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委員會審查ODA計畫:聚焦執行風險、權責歸屬與國會監督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3-21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政府開發協助(ODA)計畫及規劃執行情形」,主要討論ODA的實施目的、資金來源、呆帳風險承擔機制、以及對新南向國家與邦交國的適用性。會議中委員們就計畫的權責歸屬、執行能力、與國際標準的落差、以及潛在的財務風險提出廣泛質疑,並要求提升資訊透明度及國會監督。最終通過臨時提案,要求銀行承貸ODA貸款資料須送財委會備查。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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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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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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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二
「如何防止中國大陸股市磁吸效應」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如何有效防止中國大陸股市對台灣資本市場產生磁吸效應進行專題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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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顧立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期限內送交各相關委員。
討論事項三
全國農業金庫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相關事宜 (臨時提案)
核心議題
提案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共同研議修法,積極協助全國農業金庫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以善用其資金資源,跨足新南向業務。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秉叡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江永昌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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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建國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鍾佳濱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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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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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需於1個月內就協助全國農業金庫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四
「ODA計畫及規劃執行情形」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核心討論政府開發協助(ODA)計畫的推動策略、執行細節、資金來源、風險控管機制,以及其對台灣工程業者海外商機拓展和外交關係強化的預期效益。
- 同時也探討ODA計畫在實際運作中可能面臨的挑戰,包括債信評估、呆帳責任歸屬、跨部會協調、與國際標準的接軌,以及如何澄清社會對計畫的疑慮。
相關爭議
- ODA計畫的權責不清與執行能力:委員質疑主管機關不明確,且經濟部及外交部在政策及專業評估上的人力與能力不足。
- 呆帳風險與責任歸屬:委員擔憂ODA貸款可能成為呆帳,質疑一旦發生損失,應由銀行、經濟部或財政部承擔,且計畫中未明確規範。
- 貸款性質與銀行5P原則:對於ODA貸款屬於政策性或純商業性存在爭議,銀行業者雖表示需符合5P授信原則,但對承作意願及風險承擔仍有疑慮。
- ODA計畫的抹黑與謠言:部分委員指出ODA計畫在社會上被抹黑為「掏空台灣」的千億黑洞,認為政府澄清力道不足。
- 新南向國家債信與貪腐風險:委員對新南向國家普遍較低的債信評等及較高的貪腐指數表示擔憂,質疑ODA的風險評估是否足夠嚴謹。
- ODA與國際標準的符合度:委員質疑台灣ODA是否符合OECD定義的優惠條件(如25%優惠條款)及100%採購台灣廠商的要求。
