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空污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程序、權責與基金運用爭議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3-29

LawTrace 法律歷程:空氣污染防制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 8 次全體委員會議繼續審查《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會議初期即針對法案審查程序(大體討論或逐條)產生激烈爭議。主要討論聚焦於法案名稱的積極性、空污管制權責劃分中「會同」或「會商」經濟部的爭議、固定污染源的管制標準、緊急防制措施的實質力道,以及空污基金的分配與運用範圍,多項關鍵條文因意見分歧而保留待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空氣污染防制法》的修正,涵蓋法案名稱、總量管制區劃設、固定與移動污染源管制、罰則加重、緊急應變措施,以及空污基金的分配與用途。
  • 核心議題在於強化環保署的管制權力,並平衡環保與經濟發展,同時確保空污防制措施能有效改善空氣品質。

相關爭議

  • 會議程序爭議:委員王育敏主張應先進行「大體討論」再逐條審查,認為這是法定程序且空污法事涉重大;主席邱泰源及部分委員(吳玉琴、林靜儀)則認為衛環委員會慣例是直接逐條討論,或認為大體討論會拖延審查進度。
  • 法案名稱爭議 (第 1 條):委員陳宜民主張將法案名稱改為「空氣清淨法」以與國際接軌並體現積極性;環保署則考量子法及行政命令需大量修改,建議先處理急迫條文,待環資部成立後再整體修訂名稱。
  • 「會同」或「會商」權責爭議 (第 12 條):多位委員認為應將「會同經濟部」改為「會商」或直接刪除,以賦予環保署更大權力,避免經濟部掣肘空污管制;經濟部則堅持「會同」代表共同承擔責任,並確保產業發展考量。
  • 電業燃氣排放量限制 (第 14 條):委員蔣萬安與洪慈庸對電業在緊急防制措施下可增加燃氣排放量表示擔憂,要求設定排放量上限、限縮於緊急期間並設落日條款,避免成為「後門」。
  • 空污基金用途爭議 (第 18 條):委員們主張擴大基金用途,如補助學校空品改善設備、學生健檢、農民稻草處理獎勵、法律扶助等;環保署則強調經費有限,應集中於源頭防制,並由其他部會負責相關補助。
  • 固定污染源審查納入居民代表 (第 28 條):委員蔣萬安建議在審查生煤燃料使用許可證時,應納入相關機關、團體、專家學者及居民代表共同參與,以平息地方抗爭。
  • 石油焦是否續列管 (第 28 條):委員劉建國質疑為何石油焦仍列於燃料管制範圍,要求直接刪除,因政府曾承諾將於 7 月 25 日後淘汰使用。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堅持法案審查應先進行「大體討論」再逐條,認為這是法定程序且空污法事涉重大。
  • 質疑環保署在法案名稱修改上的邏輯,認為若修法精神與美國「空氣清淨法」一致,則名稱應同步修改以名實相符。
  • 強調「會同」經濟部將掣肘環保署權力,主張應改為「會商」或直接刪除「會同經濟部」字眼,以賦予環保署更大公權力。
  • 批評現行緊急應變措施(第 14 條)降載幅度過小、形同虛設,且未對移動污染源有效管制,要求明確入法降載目標與強制措施。
  • 支持空污基金應增列補助學校空品改善設備、學生健檢及農民稻草處理獎勵,強調空污受害者為弱勢。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指出台中空污嚴重主因是台中火力發電廠火力全開且使用「骯髒的煤」,要求空污法應規範國營、公營發電廠及事業。
  • 提案加重政府製造空污的罰則,並主張透過執照管控(先減煤再逐步發照)來減少污染。
  • 批評政府空污改善方案多針對民間,少針對國營事業,且電動車推動時程太晚,無法解決當前困境。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批評總統蔡英文躁進的能源轉型政策導致火力電廠「火力全開」,燃煤「沒有極限」,加劇中南部空污問題。
  • 質疑行政院版空污法在固定污染源管制上替火力電廠留下退路,特別是總量管制區的劃設需「會同經濟部」恐被箝制。
  • 主張將相鄰縣市政府納入固定污染源的監督管理角色中,以解決跨縣市空污影響不公平的問題。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肯定社環委員會逐條審查條文的仔細,但希望提高議事效率,盡快進入逐條討論。
  • 支持總量管制精神,但為高屏地區叫屈,認為總量管制限制了當地投資環境。
  • 提案授予總量管制地區縣市政府更大權限,可保留、運用實際排放量騰出的認可量,不限於廠商間交易,以平衡招商引資與空污管制。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強調空污法是重要法案,應嚴謹審查,避免重蹈《勞基法》修法草率通過的覆轍。
