121 條、第 122 條、第 131 條及第 143 條。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一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均照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宜康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五

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審查委員提案之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十條,照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宜康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六

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列席就「如何建立司法體系的性別友善工作環境,杜絕職場性騷擾」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專題報告與質詢主要探討司法體系如何建立性別友善工作環境及杜絕職場性騷擾,尤其聚焦於職務法庭對法官性騷擾案的判決爭議、法官及檢察官評鑑制度的成效,以及性別意識教育的強化。
  • 會議亦觸及《刑法施行法》中罰金計算方式的合理性檢視、日額罰金制可行性,以及對外籍移工職場性騷擾與性侵案件的保護措施。

相關爭議

  • 職務法庭判決爭議:黃國昌委員質疑職務法庭對法官性騷擾案的再審判決未如期公告,且其結論與社會期待不符,導致原免職處分被撤銷,僅罰款,引發「官官相護」質疑。吳志揚委員批評判決內容對性騷擾定義認知錯誤,並對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 法官與檢察官評鑑機制成效不彰:黃國昌委員指出 2014 年及 2017 年法官與檢察官全面評核後,移送個案評鑑件數皆為 0,質疑該機制未能發揮淘汰不適任人員的功能。
  • 職務法庭法官言行不當:吳志揚、林為洲委員嚴厲批評陳志祥法官在判決後接受媒體專訪,發表「婚外情未遂」等不當言論,不僅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也嚴重損害司法威信。
  • 職務法庭組成與透明度不足:多位委員質疑職務法庭的組成過於封閉,缺乏外部參與及性別比例保障,導致判決與社會脫節,難以取信於民。謝靜慧女法官因此案辭職更凸顯問題嚴重性。
  • 司法體系性騷擾申訴機制失靈:李俊俋委員指出,司法院與法務部雖設有性平申訴管道,但實際運作中,性平委員會或工作小組未能及早介入性騷擾案件,導致案件繞經多個程序才進入職務法庭,未發揮預期功能。
  • 網路性侵犯罪判決考量不周:李麗芬委員質疑法官對網路誘騙未成年少女拍攝裸照案件的交保裁定過輕,未能充分考量網路犯罪特性及對被害少女造成的長期心理傷害,認為司法體系對此類新型犯罪的性別意識與風險評估仍需加強。
  • 陳水扁保外就醫條件屢遭挑戰:吳志揚、林德福、許毓仁、王育敏、李彥秀等多位委員質疑前總統陳水扁屢次違反保外就醫條件(如出席政治活動、上台),法務部及中監卻未採取有效處置,質疑其執法標準不一,恐損及司法公信力。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職務法庭再審判決未如期公告,且判決正本製作及交付程序違法,要求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並處分相關失職法官。
  • 認為被認定性騷擾成立的法官不適任承審性騷擾案件,要求司法院檢討現行法官事務分配及管控機制。
  • 指出 2014 年及 2017 年法官與檢察官全面評核後,移送個案評鑑件數皆為 0,質疑評鑑制度形同虛設,未能淘汰不適任人員。
  • 批評職務法庭及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對法官懲戒處分結果,皆未有比法評會建議更重的案例,且多數判決更輕,顯示制度存在問題。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批評陳志祥法官對外發表「婚外情未遂」言論,顯示司法體系對性騷擾概念認知不足,對受害女助理造成二度傷害,要求司法院嚴肅處理並主動進行法官評鑑。
  • 強調法官判決不能與社會脫節,應符合經驗法則,且性騷擾防治法已實施 13 年,法官應清楚其定義。
