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都更、危老重建條例及公投法運作檢討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4-02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多項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修正案,並聽取中央選舉委員會就公民投票法修正後運作狀況的專題報告與質詢。會議聚焦公投法實體審核權限、選區劃分爭議、公投電子連署系統建置及選務準備等議題,多項法案完成審查,部分公投提案則因爭議將另定期處理。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至十二)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多個委員及行政院提出的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旨在調整都市更新的定義、實施方式、權利變換、容積獎勵等重要條文,以期完善都市更新制度。
- 會議亦處理了姚文智委員等提出的「都市再生特別條例草案」,並將其內容納入相關條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一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至第六十二條、第六章章名、第六十五條至第七十一條、第七章章名、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五條、第八章章名、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九章章名、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四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及一項關於罰鍰的條文修正通過。
- 刪除現行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
- 多項委員提案條文不予採納。
- 通過附帶決議1項,要求於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檢討規範實施者資訊揭露、通知送達及說明會通知方式。
- 增列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三條的修法說明。
- 委員姚文智等17人擬具「都市再生特別條例草案」業經審查參採並納入相關條文。
- 討論事項各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洪宗熠召集委員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審查郭正亮委員等提出的「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旨在放寬商業銀行對重建計畫所需資金的放款限制,使其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的規範,並賦予金融主管機關在必要時規定最高額度之權限。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內政部政務次長
- 報告並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吳欣修 營建署署長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周怡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專門委員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通過條文「第十條之一」,規定商業銀行為重建計畫所需資金辦理放款,得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限制,且金融主管機關必要時可規定最高額度。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毋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洪宗熠召集委員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公民投票法修正後現行公民投票制度運作之檢討」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檢討公民投票法修正後(107年1月3日公布)的制度運作現況,包括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降低後的影響,以及中選會的因應作為,如子法修訂、查對作業須知、資訊公開宣導與電子系統建置規劃。
- 討論中選會對公投案的審核權限,特別是涉及「違憲之虞」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以及公投綁大選可能帶來的選務衝擊和選區劃分爭議。
相關爭議
- 中選會實質審查權限爭議:多位委員質疑中選會假聽證之名行實質審查之實,尤其在判斷公投案是否違憲(如同志教育、婚姻定義)或提案真意不清(如核食公投)時,認為中選會逾越行政機關權限,等同公投審議委員會復辟。
