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經濟委員會審查礦業法修正案,聚焦原民諮商與環境永續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4-09

LawTrace 法律歷程:礦業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審查「工廠管理輔導法」、「天然氣事業法」及「礦業法」修正草案。會議焦點集中於礦業法修正案,特別是關於礦業權展限時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的溯及既往、環境影響評估的實質性、以及礦業用地核定的程序與標準。多項關鍵條文,包括第47條、第48條、第43條之2及第43條之3等,因立法委員與行政部門對原住民權益保障及法案適用範圍的意見分歧,最終暫行保留,將擇期繼續審查,僅少數程序性條文獲通過。

討論事項一

審查「工廠管理輔導法」及「天然氣事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併案詢答)

核心議題

針對「工廠管理輔導法」及「天然氣事業法」多項修正草案進行併案詢答,主要聚焦於條文內容的審查與相關部會的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工廠管理輔導法」及「天然氣事業法」所有提案已完成詢答,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邱議瑩及陳超明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 1 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論事項二

審查「礦業法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至十三)

核心議題

  • 繼續審查「礦業法」多項修正草案,主要從第 47 條開始,核心議題包括礦業權展限是否需重新核定礦業用地、是否需踐行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以及環境影響評估的落實。
  • 會議亦討論總統府原住民轉型正義促進會針對亞洲水泥新城山礦場議題召開的三方會談內容,特別聚焦於真相調查與原住民居住安全議題。