  • 引用司改國是會議結論,要求司法院加速建立職務法庭的透明度,並納入外部參與,以挽救司法信心。
  • 質疑法務部對前總統陳水扁保外就醫條件的放寬及屢次違反行為未予處置,要求法務部依法處理,否則應考慮特赦。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陳水扁屢次挑戰法律紅線,要求法務部部長扛起責任,依法處理,否則應考慮特赦以杜絕爭議。
  • 指出司法改革旨在重拾人民信心,但法官性騷擾案輕判恐讓司法威信崩解,認為司法實務工作者應具備更高道德標準並從嚴規範。
  • 批評職務法庭對性騷擾案的再審判決,外界觀感為「官官相護」及「恐龍文化」,對司法信賴造成重創,要求司法院檢討改進。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職務法庭判決書公告延遲,並批評司法院對此事的態度輕描淡寫,未能展現具體作為。
  • 駁斥陳志祥法官「婚外情未遂」說法,強調性騷擾判斷應以對方感受為準,不論關係親疏,只要對方表示不舒服就應停止。
  • 批評職務法庭判決顯示法官徇私,造成「自己人一個標準,非自己人另一個標準」的印象,嚴重打擊司法公信力。
  • 要求判決內容明顯歧視或性騷擾加害的法官,應強制接受一定時數的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並檢討法務部檢察官的性別意識問題。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指出司法院與法務部性平申訴案件數量少,且司法院 106 年 1 件申訴案未成立,質疑性平防治機制未發揮功能。
  • 質疑陳鴻斌案中,法院性平工作小組未及早介入,導致案件程序混亂,未能有效保障被害人。
  • 強調性平委員會應最先處理性騷擾案件,而非等到監察院彈劾後才由職務法庭介入,要求司法院檢討制度上的問題。
  • 建議司法院應針對法官助理法制化,明確其工作內容與考績評鑑制度,避免因上下從屬關係而隱忍不當要求。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指出職務法庭輕判法官性騷擾案,與全球反性騷擾運動背道而馳,恐讓人民對司法失去信心。
  • 強調司法機關作為最後一道防線,應起帶頭作用,落實性別友善工作環境,保障弱勢勞工免受職場性騷擾。
  • 建議職務法庭應修法改採二審制,並容納法官以外的成員,以提升其公信力。
  • 呼籲司法院在勞動事件法草案中,應考量降低裁判費、放寬法律扶助標準,並將勞工團體納為輔佐人,以保障勞工訴訟權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性平會受理對象是否包含法官,並指出陳鴻斌案中被害人因權力不對等不敢申訴,導致案件由其他法官檢舉才啟動。
  • 質疑職務法庭在再審中推翻監察院事實認定時,僅聽取被懲處人單方說詞,未傳喚被害人重新陳述,違反性騷擾判斷應以被害人主觀感受為主的原則。
  • 要求司法院研究職務法庭的定位,並建議納入外部委員及注重性別評估。
  • 批評法務部檢察官在處理外籍移工性侵案件時,有性別意識錯誤之虞,例如不起訴理由書中質疑被害人為何不咬傷加害人,要求法務部加強性別平等教育。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質疑性騷擾防治法中「機關應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的規定,在當事人未申訴時形同具文,未能有效啟動防治程序。
  • 批評職務法庭判決,除了法官性別意識不足外,也凸顯「官官相護」問題,嚴重打擊司法威信。
  • 質疑陳志祥法官在判決書中心證認定偏頗,將助理「無能為力、不抱期待」的證詞扭曲為「不擔心不會續聘」,顯示法官與社會認知存在差距。
  • 要求法務部統計外籍移工在台提出告訴或請求偵查的案件數,並於業務報告中說明看護工或職場移工的具體保護措施。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要求司法院對法官性騷擾案進行通盤檢討,並承諾司法體系將全面建立性別友善工作環境。
  • 質疑勞動部統計的職場性騷擾案件數未能反映真實情況,因許多案件被隱忍未申訴。
  • 批評法官性騷擾案輕判對社會造成不良示範,恐使受害者更不願發聲,要求政府部門全面檢討職場性別平權。
  • 建議職務法庭在處理性別議題案件時,女性職務法官比例應提高至過半,以確保判決符合性別平等觀點。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嚴厲批評陳志祥法官在案件尚未完全落定前,接受媒體採訪並現場 Call-out 辯論的行為極為不當,嚴重損害司法公正性與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 質疑職務法庭輕判陳鴻斌法官,將其行為情節從 8 項減為 3 項,且未以《性騷擾防治法》論處,造成法官有特殊待遇的觀感。
