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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草案公聽會:聚焦監督、宗教適用與資產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4-02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財團法人法草案」公聽會,主要討論現行法規不足、草案是否適用宗教及醫療團體、政府接收日產與補足差額強制回復為公設財團法人的合理性,以及如何強化董監事監督以避免酬庸。與會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就這些核心爭議點提出多元觀點,法務部與內政部則針對法案設計與宗教團體適用性進行回應,強調法案旨在健全管理而非巧取豪奪,但宗教團體適用問題仍待釐清。

討論事項一

「財團法人法草案」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針對「財團法人法草案」進行廣泛討論,核心議題包括現行財團法人管理法規的不足、法案對宗教與醫療團體的適用性、政府接收日產或補足差額後強制回復為公設財團法人的合理性,以及如何有效監督政府派任的董監事以避免政治酬庸與利益輸送。
  • 會議旨在匯集各界專業意見,以完善財團法人法的立法,確保其在促進公益的同時,也能兼顧各類財團法人的特性與憲法保障的人民權利。

相關爭議

  • 宗教團體適用性爭議:內政部與多數宗教界代表主張宗教團體應排除適用本法,另訂專法,理由為宗教信仰自由的特殊性及現行草案的高度管制恐侵犯宗教自治;法務部則認為本法為普通法,尊重內政部另訂專法,但空窗期如何適用仍待討論。
  • 政府接收日產與「巧取豪奪」疑慮:多位委員及學者質疑草案將民國34年後政府接收日產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視為」政府捐助,以及政府可透過補足差額強制回復民間財團法人為公設的規定,認為此舉恐違反法安定性、信賴保護原則及憲法財產權保障,構成「巧取豪奪」。
  • 捐助性質與政府控制權:部分學者認為捐助財產後即屬社會公有,不等同國家所有,政府捐助不應被視為投資而取得控制權,特別是50%或20%的捐助比例作為監督門檻,被質疑缺乏國際立法例支持且混淆財團法人與公司的本質。
  • 財務公開透明與隱私權:宗教團體代表普遍認同財務公開透明,但對於強制公開捐款人名單及明細表示擔憂,認為可能侵犯信徒隱私、引發治安問題,並質疑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在國家安全考量下可例外不公開,形成雙重標準。
  • 過度管制與行政恐怖:有學者批評草案部分條文(如解除董事職務無限期改善、董監事資格限制)過於嚴苛,可能導致行政機關過度干預民間財團法人運作,形成「行政恐怖」。
  • 董監事酬庸與監督:與會者普遍關注政府派任董監事淪為政治酬庸的問題,提出應強化監督機制,例如檢視出席率、發言紀錄、利益迴避,並建議將政府派任董監事視同公務員,遵守行政中立法。
  • 一體適用與專法需求:多數意見認為財團法人種類繁多,性質差異大(如科技、文化、宗教、醫療),不宜「一體適用」高度管制,應考量各類型的特殊性,或另訂專法,或在財團法人法中給予彈性或排除條款。

立法委員發言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指出財團法人法草案存在多項爭議,特別是宗教團體是否適用以及政府對民間資產的監管問題。
  • 強調公聽會旨在廣納各界聲音,為法案審查提供參考,並提醒行政機關需釐清法案適用上的困難。
  • 建議內政部應召集宗教團體,就憲法與國際公約,訂定輔導與管理宗教的基本法律,再訂定事務性法規。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欲透過財團法人法將所有財團法人納入管制,認為此舉是政府的「黑手」伸入民間,可能涉及「巧取豪奪」。
  • 批評政府可出資買回曾委託民間辦理的基金會與財團法人,甚至溯及既往至民國38年,此作法背離民意。
  • 主張宗教財團法人應排除適用本法,並請道教代表補充說明宗教界心聲。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引用聯合報社論,指控「財團法人法」暗藏「巧取豪奪」機關,並批評執政黨內部在宗教團體適用問題上出現內訌。
  • 認為法案立法是為特定政治目的,利用「高密度管理」之名行「掠奪」之實,並以國語日報爭議為例。
  • 批評政府的改革手法是「分而治之」,犧牲法治,強取豪奪,造成社會分化與對立。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指出財團法人法草案存在宗教團體適用、接收日產以及補足差額強制回復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等爭議。
  • 認為政府不應以一部法規範所有財團法人,特別是對於過去偶爾投入資金,後來不再支持的財團法人,不應透過補足差額使其變為政府所有。
  • 強調郵政協會等單位大部分資金來自員工扣繳,若納入公有將對員工不公。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澄清財團法人法旨在財務公開透明、受人民監督,而非將人民財產收歸國有,僅是將國家補足應有金額後,使公設財團法人受到高密度監督。
  • 主張宗教自由與財務公開透明是兩回事,宗教財團法人既然已依規定設立,就應接受財務公開透明及人民監督。
  • 強調財團法人法是初步要求已立案的財團法人接受全民監督,讓財務公開透明,並認為現行民法與管理辦法不足以規範多元財團法人。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提及自身多次提案宗教團體法均未通過,質疑財團法人法中部分條文(64、65、66、69條)允許政府過度干涉宗教團體。
  • 表達對執政黨處理農田水利會、婦聯會等事件手法的擔憂,擔心公聽會只是形式,法案可能被強行表決通過。
  • 主張宗教團體應排除適用財團法人法,但預見人數表決可能失敗,呼籲思考因應對策。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主張應回歸專法處理各自問題,而非訂定一部「萬能」的財團法人法包羅萬象,認為連宗教團體法都無法解決的問題,財團法人法更難迎刃而解。
  • 呼籲政府在處理財團法人時手法應細膩,不應將其視為敵人而粗暴收歸國有,特別以中華郵政協會為例,強調其資產來自員工繳費。
  • 強調社會應是包容與相互瞭解,而非對立與仇視,呼籲政府踩煞車,與財團法人共生。