- 農業金庫納入ODA計畫的適當性:部分委員反對將農業金庫納入ODA計畫,認為其缺乏國際金融業務經驗,可能導致農民血汗錢的損失。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ODA計畫權責不清、機制不全、配套不足,擔心成為另一個「獵雷艦案」。
- 要求釐清ODA呆帳發生時,外交部、經濟部及財政部的財務責任。
- 強調泛公股銀行承作ODA貸款應符合銀行法5P授信原則。
- 提案要求ODA相關貸放個案須於2個月內送立法院備查,以增加透明度與監督。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澄清ODA計畫並非「一人決策,單線交辦」,亦非「掏空台灣」的千億黑洞,強調其為跨部會討論的政策。
- 指出ODA是政府結合商業貸款模式,協助台灣工程業者在新南向國家及邦交國承攬商機,對國家、廠商及銀行皆有利。
- 要求相關單位積極駁斥網路謠言,說明ODA計畫的正面意義與實際運作模式。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外交部與經濟部官員對ODA計畫歷史及細節不熟悉,認為ODA是國合會的擴大版,主要為外交目的。
- 指出過去援外貸款因斷交導致呆帳累積至少150億元,擔憂ODA計畫重蹈覆轍,並詢問中國大陸可能對台美關係深化的報復。
- 批評ODA計畫權責不清、配套不足,認為若無明確規範,銀行將不敢承作。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擔憂民進黨政府外交政策亂搞,導致銀行存款及納稅人稅金血本無歸,引用2003年戴勝通海地案為例,指出國合會曾以人民稅款賠付1.5億元呆帳。
- 要求總統、行政院長、外交部長次長及銀行董總簽署切結書,承諾一旦倒帳由個人身家財產作保,否則不應由人民承擔。
- 詢問財政部對於魏啟林前秘書長提出員工分紅配股採「面額課稅」以留住人才的看法,但財政部表示因會計準則規定無法實施。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在東協六國的進口市場占有率有成長空間,要求經濟部預估今年成長率。
- 提及新南向18國中有7個國家沒有設立代表處或僅兼轄,質疑外交部在案源開發及執行上的困難。
- 關切新南向國家貪腐指數偏高,詢問ODA計畫如何因應政治風險與還款問題。
- 建議外交部制定對外事權統合機制,以解決駐外館處各部會人員指揮問題,並要求外交部提出中國大陸政治干預的應對策略報告。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引用鐽震案、慶富案、巴紐案、馬其頓案及海地案等歷史案例,質疑ODA潛在風險。
- 批評財政部國庫署官員對ODA涉獵銀行資訊不清,要求經濟部明確表示若ODA案發生呆帳,經濟部將負責三分之二損失。
- 嚴重警告外交部,不應要求中國輸出入銀行承作其不專業的邦交國電廠融資業務,認為財政部應予制止。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提醒財政部應讓公股銀行專業部門早期參與ODA案源評估,避免政策考量凌駕專業判斷,重蹈慶富案覆轍。
- 詢問財政部對金管會推動銀行法修正(增加自然人董事、金金分離)的立場及因應措施。
- 質疑財政部贈與稅定義模糊,導致彩券集資中獎等案例產生爭議,要求統一解釋並避免突襲老百姓。
- 建議公股銀行董事長應錄音會議紀錄,以避免未來責任歸屬不清。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ODA計畫的實際執行面,與日本JICA相比,台灣在人力、資金及專業評估能力上均顯不足。
- 認為外館人員不具財金專業、當地語言不通,難以有效蒐集與評估公共工程案源。
- 指出台灣銀行在東南亞的分行能量不足,難以承作大規模ODA貸款,且缺乏專門團隊進行風險評估。
- 建議政府應考慮成立類似JICA的專責機構,配備足夠專業人力與預算,才能有效落實ODA計畫。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強調ODA與過去外交援助在本質、選擇條件及效益上的差異,ODA更著重互惠及台灣工程業者商機。
- 詢問ODA計畫在選擇合作國家時,除了考量國際信用與公共工程需求外,是否會面臨親中國家不願與我國政府接觸的挑戰。
- 認為ODA計畫若成功,對台灣是多贏局面,包括銀行過剩資金的去化、工程業者商機,但仍需努力尋找合作國家。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要求相關單位說明ODA計畫的實際進度,並澄清社會上對ODA「掏空台灣」的謠言。
- 指出ODA的雙重目的:增進與新南向國家邦誼及協助國內工程廠商承攬國際案件,提升其國際實績。
- 要求台灣銀行針對國民黨主席臉書上散播的ODA假消息進行澄清,避免誤導民眾。
- 建議財政部評估在布袋港區等特殊地理位置納入免稅區概念,以活絡地方經濟。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比較日本ODA的規模與機構設置,擔憂台灣ODA制度規劃不足,可能導致「三個和尚沒水喝」的狀況。
- 建議政府應積極尋求與亞洲開發銀行(ADB)等國際多邊開發銀行合作,以累積經驗、提升管理能力並降低風險。
- 詢問是否考慮成立專門的政策性銀行負責ODA放款,以滿足中長期資金需求,並設立專責保險公司承擔放款風險。
- 關切新南向國家政治風險,要求政府說明ODA計畫的競爭優勢、風險評估及爭端解決機制,並提供書面報告。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強調台灣ODA結合外交、經濟政策與商業銀行授信機制,優於過去單純捐助,應大膽說明其優勢。