  • 指出陳鴻斌法官的行為已觸及《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最嚴重的刑事責任情節,若非其法官身分,恐將面臨徒刑,批評不能因法官身分而有不同標準或輕判。
  • 擔憂優渥退休金可能影響法官心證,導致輕判同僚,進一步加深「官官相護」的疑慮。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質疑彰化地院法官對網路誘騙未成年少女拍攝裸照案件的交保裁定過輕,未能充分反映此類犯罪對被害少女造成的長期網路流傳恐懼與嚴重傷害。
  • 指出網路犯罪特性,即使扣留證物仍難確保無再犯風險,建議可研究禁止或扣留犯罪者的社群帳號密碼等方式,以有效防治網路性侵犯罪。
  • 建議司法院與法務部應建立機制,加強對法官與檢察官進行網路犯罪再犯風險及被害人傷害評估的討論與訓練,以提升司法體系對新型犯罪的性別意識與理解。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職務法庭在處理性騷擾案件時,女性法官比例不足,且男性法官性別意識薄弱,導致判決結果不符民意與性平意識。
  • 要求司法院秘書長對職務法庭的制度進行檢討與修正,包括推動二審制、提高女性法官比例(建議過半),並提出明確修法期程表。
  • 嚴厲批評陳水扁前總統屢次違反保外就醫條件,法務部及中監卻未採取有效處置,質疑公權力不容挑戰,要求法務部部長嚴肅處理,否則將追究中監責任。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質疑陳水扁前總統屢次違反保外就醫條件(如上台參加政治活動),法務部若不嚴加處理,將持續挑戰獄政管理制度,要求法務部向蔡英文總統反映並處理。
  • 建議職務法庭應進行改革,包括法官助理法制化(明確工作內容與考績評鑑制度)、引入社會公正人士參與,以提升透明度並使判決更貼近民意。
  • 指出目前職場性騷擾申訴率低,呼籲政府應重視法官助理在上下從屬關係中,因考績壓力而隱忍不當要求或性騷擾的問題,強調法官助理法制化的重要性。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建議職務法庭處理性別議題案件時,成員組成應符合一定性別比例,並參考內政部性騷擾申訴調查小組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的規定。
  • 書面質詢建議應從大學法學教育、司法官職前訓練及在職研習課程中,積極對法官進行性別意識培力,以避免判決與社會脫節。
  • 書面質詢建議司法院應全面汰換 XP 型作業系統、重新檢視現有防衛系統,並加強院內資安概念,於 2 週內交出完善資安系統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 表示司法院重視性騷擾防治議題,已公布相關法規、加強宣導,並要求每年同仁接受一定時數性平教育,且委員會定期檢討改進。
  • 承認職務法庭再審判決未如期公告,將徹查是否違法並依規定處置失職法官,且不宜由被認定性騷擾的法官承審性騷擾案件。
  • 坦承 2014 年及 2017 年法官全面評核後,移送個案評鑑件數皆為 0,表示有檢討改進必要,但強調只要有負面陳述都會調查。
  • 回應司法院對法官性騷擾案再審結論不贊同,將檢視陳志祥法官言行是否違反倫理規範,並採取必要職務處置,且會主動處理,不需等待法官評鑑。
  • 承諾將檢討職務法庭制度,規劃改採二審制,並納入法官以外的外部成員及性別比例考量,目標在本會期提出草案。
  • 說明司法院性平會受理對象包含所有同仁,包括法官,並曾處理過法官性騷擾案,但承認性平工作小組在陳鴻斌案中可能未充分發揮功能。
  • 表示將了解性別平等教育法強制教師上課的法律基礎,以研究法官強制性平教育的可行性。
  • 針對網路性侵犯罪,表示將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以簡化抗告程序,並認為扣押或禁止犯罪者使用社群帳戶是可行方法,且將透過被害人參與訴訟程序保障其意見表達。
  • 承諾將檢討法官助理職務明確化及考績評比制度,以回應委員對其工作內容與權力從屬關係的質疑。
  • 表示職務法庭為獨立法院,司法院無權干涉其審判過程,但可從制度面檢討,並承諾對性別議題案件提高女性職務法官比例。
  • 同意將司法院認知的性騷擾案件處理程序簡表送交委員參考。
  • 同意將委員提出的勞動事件法相關建議(如降低裁判費、放寬法扶標準)納入草案研議,並將性別意識列為勞動法庭法官考評項目。

