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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數據應用、隱私與罰則爭議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3-29

LawTrace 法律歷程:統計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統計法修正草案」,核心議題涵蓋統計調查的罰則合理性、民眾隱私保護、數據整合應用及政府統計數據的準確性與呈現方式。會議中,立法委員與主計總處就人口普查週期、CPI計算方法、低薪現況及政府基金管理等議題進行廣泛質詢與討論。最終,多項條文經協商修正通過,並要求主計總處就特定議題提出書面報告或研議。

討論事項一

調降現股當沖交易之證券交易稅稅率對資本市場發展及稅賦公平性之影響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本次專題報告旨在探討調降現股當沖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對臺灣資本市場發展與稅賦公平性可能造成的影響。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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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秉叡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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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士葆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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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秀燕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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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鴻泰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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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明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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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宛如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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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榮璋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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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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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正亮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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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昌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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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義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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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建國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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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明才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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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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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易餘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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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顧立雄 主任委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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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虞哲 部長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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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期限內送交各相關委員。

討論事項二

臨時提案:研議抵減大陸股市磁吸效應及提升臺灣資本市場競爭力

核心議題

  • 本提案旨在應對大陸證券市場IPO政策改變,吸引台商赴陸掛牌造成的「磁吸效應」,擔憂臺灣資本市場邊緣化。
  • 建議研議台港通、台滬通或與其他證券交易所合作的可行性措施,以提升臺灣資本市場成交量、流動量與國際競爭力。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提案研議台港通、台滬通或與其他證券交易所合作措施,以抵減大陸股市磁吸效應,提升臺灣資本市場競爭力。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研議台港通、台滬通或與其他證券交易所合作措施,以抵減大陸股市磁吸效應,提升臺灣資本市場競爭力。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提案研議台港通、台滬通或與其他證券交易所合作措施,以抵減大陸股市磁吸效應,提升臺灣資本市場競爭力。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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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1案通過。

討論事項三

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為彙總整理並提報院會審查「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草案」。
  • 內容包含營業與非營業預算的籌編原則、重要內容、審查經過及總結果,並針對部分委員會尚未提交審查報告的項目進行說明。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審查總報告草案照案通過,請議事人員儘速提報院會討論。
  • 對於部分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經濟、教育及文化、財政、交通委員會)尚未送達的審查報告,待送達本委員會後,請議事人員彙總整理,並逕予提報院會併案討論。

討論事項四

審查「統計法修正草案」案 (含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陳賴素美等33人、委員賴士葆等21人、委員許淑華等16人提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多個版本的《統計法》修正草案,旨在提升政府統計效能、優化統計調查環境、強化資料保密及應對數位科技發展。
  • 討論重點包含統計調查的範圍定義、罰則合理性、個資保護、統計資料發布規範,以及如何運用大數據提升統計品質及政府決策功能。

相關爭議

  • 統計法適用範圍:行政院版排除「意向性調查」及「學術研究統計」,但有委員質疑此範圍過於寬鬆,可能導致政府機關規避法律規範,且意向調查對政策制定仍具參考價值。
  • 統計調查罰則合理性與憲法疑慮:草案增訂規避、妨礙或拒絕統計調查的罰則,委員質疑其金額過高、是否違反比例原則、侵害人民隱私權與自由權,並擔憂執法認定標準模糊。
  • 統計資料蒐集與隱私:主計總處希望取得各機關原始資料(low data)以進行大數據串聯分析,但委員擔憂將各部會資料整合成單一資料庫,恐大幅增加個資外洩風險,並質疑其必要性。
  • 人口普查週期:賴士葆委員主張將人口普查頻率從10年縮短為5年,認為10年變化過大,但主計總處考量人力物力成本,傾向維持10年普查並搭配5年大數據推估。
  • CPI計算與民眾感受:多位委員質疑主計總處公布的CPI數據與民眾實際生活感受脫節,尤其在電價、物價上漲及房價未納入CPI計算等問題上,認為未能真實反映民生負擔。
  • 薪資統計準確性:委員質疑平均薪資數據與青年低薪現況不符,認為應更重視中位數薪資,且非經常性薪資佔比過高導致薪資不穩定,並對薪資調查方法真實性提出質疑。
  • 政府基金數量與管理:有委員質疑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中的非營業特種基金數量過多(如衛福部42個),認為應整併以利管理,避免預算監督流於形式,並擔憂其執行率與綁樁疑慮。

