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國安法修正案:聚焦發展組織、恐怖組織與軍公教退俸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4-09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包括人民為外國或大陸地區發展組織、刺探機密行為的規範、恐怖組織的納入與定義,以及軍公教人員危害國家安全後退撫給與的剝奪。會議中委員就法案用字、定義範圍、官員層級及追繳退俸比例等議題進行激烈討論,最終第2條之1修正通過,第5條之1保留,第5條之2修正通過並併案協商。
討論事項一
公民投票法修正後現行公民投票制度運作之檢討 (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中央選舉委員會就公民投票法修正後現行制度運作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討論重點為公投提案的審查權限、聽證程序合法性及對公民投票權利的保障。
相關爭議
- 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會)審查公投案是否具違憲審查權限,提案委員認為僅限憲法本文明文規定外,中選會不應審查違憲與否。
- 中選會召開聽證程序被質疑實質審查公投案,猶如「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復辟,並被指控為執政黨政治打手。
- 部分委員質疑中選會處理特定公投案(如「2020東京奧運台灣正名」及核食進口案)的立場與效率,認為其技術性阻擋。
- 提案委員要求中選會應依公民投票法協助補正提案,並於收到提案後30日內完成審核及聽證等程序。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要求中選會除憲法本文規定外,不應對人民公民投票進行違憲審查。
- 質疑中選會假聽證之名行實質審查,猶如審議委員會復辟,並批評其為執政當局政治打手。
- 批評中選會技術性阻擋對是否開放日本核食進口之公民投票案。
鄭天財 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要求中選會除憲法本文規定外,不應對人民公民投票進行違憲審查。
- 質疑中選會假聽證之名行實質審查,猶如審議委員會復辟,並批評其為執政當局政治打手。
- 批評中選會技術性阻擋對是否開放日本核食進口之公民投票案。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要求中選會除憲法本文規定外,不應對人民公民投票進行違憲審查。
- 質疑中選會假聽證之名行實質審查,猶如審議委員會復辟,並批評其為執政當局政治打手。
- 批評中選會技術性阻擋對是否開放日本核食進口之公民投票案。
- 要求中選會應依法協助補正公投案,並於30日內完成審核及聽證程序。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要求中選會除憲法本文規定外,不應對人民公民投票進行違憲審查。
- 質疑中選會假聽證之名行實質審查,猶如審議委員會復辟,並批評其為執政當局政治打手。
- 批評中選會技術性阻擋對是否開放日本核食進口之公民投票案。
- 要求中選會應依法協助補正公投案,並於30日內完成審核及聽證程序。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要求中選會應依法針對人民合格聯署之公民投票法案,如需補正應確實協助,並於30日內完成相關程序。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要求中選會應依法針對人民合格聯署之公民投票法案,如需補正應確實協助,並於30日內完成相關程序。
相關人員回應
陳英鈐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張琬宜 內政部戶政司司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臨時提案第1案至第3案,均另定期處理。
討論事項二
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繼續審查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第5條之1及第5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討論人民為外國或大陸地區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公務秘密或發展組織的行為規範,以及軍公教人員危害國家安全後退撫給與的剝奪。
- 探討「恐怖組織」的定義與納入規範,以及修正草案中「發展組織」的範圍界定與刑責適用。
相關爭議
- 部分委員質疑行政機關(如內政部、陸委會、銓敘部)派出的官員層級過低,無法針對國家安全法修正案的實質內容做出決策或提供具體回應。
- 針對「發展組織」的定義,鄭天財委員認為現行規定過於寬泛,可能涵蓋一般國際交流,主張應限縮為「發展致生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組織」;管碧玲委員則認為考量中國對台威脅,不應放寬,否則將導致中國在台全面發展組織。
- 劉世芳委員提案將「恐怖組織」納入規範並提供定義,但法務部建議回歸「資恐防制法」或由國土安全辦公室定義,黃昭順委員則質疑定義過寬恐侵害人權。