邱太三 法務部部長

  • 表示法務部重視性別平等,已訂頒《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處處理要點》,並透過拔擢女性主管、保障女性參與決策及設置申訴管道等措施營造友善工作環境。
  • 說明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已辦理多場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並將性別主流化課程納入訓練內容。
  • 坦承 2014 年及 2017 年檢察官全面評核後,移送個案評鑑件數皆為 0,認同有加強必要,並表示檢察官品操要求標準高,違反者依規定嚴懲。
  • 回應陳水扁保外就醫問題,表示中監依前任部長授權及兩大原則(身心狀況需保外就醫、活動須與醫療相關)處理,並已要求陳水扁另找醫院做身心鑑定。
  • 表示中監將調查陳水扁違反保外就醫條件(如上台參加政治活動)的事證,並對外公布處理結果。
  • 承認檢察官有時會因性別意識錯誤導致不起訴處分,承諾將加強性別平等教育,並請委員提供具體案例資料以進行檢討。
  • 同意統計外籍移工在台提出告訴或請求偵查的案件數,並於業務報告中說明相關保護措施及改進方向。

林維言 衛福部保護服務司代理司長

  • 確認委員對性騷擾定義的簡單概念無誤。
  • 說明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當事人提出申訴後,機關應組成委員會處理,且職場性騷擾應優先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

黃維琛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

  • 確認性騷擾定義包括交換式及敵意環境式兩種。
  • 表示職場性騷擾需個案認定,考量相對人關係及感受。
  • 說明 106 年上半年勞動部受理職場性騷擾申訴 72 件,進入評議 42 件,成立 20 件,處罰 250 萬元。
  • 坦承部分職場性騷擾案件因當事人未舉發或雇主未通報而未被統計,且現行法規未要求公司通報所有性騷擾事件,僅針對雇主未盡防治義務部分統計。
  • 承諾將彙整各部會資料,通盤檢討職場性騷擾防治措施,並於 1 個月內提出報告。

相關後續

  • 法務部須於 6 個月內就《刑法施行法》罰金規定、罰金加乘合理性、相同及不同法益間處罰衡平性、沒收修正後罰金調整必要性,以及引進日額罰金制可行性提出書面報告。
  • 臨時提案 A 案通過,要求法務部於 2 個月內將「提升法醫鑑定品質避免冤案之作法」提出具體作法,並至本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 臨時提案 B 案通過,要求司法院於 1 個月內提出「性別平權意識」與「職務法庭功能」改革的改善時程與報告。
  • 臨時提案 C 案修正通過,要求司法院對職務法庭法官陳志祥的言行是否有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之情事進行調查,並做成必要處分或交付法官評鑑。
  • 臨時提案 D 案通過,要求司法院提升職務法庭透明度,調整參與成員比例,並納入專家學者等外部人員參與,於 1 個月內提出改善報告。
  • 臨時提案 E 案修正通過,要求司法院強制法官、全體員工及性騷擾加害人接受一定時數的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並對判決內容明顯歧視的法官依職務監督為必要處置。
  • 臨時提案 F 案通過,要求司法院、勞動部、法務部就職場性騷擾問題通盤檢討,並於 1 個月內提出報告。
  • 司法院秘書長承諾將整理所認知的性騷擾案件處理程序簡表送交委員。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 委員許智傑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72501
卷/期/冊
107/25/1
發布日期
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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