相關人員回應

廖欽福 教授

  • 現行民法對財團法人規範不足,應訂立專法。
  • 主張宗教團體應基於憲法保障宗教自由,在立法過程初期排除其適用,未來另訂專法。
  • 支持將政府接收日產所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視為」政府捐助,以解決公產變私產的問題。
  • 建議對公設財團法人進行高密度行政監督,並解決高階官員轉任、薪水浮濫等問題。
  • 認同應將政府捐助與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分開,分別採高密度與低密度監督。

陳銀欉 董事

  • 從實務面認同制定財團法人法是當務之急,以健全管理機制並提升社會觀感。
  • 強調財團法人應具公共性及公益性,無論捐助來源,不應脫離其核心價值。
  • 支持政府對接受政府或公營事業捐贈達一定比例的財團法人進行監督,認為具有正當性。
  • 建議財團法人之間的合併應避免交易行為。
  • 建議宗教財團法人因其複雜性應未來另訂專法討論,不宜一概規定於本法。
  • 主張立法應以「治理代替管理、輔導代替查核」,讓財團法人可長可久發展。

陳榮隆 教授

  • 肯定財團法人法制定之必要性,因現行民法規範有限且行政命令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有違法律保留原則。
  • 建議宗教團體因其複雜性,應完成特別法立法,在此之前可預立條文先予排除適用本法,以避免傷害。
  • 認同公設財團法人應受高密度監管,民間財團法人應基於私法自治採低密度管理。
  • 主張應設回流或回復機制,以避免政府成立的財團法人淪為私人利用工具。
  • 建議強化對政府派任董監事的監督,包括定期審視出席率、發言、遲到早退、利益迴避,並作為續任或解任條件。

李永然 律師

  • 贊成制定財團法人專法作為民法特別法,以健全法規範,因財團法人在社會發揮極大功能。
  • 支持將民間捐助與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分開管理,政府捐助者應接受高密度監督,民間捐助者應採低密度管制。
  • 質疑草案將接收日產所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一概視為政府捐助,以及民間財團法人補足差額強制回復為政府捐助的規定,認為可能違反法治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憲法財產權保障,應經司法認定並尊重民間意願。
  • 建議宗教團體應另訂專法規範,保障宗教自由、人事及財務自主,並建議財團法人法中排除爭議條文(25條、47條)對宗教團體的適用。

游忠義 董事長

  • 強調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團體在慈善、關懷弱勢方面貢獻良多,不應只看到其負面形象。
  • 主張宗教財團法人應排除在財團法人法之外,建議國家資產可先行收回,宗教團體再另行訂定宗教法。
  • 呼籲政府應以「輔導」代替「監督、管理」,不應將民間財團法人變成公有,或公有變私有。

王鵬瑜 主任

  • 代表工研院及多數科技、經濟事務性財團法人,歡迎並支持財團法人法的制定,認為有助於完善管理與法制環境。
  • 關切草案第25條關於資訊公開的規定,擔憂公開科專內容及經費可能妨害國家安全與整體經濟利益。
  • 感謝法務部和經濟部採納意見,在第25條增設但書,允許涉及國家安全及經濟利益者可例外不公開資訊,對此修正表示滿意。