相關爭議

  • 礦業權展限是否需重新核定礦業用地:立法委員主張展限應重新核定用地,以納入國土計畫法管理、確保環境永續,並解決過往舊礦區未經審查的問題;經濟部則認為現行修法已強化審查,重新核定將導致程序繁雜且不符國際慣例。
  • 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的溯及既往:立法委員強調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應溯及適用於 2005 年後已展限的礦業權,並要求未取得同意者應廢止礦業用地核定;經濟部則認為法律不溯及既往,且諮商同意程序複雜,建議針對申請中案件給予 5 年緩衝期,或僅適用於修法後的新展限案。
  • 礦業法中「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影響重大公益情事」的定義:立法委員質疑該條款可能成為財團規避土地使用同意的後門條款,要求明確定義其適用範圍及審議機制;經濟部則認為需保留彈性以應對特殊情況,並同意在立法說明中舉例解釋。
  • 三方會談的法律定位與效果:立法委員主張將總統府指示的三方會談機制入法,制度化其準備程序與磋商會議,以確保部落充分知情並強化其法律效力;經濟部則認為三方會談僅為協助性質,且「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已有完整程序,不宜在礦業法中另訂一套程序,擔心執行上會產生困難。
  • 停工處罰的強度:針對未踐行原住民族諮商同意的礦業權者,立法委員認為行政院版僅暫停工程 1 至 3 個月且可無限次改正,對業者不痛不癢,主張應直接廢止礦業用地核定;經濟部則強調水泥業停工 1 個月已是嚴重處罰,且諮商同意程序複雜,需考量操作實務。
  • 已申請展限案的適用性:立法委員質疑經濟部提出給予 51 個審理中案件 5 年豁免期的合理性,認為這對未來新申請展限的案件不公平,且已核准展限的案件則完全不受新法規範,形成多重標準。
  • 「利害關係人」定義的明確性:多位委員指出條文中「利害關係人」的定義不明,影響條文執行,要求應明確規範或暫行保留。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礦業法,旨在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環境基本法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人民權利與環境永續發展。
  • 主張礦業權設定與展限應保障相關權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利害關係人、附近居民及原住民部落)的同意權。
  • 要求礦業用地核定納入環境影響評估和環境保證金制度,並在探、採礦權展限時重新核定礦業用地。
  • 認為現行礦業法對礦業權者過於優惠,導致國庫收入受損且未能顧及國土環境整復代金,應加強課徵礦業權費及權利金。
  • 強調落實土地所有人、利害關係人、當地居民的程序保障及行政救濟權利,並承認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權利。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主張礦業權展限應重新申請礦業用地核定及重新進行環評,特別指出亞泥新城山礦區位於環境敏感區,條件已與當初不同。
  • 強調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諮商同意權應溯及既往,並要求未踐行同意者應廢止礦業用地核定。
  • 認為「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影響重大公益情事」等不確定法律概念可能成為財團開後門的條款,應明確定義或制度化審議程序。
  • 建議將總統府指示的三方會談機制入法,制度化同意前的準備程序與磋商會議,確保部落充分知情,並準用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
  • 強調原住民族人權不應因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而被剝奪,且在國際上原住民權利與環境權利同屬第三代人權,應優先考量。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對礦業權展限時要求重新申請礦業用地核定的必要性,尤其在面積未增加且程序耗時的情況下。
  • 堅持礦業權展限必須踐行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並認為經濟部應明確說明其在三方會談中對此議題的立場與調整幅度。
  • 主張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應溯及適用於 2005 年 2 月 5 日後已展限或申請中的礦業權,而非僅限於新法通過後。
  • 關切礦場開發對原住民就業的影響,認為應兼顧產業發展與原住民工作權益。
  • 指出許多在原住民地區的礦場過去未經部落同意即獲展限,且回饋金未直接回饋部落,導致資源濫用及部落分裂。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主張礦業權展延應視為新的礦權核定,而非舊權利的延續,因此必須重新核定礦業用地,以納入國土計畫法管理並解決舊礦區缺乏審查的問題。
  • 批評行政院版環評允許邊開採邊審查且審查不過可補件,形同「假環評」,要求環評應更具實質約束力。
  • 指出現行 202 個礦權中,僅 3 個曾做過土地開發許可審查,其餘 199 個皆未審查,強調修法應納入對這些舊礦的管理。
  • 反對經濟部以「國際上無此規範」及「程序繁雜」為由拒絕重新核定用地,認為台灣舊礦管理強度低,情況不同。
  • 強調礦業用地的審查與環評目的不同,前者關乎土地區位適宜性,後者關乎環境衝擊,兩者皆不可廢除。
  • 反對現行礦業法中允許礦業權者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即可提存價金後逕自使用土地的「霸王條款」,要求必須取得同意或經民事訴訟確定權利後方可使用。
  • 質疑經濟部對已申請展限案件給予 5 年豁免期的邏輯,認為這會造成不同時間點申請案件間的不公平。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要求經濟部會同環保署,針對高雄臨海工業區及附近地區的固定及移動污染源,提出立即和長期性有效降低措施,並於 3 個月內提交報告。
  • 要求台灣電力公司就大林電廠頻傳工安意外事件提出檢討及有效監督包商施工品質的措施,並於 1 個月內提交報告。
  • 請經濟部評估林淑芬委員提案中,要求礦業權展限重新核定礦業用地可能耗費的時間與影響,以便委員充分瞭解。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支持林淑芬委員所提第 47 條修正條文,認為礦區展延核准後應重新申請礦業用地核定,以保障環境及當地居民安全。
  • 強調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應有明確期限,避免礦權人無限期拖延,逾期未辦理應駁回申請,以確保原住民權益。
  • 支持將總統府指示的三方會談法制化,並納入嚴格的程序規範。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強調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應溯及適用於 2005 年 2 月 5 日後已展限的礦業權,因為原基法公布後即應遵守。
  • 指出環評可以溯及既往,但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卻不能溯及既往,這是非常嚴重的不平等。
  • 說明礦業用地多為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祖先土地卻僅有他項權利,且被迫放棄權利,未獲合理補償,強調這是轉型正義的核心議題。
  • 主張政府應承認原住民族自然資源權利,並應共享、共管礦產資源,而非僅考慮行政院版本或政務委員意見。
  • 批評經濟部對原住民族基本法普遍不重視,與蔡總統的道歉言論形成對比。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關切礦業用地核定的審查是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並強調應充分尊重原住民及在地居民的利益。
  • 建議開礦單位應與在地原住民部落建立長期友善溝通,提早啟動應做的工作,而非事到臨頭才進行。
  • 認為如果業者重視水泥新鮮度,應提早啟動諮商工作,而非將法律規定視為被迫行為,強調建立良好關係的重要性。

