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轉型退場條例公聽會:校產公共性、師生權益與政策執行爭議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4-09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舉辦「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立法公聽會,聚焦私校退場急迫性、轉型標準、公共監理、師生權益保障及配套措施。與會學者專家及立法委員就校產歸屬、董事會組成、師生權益保障、教育部角色與技職教育衝擊等議題提出多元意見與質疑。教育部次長回應說明條例必要性,並承諾將納入各方建議於後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立法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討論私立大專校院面臨退場問題的急迫性與必要性,以及學校啟動轉型及退場的標準與誘因是否符合公益原則。
- 會議亦聚焦於如何提升學校轉型及退場過程中的公共監理機制、退場後高教資源的公共回歸,以及條例對國家教育資源、師生權益的保障與影響,並探討合理的配套措施。
相關爭議
- 退場標準與誘因爭議:教育部未設轉型標準,僅訂專案輔導學校停辦認定基準,且未給予私校退場誘因;有學者質疑全校人數 3,000 人的認定標準過於粗糙,可能剝奪小而美學校的生存機會,並建議將休退學率納入註冊率評估。
- 公共監理機制與董事會組成:教育部草案擬加派公益董事及監察人,但學者建議應比照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比例(不得低於 1/5),且公益董事異議的核定方式不明確;立法委員柯志恩主張應增設由教職員工選出的勞工董事及監察人,以強化監督。
- 校產公共性與賸餘財產歸屬:教育部主張私校具公益性質,退場後賸餘財產應歸屬轉型及退場基金或地方政府;但有學者指出,部分董事希望取回投資,且校產土地來源複雜(國有、公有、捐贈),應釐清土地取得來源以決定賸餘財產歸屬,避免道德風險。
- 轉型範圍過寬與道德風險:草案允許學校法人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被質疑範圍過寬,可能稀釋教育經費,且若同一批董事持續持有資產,恐造成私校無心辦學,為規避管制而藉轉型名義拖延或賤賣校產。
- 師生權益保障不足:教職員工反映條例對資遣費保障不足(僅將退休準備金視為資遣費而非額外給付),且轉職安置條文無強制性;學生受教權益(如轉學、學分抵免、費用補助)缺乏具體作法,恐被迫轉學或失學。
- 教育部執行力與政策方向:多位學者及委員質疑教育部在處理私校退場問題上態度消極、執行能力不足,條文多為宣示性,缺乏明確罰則與落日條款,且未積極整併私校或提升技職教育,反而有「逼退」之嫌,未能從根本提升教育品質。
- 政策規劃與跨部會協調:有學者批評過去 20 年高教政策失誤導致少子化衝擊,教育部應承擔責任;建議成立行政院層級的跨部會局科室統理高教轉型問題,而非僅由教育部負責,並應納入地方政府意見。
立法委員發言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建議專案輔導學校除公益董事外,應增設由全體教職員工選出的勞工董事及勞工監察人各 1 人。
- 主張私立大專院校停辦後改辦其他事業,主管機關應限期命董事會改組,由新董事會處理改辦事項,並應於 3 年內完成改辦計畫。
- 認為私校退場基金不應是補助性質,相關費用應由私校負擔,必要時主管機關可先行墊付再限期繳納。
- 強調應釐清私校土地取得來源,避免退場時董事會對校產權益產生爭議。
- 批評教育部條文拼湊,多次提及少子化,顯示統整不足。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批評條例消極,私校退場像「安樂死、折磨到死、變成植物人等死」,未能積極完善教育資源配置。
