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與財團法人法草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3-28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及「財團法人法草案」等多項併案,其中「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經逐條討論並修正後審查完竣,將提報院會公決。而「財團法人法草案」因爭議較大,主要聚焦於宗教團體是否適用、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回復」條款,以及董監事資格與管理密度等,決議不進入逐條審查,將另排公聽會以廣納各界意見。
討論事項一
邀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施能傑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主要涉及公務人員制度、預算凍結報告、以及高階文官團制度規劃等議題。
- 會議中亦有委員針對獄政改革、檢察官輪調制度、假性財產性犯罪濫訴、檢察官濫權訴訟等具體司法改革議題進行質詢。
相關爭議
- 台中監獄教化科長濫用職權要求受刑人寫論文:黃國昌委員質詢法務部對此案的調查進度、懲處方式及是否涉及貪污治罪條例,要求法務部毋枉毋縱。
- 一、二審檢察官輪調改革跳票疑慮:黃國昌委員質詢法務部關於檢察官輪調改革方案的決策過程與進度,質疑法務部內部封殺改革方案,並要求法務部聽取基層檢察官心聲。
- 檢察官自身濫訴問題:黃國昌委員揭露有高檢署檢察官針對鄰里糾紛濫訴,並要求檢察事務官依其指示詢問,質疑其濫用權勢,要求法務部處理。
- 陳前總統保外就醫行為規範:吳志揚委員質詢陳前總統陳水扁屢次違反保外就醫規定,要求法務部嚴守標準,避免特權,並明確下次違規的處置措施。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要求法務部徹查台中監獄教化科長涉嫌要求受刑人代寫論文一事,並追究是否涉及貪污,要求提供處理報告。
- 質疑法務部對一、二審檢察官輪調改革方案的決策過程不透明,擔憂改革跳票,呼籲聽取基層檢察官心聲。
- 揭露高檢署檢察官濫訴鄰里糾紛並指示檢察事務官詢問,質疑其濫用權勢,要求法務部處理。
- 質疑前法務部部長關於台美引渡的說法有誤,並關切台美引渡條約的協商進度。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關切陳前總統陳水扁屢次違反保外就醫規定,要求法務部嚴守標準,明確違反規定的後續處理方式,避免特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關切一、二審檢察官輪調改革進度,強調基層檢察官人力吃緊,應全面考量,並確保被害人訴訟參與權益。
- 指出檢察官案件量分布不均,基層負擔沉重,要求法務部研議解決方案。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提醒法務部應重視國際洗錢防制評鑑,加速相關法案立法。
- 關切兩岸司法互助現況,特別是詐欺犯遣返問題,並質疑台灣詐欺犯遍布全球的現象。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回應台中監獄論文案正在調查中,承諾毋枉毋縱,並將研究是否涉及不正利益。
- 表示一、二審檢察官輪調改革方案尚未定案,仍在研議中,會考量基層檢察官意見及金字塔訴訟結構。
- 承認假性財產性犯罪造成基層檢察官辦案負擔,已在處理減少此類案件。
- 澄清台美間無引渡條約,但有司法互助機制,並說明兩岸司法互助在遣返人犯方面仍處低迷。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 委員林為洲及許智傑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審查「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制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以建立一套完整、透明的刑事司法互助機制,取代現行法規不足之處,以有效打擊跨境犯罪,並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第三輪相互評鑑的要求。
- 討論核心包括強化證據取得、文書送達、搜索、扣押、犯罪所得沒收與返還等協助事項,並確立互惠原則及拒絕協助的事由。
相關爭議
- 證據能力與被告權益:周春米委員擔憂通過此法後,境外取得的證據可能被法院採納,但被告難以對證人進行詰問,影響訴訟辯護權益。
- 互惠原則的實踐:黃國昌委員質疑法案中互惠原則的具體落實機制,建議應明訂我國可要求請求國提出未來互惠的保證,否則可拒絕協助。
- 兩岸司法互助困境:多位委員關切法案對兩岸司法互助的實質影響,特別是台灣詐欺犯被遣送中國審判的問題,以及法務部在爭取人犯回台方面的作為。
- 引渡條約的缺乏:委員們指出法案不包含引渡機制,質疑在無引渡條約的情況下,能否有效追緝潛逃海外的權貴或犯罪嫌疑人。
- 外交困境與國際壓力:許毓仁委員擔憂台灣因詐欺案頻傳可能面臨部分國家取消免簽待遇的危機,質疑法務部與外交部的應對能力。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法案在缺乏引渡條約下,能否有效追回海外犯罪者,尤其在台美之間。