相關人員回應

王美花 經濟部次長

  • 回應亞泥新城山礦場議題,表示經濟部已依總統指示召開三方會議,優先討論真相調查與居住安全。
  • 指出政府與亞泥公司同意蒐集評估礦場周邊安全數據,並由部落族人及第三方機構參與監督,經費由經濟部及亞泥共同出資。
  • 承諾 1 個月內完成居住安全盤點及會勘,邀請專家確認山崩、地滑、落石及排水等問題。
  • 對於礦業法修法,表示院版草案將繼續審議原住民諮商同意及環境保護議題,並徵詢亞泥願主動「參用」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精神進行諮商同意。
  • 不贊成礦業權展限時重新核定礦業用地,認為現行修法已強化審查,且重新核定程序繁雜,國際上亦無此規範。
  • 強調礦務局對既有礦場有管理,並非放任不管,且過往災害多非發生於礦業用地。
  • 認為法律不應溯及既往要求已展限的礦業權重新辦理諮商同意,但提出對審理中 51 個案件給予 5 年展限期,使其在期限內辦理諮商同意作為折衷方案。
  • 說明「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影響重大公益情事」的定義空間小,通常指國家被封鎖、水泥無法進口或重大地震等極端情況,並同意在立法理由中舉例說明。
  • 指出水泥產業在循環經濟中具有重要性,例如協助處理地震破碎石材及工業廢液,不應被過度負面看待。
  • 澄清礦業權展限並非都給 20 年,有 5 年、8 年、10 年不等,且已申請展限但未處分案件將獲較短展限期,以利未來適用新法。

汪明輝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報告部落與亞泥三方會談,指出真相調查部分由部落代表、政府及亞泥組成工作小組,預計 1 個月內完成組成與期程訂定。
  • 強調真相調查應尊重太魯閣族 Gaya 規範,並在轉型正義原則下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進行。
  • 贊成委員提出的展限須有原住民諮商同意,但表示現行政策依循行政院版本,若委員通過的版本能更尊重原住民權益,則會支持。
  • 指出業者開發常強調創造就業,但遇困難時卻利用失業作為籌碼,建議將利益共享概念納入法條,確保就業保障,避免造成部落分裂。
  • 說明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諮商同意程序仍在學習中,經驗尚淺,但強調無論修法前後,展延都應獲得部落同意。
  • 同意原住民族人權不應被剝奪,轉型正義應處理過去威權時期特許礦權未尋求原住民同意的問題,並支持將廢止條件納入礦業法以強化法律效力。
  • 強調礦區開發對自然與人文環境衝擊巨大,不應視為「面積不變」的低度管理,應發展建立礦區共管機制,而非僅止於消極同意。
  • 澄清「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 16 條已規定申請人應充分傳遞資訊,並邀請專家學者陳述意見,以確保部落知情權。

黃品中 經濟部專門委員

  • 說明礦業用地若無新增,展限後仍需與土地管理機關洽談新租約,並非展延後即可作業。
  • 指出金昌案從申請到環評核定、開工約需 8 年,顯示辦理用地案耗時,且新核定用地案面臨分區變更等挑戰。
  • 澄清礦務局並無展限用地核定的經驗,所舉案例皆為新設或新核定用地。
  • 指出約有 30 幾個礦已做過環評審議,而非僅 3 個,並說明本次修法已要求 1983 年以前核定的礦場補辦環評。

徐景文 經濟部礦務局局長

  • 說明針對 5 年來產量為 0 的礦場,將依新修訂的「要點第 38 條之 1 認定標準」進行盤點,預計有 20 幾個礦會被廢止礦業權。
  • 指出新要點公告後,將給予業主申覆時間,若無正當理由將處理廢止礦場,目前已有 6、7 個礦場主動表示不再繼續。

