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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及相關配套附帶決議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8-03-30

本次黨團協商針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進行討論,重點聚焦於產品定義、成分標示、商業機密保護、違規下架標準及小型製造場所之排除。朝野立委提出多項修正動議與附帶決議,衛福部食藥署針對各項疑慮做出說明,並同意相關附帶決議內容,最終全案照協商版本通過。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行政院版及委員提案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審查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釐清產品定義、成分登錄、商業機密保護、商品下架要件及小型場所適用範圍。

相關爭議

  • 成分標示與商業機密:李彥秀擔憂要求業者完全註明成分可能洩漏商業機密,食藥署回應成分含量由大到小排序,小於 1% 者可不標示。
  • 商品下架封存要件:李彥秀質疑疑似違規即要求下架將嚴重影響業者商譽,應明確訂定標準,食藥署說明下架為必要的暫時性管制措施,會基於足夠證據審慎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建議將非藥用牙膏、漱口水納入化粧品管理並明確註明品項,以與國際接軌。
  • 指出化粧品部分成分涉及商業機密,詢問若廠商不願完整登錄之處理方式。
  • 認為商品下架標準應更明確,避免因疑似違規而影響業者商譽。
  • 提出分階段以輔導代替強制,給予產業界至少 5 年過渡期之附帶決議。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詢問食藥署對於第四條「一定規模」的定義,確認社福團體、社區或部落自製少量化粧品是否納入規範。
  • 建議修法通過後衛福部應廣為宣傳,避免業者在不知情下違法。

相關人員回應

吳秀梅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

  • 說明第三條已將產品定義修訂為施以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等製劑,已涵蓋多數產品。
  • 說明第四條「一定規模」將明定小型製造場所規格,庇護工廠、監獄或社福團體等未達工廠登記規模者將不列入適用對象。
  • 說明成分標示不會要求公布商業機密配方,含量小於 1% 者可不標示,並訂有各類產品執行時程。
  • 說明第十五條下架封存為必要的暫時性管制措施,主管機關會審慎依據證據處理。
  • 表示接受李彥秀提出之 3 項附帶決議。

相關後續

  • 李彥秀所提之 3 項附帶決議經文字微調後均獲得衛生福利部同意接受。
  •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照協商版本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73202
卷/期/冊
107/32/2
發布日期
2018-04-27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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