立法委員發言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旨在提升政府統計效用,促進資料運用,發揮決策功能,並結合資訊應用再造行政效能,因現行統計法已40年未修訂。
  • 主張增列立法目的以落實數位政府目標,明定主計機關職權義務,並要求各機關蒐集資料應數位化並主動公開發布。
  • 建議實施統計調查分級制並訂定罰則,增列統計人員及組織章節確保統計專業性與獨立性。
  • 呼籲臺灣統計資料應以縣市別區分呈現,並強化有效樣本,以貼近實際狀況並擴大地方政府運用。
  • 建議主計總處應參考日本經驗,成立類似「統計改革推進辦公室」的機制,以統一調配人員培訓與技術升級。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重點為將人口普查週期從10年改為5年,以應對社會快速變遷。
  • 建議調整人民配合調查的罰則,認為現行法罰則過重且「規避」定義主觀,應刪除「規避」字眼並區分個人與法人罰鍰金額。
  • 質疑民間經濟機構對GDP走勢的預測與主計總處不同,擔憂中美貿易戰、新台幣走強等「黑天鵝」對台灣經濟的影響。
  • 質疑主計總處為美化數字,將電價占CPI比重從2.2%降至1.27%,影響物價指數真實性。
  • 要求主計總處提供電價漲3%影響CPI 0.08%的計算方式與CPI權重調整機制報告。
  • 質疑前瞻計畫執行率低,恐淪為選舉綁樁工具,要求審計長列席說明。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認同統計法修法必要性,強調大數據與人工智慧發展對統計資料庫的需求。
  • 質疑統計調查罰則的合理性,要求主計總處提供他國罰則標準,並擔憂罰則可能侵害個人隱私與自由。
  • 引用美國人口普查套問公民身份遭12州拒絕的案例,強調統計調查應尊重人權,避免政治操作。
  • 主張統計法施行細則應送立法院審查,而非僅報備,因其牽涉憲法問題。
  • 強烈質疑電價上漲對CPI影響僅0.08%的計算邏輯,認為主計總處未區分住宅與工商業用電對物價的真實影響。
  • 建議第10條有關5年推估人口普查資料應以行政命令處理,不宜入法,因普查與推估的統計學定義不同。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質疑統計法草案中「規避」的定義模糊,可能導致無意行為被處罰,建議釐清行政罰的要件。
  • 關切電價調整對CPI的影響計算方式,並指出媒體報導方式可能造成民眾恐慌。
  • 建議政府應考慮運用平均電價基金吸收電價調漲,而非直接調整電價,以避免影響台電員工年終獎金的連動問題。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關切青年低薪困境,引用民調指出青年薪資倒退17年,多數為青貧族,2成2是月光族。
  • 質疑主計總處提出的平均薪資成長數據無法反映青年實際感受,要求政府提出具體改善青年困境的方案。
  • 批評政府機關帶頭低薪(大學畢業2萬多元),無法期待民間企業提高起薪,並質疑主計總處建議青年找高附加價值工作是「練肖話」。
  • 要求主計總處提供政府調薪帶動民間調薪的具體統計數據,並批評政府效率太差導致數據公布延宕。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支持將罰則提升至母法,但建議主計總處應加強政策說明,避免民眾誤解。
  • 關切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的計算方式,並建議應持續公布「所得層級別的消費者物價指數」以更貼近民眾實際感受。
  • 指出電價調漲對CPI影響有限,因80%住宅及80%商店用電未受影響,呼籲店家不應以此為由調漲物價。
  • 建議主計總處應將CPI權數轉換方式向工程單位說明清楚,避免跨年合約計算混亂。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質疑電價上漲3%導致CPI年增率增加0.08%的評估可能高估,因部分用戶未調漲且店家未必完全轉嫁成本。
  • 質疑CPI中「住」的價格僅調查房租而非房貸,未能真實反映九成有房貸民眾的壓力,建議應納入房價考量。
  • 要求主計總處提供CPI權數結構調整的紙本說明,並探討未來是否每年調整以反映經濟變化。
  • 肯定統計法修正可促進跨部會資料交換,但關切臉書個資外洩事件後,政府如何確保大數據資料交換的安全性與防範駭客攻擊。
  • 建議資料交換應去個人識別化,並在資料進入主計機關後,能透過參數變動即時跑出相關數字,而非需額外整理。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主計總處對今年GDP成長率的預估,認為第一季可能是高峰,後續將遞減,並擔憂中美貿易戰的負面影響未被充分考慮。