- 管碧玲委員提出應將「個人」為外國或大陸地區刺探、洩漏機密的行為納入規範,以防堵個人間諜行為;鄭天財委員則認為個人間諜已有其他法律規範,國安法限縮於團體有其立法目的。
- 針對刑法第100條修正後對「意圖犯」的政策改變,鄭天財委員質疑王定宇委員版本刪除「意圖危害」恐致國安法規範倒退且過於嚴格;管碧玲委員則認為國安法處罰的是「行為犯」,王定宇版本對台灣人民要求更嚴格。
- 針對軍公教人員危害國家安全後退撫給與的剝奪,國防部與銓敘部建議採分級剝奪比例原則(依刑期長短),但管碧玲及Kolas Yotaka委員強烈反對,主張不論刑期長短,危害國安者應完全喪失退撫給與。
- 針對軍公教退撫給與的追繳起算點,陳其邁委員提案從犯罪實行時間點開始追繳,國防部表示同意,但銓敘部未與其他部會討論此細節。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機關派員層級過低,無法對重要法案提供意見或決策。
- 要求行政機關應說明過去涉及「恐怖組織」的案例,以利修法精準。
- 認為劉世芳委員對「恐怖組織」的定義過於廣泛,可能將合法抗議行為誤認為恐怖組織。
- 主張修法應兼顧國家安全與人權,不應隨意給人戴「紅帽」。
- 建議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修正為「人民不得為恐怖組織、外國」其餘照行政院現行條文。
鄭天財 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機關派員層級過低,上次審查時官員層級較高。
- 認為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的「意圖犯」與刑法第100條修正精神不符,應檢討。
- 質疑第2條之1「發展組織」定義過於寬鬆,可能誤罰合法組織,建議修正為「發展致生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組織」。
- 強調刑法第100條修正的歷史背景,不應處罰「意圖犯」,認為部分草案版本恐導致國安法倒退。
- 主張軍公教退休金有自繳部分,剝奪退撫給與應審慎考量。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強調國安法修正的急迫性,認為若不修正將有法律漏洞,導致危害國家者仍可領取退休俸。
- 提案在第2條之1增列「恐怖組織」並提供定義,以規範相關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 解釋其提案中的「恐怖組織」定義是引用法務部2016年「反恐怖行動法」草案文字,而非「資恐防制法」所涉的洗錢範疇。
- 同意在第2條之1保留「恐怖組織」文字,但其定義可再由國土安全辦公室討論修正。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指出許多法律(如原住民族基本法)也無單一主管機關,各機關皆適用。
- 支持國安法條文應繼續討論,委員會具立法權可推動審查。
- 同意拿掉對「恐怖組織」的定義,因其定義範圍廣泛且牽涉甚廣。
- 支持陳其邁委員版本,強烈反對軍公教人員危害國家安全後仍可按比例領取退休俸,認為應完全喪失。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建議若協商中官員無法回應,可暫停會議等待更高層級官員到場。
- 反對將「發展組織」限縮為「致生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組織」,認為這將開放中國大陸在台灣全面發展組織。
- 建議在第2條之1中納入「個人」間諜行為的規範,以防堵受外國指使的個人行為。
- 建議在第2條之1中將「電腦秘密」修正為「電磁紀錄」,以涵蓋網路傳送的訊息。
- 強烈反對銓敘部建議軍公教人員危害國家安全後仍按比例領取退休俸,認為此為對主流民意的挑釁,應完全喪失。
- 建議陳其邁委員的第5條之2修正案可刪除「刑法瀆職罪章」及「同時宣告褫奪公權者」的文字。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要求行政單位釐清國安法中「恐怖組織」與「資恐防制法」中「恐怖組織」的定義與適用對象差異。
- 認為鄭天財委員修正動議「致生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組織」可能未涵蓋對個人生命財產的危害。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安法修正草案將一般人民與公務人員規範整合,但刑法對預備犯、陰謀犯、過失犯的處分不同,恐有競合問題。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支持委員們對國安法修正的提案,認同應加重對危害國家安全者的刑責與罰則,特別是公務人員退休後仍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5條之2,規定軍公教人員危害國家安全經判刑確定者,喪失其退休給與,並應從犯罪實行時間點開始追繳。
- 認為國安法作為特別法,應對涉及國家安全與忠誠義務的行為有更嚴格的處罰規定。
- 同意管碧玲委員建議,可在其提案中刪除「刑法瀆職罪章」的部分。
相關人員回應
黃組長藻鐃 警政署保安組
- 表示第2條之1條文並非警政署主政,但警政署可能在辦案時會同參與。
- 無法具體說明國內是否有將特定團體列為恐怖組織處理的案例。
張參事春暉 法務部檢察司
- 對王定宇委員提案的文字修正(如「收集」、「洩漏」取代「傳遞」)沒有意見。
- 建議劉世芳委員提案中的「恐怖組織」定義可回歸「資恐防制法」處理,或由國土安全辦公室定義,以避免與資恐防制法混淆。