林豐文 法務部參事

  • 針對立法委員質疑給予申請中案件 5 年特赦期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回應認為這並非比例原則問題,而是政策目的的選擇,未明顯違反比例原則。

相關後續

  • 第 47 條、第 48 條、行政院版第 43 條之 3、第 49 條、第 51 條、第 53 條、第 54 條、第 55 條、第 57 條、第 58 條等條文,因意見分歧,均暫行保留。
  • 第 50 條維持現行法第 44 條條文通過。
  • 第 52 條維持現行法第 46 條條文通過。
  • 第 56 條維持現行法第 50 條條文通過。
  • 暫行保留及未審竣部分,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會要求經濟部等行政單位就今日討論內容,儘快提出新的研議或更清楚的條文,以縮小討論差距。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 6 案

核心議題

  • 要求經濟部能源局建立「國家地熱資料庫」及「地熱資源盤點」,以利台灣地熱發電發展。
  • 要求經濟部於 1 個月內擬具促進台灣地熱發電發展相關計畫,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建議政府儘早與國際資訊接軌,擬訂地熱發展策略,包括建立科學管理專法、公開地熱探勘資料庫、多元設計躉售電價等,並協助企業解決地熱開發風險。
  • 要求經濟部會同環境保護署,提出針對高雄臨海工業區及附近地區的固定及移動污染源,立即和長期性有效降低措施,並於 3 個月內提交報告。
  • 要求台灣電力公司就大林電廠頻傳工安意外事件提出檢討及有效監督包商施工品質的措施,並於 1 個月內提交報告。
  • 要求經濟部會同農委會、內政部與環保署於 3 個月內就農地上違規工廠的環保與經濟問題,提出專案報告及修法方向。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能源局建立「國家地熱資料庫」與「地熱資源盤點」,以促進地熱發電發展。
  • 提案要求經濟部於 1 個月內擬具促進台灣地熱發電發展相關計畫。
  • 提案要求經濟部會同農委會、內政部與環保署於 3 個月內就農地上違規工廠問題提出專案報告及修法方向。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會同環保署,提出降低高雄臨海工業區固定及移動污染源的短中長期因應計畫報告。
  • 提案要求台灣電力公司於 1 個月內提出改善大林電廠工安頻傳的報告。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經濟部能源局建立「國家地熱資料庫」與「地熱資源盤點」。
  • 共同提案要求經濟部於 1 個月內擬具促進台灣地熱發電發展相關計畫。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經濟部能源局建立「國家地熱資料庫」與「地熱資源盤點」。
  • 共同提案要求經濟部於 1 個月內擬具促進台灣地熱發電發展相關計畫。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經濟部能源局建立「國家地熱資料庫」與「地熱資源盤點」。
  • 共同提案要求經濟部於 1 個月內擬具促進台灣地熱發電發展相關計畫。
  • 共同提案要求經濟部會同農委會、內政部與環保署於 3 個月內就農地上違規工廠問題提出專案報告及修法方向。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經濟部會同環保署,提出降低高雄臨海工業區固定及移動污染源的短中長期因應計畫報告。
  • 共同提案要求台灣電力公司於 1 個月內提出改善大林電廠工安頻傳的報告。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經濟部會同環保署,提出降低高雄臨海工業區固定及移動污染源的短中長期因應計畫報告。
  • 共同提案要求台灣電力公司於 1 個月內提出改善大林電廠工安頻傳的報告。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經濟部會同環保署,提出降低高雄臨海工業區固定及移動污染源的短中長期因應計畫報告。
  • 共同提案要求台灣電力公司於 1 個月內提出改善大林電廠工安頻傳的報告。
  • 共同提案要求經濟部會同農委會、內政部與環保署於 3 個月內就農地上違規工廠問題提出專案報告及修法方向。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 6 案均獲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73701
卷/期/冊
107/37/1
發布日期
2018-05-04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