- 指出中南部技職教育因私校退場而衰退,家庭經濟弱勢學生就學機會受影響,呼籲教育部正視技職教育缺乏問題。
- 建議將退場私校的資產全部回歸公共化,並由國家投入基金,在原校地重新設立公立或可信賴的技職教育機構。
- 認為教育部在少子化趨勢下仍同意增設大學,是長達 20 幾年的失職。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支持鍾佳濱委員對條例悲觀的看法,認為教育部不應以「砍校」為目標,批評其「天龍國心態」對待偏鄉技職教育。
- 主張應積極輔導學校生存而非直接退場,並質疑 3,000 人以上才能生存的標準。
- 建議開放外籍生、陸生來台以增加生源,並組織支援網絡協助面臨招生不足的學校。
- 認為教育部應有前置準備期,讓學校接受輔導並設法再站起來,並對偏鄉學童提供周全照顧。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認同私立大學多為企業化經營,校長權力受董事長限制。
- 認為廣設大學政策缺乏定期檢討,少子化導致招生困難,但開放陸生來台並非根本解決之道,因其與政治因素相關。
- 主張應為偏鄉地區制定獨立教育政策,而非將問題轉嫁到偏鄉。
- 關心高學歷教師失業困境,建議各部會設立智庫或研究中心,聘用受私校退場影響的教師,協助國家政策規劃。
相關人員回應
姚立德 次長 教育部
- 重申教育部將以最負責態度保障並提升高等教育品質,透過攬才與淘汰並行。
- 強調轉型及退場機制有其必要性,因應 10 年後大學新生將減少近 40%,導致私校招生缺口擴大、財務危機、教學品質下降及教職員工失業風險。
- 說明 3,000 人規模是維持私校基本運作功能和教學品質的最起碼規模,並會兼顧此門檻及註冊率的計算問題。
- 承諾會依學生意願協助轉學或在原校畢業,盡全力協助轉學至教學品質較好且無退場之虞的學校,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
- 樂觀其成私立大學整併,但指出其困難性較高;說明條例第 16 條已補足法規缺憾,停辦學校 3 年內不退場將強制解散董事會。
- 指出技術學院改名科大是鼓勵學校自我提升,且專案輔導設有期限,不會無止境輔導。
- 強調私立學校具公益性質,退場後校地及賸餘財產應採公共性處置方式。
- 回應委員建議,表示將納入勞工董事、監察人設置、董事會解散重組時機、區域就學問題、外籍生計入人數計算及智庫研議等意見於後續審查及執行參考。
林江亮 教授 中原大學會計學系
- 質疑條例第 7 條全校人數 3,000 人的規定,認為可能剝奪私校走小而美路線的機會。
- 建議註冊率應同時考量休退學率達 15% 以上的條款,使指標更妥適。
- 建議第 12 條公益董事及監察人席次應比照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做法,由教育部派 3 人以上獨立董事且比例不得低於 1/5,並組成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功能。
- 認為第 12 條公益董事異議「非經主管機關核定,不生效力」的文字過於含糊,建議刪除,改為董事會可經 2/3 以上決議推翻部派獨立董事的決議。
- 建議第 16 條賸餘財產歸屬應明確訂定次序。
賴碧瑩 教授 國立屏東大學不動產經營學系
- 認為私校退場問題急迫,但質疑 3,000 人標準的合理性,並指出台灣學校數量過多(是澳洲 4 倍)。
- 提問為何過去公立大學積極整併,私立大學卻缺乏整併機會,建議法案應提供整併機制以提升國際競爭力。
- 指出信託校產雖簡單但會增加私校信託費用支出,並強調第 16 條賸餘財產問題是董事會不願退場的關鍵,因其認為無利得。
- 建議應釐清私校土地取得來源(董事會個人、國有/公有、捐贈),不同來源應有不同賸餘財產歸屬方式。
- 主張除信託外,預告登記等方式亦可避免賤賣校產;建議公共監理機制應比照內政部土地徵收或都市計畫審理過程,公開透明。
- 建議建立 SOP 快速審理校產變更為其他教育、文化或社福事業的都市計畫變更問題。
