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立法計畫與預算凍結審查:聚焦司法事務官職等及司法改革議題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4-1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 10 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邀請司法院秘書長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同時審查 13 案司法院主管預算凍結項目及多項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會議討論聚焦於提升司法事務官職等彈性、限制出境制度改革、司法院資安問題、少年事件處遇、國民參審制度、再審比例,以及監察委員陳師孟調查扁案與公懲會停審翁啟惠案等爭議,並對司法院的改革進度提出質疑。
討論事項一
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含司法院函總預算凍結報告)
核心議題
- 司法院針對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所提交的預算凍結項目書面報告,以及司法院的年度立法計畫說明,特別是配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相關法案推動進度。
- 委員質詢內容廣泛,涵蓋重大貪腐案件審理拖延、法官職務法庭判決日期爭議、監察委員調查未確定案件的權限、公懲會停審翁啟惠案的適法性與透明度、司法院資通安全與個資保護、少年事件處遇模式、勞動事件法立法進度、限制出境制度改革、國民參審與法官多元進用等議題。
相關爭議
- 重大貪腐案件審理拖延:黃國昌委員質疑胡景彬案審理過程緩慢,且二審與更一審刑度相同,導致貪腐法官在外逍遙,並適用速審法減刑,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提出解決方案,避免「拖延戰術」影響司法公正。
- 職務法庭判決日期爭議:黃國昌委員質疑職務法庭判決書上記載的日期與實際製作、簽署日期不符,認為有倒填日期之嫌,批評此舉扭曲判決書日期意義,掏空判決原本製作與宣示判決應同步的立法意旨。
- 監察委員調查未確定案件:吳志揚委員與林德福委員質疑監察委員陳師孟發函法院調閱前總統陳水扁尚未確定案件的資料,認為此舉違反大法官釋字第 325 號解釋及憲法法官獨立審判原則,要求司法院拒絕提供。
- 公懲會停審翁啟惠案:吳志揚委員與林德福委員質疑公懲會對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彈劾案裁定停審長達 5 個月,且未附理由,認為公懲會態度消極,不尊重監察院職權,影響國人對司法信任,要求公懲會應切割刑事與非刑事部分,率先做出懲戒處分。
- 司法院資通安全問題:鍾孔炤委員關切司法院遭駭客入侵事件,質疑資安管理不足,並詢問個資洩漏的通知機制,認為應強化預防措施。
- 限制出境制度改革:許智傑委員指出舊法限制出境制度問題重重,期限過長且無賠償機制,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加速研修,訂定合理期限與救濟管道,並質疑司法院專章修法進度緩慢。
- 國民參審制度:周春米委員與李俊俋委員對國民參審制度提出疑慮,包括被告選擇權受限、案件範圍過窄、模擬法庭與實際運作差異,以及法案與司改國是會議期待不完全吻合等。
- 法官多元進用與待遇:李俊俋委員指出法官多元進用目標未達,律師轉任意願低,主因待遇不佳、壓力大、社會不信任感,要求司法院檢討制度誘因。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胡景彬貪腐案審理拖延,最高法院未將其列為重大案件,導致當事人可提早假釋,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共同會商解決方案。
- 質疑職務法庭判決書日期與實際製作日期不符,批評其倒填日期、上節目後補理由的作法,要求司法院檢討。
- 對司法院提出的預算凍結報告不滿意,認為內容空洞,特別是國民參與審判的試行模式及偵查中強制辯護與閱卷權進度緩慢,導致立法怠惰。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委員陳師孟發函法院調閱前總統陳水扁尚未確定案件的開庭筆錄與光碟,認為此舉違反大法官釋字第 325 號解釋及法官獨立審判原則,要求司法院拒絕提供。
- 質疑公懲會對翁啟惠浩鼎案彈劾案裁定停審 5 個月且未附理由,認為不符新法精神,損害司法信任,要求公懲會應尊重監察院職權,率先處理行政責任部分。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委員陳師孟「專打辦綠不辦藍法官」的言論,認為可能危害法官安全,要求檢調主動偵辦恐嚇罪,並要求司法院捍衛審判獨立。
- 質疑公懲會停審翁啟惠案的作法過於浮濫,將刑事與非刑事部分混合考慮,導致監察院彈劾權失效,要求限縮停審空間,並探討公懲會能否切割刑事審理,率先做出懲戒處分。
- 質疑陳水扁保外就醫「趴趴走」過於寬待,認為法務部與司法院應有所作為。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關切司法院遭駭客入侵事件,質疑資通安全管理不足,要求司法院改進並強化個資洩漏通報機制。
- 建議少年性侵害案件應加強社區處遇而非直接丟入監獄或感化院,並應研發本土性犯罪評量表,呼籲跨部會合作。
- 對司法院的立法計畫中勞動事件法進度表示關切,並肯定學者對草案內容的肯定。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立法計畫與司改國是會議結論吻合度不足,認為應優先處理民眾有感的改革,例如法庭直播、法官訓練多元化、司法人員多元進用等。