  • 要求主計總處精確估計中美貿易戰對台灣經濟的影響,特別是考慮到台灣對中港出口與出超的龐大數字。
  • 質疑統計法第二條排除「意向性調查」的合理性,認為其他國家並未排除,且政府用公帑進行的意向調查應受規範。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統計法第二條,將排除範圍限縮為「專為意向性之調查」,而非所有含意向性問題的調查。
  • 質疑國發會「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民意調查作業要點」的法律依據不足,建議應制定行為法以規範意向調查,並強化受訪者個資保護。
  • 修正第17條與第18條,刪除「各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的強烈文字,改為「各機關應予配合」,以避免機關間配合義務的爭議。
  • 修正第18條,將資料提供排除範圍擴大至「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提供之資料」,以更周全地保障機密與個人資料。
  • 提醒主計總處應加強相關人員處理特殊資料的敏感度訓練,並確保當事人書面同意運用資料時能清楚知悉用途。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青年快樂指數及低薪問題,認同副主計長「製造業外移、服務業低薪拖垮整體薪資」的說法。
  • 質疑GDP作為經濟發展指標的不足,認為其無法反映百姓無感、所得分配不均等問題,並提出蚊子館建設對GDP的虛增。
  • 建議統計法修法應納入幸福指數等非量化指標,以更全面衡量國家發展。
  • 質疑統計法增訂罰則與隱私權意識高漲的矛盾,擔憂受調查者因不答復而受罰違反比例原則。
  • 關切臉書個資外洩事件後,統計法對調查資料的保密措施是否足夠嚴謹,並詢問外網是否可連結資料庫。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闡述統計與調查密不可分,擔憂統計調查權力過度擴張可能變成「中統局、軍統局」式的侵犯。
  • 肯定統計法修法排除學術研究調查與意向性調查,但建議意向性調查仍可透過科學方法具備客觀參考性。
  • 強調臺灣擁有世界上最完整的健保資料庫,應善用大數據資料庫,並呼籲配合統計法修正,個資法也應思考如何在保護隱私下運用大數據於社會公益。
  • 要求確保各機關提供給主計總處的執行職務紀錄或行政查報資料的真實性,避免「垃圾資料產生垃圾統計」。
  • 建議主計總處與國發會應共同研究調查方法,將被排除的意向性調查透過質化、量化方式納入面訪統計中。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臺灣薪資結構中非經常性薪資佔比過高,導致薪資水平看似較高但實質固定薪資偏低,建議政府應努力解決此問題。
  • 批評主計總處澄清富比世報導的薪資新聞稿未在其官方網站公布,要求改進統計資訊公開方式。
  • 提案修正統計法第16條,要求統計項目預告發布後,除重大情事外不得任意變更,且列管項目變更須經中央主計機關核定。
  • 質疑統計法增訂罰則對降低拒訪率的成效,建議可考慮獎勵制度而非僅處罰。
  • 建議統計調查應加入年齡資訊,以利分析各年齡層負擔,並質疑主計總處訪查員證件防偽措施的有效性。
  • 關切統計法對調查人員違反保密義務的處罰是否足夠明確與保障受訪者權益。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M型化社會下,統計數字如何客觀公允反映貧富懸殊問題。
  • 詢問主計總處對地下經濟規模的掌握程度,以及網路上大量交易是否納入統計。
  • 關切青年低薪現況,詢問政府如何解決22K問題,並呼籲主計長對青年提出期許。
  • 擔憂電價調漲可能引發萬物飆漲的連鎖效應,特別是民生必需品,要求政府嚴密監控物價。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批評現行統計方法仍停留在「遠古時代」,質疑實地訪問調查方式的真實性與人民對普查的抗拒。
  • 建議應推動電腦填報等數位化方式,並簡化問卷設計以提高填報率與資料真實性。
  • 指出薪資統計中平均數與中位數的落差,以及總薪資包含非經常性薪資導致民眾對4萬7千元數字無感,建議政府應更清楚說明。
  • 肯定政府資訊整合(如自然人憑證)的大數據潛力,但關切勞健保投保金額上限可能導致薪資數據失真,仍需實際調查佐證。