  • 質疑環保署與經濟部在能源政策上的雙重標準,例如深澳電廠與協和電廠在燃氣與填海造陸議題上的矛盾說法。
  • 主張將第 12 條「會同經濟部」拿掉,讓環保署作為空污主管機關擁有更大的決定權。
  • 建議第 14 條電業燃氣排放增量應低於燃煤減量,限於緊急措施期間,並設 2025 年落日條款。
  • 提案第 28 條應納入居民參與機制,讓地方政府在審查燃料使用許可時,邀集居民代表共同審查。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質疑蔡政府對空污宣戰的決心,尤其在環保署允許深澳燃煤電廠興建的背景下,修法恐流於形式。
  • 批評政府能源政策失能,核二廠跳機、深澳電廠耗資巨大卻效益有限,環保署自我矮化替經濟部說話。
  • 主張空污法應有更嚴謹的法律規範,例如污染防制區至少 4 年檢討、總量管制取消會同經濟部,並提出政策改變對民眾影響的補助法源依據。
  • 擔憂院版空污法可能導致工廠增量,加劇高屏地區空污,且總量定義不明確恐被利用增量。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強調空污已成全球公共衛生議題,PM2.5 導致肺癌成為台灣癌症頭號殺手,呼籲空污法修法應正視健康危害。
  • 主張將法案名稱改為「空氣清淨法」以與國際接軌,並在第 1 條加入「提升空氣清淨品質」的積極性規定。
  • 建議空污總量管制計畫應包含固定、移動及逸散污染源,並明確總量管制區的限量值與實際排放量。
  • 呼籲環保署應「硬起來」,將第 12 條的「會同」經濟部改為「會商」或刪除,以維護環保專業立場。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認為衛環委員會逐條審查條文的方式已足夠仔細,不需額外的大體討論。
  • 支持環保署在第 14 條修正版本中,要求電業調整增加的空污排放量應低於執行緊急防制措施所減少的排放量,並限於緊急狀況期間。
  • 主張空污基金中徵收移動污染源的空污費,應有 50% 用於加速淘汰和改善老舊或高污染的移動污染源。
  • 質疑環保署補助電動車(特別是電動大巴士)的經費來源與合理性,認為應由經濟部或交通部負責,並建議其他部會應共同分擔空污防制經費。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主張空氣品質標準的檢討應從每 5 年縮短為每 3 年,認為台灣空污變化大,應更頻繁檢討。
  • 反對第 8 條允許既有固定污染源透過交易取得排放量,認為這將使法條比過去寬鬆,業者恐不積極改善。
  • 對第 14 條電業在緊急防制措施下可增加燃氣排放量表示疑慮,認為不應在空污法中開此「後門」,應回歸環評法討論。
  • 堅持第 12 條應將「會同」經濟部拿掉,賦予環保署對空污法絕對權限,以民眾健康為優先。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主張空污法條文應更嚴謹、更具執行力,並加快空污改善速度,糾正過往惡習。
  • 要求環保署明確說明移動污染源與固定污染源的具體削減目標,不應只說總數。
  • 質疑第 28 條仍列管石油焦,要求直接刪除,因政府曾承諾於 7 月 25 日後淘汰使用。
  • 對第 30 條允許情節重大者仍可展延許可證表示擔憂,認為應有更嚴格的處理方式。
  • 主張操作許可證的核發應「會商」鄰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保地方參與與意見採納。
  • 支持將環境權保障、流行病學研究及法律扶助納入空污基金用途,並建議管理委員會應有環保團體代表。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支持空污費徵收款中,固定污染源撥交所在地縣市的比例提高至 80%,以利中南部空污嚴重地區改善。
  • 提案空污基金應增列環境權保障相關調查經費,以及針對吹哨者和空污受害者的法律扶助。
  • 主張第 12 條應直接刪除「會同經濟部」字眼,讓中央主管機關直接公告實施總量管制,避免聚焦於單一部會的角色。
  • 提案第 13 條應在母法中明確規定空氣品質監測站的設置標準,而非僅在施行細則中規範,以確保一致性。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認為行政院版第 1 條的文字定義清晰,質疑「空氣清淨」等詞的定義與其他法規的連結性。
  • 擔憂固定污染源的總量管制會出現類似高雄過去工廠登記在外地卻污染當地的情況,強調應以設置地總量為準。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指出過去空污法條文未被澈底執行,認為「會同」或「會商」問題難以解決,真正的關鍵是行政部門不敢作為。
  • 強調即使修法通過,行政部門仍可能不作為,呼籲人民應有心理準備接受環保單位對工業部門的直接削減與設備升級要求。