葉慶元 律師

  • 質疑本版草案的規定與過去版本不同,擔憂其目的不單純,可能非僅為規範財團法人。
  • 認為財團法人捐助的錢已非捐助人所有,政府捐助亦同,不應以此作為干預人事權力的依據。
  • 批評草案中「沒收日產」及「視為政府捐助」的規定,認為可能違反法安定性與信賴保護原則,建議應給予補償或允許民間退還政府出資。
  • 指出草案第66條允許政府派任過半董事,實質上等同「沒收民產」,建議應視為準徵收並給予補償。
  • 批評草案第29條解除董事職務的規定過嚴且構成要件不明確,可能造成行政處罰過當。
  • 指出草案第42條對民間財團法人董事資格限制(如貪污犯)卻未限制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有輕重失衡問題。
  • 質疑20%捐助比例作為加強監督門檻的合理性,認為其參考會計準則公報是明顯誤用,建議給予民間財團法人退出政府出資的空間。

吳盈德 教授

  • 強調財團法人捐助後財產已屬社會公有,不等同國家所有,不應將公設財團法人財產視為國家財產,混淆公有與國有界限。
  • 質疑將政府捐助視為投資,並以持股比例分配官方董事席次的迷思,認為應釐清財團法人與行政法人的區別。
  • 建議宗教法人應初步排除適用本法,因其基本法尚未明確,且立法不應僅針對有「財團法人」字眼的宗教團體開刀。
  • 批評補足差額強制回復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做法不合理,因為政府補足差額不等同於出資,且侵犯財產公有性質。
  • 建議強化董監事監督應從行政、立法院、董事會三個角度思考,並透過資訊透明化、提升董監事能力來降低弊端。

釋淨耀 理事長

  • 從宗教角度出發,強調宗教界在社會服務與救災濟貧上的貢獻,不應因少數問題而將所有宗教團體一概納入管制。
  • 認同財務公開透明,但認為應另訂宗教專法,並質疑將宗教財團法人併入財團法人法恐違憲,限縮宗教信仰自由。
  • 擔憂草案第27條至47條及附則賦予主管機關與法院過度介入宗教運作的權力,侵犯宗教自治精神。
  • 指出強制公開內部資訊(包括財產資訊)可能引發治安事件、家庭風波,甚至造成檢舉亂象,且對非營利宗教團體不當。
  • 呼籲立法應具「整合性」、「積極性」與「解決性」,不應「防弊有餘興利不足」,並強調宗教有其自身戒律,不應被污衊。

范思筠 榮譽主任委員

  • 分享個人捐款被披露後引發借錢困擾的經驗,質疑強制公開信徒捐款資訊可能導致人身安全疑慮與家庭紛爭。
  • 強調宗教團體在地方政府與國家無法觸及的領域(如災難救助、中輟生協助、老人養護)扮演重要夥伴角色。
  • 建議應訂定「宗教保障基本法」,建構宗教信仰自由保障框架,供政府依循。
  • 質疑政府以過去投資比例主張控制權的合理性,認為時間久遠後資金已花費,不應以此強制接管。

覺培 秘書長

  • 澄清宗教團體並非不受監督,長期以來以寺院、社團、財團法人等形式皆受主管機關與信徒大會監督。
  • 質疑草案第25條關於財務公開的雙重標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可基於國家安全例外不公開,卻要求宗教團體全面公開信徒個資,恐侵犯隱私權與人身安全。
  • 擔憂公開信徒個資會擾亂人民生活與信仰自主權,且可能引發「檢舉部隊」等社會亂象。
  • 重申不反對立法,但希望制定「適當」的宗教團體法,在保障人民財產與人身安全考量下,重新審視草案中如指定臨時董事等突兀規定。

鄭英兒 主任

  • 代表基督教團體,支持制定財團法人法來規範宗教團體,並表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已嚴格自我要求財務公開與管理。
  • 指出宗教團體法尚未立法,導致財團法人法中宗教團體定位問題,希望給予彈性空間或另立專法。
  • 強調宗教團體具公益與服務性質,非營利,其基本本質與一般財團法人不同。
  • 提及教會所屬醫院、學校因配合政府設立財團法人,卻因現行私校法、醫療法規定導致教會喪失管理權,造成財產糾紛,希望政府正視此困境。

涂予尹 教授

  • 認同制定財團法人法具必要性,以建立一致標準,但認為目前草案在「政府捐助」與「民間捐助」財團法人之間的區別不夠細緻。
  • 指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重點應在「民主課責」,民間捐助則應在「結社自由」與「公共性監督」間取得平衡。
  • 質疑行政院版草案在兩類財團法人共用條文過多,分則條文過少,未能掌握問責的真正重點。
  • 認為宗教財團法人既然掛名財團法人,邏輯上就應適用財團法人法,但特殊性可透過專法另訂管制方式;強調財務公開等組織管制不必然侵犯內心信仰自由。

