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監察院組織與監試法改革:廢止行署條例、更名委員會及檢討監試制度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4-09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與監察院相關法案,包括廢止「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及「監試法」,以及修正「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會議重點聚焦於法規是否合乎時宜、憲政體制變革後的職權行使,以及「少數民族」稱謂的爭議。最終,廢止「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與修正「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皆獲通過,而「監試法」廢止案則出委員會並交付黨團協商,給予考試院時間提出配套方案。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廢止「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案

核心議題

討論廢止民國38年制定之「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該條例原規範全國17個監察區行署,但現已無實際運作,是否仍有存在必要。

相關爭議

  • 法規合時宜性與現實脫節:提案委員認為該條例自制定後未曾修正,且現已無行署運作,與現實狀況嚴重脫節,應予廢止。
  • 國家主權與法統爭議:監察院主張該條例事涉國家領土、主權等憲政層次,屬重大政治及法統爭議,應慎重維持,並反對廢止。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案廢止「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認為其不合時宜且與現實脫節。
  • 質疑監察院主張廢止將影響國家主權與領土的論點,認為毫無關聯,因行署已無運作且現今無法在中國大陸地區設置。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支持廢止「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認為其不符現行環境與實務,且抱持舊法統概念不放。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提案廢止「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批評監察院維持該條例的想法退步、顢頇保守,與現行體制不符。
  • 質疑監察院以「憲法增修條文前言」為由維持條例的邏輯,認為如同蒙藏委員會廢止案,不應與國家主權掛鉤。

相關人員回應

巫慶文 監察業務處處長 監察院

  • 說明「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制定於民國37年,因共產黨渡江南犯,各區行署均已停止工作,僅閩臺區曾遷臺後亦結束。
  • 建議維持該條例,因其事涉國家領土、主權等憲政層次,屬重大政治及法統爭議,應慎重處理。

相關後續

  • 「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予以廢止,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宜康召集委員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審查將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更名為「內政及民族委員會」的修正草案,主要爭議在於「少數」二字是否具歧視性且不符台灣現狀。

相關爭議

  • 「少數民族」稱謂的歧視性:多位委員(Kolas Yotaka、李俊俋、鍾孔炤、鄭天財Sra Kacaw)認為「少數民族」一詞帶有歧視概念,不符憲法各民族平等原則,且台灣已是多民族國家,應改用「原住民族」或「民族」。
  • 稱謂的國際與歷史依據:監察院主張「少數民族」是國際上重要人權議題,維持此稱可凸顯我國重視少數民族地位,且此名稱係87年經立法院審查修正。委員則反駁該稱謂與中國大陸統戰用語相似,且不符台灣原住民族正名運動精神,憲法中亦無「少數民族」一詞。
  • 修法宗旨與實踐的落差:Kolas Yotaka委員指出87年修法宗旨是隨立法院委員會名稱修正,但立法院已將相關委員會名稱修正,監察院卻仍沿用「少數民族」。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認為「少數民族」一詞具歧視概念,民主國家已改用「原住民族」,監察院不應死抱舊觀念。
  • 指出內政委員會已修案不得提「少數民族」,監察院是唯一仍使用此詞的機關,與中國大陸統戰用語相似。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反對監察院保留「少數」二字,認為其沿用中國大陸法統,不符台灣現狀及原住民族正名運動精神,具歧視性。
  • 強調憲法第5條規定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不應再有歧視性用語。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認為台灣原住民族在憲法上已有明確地位,是最早的民族,不應被稱為「少數民族」,監察院的理由不充分。
  • 指出憲法修正時已將「山胞」改為「原住民族」,國家已定位台灣原住民族的地位,監察院不應再用「少數民族」。
  • 要求監察院協調審計部處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預算編列與支用不符法律規定的問題,應由行政院編列預算而非原民會支用綜合發展基金。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少數」二字,主張「少數民族」一詞具歧視性,不符台灣多民族國家現狀,且是共產黨中國使用的文字。
  • 質疑監察院副院長及相關委員對此稱謂的態度,認為法律認識、歷史知識不足者無法修出符合時宜的法律。
  • 強調台灣的原住民族不是少數民族,且21世紀的台灣是多民族國家,任何以數學討論此問題者皆為種族主義者。

相關人員回應

巫慶文 監察業務處處長 監察院

  • 說明「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名稱係民國87年立法院審查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時,基於重視少數民族是世界潮流而修正。
  • 建議維持「少數」二字,以凸顯我國重視少數民族地位,符合國際人權議題的重視方向。