- 關切法官多元進用目標未達,應檢討法官法修正以增加誘因。
- 對司法事務官職等調整及律師年資採計議題提出疑問,要求銓敘部說明計算方式及職務重要性是否需達簡任等級。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關切法官法第 73 條職務評定修正為三等級的問題,強調審判獨立的重要性,但認為實際運作與人民信賴之間需平衡。
- 以柯建銘告馬英九案及陳鴻斌法官上節目為例,質疑司法行政單位在社會矚目案件中,對於法官行為與判決的行政管理界線,建議內部規則應更細緻化。
- 對國民參審制度中被告選擇權受限、案件範圍過窄等問題提出質疑,建議擴大適用範圍並賦予被告選擇權,以提升司法透明度。
- 肯定再審制度修正後核准率微幅提升,認為個案救濟對提升司法信賴度至關重要,鼓勵司法院多加推動。
- 針對林達檢察官指控立法院修法圖利權貴導致金融犯罪難沒收一事,質疑金融法規與刑事訴訟法中犯罪被害人請求發還沒收財產的時間差異,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說明。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關切法務部防制比特幣洗錢的相關措施,肯定納入洗錢防制規範是第一步,但建議政府應以開放態度,鼓勵新興科技創新,並設計前瞻性立法,兼顧金融穩定與科技發展。
- 要求法務部提供比特幣防制洗錢立法的時間表,並強調應考量虛擬貨幣對貨幣金融、各項產業及年輕人機會的衝擊面。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針對最高法院聲請釋憲的王光祿案,質疑法院在釋憲結果未出前仍持續審理類似案件,建議司法院協調最高法院暫停審理,避免浪費行政資源。
- 質疑司法院在制定立法計畫時,是否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規定,尊重原住民族的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特別是在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中應納入原住民族案件的範疇。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對毒品法庭採被動立場,認為法官不適合整合行政資源,主張毒品法庭應賦予法官整合資源的能力,成為最終解決毒品問題的決策者,並質疑去年成立的毒品基金用途。
- 支持司法事務官職等調整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以增加任用彈性,鼓勵優秀律師人才加入,提升基層士氣,並認為其工作重要性不亞於法官助理。
- 關切法務部檢察事務官雖修正職等但未派任員額的問題,擔心司法院未來也可能出現類似情況,影響修法原意。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關切大法庭制度採二階說,質疑其中間裁定能否作為釋憲標的,以及大法庭裁定若有違憲之虞,法官能否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建議應納入憲法訴訟法考量。
- 建議大法庭成員組成應更多元化,不應僅限於庭長,應選任具前瞻性見解的法官,並強調大法庭解釋應與事實連結,避免抽象化導致「恐龍法官」。
- 提出臨時提案,要求司法院與法官學院半年內修正家事調查官等司法人員的課程規劃機制,回應實務需求,規劃不同程度課程,強化專業能力發展。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針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 10 年成效不彰,僅 5% 卡債族聲請更生或清算,要求司法院提出改善評估報告,特別是前置協商機制宣導不足及資訊不對等問題。
- 質疑司法院與法務部在司法事務官職等調整議題上立場不一,且未提供具體實務需求資料,要求司法院提出更負責的說明。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認為司法改革中最重要的是法官法中關於法官評鑑、職務法庭改革及懲戒項目,要求司法院優先處理。
- 對刑事訴訟法中無辯護人閱卷權的限制、防逃機制中無罪推定原則的犧牲及無法官保留概念表示擔憂。
- 關切憲法訴願改為憲法訴訟法後,其限縮條款可能影響功能,建議放寬。
- 對國民參審法案中訴願制度及閱卷三階段等大問題提出質疑,認為若不處理好將受嚴峻挑戰。
- 對法院直播議題持謹慎態度,認為若無良好配套恐造成二度傷害、人權及無罪推定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 承諾對重大貪腐案件的審判與執行拖延問題,將與法務部主動會商解決方案。
- 承認職務法庭判決書日期與實際製作日期有爭議,將要求法官宣判時寫出判決書。
- 表示監察院對未確定案件不能調卷,司法院將依大法官釋字第 325 號解釋處理。
- 說明公懲法修正後刑懲可並行,但公懲會調查權能較弱,若公務員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密接,處理較困難。
- 強調司法院法官沒有藍綠專屬性,並會捍衛審判獨立,不評論監察委員陳師孟的個人言論,但行使監察權需依憲法與法律規範。
- 說明司法院遭駭客入侵事件,病毒隱藏於機關內部,未發現個資竊取,已通報行政院資安會並更新系統。
- 表示少年事件的社區處遇涉及衛福部、內政部配合,司法院將努力橫向聯繫並重新考量預算編列。
- 認為解決人民對司法信賴問題是司法院最重要的工作,並說明司法改革法案(如國民參與審判法、大法庭、金字塔訴訟程序)的推動進度。