朱雲鵬 教授

  • 基於人民結社權、財產權及信仰自由受憲法保障,批評草案以「加強管理」為名行「巧奪豪取」之實。
  • 主張「捐助」的法律意義在於捐助者喪失所有權,政府捐助亦同,不應以此干預人事權力。
  • 建議修正草案第69條,若董事會不同意政府補足差額回復為公設財團法人,應允許財團法人返還政府原始捐助金額。
  • 建議刪除第64條第1項第1、2款及第29條,認為其為政府過度干預與介入民間財團法人,造成「行政恐怖」。
  • 建議在第1條增列第3項,明確排除宗教財團法人適用本法,因本法為高度管制,不適用宗教團體。
  • 建議將第2條第3項的「視為」政府捐助修正為「推定」,給予財團法人舉證證明其性質的機會。

張鈞綸 律師

  • 強烈建議刪除草案第2條中以「50%」作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定義的標準,認為此標準非常愚蠢且無國際立法例支持。
  • 主張「捐助」與「投資」本質不同,政府捐助後不應擁有控制權,應改以「政府直接或實質控制」或「依法律設立」作為公設財團法人的認定標準。
  • 指出目前以50%標準區分公私財團法人導致許多現有財團法人狀況混亂,例如大考中心、航發基金等,且預算法不應直接掛勾財團法人法。
  • 建議財團法人法應採低密度監督,若需高密度監督應嚴格限制於特定情況。
  • 主張財團法人解散應由法院處理,而非主管機關直接廢止,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與法官保留原則,並強調財團法人財產解散後應歸屬國家而非政府所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感謝多數專家學者支持制定財團法人法,因現行民法規範不足,且有必要訂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專法。
  • 澄清本法為普通法,不具「巧取豪奪」意圖,旨在健全管理,特別是針對少數被質疑的財團法人移轉問題。
  • 解釋區分政府捐助與民間捐助是為回應立法院要求,並考量政府出資來自全民稅款,需加強監督,故參考過去立法例以50%為臨界點。
  • 說明第64條以下附則旨在彌補漏洞,對具監督必要者準用公設財團法人規定,並非收歸國有。
  • 指出第66條和69條的補足差額是以現況資金總和為基準,而非當年捐贈金額。
  • 強調撤銷權未超越民法規定,解散仍需向法院辦理,主管機關撤銷後仍可訴願,最終仍回歸行政訴訟。
  • 說明宗教團體部分原由內政部同步處理宗教團體法,因故暫停,法務部尊重內政部權責,並會在逐條審議時與內政部及委員溝通,尊重委員決定。

邱昌嶽 內政部次長

  • 強調台灣宗教信仰豐沛多元,內政部長期以來以「促進、扶助」代替「管理和監督」宗教團體。
  • 認同應訂定法律規範宗教團體,但需考量宗教教義、信仰、教制的特殊性與意見分歧,持續溝通協調中。
  • 表示不排除訂定「宗教保障基本法」或「宗教基本法」等相關法律。
  • 指出台灣宗教團體有寺院宮廟、財團法人、宗教社團三種面貌,認為應考量其特殊性,在財團法人法中給予特別考量或彈性處理空間,例如部分規定適度排除。
  • 表示在逐條審查時會虛心檢討並支持委員的指教,且認為宗教團體法的「最後一哩路應該不遠了」。

許宏達 交通部法規會專門委員

  • 介紹交通部主管的5家財團法人,其中台灣電信協會與台灣郵政協會被認定為接收日產而成立的公設財團法人,基金規模均為100%政府捐助。
  • 說明交通委員會曾決議希望解散這兩個協會並將資產歸還國家,或在不解散前提下適度捐贈財產回國家。
  • 表示交通部秉持決議持續研究與協會溝通,雖因訴訟事件進度停滯,但仍積極處理。
  • 強調中華顧問工程司政府捐助比例為94.12%,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雖原始股東為民間,但因捐出股權給國家,故屬政府或公設財團法人。

相關後續

  • 本次公聽會所有發言及書面意見將列入紀錄,刊登立法院公報,並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立法院全體委員及與會人員參考。
  • 法務部與內政部將在爾後逐條審議時,就宗教團體適用財團法人法的問題與委員溝通,並尊重委員的決定。
  • 內政部將持續努力推動宗教團體法立法,並在財團法人法逐條審查時,針對宗教團體的特殊性提出適度排除或彈性處理的具體建議。
  • 交通部將持續研究並與台灣電信協會、台灣郵政協會溝通,以處理其資產歸屬問題。

原始資料

公報
1073101
卷/期/冊
107/31/1
發布日期
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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