相關後續

  • 「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通過,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宜康召集委員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廢止「監試法」案

核心議題

  • 討論廢止民國19年制定、39年修正後未再更動的「監試法」,探討其是否仍有存在的必要性,以及監察院在國家考試監試中的角色。
  • 探討現行國家考試制度下,典試、監試與試務行政三權分立的必要性,以及在監察院已非民意機關的情況下,監試權應由誰行使。

相關爭議

  • 監試法存廢爭議:提案委員主張監試法條文不合時宜,且監察院在空窗期未派員監試,國家考試仍正常進行,顯示監試法無存在必要。考試院則強調監試制度有其存在必要,但傾向修正而非廢止。
  • 監試職權歸屬與憲政體制:考試院認為在現行憲政體制下,由監察委員擔任監試任務最合適,因監察院擁有對考試院人員的彈劾糾舉權。委員則質疑監察院已非民意機關,其監試權的憲法依據及必要性,並認為監試委員的角色過於形式化,未發揮實質功能。
  • 監試酬勞與預算:吳志揚委員詢問監察委員監試有無酬勞及廢止後替代監試人員的預算問題。考選部表示已停支酬勞,並估計每年約40餘萬元,若非監察委員監試,需另編預算或由考試委員/檢察官擔任。
  • 考試院對監試法態度前後不一:周春米委員指出考試院在2005年曾決議廢除監試制度,與現今主張應修正而非廢止的立場不一,要求解釋。
  • 考試鑑別度與律師考試門檻:黃國昌委員質疑律師考試400分門檻的合理性與鑑別度,認為考選部應公開各科分數分布及鑑別度分析報告。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詢公務人員考績制度改革進度,指出高官考甲等比例偏高,要求考試院加速考績法改革。
  • 質疑律師考試400分門檻的邏輯與鑑別度,指出國家考試命題與閱卷鑑別度差,要求考選部公布各科分數分布及新制實施後鑑別度分析報告。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認同律師考試錄取率低、門檻高的問題,對法律系學生壓力感同身受。
  • 質詢監試工作是否必須由監察委員執行,以及若廢止監試法,由誰替代監試工作及相關預算問題。
  • 對公務人員年改新制可能引發離婚潮表示擔憂,要求考試院就法律適用時點、離婚後再婚或單身等狀況,製作Q&A向公教人員宣導。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質疑監試法自民國39年後未曾修正,不符時代需求,支持廢止。
  • 質疑監察委員現場巡察考試是否會造成困擾,認為監試法廢止不與憲法牴觸。
  • 要求監察院解釋為何延宕監試法修正數十年,並認為監察院應糾舉考試院的怠惰。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強調監試法條文不合時宜,且未明定主管機關,顯示其過時。
  • 指出監察院已非民意機關,監察職權中無監試一項,且監察院空窗期國家考試仍照常舉行,證明監察院監試非必要。
  • 質疑考試院過去10年來多次反對廢止監試法,卻未提出任何修正案,有怠惰之嫌。
  • 接受主席建議,同意廢止案出委員會但暫不協商,給予考試院時間提出整體考選制度的配套方案。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院對彈劾案記名投票的模糊態度,要求監察院加速處理,否則將以預算審查進行處理。
  • 指出監察院彈劾案件處理時點過慢,多在刑事起訴後才行使,行政彈劾未能發揮快速懲處效率。
  • 質疑考試院在2005年曾決議廢除監試制度,與現今主張應修正而非廢止的立場不一,要求考試院提出完整解釋。
  • 關切國文科考試變革進度,特別是司法官與律師考試,要求考選部說明國文科測驗題廢除與作文模式修正的方向及時程。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院調查報告上網公布時,過度揭露個人隱私,特別是兒虐或弱勢事件,建議研究政府資訊公開與個資保護的界線,可設計調查版與公告版。
  • 強調監察院運作應公開透明,建議就彈劾案記名投票與直播問題進行仔細討論。
  • 認為監試法制定本意是民意監督,但監察院已非民意機關,應重新思索監試權是否仍由監察院行使,或由考試院自行監試,或根本不需監試。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監試法廢止後,國家考試仍會進行,且考選部仍會公平辦理考試,監試委員的角色形同虛設。
  • 認為監試委員除了形式之外沒有任何實質功能,不負責舞弊,也無法監督數位化時代的考試安全。
  • 不被考試院說服監試權必須獨立於典試與試務行政之外,認為實質上沒有任何功能,只是象徵性存在。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認為監察委員監試工作已形式化,不如廢止監試權,讓監察委員從事更有效率的工作。
  • 臨時提案建議監察院研究設立「兒童監察使」制度,以專責機構監督兒童權利保護,並要求監察院於1個月內提交評估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蔡宗珍 部長 考試院考選部