楊曜 立法委員

  • 詢問「會同」與「會商」在行政流程上的實際差異,指出「會同」代表決策定案前需溝通協調好,才能公布。
  • 認為「會同」與「會商」的爭議反映了民眾對環保署堅守環保崗位的不信任,但若行政機關內部溝通良好,「會同」亦無不可。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建議第 13 條應將監測站範圍擴大至「各工業區所在之鄉鎮市區」,並強調數據應「即時公布」。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強調環境污染應用預防原則,而非事後清淨,認為「控制」應在源頭進行,且二氧化碳不應被視為空氣品質指標。
  • 支持環保署接受其提案,將「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納入第 3 條定義,並要求第一級防制區內污染源也應改採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 擔憂目前固定污染源檢測數據不可靠,因廠商委託檢測可能造假,建議第 22 條之 1 應採第三方採樣檢測,並將原始資料密封,避免廠商動手腳。
  • 主張移動污染源抵換應限於「同一個空品區」,且拍賣交易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執行,避免跨區導致減量效果消失。

相關人員回應

李應元 環保署署長

  • 解釋衛環委員會慣例是直接逐條討論,但在逐條討論時也會充分討論。
  • 考量子法與行政命令修改的行政資源與時間投入,建議法案名稱先不改,待環資部成立後再整體處理,但肯定「空氣清淨」的積極精神。
  • 強調防制空污是整個政府的責任,院長賴清德已親自率各部會推動,各部會都會承擔責任,不會有不配合的情況。
  • 認為「會同」機制能確保各部會編列預算與人力,共同承擔責任,若改「會商」恐使環保署需不斷「拜託」其他部會。
  • 承諾空污基金將優先運用於空污嚴重地區,並透過中央統籌分配,補助嘉義市等缺乏固定污染源收入的縣市。
  • 支持在第 28 條中拿掉「石油焦」的列管,並承諾將與吳委員焜裕研究如何防範廠商在自動監測數據上動手腳。
  • 同意將「提升空氣品質」的宣示性原則納入第 1 條,並在第 24 條的核可原則中納入邀集鄰近縣市處理的機制。
  • 表示空污基金目前已入不敷出,難以答應擴大補助多項項目,呼籲其他部會共同分擔經費,並建議委員會可作成決議要求。

蔡鴻德 環保署空保處處長

  • 解釋衛環委員會慣例是直接逐條討論,且逐條討論時也會充分討論。
  • 考量子法與行政命令需大量修改,建議法案名稱先不改,待下一波小幅度修法時再考慮。
  • 說明第 5 條的防制區劃分(一、二、三級)已清楚,並建議空氣品質標準檢討維持每 5 年一次。
  • 解釋總量管制第一階段主要為盤點污染源,第二階段(從 7 月 1 日開始)將更嚴格削減。
  • 說明第 9 條抵換來源中,固定源為 1.2 比 1,移動源為 0.3 比 1,強調抵換會實際減量,並已拿掉「洗掃街」作為抵換項目。
  • 表示第 13 條的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密度已高,且數據皆已即時公開,相關標準規定於施行細則中。
  • 解釋第 14 條修正版本增加了第 3 項,將落日條款提列至本條,並將「得」改為「應」發布惡化警告,但對交通工具管制則新增「得」字,以保留彈性。
  • 說明第 15 條已將委員意見納入行政院版,並將特殊性工業區周界處理移至第 20 條,建議照院版通過。
  • 說明第 18 條空污基金經費拮据,中央每年僅約 50 億元,且大部分用於地方,難以擴散用途,應集中於源頭防制。
  • 說明第 22 條自動監測設施數據已公開於網站,且有防範廠商動手腳的措施,違法者將處以刑責。
  • 說明第 24 條將授權中央訂定統一的審查原則,以避免各縣市對許可證發放條件解釋不一。
  • 說明第 28 條將從源頭管制燃料與輔助燃料,包含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並承諾 7 月 25 日後石油焦將淘汰,支持將其從條文中拿掉。
  • 解釋第 30 條針對情節重大者,許可證展延期限縮短至 3 年以下,是針對已改善復工者,以作為不良紀錄的觀察期。