- 質疑部分委員對ODA的擔憂與其對中國大陸「一帶一路」的歌功頌德形成雙重標準,要求提出具體數據說明哪些國家有問題。
- 指出ODA與慶富案本質不同,ODA是借款給外國政府並由其做保證,工程款直接撥付台灣廠商,風險控管機制更完善。
- 要求各部會通力合作,明確說明ODA計畫,避免外界誤解,並澄清1,000億元貸款額度非一年內執行完畢。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ODA計畫的主政機關不明確,要求經濟部說明政策研擬與執行單位。
- 比較台灣前瞻基礎建設與ODA計畫的金額規模,指出1,000億元投入18個國家規模不大,難以「掏空台灣」。
- 要求政府明確說明ODA計畫成功後的利益分配機制,而非僅討論呆帳風險承擔。
- 詢問ODA計畫最快何時能有具體工程案落實執行,並要求提供預期時程。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詢問財政部對G20討論加密貨幣定義為資產的看法,以及台灣對加密貨幣課稅的現行做法(商品課營業稅)及未來規劃。
- 質疑財政部對臉書廣告課稅採用行政命令而非法律,且稅收對象可能錯誤,要求部長了解並澄清。
- 指出大創核災食品事件中,國貿局一方面禁止進口,另一方面卻持續放行該廠商貨品,要求徹查並說明。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批評外交部ODA報告過於簡略,且政府對ODA的辯護有氣無力,未彰顯其正面意義。
- 強調ODA是國際普遍運用的援助方式,聯合國亦鼓勵已開發國家ODA佔GNI 0.7%,而台灣僅0.06%,遠低於國際標準。
- 指出中國大陸曾多次免除非洲國家債務,國際社會亦有債務減免先例,不應將ODA視為負面行為。
- 建議外交部應整理並宣傳過去ODA成功案例,並加強風險管理,考量新南向國家債信普遍不佳,ODA應具備重要外交目的。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批評民進黨立委將監督政府職權淪為橡皮圖章,指責其將人民當作愚蠢,並強調人民有權要求政府公開透明。
- 強調銀行貸款應遵守5P原則,並肯定中國輸出入銀行理事主席指出ODA與一般商業貸款不同。
- 質疑台灣銀行承作ODA僅承擔三分之一風險,其餘由政府承擔,並揭露臺銀正在評估越南沱江橋案,但越南債信欠佳,風險極高。
- 要求部長及銀行董總敢於為ODA計畫個人作保,否則不應由人民納稅錢填補呆帳,並提案ODA貸款須經財委會報告。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ODA計畫缺乏整體主政單位,僅由行政院高層協調,且財政部角色僅限於資金籌措。
- 詢問ODA是否符合OECD定義的25%優惠條款,以及100%採購台灣廠商的要求,並質疑其外交與經貿目的比例。
- 批評外交部報告內容粗略,缺乏嚴謹的規劃及制度,要求政府盡快提出完整的配套規定與實施時程。
- 擔憂在缺乏完整制度下,ODA計畫可能導致貸款條件不符國際標準,或無法有效處理還款糾紛。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批評ODA報告過於簡略,1,000億元貸款金額卻只有4頁報告,質疑其透明度。
- 指出台灣ODA計畫的邦交國人均所得低,擔憂貸款「有去無回」,如同「肉包子打狗」。
- 引用慶富案經驗,質疑ODA計畫可能在2至3年後才爆發呆帳問題,並要求銀行董總為貸款連帶作保,否則不應由全民買單。
- 呼籲政府應將資金優先用於國內扶貧、創造就業機會,而非投入高風險的ODA計畫。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區分ODA與慶富案的不同,ODA是貸款給外國政府,而慶富案是貸款給私人企業,強調ODA貸款國家主權信用的重要性。
- 肯定中國輸出入銀行提供台商放帳保險機制,有效管控跨國貿易風險,並建議政府借鑑其經驗。
- 建議農業金庫在參與ODA時應採取聯貸模式,而非承作銀行,以降低風險,並支持其設立OBU以援助海外農企業。
- 強調銀行資金應有效運用,閒置資金是損失,但放款需經專業評估並尋求再保,以平衡風險與收益。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財政部處理彰銀經營權國際仲裁案的經費來源及透明度,指出其動用保管款並將公文列為密件,迴避國會監督。
- 揭露財政部從通訊費、業務租金等科目挪用經費支應仲裁案,質疑其預算編列不實,要求部長承諾未來公開透明。
- 揭露經濟部國貿局在2015年大創核災食品事件中,對廠商處以禁止進口處分後,卻持續放行該廠商貨品,要求徹查並提出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許虞哲 財政部部長
- ODA計畫旨在協助邦交國及新南向國家進行基礎建設,協助台灣工程業者爭取海外商機,資金來自金融機構自有資金,政府編列預算補貼利息差額。
- 若ODA貸款發生呆帳,政府將嚴格選擇債信良好國家,設計嚴謹評估程序,並要求借款國政府出具保證以降低風險,損失將由政府編列預算承擔。
- 關於員工分紅配股採面額課稅建議,因商業會計法規定需按實價計算,且國際會計準則無此作法,故難以實施,但將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以從低課稅。
- ODA計畫初期將由台灣銀行、中國輸出入銀行等有經驗的國營銀行承作,並積極尋求與亞洲開發銀行(ADB)合作機會。
- 對於加密貨幣,目前金管會及中央銀行界定為商品,依現行稅制課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將研究G20相關討論並提出報告。