  • 說明現行國家考試制度下,典試、監試和試務行政鼎足而立,監試仍有外於典試而獨立存在的必要,宜修不宜廢。
  • 承認監試法自民國39年後未曾修改,條文與現況脫節,有檢討修正必要,但因未明定主管機關,提出修正案有困難。
  • 澄清監試不必然與監察院劃等號,但現行憲政體制下,由監察委員擔任監試任務仍是最合適的選擇,並不會違憲。
  • 回應律師考試400分門檻是為確保專業科目能力,並已全面改革律師考試流程,包含建置題庫。
  • 表示已全面停支監試委員酬勞,每年約40餘萬元,若非監察委員監試,可考慮由考試委員或檢察官擔任,但需法律依據。
  • 承諾會研究公布過去的評分情形及新制鑑別度分析報告。
  • 說明考試院曾有廢除監試制度的討論,但強調監試機制有其存在必要,具體運作內涵可討論。
  • 說明國文科考試改革方向是根據考試本質與人才需求逐項檢討,傾向先廢除測驗題再修正作文模式,但本年度考試難以變革。

李繼玄 秘書長 考試院

  • 說明考績法修正草案已送考試院,將於本週院會審核並交全院審查會,預計本會期可送立法院。
  • 回應公務人員年改新制保障離婚配偶權利,但詳細法律適用時點需再了解,承諾會就相關問題製作Q&A宣導。

巫慶文 監察業務處處長 監察院

  • 說明監察委員監試符合憲政體制與法律規定,目的在確保國家考試公平公正公開,發揮外控功能,且委員不領酬勞。
  • 回應廢止監試法不與憲法牴觸,因目前已由監察院派委員監試,行署部分已停止。
  • 說明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已討論兒童監察使議題,將請執行秘書說明。

林惠美 執行秘書 監察院法規研究委員會

  • 說明彈劾記名投票議題仍在法規研究委員會討論中,因涉及委員共識,行政單位無法預期結果,但會盡快處理。
  • 承諾將提供內部處理程序與時程,並將委員意見帶回向院長及秘書長報告。

林執行秘書明輝 人權保障委員會 監察院

  • 說明人權保障委員會已討論2次兒童監察使制度,下週將進行第3次討論。
  • 指出國際上設立兒童監察使的國家如愛爾蘭,其機構獨立於監察院之外,但在我國體制下,可在監察院內部進行專業分工。

相關後續

  • 「監試法」予以廢止,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宜康召集委員說明。
  • 本案出委員會後暫不協商,給予考試院足夠時間(至少到下屆第7會期結束前)處理整體考選制度相關配套方案。

討論事項四

委員林為洲等臨時提案:要求監察院提出「兒童監察使」運作評估報告

核心議題

鑑於台灣兒童受虐情況嚴重且缺乏自主通報能力,國際審查委員會建議設立監督兒童權利的專責單位或兒童監察使,以加強對兒童權利的保護與行政監督。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出臨時提案,指出國際審查委員會對《兒童權利公約》在台執行狀況提出設立監督兒童權利專責單位或兒童監察使的建議。
  • 強調台灣兒虐事件嚴重,兒童缺乏自我保護能力,現有通報機制不足,有必要設立兒童監察使來監督社福單位,發揮更大作用。
  • 要求監察院於1個月內將成立我國「兒童監察使」之運作評估報告送至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相關人員回應

巫慶文 監察業務處處長 監察院

  • 表示監察院已對兒童權利或兒虐部分進行多項調查,也有彈劾相關人員。
  • 說明院內人權保障委員會已討論過兒童監察使議題。

林執行秘書明輝 人權保障委員會 監察院

  • 說明人權保障委員會已討論2次兒童監察使制度,下週將進行第3次討論。
  • 指出國際上設立兒童監察使的國家如愛爾蘭,其機構獨立於監察院之外,但在我國體制下,可在監察院內部進行專業分工,加強對此部分的專業監督。

相關後續

  • 監察院需於1個月內將成立我國「兒童監察使」之評估報告送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後續將視召集委員決定是否邀請監察院前來報告。

原始資料

公報
1073701
卷/期/冊
107/37/1
發布日期
2018-05-04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