相關人員回應

朱澤民 主計長 行政院主計總處

  • 同意統計法已46年未修訂,有修法必要以應對網路科技發展與大數據應用趨勢。
  • 說明行政院版統計法修正草案重點,包括強化行政資料統計功能、優化統計調查環境、加強個別資料保密及提升統計資料發布規範效力。
  • 回應委員質疑統計調查罰則,表示罰則旨在獲取資料而非處罰,實務上以勸導為主,46年來僅處罰1件,但無罰則會增加拒答率。
  • 表示尊重立法院對施行細則審查的決議,並同意將「規避」從罰則中刪除,且罰鍰金額可區分個人與團體並降低個人罰鍰。
  • 澄清GDP成長率預估仍為上升趨勢,但增速可能放緩,並表示會持續關注中美貿易戰等不確定因素對經濟的影響。
  • 解釋電價上漲對CPI影響的計算方式,並承認原估計0.08%可能高估,已指示重新評估,預計月底前提出說明。
  • 說明CPI中「住」的價格以設算房租而非房貸考量,是依國際慣例,並表示會將房價指數納入國民所得統計評審委員會討論。
  • 承認主計總處在統計調查與大數據判讀人員方面人力不足,但承諾會努力加強培訓與建立人才庫。
  • 說明薪資統計採用平均數與中位數並行,總薪資包含非經常性薪資(如年終獎金),與經常性薪資有約1萬元落差,並承認低薪問題與製造業外移、服務業比重增加有關。
  • 回應委員質疑政府基金過多,表示主計總處立場是希望統收統支,並會持續檢討整併,但部分基金成立依據需修法。
  • 強調統計資料保密措施嚴謹,資料處理環境與外界隔絕,並通過ISO27001及BS 10012驗證,防範駭客攻擊。
  • 同意將人口普查相關資料的5年推估納入附帶決議,並承諾會加強對外說明統計數據,讓民眾更理解。

曾旭正 副主任委員 國家發展委員會

  • 回應意向性調查對統計有意義,主觀感受也可透過科學方法具客觀參考性。
  • 同意未來資料運用將面臨個資法與研究分析的拉扯,並認同臺灣擁有良好數據資料應善用,但受限於個資法。
  • 同意公務機關行使職務留下的紀錄可幫助建立更完整統計,應充分運用這些資料。

劉成焜 參事 法務部

  • 解釋國家機密保護法與統計法競合時,國家機密保護法是特別法,經核定的國家機密資料可不提供。
  • 回應罰則中「規避、妨礙或拒絕」是行政法常見模式,並指出罰鍰金額通常有倍數關係。
  • 提醒將各部會資料整合成單一資料庫的風險,以及統計人員能否承擔軍事機密等高度敏感資料的保密責任。

葉滿足 處長 行政院主計總處綜合統計處

  • 說明CPI權數轉換方式,確保漲跌率不會改變,並承諾向工程單位說清楚計算方法。
  • 解釋第17條「各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的規定,希望能有更大權力向各機關索取資料,以簡化調查、豐富統計內容。

陳憫 處長 行政院主計總處

  • 解釋指定統計調查的實務案例,如物價統計、人力資源調查、受僱員工薪資調查等,皆屬國家基礎性及政策參考數據,故列為指定統計。
  • 說明人口普查每10年1次約花費4億元,農林漁牧業普查約2億元,工商業普查約3億多元。
  • 回應統計調查罰則,說明處罰是針對廠商不願配合薪資調查,經輔導無效後才依行政執行法處以最低罰鍰5,000元。

潘城武 處長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資訊處

  • 說明主計總處在資料安全方面已通過ISO27001認證,並進行實體隔離,且是行政院A級機關,具備應有的資安作為。

相關後續

  • 第一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一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二條照王委員榮璋所提修正動議通過,排除「專為意向性之調查」及「為學術研究而辦理之統計」。
  • 第三條照江委員永昌所提修正動議通過,明確指定統計調查範圍。
  • 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現行條文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均照行政院提案刪除。
  • 第二章章名、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三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十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十四條照江委員永昌所提修正動議通過,要求調查人員應主動告知查證方式並給予查證機會。
  • 第十五條照賴委員士葆等人提案修正通過,明確受查者答復義務。
  • 現行條文第二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刪除。
  • 第四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十六條照江委員永昌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規定統計資料發布應預告,除重大情事外不得任意變更,相關規定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 第十七條照王委員榮璋所提修正動議再修正通過,要求各機關增修行政資料處理系統資料項目或功能時「應予配合」。
  • 第十八條照王委員榮璋所提修正動議再修正通過,規定主計機關要求提供資料時,除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提供者外,「各機關應予配合」。
  • 統計法現行條文第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刪除。
  • 第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五章章名、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六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二十三條照賴委員士葆提案修正通過,將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的罰鍰區分個人/住戶(1,000元至5,000元)與事業單位/機關/團體(1萬元至15萬元),並得按次處罰。
  • 第二十四條照賴委員士葆等人提案修正通過,將屆期未答復或答復不實的罰鍰區分個人/住戶(1,000元至5,000元)與事業單位/機關/團體(1萬元至15萬元),並得按次處罰。
  • 第二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現行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均照行政院提案刪除。
  • 第七章章名、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附帶決議1案通過,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擬定統計法施行細則後,送本院財政委員會審查。
  • 附帶決議2案通過,規定本法通過後,至少每5年運用各項公務登記及調查資料推估統計人口普查相關資料。
  • 所有審查完竣的法案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主席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73401
卷/期/冊
107/34/1
發布日期
2018-05-01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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