胡博硯 專任副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 批評教育部長期無法反映高等教育問題,且政策缺乏公共化導致學校資產運用及退場後校產歸屬爭議。
- 質疑第 7 條專案輔導條文的明確性,認為除了 3,000 人門檻外,其他條件模糊,不符合法律明確化原則。
- 批評條例中訓示條文過多,立意良善但執行困難,如第 6 條保障學生權益的條文。
- 認為第 14 條私立學校轉型成文教或社會福利事業,僅考慮財產轉型,未考慮機構如何轉型,執行困難且可能造成「不退場可做別的事」的期待。
- 建議與其模糊轉型,不如直接將「退場」劃掉,專注討論「轉型條例」,或設法讓學校和平順利退場。
- 強調退場若造成學生就學困難,是對其權利最大的侵害。
陳政亮 副教授 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
- 指出少子化與高教擴張問題根源於國家過去 20 年政策失誤,教育部應承擔責任。
- 批評教育部以鴕鳥心態將退場問題推給民間,低度介入,導致財團介入吞食公共資產,師生權益受損。
- 主張無論任何原因,當學校無法繼續辦學,應由國家派駐公益董事與師生董事接管,私校董事會應解散,校產捐給國家設立基金會。
- 建議由基金會資金挹注,保障學生在原校畢業,並建立教師資遣制度與介聘功能,保護高教人才。
- 強調校產由基金會統籌分配管理,作為改善台灣高教資源,避免賤賣,並在高度公共監理下完成。
尤榮輝 理事長 全國私立學校產業工會
- 肯定轉退條例處理後段學校的必要性,但要求教育部在執行中保障學生受教權、教職員權益及私校校產公共性。
- 批評條例文字雖好但宣示性條文多,關鍵在於教育部執行能力,認為若教育部消極不作為,條例通過也難解決問題。
- 質疑學生受教權保障,認為應要求學校保障學生在原校就讀至畢業,而非被迫轉學。
- 指出條例對教職員權益保障不足,宣示性條文無強制性,學校超額教師安置不積極,建議教育部制定更積極辦法,如培養教師第二專長或建置轉介平台。
- 批評草案第 15 條「由公權力強迫資遣私校教職員」,且資遣費僅為提存於私校退撫儲金個人帳戶,無額外資遣費,建議應有優退或失業給付機制。
黃英霓 前參事 行政院法規會
- 表示曾參與本條例草案研擬,討論時最著重教職員工權益保障,其次是學生受教權,最後是辦學者處理。
- 坦承教育部及各部會處理私校退場看似消極,但因私校法諮詢會組成多元,意見分歧,常拖延特急案件處理。
- 強調本草案立法急迫性,因專案輔導學校需快速處理,但缺乏法律依據限制財務利用或接管,呼籲立委提出更好的政策或配套以完成立法。
林麗珊 會計主任 中華大學
- 指出當前問題在於少子化導致的經濟供需失衡,學雜費減少影響教學品質,應決定是否讓辦學不佳學校繼續存在或退場。
- 質疑將私校全部比照公益事業,可能引發其他產業也要求政府接管。
- 指出條例第 17 條已將老師債權受償順序優先於普通債權及無擔保債權,對老師債權有保障。
- 提醒轉型後老師專業能否繼續生存是問題,政府應協助老師轉型。
- 支持 3,000 人學生數標準是考量學校固定成本,維持基本運作功能。
- 建議教育部應考量註冊率因「寄存」而虛高問題,並在第 7 條財務部分訂定細部規範及考核依據。
李岳牧 助理教授 景文科技大學通識中心
- 強調條例應重視學校資產、學生受教權及教職員工作權三權。
- 認為條例對學生轉學缺乏具體作法,應在授權命令中多著墨,並參考日本經驗提供經費補助、學分抵免等協助。
- 建議專業團體應廣納各界意見,包括學生,參考韓國大學結構改革會模式,提升信任度。
- 指出預警制度應更詳細,並建議將生師比納入教學品質考量,若調降生師比,許多學校可能不需退場。
- 呼籲應探討私立大學整併問題,提供誘因協助整併以提升教學品質和經營績效。
戴伯芬 教授 輔仁大學社會系
- 批評教育部在大學過剩情況下仍核定技專升格大學,顯示其角色錯亂。
- 建議應在行政院層級下成立跨部會局科室,統理高教轉型問題,因其涉及文化部、衛福部及地方政府業務。
- 主張退場輔導要件應有明確期限而非開放性輔導,避免學校以拖待變。
- 認為教育部應在退場機制前,對有違學生受教權的大學展開整頓,建立預警機制並直接扣除招生員額。
- 強調退場基金不應概括承受學校債務,若學校有錢應求償。