- 公投案處理標準不一:部分委員質疑中選會對不同公投案存在差別待遇,例如「台灣正名」公投案被快速通過,而「反核食」或「同志教育」相關公投案則被要求聽證或補正,認為中選會存在政治考量。
- 「台灣正名」公投案的國際影響與執行性:委員擔憂以「台灣」名義參與國際賽事可能違反洛桑協議,導致台灣選手無法參賽,質疑中選會未考慮政策執行上的困難與國際現實,且涉及憲法層次問題。
- 選區劃分爭議:中選會決定採用第七屆立委選舉區算法,導致部分縣市席次增減(如屏東減少1席,新竹、台南增加1席),引發「票票不等值」的質疑,尤其對人口增加但席次未增的直轄市不公,且未將行政區劃法變動納入考量。
- 公投審核程序與時程:委員質疑中選會召開聽證會的時程不一,對部分提案拖延,且聽證作業要點粗糙,對利害關係人認定及主持人迴避原則等規範不足,影響程序公正性。
- 公投電子連署系統建置進度緩慢:電子連署系統預計108年3月1日才上線,年底選舉無法使用,導致提案人仍需耗費大量紙本資源及人力進行連署,與公投法修正精神不符。
- 選舉黑函與假消息:委員關切網路黑函及不實謠言對選風的影響,中選會表示目前權限不足,需修法或與司法機關協調,但處理速度慢,無法立即遏止傷害。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認為公投法「依憲法規定外」不應包含大法官解釋,中選會無權依釋憲文審查公投案是否違憲,此為司法院大法官職權。
- 質疑中選會對同志教育公投案認定違憲,卻對「台灣正名」公投案認定合憲,標準不一。
- 認為「台灣正名」公投案涉及法理台獨與領土變更,且參賽名稱非政府可自主決定,不符公投法第二條適用事項,中選會不應通過。
- 批評中選會讓新公投法成為「新鳥籠」,以聽證之名行內容審查,阻擋民生議題如反核食公投。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質疑區域立委選區劃分「每縣市保障一席」違反票票等值原則,舉新竹縣與連江縣選舉人數差距為例,認為應討論修憲或大法官解釋解決。
- 質疑中選會採用第七屆算法對六都人口多但席次未增的縣市不公平,且屏東勢必減少一席,認為中選會應提供相關資料協助立法院討論公式入法。
- 關切台南市選區劃分可能出現「傑利蠑螈」變形蟲選區問題,要求中選會確保公平公正公開。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擔憂公投門檻降低導致「暴投」,公投成本高昂,質疑中選會只依法行政而無自身看法與高度。
- 質疑中選會召開聽證會實質審查人民提案的法源基礎,認為是公投審議委員會復辟,壓縮人民公投權利。
- 質疑中選會對「台灣正名」與「日本核食入台」公投案審核標準不一,認為存在政治考量,不希望政治比食安重要。
- 指出外交部已明示奧會模式「中華台北」為國際協議,即使公投通過也可能無法執行,擔憂影響台灣體育國手發展,要求中選會負起責任。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疑屏東縣政府拒絕背書選區劃分的原因,並指出高雄市人口增加卻減少席次,與新竹縣、台南市人口增加不多卻增加席次形成對比,不符票票等值原則。
- 批評中選會已決定採用第七屆算法後才舉辦公聽會,程序不符先聽取地方意見再決定的原則。
- 建議立法院應將席次分配公式入法,以避免每10年檢討選區劃分時的爭議,並應將行政區劃變動納入考量。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質疑中選會以聽證之名行實質審查之實,成為「新鳥籠」,且聽證人員遴選不透明,有藍綠之分。
- 批評中選會對「台灣正名」公投案通過審查,卻對「反核食」公投案要求聽證,認為標準不一且有政治考量。
- 提醒「台灣正名」公投案可能違反洛桑協議,影響台灣選手參與國際賽事,要求中選會作為獨立機關應挑起責任,勿有藍綠之分或造成困擾。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中選會的定位,認為其在選區劃分等問題上超出選務機關的職權。
- 批評中選會宣導18歲公民投票權的方式過於傳統,應加強與教育部合作,針對學生族群進行更有效的宣傳。
- 擔憂年底公投案數量多,質疑中選會對選務工作的準備不足,包括人力、選票印製及開票作業等,要求中選會預估並做好充分準備,避免選舉出錯。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肯定中選會作為公投法主管機關應以程序審查為主,而非實質審查。
- 質疑公投案程序審查時程不一,要求中選會確保無特殊狀況下,案件處理時程應拉齊。
- 質疑公投法第十條關於「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的不確定法律概念,舉最低工資法公投案為例,提醒中選會應以更寬鬆心態,儘量以程序審查代替實質審查。
- 關切選區劃分應與行政區劃分等整體國土概念同步討論,不能單獨看待人口增減與席次變動。
- 質疑公投與選舉罷免在勞工投票權益上的差別待遇,要求中選會積極處理,確保公民參政權利平等。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質疑中選會主委對職務尚未完全進入狀況,擔憂年底九合一選舉選務工作。
- 關切政黨初選期間網路不實黑函問題,要求中選會提出嚇阻及端正選風的具體措施。
- 關切不在籍投票的實施困難,尤其在公投綁大選情況下可能造成擾民。