- 建議在拒絕協助的條款中,應明確增列「請求方未提出互惠之保證」作為得拒絕協助的要件。
- 關切法案對電信詐欺犯的實質打擊效果,以及與美方引渡協定的談判進度。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擔憂境外取得證據的證據能力,可能影響被告的詰問權與防禦權,呼籲司法院審慎考量。
- 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確保在司法互助法案通過後,能平衡證據採納與被告訴訟權益。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強調現行「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已過時,急需制定專法以符合國際司法互助趨勢。
- 關切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在實踐中出現的單向問題,要求法務部重新檢討,確保雙向互惠。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以香港情侶命案為例,凸顯在無引渡協議下,跨境犯罪追訴的困境。
- 詢問法案中關於港澳及中國地區準用規定的範圍,是否包含人犯引渡。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強調本法案對台灣通過APG洗錢防制評鑑的重要性,並關切國際詐騙案件對台灣國際形象的影響。
- 詢問法務部目前與哪些國家有實質司法互助,以及兩岸司法互助在遣返詐欺犯方面的低迷現狀。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質疑本法通過後對遣送至大陸的電信詐欺犯的實質影響,以及對岸的回應狀況。
- 擔憂因電信詐欺問題,台灣可能面臨部分國家取消免簽待遇的危機,要求外交部說明評估情況。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說明本法旨在提供國際司法互助法源,因應APG評鑑,並補充現行法律不足。
- 澄清本法不包含引渡,引渡法正在草擬中。
- 承認兩岸司法互助在人犯遣返方面仍有困難,但其他協助(如文書送達)仍正常運作。
- 同意將在第10條第2項第3款增列「互惠之保證」作為得拒絕協助的事由。
葉麗霞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表示本法規範程序事項,證據能力判斷仍依國內訴訟法規定,並提及最高法院相關決議及刑事訴訟法研修會的討論。
- 說明司法院將在「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通過後,研議修正「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以排除刑事案件適用。
蔡秋明 法務部國兩司司長
- 解釋互惠保證是請求書必要記載事項,若對方未提出可拒絕協助,但此決定涉及國際情勢判斷。
- 說明與美國談判引渡協定主要卡在「國人不引渡原則」、協定名稱及雙重可罰原則等問題。
陳首翰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專門委員
- 評估目前電信詐欺案不會對台灣的免簽待遇造成影響,並已請外館持續關注。
相關後續
-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經逐條討論,並通過多項文字修正及黃國昌委員等提出的第10條第2項第3款修正動議,審查完竣。
- 本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無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補充說明。
- 本案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財團法人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制定「財團法人法」以彌補民法規範不足、建立財團法人資訊公開及財務管理機制,並區分政府捐助與民間捐助財團法人的監督密度,以防制洗錢並健全財團法人運作。
- 核心爭議點在於宗教團體是否應納入本法規範,以及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回復」為政府捐助性質的條款爭議。
相關爭議
- 宗教團體是否適用:內政部與多位委員主張宗教團體性質特殊,應排除適用財團法人法,待「宗教團體法」完成立法;法務部則認為若無特別法排除,宗教財團法人應適用本法,主席段宜康委員則強調宗教團體更應受嚴格監督。
- 政府「回復」財團法人爭議 (第69條):賴士葆委員等質疑第69條允許政府捐贈財產補足差額,使轉為民間性質的財團法人「回復」為政府捐助,是「強奪民產」或「侵犯財產權」,法務部解釋為非強制,而是提供政府編列預算再增加捐贈的機制。
- 董監事資格與解除職務過嚴 (第29、42條):曾銘宗委員認為部分條文對董監事解除職務及消極資格的規定過於嚴格,甚至比銀行董監事還嚴,不符比例原則,尤其若適用於宗教團體將引發反彈。
- 主管機關定位與權責分散:吳玉琴委員建議應設立統一的中央主管機關(如內政部)來統籌管理財團法人事務,而非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散管理,內政部則表示人力與量能不足。