- 臉書廣告課稅依所得稅法認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稅,採由使用勞務公司代扣繳20%所得稅,並非僅依行政命令,將了解相關爭議。
- 布袋港區納入免稅區概念,需由離島建設條例主管機關評估其是否符合離島要件,財政部為下游單位,將配合評估。
王美花 經濟部次長
- ODA計畫由經濟部主政新南向國家部分,目標是協助台灣工程業者參與新南向國家與民生相關工程,提升兩國經貿關係,並帶動台灣產品出口。
- ODA初期目標爭取1,00幣元海外商機,適用債信良好的新南向國家,以有償貸款方式,經政策及專業評估後執行。
- 案源開發由外交部駐外館處蒐集,經跨部會政策評估及金融、工程業者專業評估,貸款合約由台灣承貸銀行與借款國政府簽訂,利息差額由經濟部預算補貼。
- ODA計畫會慎選債信良好國家,過往ODA還款情形正常,發生不還錢案例微乎其微,將在契約中納入爭端解決機制。
- 駐外館處大使將統一統籌ODA事務,經濟部與外交部已溝通,院裡也指示,確保對外事權統一。
- ODA規模相較日韓小,但目標是讓台灣走出去,將產業帶出去,工程業者期盼,希望國人正向看待。
- ODA計畫正在積極洽談合作案中,但需借款國確認後才有招標程序,預期今年底前可能無法有正式執行案件。
- ODA借款對象是外國政府,由其做保證,工程款直接撥付台灣廠商,與慶富案本質不同,無國防機密或個資保護問題。
吳志中 外交部次長
- ODA計畫秉持政府開發援助模式精神,由台灣商業銀行提供優惠貸款給借款國政府,用以推動基礎建設,並指定台灣業者承作工程。
- 外交部主政邦交國ODA事務,主要考量強化與目標國關係,維持雙邊關係,並有助於台灣工程產業輸出及相關產品技術發展。
- 外交援助偏向贈與,ODA則為有償貸款,ODA會選擇信用較好的國家,並透過國際爭端解決機制處理糾紛,過去斷交後仍有追討欠債紀錄。
- 駐外館處負責ODA案源開發,將尋找台灣公司有能力承接且能促進雙方邦誼的案件,未來ODA案將要求100%由台灣廠商承作。
- ODA計畫採用OECD精神,但具體內容會依兩國政府協議調整,目前無規劃蔡英文總統與川普總統會面。
呂桔誠 台灣銀行公司董事長
- ODA貸款需符合銀行法5P授信原則,經審核通過且對銀行有利的貸款應予貸放。
- 承作ODA案若發生風險,銀行已盡力評估,屬於政策性的損失最終將由經濟部處理,台灣銀行不承擔全部風險。
- 越南沱江橋案目前處於緩議中,因最終評估需行政部門考量政策性因素,非台灣銀行單方面決定。
- 台灣銀行將盡力確保債權,若有損失不承擔,但承擔作業成本,並會持續澄清ODA相關網路謠言。
林水永 中國輸出入銀行理事主席
- ODA與一般商業銀行貸款不同,ODA本身並非銀行業務,若為商業性貸款則依商業機制進行。
- 中國輸出入銀行提供台商輸出保險服務,幫助台商在放帳交易中降低風險,目前該業務雖小賺但風險可控。
- 強調ODA模式應由政府編列預算處理,而非完全由銀行承擔風險,但若銀行承作商業貸款,會嚴謹進行事前評估。
- 承認中國輸出入銀行對電廠業務不熟悉,若承作邦交國電廠融資,恐有專業不足問題。
阮清華 財政部國庫署署長
- 財政部處理彰銀經營權國際仲裁案,經費從國庫署保管款預支約500多萬元,後從財政部賸餘預算歸墊,公文列密件因案件本身具機密性。
- 與外國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合約金額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實際金額實報實銷,並非超過7,000萬元,決算時會據實呈現。
- 對於統一發票未領獎金,目前依規定充公,若修法將尊重立法院決議。
李冠志 經濟部國貿局副局長
- ODA計畫包含台灣參與國際事務及促進區域經濟整合的目的。
- 針對2015年大創核災食品事件,國貿局在禁止進口處分期間仍核准輸入許可證,表示需完整了解後再向委員會報告並澄清。
李新穎 外交部國際合作暨經濟事務司司長
- 台灣過去與邦交國的貸款協議,多數會盡量爭取向台灣採購,未來ODA案則要求100%向台灣廠商採購。
- ODA的優惠條件(concession factor)是指商業貸款利率水準減免25%至35%,而非本金減免,會依IMF試算公式評估。
- 承認部分南太平洋邦交國人均所得較低,但ODA不會考慮小型經濟體,且邦交國斷交後仍會正常還本付息。
- ODA計畫目前尚無具體個案,案源仍在評估階段,需待計畫做好配套規定後才能正式實施。
董瑞斌 第一銀行董事長
- 慶富案從開始找聯貸到最後合約結束,前後約2年半時間。
吳明敏 全國農業金庫董事長
- 全國農業金庫目前未接受到任何要做ODA的指示,但若立法院修法允許,願意配合政策承作。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財政部及相關機關在一週內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在期限內送交相關委員。
- 臨時提案第1案修正通過:銀行應於承貸ODA貸款後2個月內,在不違反銀行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下,將貸款資料(含國別、計畫、名稱、簡介)送交財政委員會備查。
- 臨時提案第2案照案通過:台灣銀行等公股行庫未來配合行政院「以ODA模式推動海外公共工程執行計畫」之貸款案,相關貸款案件需至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2701
- 卷/期/冊
- 107/27/1
- 發布日期
- 2018-04-20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