- 鼓勵中選會積極推動公投,突破「鳥籠公投」的刻板印象,確保人民投票權利。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肯定中選會對公投法執行採取客觀中立、依法行政的立場,儘管有審查權但不會僭越進行實質審查。
- 呼籲中選會委員應維持高昂士氣,形成團隊,分享核心價值與處理經驗。
- 關切中選會委員出席率問題,認為是公投法修正後工作量增加的挑戰。
- 肯定中選會要求補正的提案皆為技術面協助,無卡案意圖,且尊重提案人本意。
- 指出選區劃分後,高雄市部分選區選舉人數仍高,與新竹縣增加席次後的人數差距大,票票不等值問題依舊,只是「苦主轉換」,建議透過修憲解決總體問題。
- 認為選區劃分草案對有科學園區的縣市是「雙重優惠」,對人口流失的弱勢縣市(如高雄、屏東)則是「雙重懲罰」。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質疑中選會主委的政黨色彩與過往經歷,要求秉持公平、公正、公開及中立客觀立場行事。
- 肯定中選會決定採用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計算方式劃分選區,並要求中選會儘速提出明確方案送立法院審查。
- 關切18歲選民參與公投的認知形成與判斷,要求中選會積極行文教育部及各選委會加強宣導。
- 強調公投法修正旨在還政於民,中選會僅應進行程序審查,不應實質審查或違憲審查,除非提案違反憲法本文明確規定。
- 質疑勞動基準法複決案提案人黃國昌、范雲自行放棄連署的原因。
- 要求中選會對反空污、反核食等民生健康議題的公投案,應秉持超越黨派、獨立行使職權立場,儘速完成審理,交付全民公決,不應假「聽證」之名技術性阻擋。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肯定公投法修正後公民參政活動活躍是好現象,支持廣泛公開討論各式議題。
- 支持中選會對公投案的審核立場,即不預設立場、不介入政策好壞判斷,僅輔助提案符合公投法要件。
- 駁斥外界對「台灣正名」公投案的指控,認為其僅為人民意志表達,不涉及更改國名或法理台獨,且國際奧會是否同意是對方問題。
- 強調公投是人民權利,不應被政治人物或政黨扭曲或指控。
- 認同台灣已非30年前戒嚴時期,人民有權利表達立場,中選會應扮演獨立機關角色,協助民意百花齊放。
- 關切公投法中「原住民族權利」、「創制」、「複決」、「重大政策」等不確定法律概念的釐清,建議中選會累積經驗後檢討修法。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中選會處務規程未及時修改,仍包含已廢除的「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相關事務之協處」內容,要求短期內完成修正。
- 認為中選會不應進行公投主文的實質審查,僅應做形式審查,否則將重回「鳥籠公投」。
- 強調反核食公投是民生健康議題,中選會不應以聽證程序打壓,剝奪人民對重大議題表達意見的權利。
- 指出大法官解釋文雖具拘束力,但公投法修正旨在擴大人民直接民權,中選會應儘量准駁公投案,除非明顯違反憲法本文規定。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批評中選會「好話說盡、壞事幹絕」,嘴上強調輔助、補助、促成角色,實則擴大解釋法律,取代公投審議委員會進行實質審查。
- 質疑中選會無權駁回婚姻定義相關公投案,認為委員非大法官,不應憑空設置障礙。
- 批評中選會對國民黨團提出的核食公投案拖延,召開聽證會時間長,是「技術干預」和「刻意刁難」,與對綠營提案處理方式不同。
- 認為公投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中選會應協助提案人補正,而非自行解釋提案真意或設下障礙。
- 強調提案人對公投主文的語意自行負責,中選會不應以此為由拖延或要求修改,否則即為「違法亂紀」和「自我膨脹」。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強調中選會應是「全民的中選會」,不應因黨派不同而改變立場,並需清楚說明公投「同意」、「不同意」票的效力。
- 質疑紙本連署過於冗長且浪費資源,要求中選會加速建置電子連署系統,以自然人憑證進行認證,確保連署效力與便捷性,認為年底完成太慢。
- 質疑中選會第501次委員會議決定採用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區計算方式,認為應由立法院趕快立法訂定席次分配公式,避免頻繁變動。
- 指出桃園市選區劃分不合理,例如其選區面積大、跨越生活圈,且為湊人數而分割行政區域,造成「傑利蠑螈」問題,違反行政區域完整性原則。
- 關切選舉前網路宣傳的規範問題,特別是選舉最後一刻散布不實資訊,要求中選會研擬具體規定,嚇阻違法行為。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要求中選會詮釋處理公投提案的原則與分際,尤其在「依憲法規定外」的範圍內。
- 肯定中選會對提案進行技術性協助,協助提案人釐清提案意旨、修正錯字或引錯法條,以符合公投法規定。
- 詢問中選會調整提案的具體案例,例如范雲、儲寧瑋、黃國昌的修正案。
- 支持中選會對「台灣正名」公投案的寬鬆審查立場,認為其為人民意志的表達,國際困境是行政部門的工作。
- 強調中選會應以公民參與、協助提案進入公投為最大目標,在法令規定下採取寬鬆審查,不進行實質干涉。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中選會以聽證程序掩護對公投的實質審查,認為聽證作業要點過於粗糙。
- 指出聽證程序的核心功能在於透過嚴格程序設計保障人民權利、強化決策理性,應重視雙方論點呈現與公正辯論。