- 「公序良俗」用語爭議:尤美女委員建議將條文中「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用語修正為更明確的「歧視性、仇恨性」,以避免法律概念不明確的問題。
- 罰鍰金額與洗錢防制脫鉤:尤美女委員指出財團法人法中未申報的罰鍰金額與洗錢防制法差距過大,建議配合修正,法務部表示將再斟酌。
- 日產財團法人定位:委員們關切如糖協、電協等接收日產成立的財團法人,其性質與監督方式應如何界定,是否應視為政府捐助。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強烈反對財團法人法擴大認定政府捐助範圍及第69條的「強制買回」設計,認為是「強奪民產」、違憲,侵犯財產權。
- 主張宗教團體應排除適用財團法人法,呼應內政部意見。
- 建議第69條應增訂「經財團法人董事會特別決議同意後」的但書,確保財團法人自主權。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批評民進黨執政後推動的法律案(如黨產條例、促轉條例、財團法人法)旨在「沒收」民間財產,而非實質監督。
- 指出財團法人存在避稅、政府安插人事、成為母財團賺錢工具等問題,但認為行政院版擴大認定政府捐助並強制買回的設計不恰當。
- 呼籲召開更多公聽會,讓各界聲音充分表達,尤其宗教團體、醫療機構等特殊性財團法人應有區別監督。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建議在社會疑慮未消除前,不宜貿然制定此法,應先釐清財團法人受法律管制不足之處及涉及範圍。
- 強調財團法人成立目的為公益,應強力監督其公益性,而非所有權歸屬,並質疑政府「巧取豪奪」民間財產的疑慮。
- 建議由其擔任召委時召開公聽會,以凝聚社會共識。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調制定財團法人法是為因應國際洗錢防制評鑑,提升公司及財團法人透明度,並非「掠奪財產」。
- 說明財團法人法歷經多屆立法院都未能完成立法,指出國民黨過去的阻撓。
- 建議本次財團法人法可暫不納入宗教團體,但其他爭議條文應理性討論。
- 指出賴士葆委員過去曾提案支持政府「回復」公設財團法人的條文,批評其前後不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支持財團法人財務與資訊公開透明,認為這是公益與免稅的必要條件。
- 建議財團法人法應設統一的中央主管機關(如內政部),以解決權責分散問題。
- 關切財團法人整併與轉型問題,特別是社會福利機構法人,建議法案應納入轉型設計,並釐清與現行老服法、身權法等特別法的適用關係。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強調財團法人法應區分政府捐助與民間捐助,並分級管理,以解決現行僅依行政規則管理的問題。
- 建議公設財團法人應在捐助章程中明定存續期間或解散事由,並採事前明定與事後彈性延長的折衷退場機制。
- 指出馬政府時期已制定多項行政規則監督公設財團法人,但因缺乏上位法源,監督力度不足。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強調現行民法對財團法人規範不足,導致許多不肖財團法人利用其封閉性規避監督,呼籲儘速完成立法。
- 主張不論何種類型財團法人,都應要求財務公開透明、人事換血及主管機關有效監督。
- 批評過去多屆國會未能完成立法是遭到「技術性杯葛」,要求勿再虛耗時間。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指出過去許多政府捐助基金會淪為私產,被少數人把持,應立法防止假公益之名圖私利。
- 主張禁止財團法人分配盈餘、董監事利益衝突,並限制董監事親屬關係,確保其專業性。
- 認為應追回過去被強取豪奪的財團法人資產,並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指出民法對財團法人規範不足,不符法律保留原則,且未區分捐助來源,導致無法有效監督公務預算捐助部分。
- 支持第69條關於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回復」的規定,並指出賴士葆委員過去亦曾提出類似條文,批評其前後不一。
- 強調財團法人法立法是為因應APG洗錢防制評鑑,應儘速通過。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財團法人法回溯擴大政府財團法人範圍的作法過於武斷,恐藉立法權強搶公益財產,引發「敵意併購」批評。
- 擔憂此例一開,政府未來可能修法買回其他轉投資事業,並認為政府介入過多管理將導致政治酬庸。
- 質疑內政部報告中排除宗教財團法人適用部分條款的合理性,認為其法案五進五出是因宗教團體對財務公開有疑慮。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原則贊成制定財團法人法,但希望將宗教法人排除適用。
- 質疑第29條、第42條關於董監事解除職務及消極資格的規定過於嚴格,不符比例原則,甚至比銀行董監事還嚴格。
- 質疑第69條關於3年內補足差額的規定,其差額計算標準(以登記金額而非淨值)不合理,恐引發爭議。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主張財團法人法應排除宗教財團法人,因其以宗教信仰為主,應有更多自主空間,強制公開奉獻名單等資訊不合理。