- 承認現行第2條之1「發展組織」規定過於中性,若無主觀意圖,可能過於寬鬆,建議納入「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等主觀要件。
- 說明現行條文僅限於為「組織」發展,未涵蓋為「個人」蒐集機密,此部分可討論是否納入。
- 提到目前違反國安法判刑案例多為「發展組織」,如大陸學生案及鎮小江共諜案。
- 建議將第2條之1修正動議中的「電腦秘密」改為「電磁紀錄」,以涵蓋更廣泛的網路傳輸訊息。
- 說明「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涵蓋國防及一般公務秘密,實務上需具公務人員身分才適用。
- 針對第5條之1,說明其與國家機密保護法、刑法外患罪可能競合,目前採從重處置。
- 針對第5條之1增列預備犯、陰謀犯及公務員過失犯,需明文規定才能適用。
- 建議第5條之1罰金比例可再調整,以符合刑法級距。
- 對於王定宇委員版本第7項「因而致生危害於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者」的加重結果犯,實務認定困難,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刑法均未訂定。
吳法官元曜 司法院刑事廳
- 表示司法院尊重委員們對第2條之1限縮構成要件的意見,但未提供具體案例。
- 針對第5條之1,建議林俊憲委員版本應考量拘役與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輕重失衡,並統一罰金貨幣單位。
- 建議王定宇委員版本應修正第4項「或」字贅載及第9項「前七項」筆誤為「前八項」。
- 表示司法院對劉世芳委員及鄭天財委員的第5條之1修正動議沒有意見。
- 說明刑法第109條規定「洩漏或交付」包含「交付」的概念。
戴組長益弘 國家安全局
- 表示「恐怖組織」相關議題非其業管範圍,應由國土安全辦公室或法務部回答。
- 無法提供過去涉及「恐怖組織」的案例。
黃主任俊泰 國土安全辦公室
- 說明目前正在草擬「反恐怖行動法草案」,以列舉式定義恐怖組織與恐怖行動,但尚未送出。
- 確認陳世憲案與張永源案均依「資恐防制法」處理。
- 確認台灣仍是反IS聯盟成員,但國旗已不在美國相關網頁上。
- 認為第2條之1若修正為「發展致生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組織」恐致更開放,應維持現行條文。
- 認為應將「個人」納入國安法規範,考量孤狼恐攻型態。
劉代司長靖中 國防部
- 針對第5條之2(剝奪退撫給與),建議應採比例原則,依判刑刑度分級剝奪(例如7年以上剝奪100%)。
- 同意陳其邁委員提案「應以實行犯罪時間開始計算」追繳退撫給與。
林副司長春美 銓敘部退撫司
- 說明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已規定犯內亂外患罪喪失退離給與,犯貪瀆等罪依刑度分級剝奪。
- 建議國安法不需另訂相關規定,若要訂定應參照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版本。
- 質疑陳其邁委員提案若與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競合,恐導致同一罪名適用不同剝奪標準,建議統一。
花次長敬群 行政院
- 支持第2條之1增加「恐怖組織、個人」及王定宇委員版本的「收集、洩漏或交付」等文字。
- 認為不宜限縮「發展組織」內涵,應保留現行條文,以防對國家不利的組織過度擴散。
賈副局長北松 立法院法制局
- 說明現行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有「傳遞」文字。
相關後續
- 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條文修正為:「人民不得為恐怖組織、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委託之機構、民間團體、個人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書、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或發展組織。」並修正通過。
- 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條文保留。
- 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2條文第三項刪除「係刑法瀆職罪章」以及「且同時宣告褫奪公權者」等字,其餘照委員陳其邁等提案修正通過,並與趙天麟委員第9屆第2會期修正通過後的案子併案協商。
- 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並須經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洪宗熠委員作補充說明。
- 人民請願案「台灣特色社會轉型正義時期國家安全法」不成為議案,送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3701
- 卷/期/冊
- 107/37/1
- 發布日期
- 201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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