- 批評中選會的「全國性公民投票聽證作業要點」不如內政部細緻,缺乏對「待釐清之事證或爭點」、主持人記載、意見資料提出期限等規範。
- 質疑中選會對利害關係人的認定過於狹隘,駁回同婚團體參與聽證的申請,認為應依司法院釋字第469號擴大解釋。
- 要求中選會修正作業要點,納入主持人迴避原則、公正原則、利害關係人明定及提前公開爭點等程序規範,以阻斷實質審查的質疑。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詢問中選會政策上是鼓勵還是抗拒公投,並要求中選會儘量協助個案完成程序。
- 質疑「以哪種名義參加奧運」是否屬於公共事務,可否公投,認為中選會對公共事務與民間事務的界線不明確。
- 詢問公投案審查是否有委外審查,並關切聽證程序中主持人與專家學者的角色。
- 強調中選會應以輔導立場讓公投成案,並只做「法定要件」的審查,而非「實質內容」審查。
- 呼籲中選會作為獨立機關,應無任何政黨顏色,依法行政,並基於鼓勵及協助公投的立場行事。
相關人員回應
陳英鈐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 強調公投法修正後的精神是「一好、三公、人民作主」,中選會職責是協助提案人實現公投權利,依法行政,不預設立場。
- 說明公投法修正後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大幅降低,已受理14案,其中5案已完成查對並徵求連署,顯示與舊法時期不同。
- 回應公投案審核問題,強調中選會進行的是行政審查而非司法審查,無權駁回違憲之虞的提案,而是以「合憲性解釋原則」儘可能讓提案通過,並要求補正釐清真意。
- 說明「台灣正名」公投案已召開聽證會,提案人紀政女士表明僅要求以台灣為名申請參加,至於遇到的困難則非中選會審查範圍,中選會對所有公投提案均採寬鬆認定。
- 回應選區劃分問題,指出區域立委每縣市保障一席是憲法規定,但承認存在票票不等值爭議,建議立法院將席次分配公式入法。
- 說明中選會已決定採取第七屆算法分配第十屆立委席次,並已行文各縣市選委會,預計4月底再召開公聽會,5月底前將草案送立法院。
- 強調中選會已積極行文教育部及各縣市選委會宣導18歲公民投票權,並正加速建置電子連署系統,預計108年3月1日上線。
- 承認年底公投案件數量可能多,選務工作面臨衝擊,已日夜準備,並模擬2案、5案甚至更多案的應變,可能需合併印製選票及分開領票。
- 回應公投案處理時程爭議,解釋因過年及春假等特殊情況導致時程差異,但承諾未來會拉齊個案處理時間。
- 回應選舉黑函問題,表示目前權限不足,有修法建議,但涉及言論自由需謹慎,將努力協調。
- 回應勞工投票權益問題,已行文行政院及勞動部,希望將單獨舉行公投視為法定假日,努力解決公民權行使的差別待遇。
- 回應聽證作業要點粗糙的質疑,表示將研究改進,納入主持人迴避原則及公正原則等規範,並會儘快修正相關辦法。
- 強調中選會沒有政黨色彩,對所有提案一視同仁,鼓勵公投,並樂於協助提案人修正以符合公投法要件。
張琬宜 內政部戶政司司長
- 表示對行政區劃法是否有所變動不清楚,會後將請相關司處同仁向委員報告。
賴錦珖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處長
- 說明選罷法修法曾建議若有不實文宣,當事人可提當選無效之訴,並由檢警機關查證,但內政部未參採所有建議。
- 解釋反核食公投案主文寫法與過去被法院判決駁回的ECFA、美牛公投案寫法一致,因公投法規定只有「同意票」才具效力,故需釐清提案人真意,而非實質審查。
- 說明中選會曾事先提醒提案人修改主文寫法,但提案人不接受,中選會無強制力。
- 說明選舉宣傳行為結束時間為晚上10點,而非12點。
高美莉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處長
- 說明勞工朋友行使投票權的函釋仍由勞動部負責。
莊國祥 中央選舉委員會綜規處處長
- 說明電子連署系統預計年底完成採購程序,明年1至2月進行資安檢測、系統測試,預估108年3月1日上線使用。
- 解釋連署需親自簽名或蓋章,電子系統需嚴謹處理自然人憑證認證,故無法太快上線。
陳朝建 中央選舉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各國國會席次分配方式不盡相同,多數國家於憲法或法律中明定公式,認為立法院應趕快立法訂定公式。
- 解釋選區劃分需考慮憲法與法律的特別規定,並在「票票等值」基礎下,盡可能考慮行政區域的完整性。
- 說明選舉宣傳活動結束時間為晚上10點,網路散布不實資訊採個案認定。
相關後續
- 中選會主任委員陳英鈐就「公民投票法修正後現行公民投票制度運作之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第一案臨時提案(黃昭順等提案,關於中選會不應以大法官釋憲文審查公投案)因有異議,另定期處理。
- 第二案臨時提案(張麗善等提案,關於中選會實質審查公投案及「台灣正名」與「日本核食」案)因有異議,另定期處理。
- 第三案臨時提案(賴士葆等提案,要求中選會30日內完成公投案審核、聽證等程序)因有異議且中選會表示無法執行,另定期處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3601
- 卷/期/冊
- 107/36/1
- 發布日期
- 2018-05-0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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