- 批評行政院在審查前未就宗教團體適用問題達成共識,應主動決定排除宗教財團法人。
- 質疑法案溯及既往的條款,認為過去依法成立或因民間捐助增加而改變性質的財團法人,不應被強制「回復」為政府捐助性質。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強調宗教團體更應受嚴格監督,質疑內政部以釋字第573號解釋為由,主張排除宗教財團法人適用財務公開、董監事任期等規範的不合理性。
- 批評內政部在制定宗教團體法上的怠惰,導致財團法人法必須處理宗教性質財團法人,並指出若對宗教團體退縮,將無法要求其他民間基金會接受監督。
- 要求行政院應拿出政策態度和價值,不應對宗教財團法人例外處理,或至少在宗教團體法未立法前,應先納入財團法人法規範。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說明財團法人法旨在健全管理、防制洗錢,並區分政府捐助與民間捐助財團法人監督密度。
- 澄清第69條並非強制收歸國有,而是提供政府在政策目的仍存在時,透過捐贈增加持股比例的機制,且需考量財團法人意願。
- 解釋宗教團體法與財團法人法曾分工研擬,因宗教團體法暫停,故財團法人法未排除宗教團體適用,但會尊重委員意見考量是否排除。
- 承諾將再思考第29條、第42條董監事解除職務及消極資格規定的比例原則問題,並檢討罰鍰金額是否配合洗錢防制法調整。
- 說明本法與民法關係,本法為特別法,未規定事項仍適用民法。
邱昌嶽 內政部次長
- 表示內政部作為宗教團體主管機關,虛心傾聽宗教團體意見,因宗教團體對財務公開等內容有疑慮,故宗教團體法草案暫停。
- 主張宗教團體性質特殊,應排除財團法人法中財務公開、董事任期、董事長產生方式等規範,繼續適用民法,以符合憲法保障宗教自由。
- 承認內政部目前人力與量能不足以專責擔任所有財團法人的中央主管機關。
- 說明目前宗教團體有寺院宮廟、宗教性財團法人、宗教社團三種樣態,若無專法,宗教性財團法人將適用財團法人法。
何佩珊 行政院副秘書長
- 鄭重報告行政院絕對支持所提出的行政院版財團法人法,強調對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採高密度管理,對民間捐助採低密度管理。
- 表示尊重委員會審查過程所產生的結果,並提醒各部會應堅持行政院立場。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決議,財團法人法之審查不進入逐條,將排定下下周(最快4月9日)處理。
- 下星期一將由吳志揚委員擔任召委,召開公聽會,將公聽會結果作為審議參考。
- 臨時提案「財團法人法草案」不進行逐條審查,俟召開2場公聽會後再審查,主席裁示因已達成協議,本案不予處理。
討論事項四
將運動產業納入國民旅遊卡核銷範圍 (提案第一案)
核心議題
為維護公務人員心理健康,紓解工作壓力,建議將運動產業相關業別納入國民旅遊卡核銷範圍,以鼓勵公務人員參與運動休閒活動。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提案鑑於公務人員心理壓力日益增加,建議將運動產業納入國民旅遊卡核銷範圍,以維護公務人員心理健康並建立紓壓管道。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支持將運動產業納入國民旅遊卡核銷範圍,以維護公務人員心理健康。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支持將運動產業納入國民旅遊卡核銷範圍,以維護公務人員心理健康。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儘速會同相關機關研議,並於3個月內將研議結果函復提案委員。
討論事項五
高階文官團制度規劃進度 (提案第二案)
核心議題
鑑於行政院擴大政治任命三級機關首長引發爭議,且我國高階文官面臨專業能力侷限、培育歷練不足等問題,建議借鑒OECD國家經驗,規劃「高階文官團」制度以引進更多專業人才並提升高階文官競爭力。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行政院擴大政治任命引發爭議,建議銓敘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劃「高階文官團」制度,以引進更多專業人才並解決高階文官現存問題。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支持規劃「高階文官團」制度。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支持規劃「高階文官團」制度。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支持規劃「高階文官團」制度。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請銓敘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本會期結束前,研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3301
- 卷/期/冊
- 107/33/1
- 發布日期
- 2018-04-30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