詹順貴 環保署副署長

  • 解釋移動污染源抵換比例(0.3)是參考南加州案例,有助於整體空污改善,且柴油引擎廢氣對人體近距離影響顯著。
  • 表示空污基金經費有限,對於學校空品設備、孩童健檢等補助,應由教育部或衛福部負責,環保署應集中於源頭防制。
  • 說明農民稻草處理已與農委會協調分工,由農委會處理。
  • 解釋第 14 條中,緊急應變措施應具彈性,放在子法規定較適當;「存續期間」視空氣預報狀況而定,非固定時長。
  • 指出「會商」與「會同」在法律意義上不同,環保署的立場是「會商」。
  • 說明第 30 條中,情節重大者經勒令停工並改善合格後,可申請復工及展延許可,但因紀錄不良,會先給予 3 年以下短期限以觀察。

林芬 環保署法規會參事兼副主任委員

  • 說明法律條文「會同」的法制作業程序,指出「會同」意指數個機關共同發布命令,需辦理「會銜」,若有部會不同意則命令無法生效。
  • 舉例說明「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會銜 5 個部會,歷時 2 個多月,顯示「會同」程序會耗費較長時間。

龔明鑫 經濟部次長

  • 解釋總量管制應設定「天花板」,並透過經濟誘因鼓勵廠商持續減量,以達成污染削減目標。
  • 堅持第 12 條應維持「會同經濟部」,認為這代表經濟部共同承擔責任,並確保在空污管制政策中考量產業發展,透過補助、技術開發協助產業達成目標。
  • 表示若無「會同」,經濟部難以向產業界承諾,尤其對中小企業而言,若無緩衝可能導致關門,強調「會同」是責任承擔而非權力要求。

翁素貞 經濟部能源局綜合企劃組組長

  • 解釋民間汽電共生廠若立即禁用石油焦,可能導致電力供應更緊澀,因此希望保留彈性,後續再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商。
  • 確認能源政策目標是燃煤比例逐年遞減,到 2025 年降至 30%,但個別廠商使用量可能因調度而有增減,難以承諾個別廠商逐年遞減。

黃新薰 交通部運研所副所長

  • 說明交通部推動電動公車政策,目標在 2030 年將 1 萬輛市區巴士全面電動化,並將透過示範、修法、鼓勵等策略達成。
  • 表示交通部對新車補助每輛 520 萬元,以配合空污防制政策,但強調公共運輸首重安全、舒適、準點,燃料種類並非交通部直接要求。

吳正道 環保署空保處簡任技正

  • 修正第 3 條第 11 款文字,將「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後加上「指」,以求一致性。
  • 解釋第 30 條中,允許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未達 5 年者縮短展延期限,是因應工期較短的工程(如營建工地)。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 (第 1 條) 暫時保留,行政部門需在 2 週內再做思考並溝通,於下次會議決定。
  • 第 3 條(名詞定義)經修正後通過,納入「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及修正第 11 款文字。
  • 第 5 條(空氣品質標準檢討)修正通過,將檢討週期從每 5 年改為每 4 年,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 11 條(排放量申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 13 條(監測站設置)修正通過,增加第 2 項「前項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15 條(特殊性工業區管制)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 16 條(健康風險評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 17 條(空污費徵收)保留待協商。
  • 第 18 條(空污基金用途)保留待協商。
  • 第 19 條(污染防制區劃設)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 20 條(排放標準訂定)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 21 條(排放量申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 22 條(自動監測設施)經文字調整後通過,明訂監測資料需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
  • 第 23 條(防制設備查驗)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 25 條(許可證管理)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 26 條(許可證轉讓)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 27 條(許可證廢止)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 29 條(易致空氣污染物質許可)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 2、6、7、8、9、10、12、14、24、28、30 條因仍有爭議或需併案討論而暫時保留。
  • 本次會議尚未審查完竣,將擇期繼續審查,下次會議將討論第 31 條以下條文及所有保留條文。
  • 行政機關需彙整委員意見,於下次審查會議提出建議條文。

原始資料

公報
1073601
卷/期/冊
107/36/1
發布日期
2018-05-03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