- 呼籲應將年金轉銜問題納入教職員保障,解決私校老師「年金孤兒」困境。
- 建議釐清校地來源(私校自購、公部門取得、租借),不同來源應有不同處分方式,並賦予教育部更多「武器」以有效執行。
吳昌倫 研究員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法務中心
- 認為本法第 7 條專案輔導條件過於寬鬆,積欠工資 3 個月以上應直接接管或解散。
- 主張轉型時校產應主要用於教育相關用途,限縮轉型為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的範圍,避免稀釋教育經費。
- 支持應有跨部會處理機制,而非僅由教育部主導。
- 力促專案輔導程序董事會增設勞工董事及監事,以強化監督並保障教師權益。
- 批評第 9 條董監事不支薪條文,但仍可支領高額車馬費及出席費(每年最高 350 萬元),建議應更嚴格限制。
- 要求第 11 條學生權益保障應以法律明定重要事項,而非宣示性條文。
- 建議第 17 條教師薪資、資遣費受償順序應比照私立學校法第 27 條「最優先受清償」或勞基法第 28 條「與第一順位抵押權相同」,以保障教師權益。
吳明孝 助理教授 義守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學系
- 質疑草案第 5 條、第 13 條排除私立學校法「私立學校諮詢會」職權的理由,認為諮詢會具多元代表性,排除機制不明。
- 探討是否容許私校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認為學校財團法人原始捐助目的與新事業不同,同一董事會繼續持有資產有待商榷。
- 指出條例最大的爭議在於「退場誘因」可能造成「道德風險」,使私校無心辦學,藉改辦名義從私校法管制中解套,繼續持有資產。
- 建議核定改制、認定專案輔導學校、命停辦等程序應採「聽證程序」,確保公共監理與審查透明度,並落實利害關係人參與。
- 建議第 6 條受規範主體應明定為主管機關,課予法定作為義務,確立不作為的國家賠償責任。
- 建議對違反改善措施的學校法人及董事會自然人增訂罰則。
- 指出私校教職員資遣費僅為老年經濟保障的提撥,非失業風險補償,建議應另行規定資遣給付以緩和失業風險。
湯仁忠 副教授 亞太創意技術學院
- 證實亞太創意技術學院因董事會更迭,導致 1 年半內 60 位老師離職、700 位學生離開。
- 批評新進董事會團隊對教育不擅長,用私人企業模式經營學校,甚至有內部簽核流程直接給董事長。
- 指出學校要求日間部學生轉學,導致學生面臨人際不適應、學分無法抵免、延畢及額外費用等問題,且教育部協助不足。
- 反映台灣高教人才流失問題,因學校辦學不佳,好老師被大陸挖角。
- 指出學校為節省經費,不該併的課也併,導致老師被迫離開,教學品質下降。
- 批評教育部對專案輔導學校輕易放水,僅要求土地信託和償還積欠薪水,對學生輔導、老師轉職輔導及疑義金錢投入等問題未能有效解決。
- 控訴董事會「輸了不認帳」,否決校長遴選委員會結果。
相關後續
- 委員會將會將公聽會上所有學者專家與委員所提意見綜合歸納、彙編成冊,作為審查「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特定議案的參考。
- 教育部將納入各方建議於未來法案審查時的重要參考,並在母法立法後,針對輔導學校認定、董事派任、轉型改辦辦法、轉型基金使用、財產捐贈、師生轉學轉介等訂定相關配套子法執行。
- 教育部承諾將會更留意區域教育資源不足的問題,並在處理轉型退場時,在解決學生區域就學問題與政府財務負擔之間求取平衡點。
- 教育部將從下個學年度起將外籍生計入學校人數計算,同時也會納入生師比。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3101
- 卷/期/冊
- 107/31/1
- 發布日期
- 2018-04-26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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