- 說明最高法院言詞辯論目前僅語音轉播加字幕,現場直播需配套措施,預計明年 8 月前提出草案。
- 說明國民參與審判模擬模式,國民法官制 21 場、陪審制 7 場、混合制 2 場,考慮到法庭布置成本,目前以影子團方式進行。
- 承諾將加速研修限制出境制度,規劃偵查中一次 4 個月、可延長 3 次(最長 16 個月),並提供被限制人向法院請求救濟的機會,草案預計 3 週內送行政院。
- 說明大法庭採二階說,中間裁定具拘束力,不宜作為釋憲標的,但法官在適用法律時若認為違憲仍可聲請釋憲。
- 說明大法庭成員選任不限庭長,可選任具前瞻性見解法官,且大法庭裁定會與事實連結,可供挑戰。
- 表示司法院與法官學院將執行尤美女委員提出的家事調查官培訓課程修正決議,並持續與委員溝通細節。
- 針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成效不佳,承諾 1 個月內提出改善評估報告,說明司法事務官職責越來越重,已取代部分法官工作,支持提高職等以提振士氣與彈性任用。
- 同意將智財、少家及一般法院司法事務官的職務與工作範圍資料整理提供給委員會,以利討論職等調整需求。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表示對監察委員陳師孟言論是否構成恐嚇罪,需依恐嚇罪構成要件判斷,目前認為尚未涉及犯罪。
- 說明陳水扁保外就醫期間的言行,中監已依規定宣示並處理。
- 表示法務部對預防犯罪處遇有持續研究。
- 同意限制出境制度應有時間限制,並積極配合司法院研修,就檢察官辦案彈性提供意見。
- 說明法務部與相關部會已就比特幣納入洗錢防制規範達成共識,將報請行政院擇定主管機關訂立子法,預計 3 個月內提出相關立法。
- 說明前央行總裁彭淮南曾去函部長,表達對比特幣氾濫恐淪為犯罪洗錢工具的憂慮,希望納入洗錢防制規範。
- 表示檢察事務官職等雖經修正,但因員額編制問題導致未派任,並承諾將提供檢察事務官、觀護人、心理諮商師等職務的實務安排與責任報告。
周占春 法官學院院長
- 說明法官學院課程已更多元化,如兒虐事件課程邀請檢察官、法官、社工共同討論,並與勞工、婦女團體等 NGO 團體進行社會對話。
- 承諾提供法官學院年度研習計畫書供委員會委員參考。
蘇素娥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報告 104 年再審法律修正後,105 年再審件數為 23 件,106 年為 22 件,核准率從 3.17% 微幅提升至 4.04%。
邱瑞祥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
- 說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透過協商處理的案件佔多數(約 18 萬件),且協商成立後履約率高達 95%。
- 表示將與金管會討論債權協商問題,並透過網頁、電台及宣傳影片加強宣導法院可提供的協助。
蔡秀涓 銓敘部次長
- 對司法事務官職等調整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提出疑慮,認為可能導致低階領導高階,影響士氣衡平,並質疑其是否真正重要到必須列為簡任職等。
- 說明律師執業年資計入司法事務官期間,不會影響公務員退休年資,但轉任法官提敘時會涉及計算問題。
- 要求司法院提供主任司法事務官是否為主管職務的明確定義,以利考量職務列等衡平性。
葉麗霞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說明檢察署目前主任檢察事務官的法條規定也是使用「或」字眼,與司法院本次提案一致。
相關後續
- 報告事項第 3 案至第 12 案(司法院總預算凍結報告)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 討論事項第 1 案及第 3 案(預算解凍案)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 討論事項第 2 案(預算解凍案,國民參與審判、強制辯護及資訊獲取權部分)不予動支,另定期繼續處理,並請司法院持續與黃國昌委員溝通。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 林俊憲委員的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委員林為洲等 3 人擬具「建請監察院於 1 個月內將成立我國『兒童監察使』之評估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案 (提案)
核心議題
提案建議監察院評估成立我國「兒童監察使」,以加強兒童權益保障,參考國際經驗如波蘭、愛爾蘭的兒童人權監察使制度,其職權功能不僅限於監督,更包含政策建議、社會教育與倡議,以有效促進兒童福祉。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監察院於 1 個月內提交成立我國「兒童監察使」的評估報告,以加強兒童權益保障,參考國際經驗。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要求監察院於 1 個月內將成立我國「兒童監察使」之評估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配合公平交易法修訂剔除刑事責任、增訂律師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律師執業年資、修正法官任用資格,並討論司法事務官職等調整,以提升智財法院運作效率與專業性。
- 討論焦點集中於司法事務官職等調整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是否恰當,以及律師年資採計的細節問題。
相關爭議
- 司法事務官職等調整爭議:蔡易餘委員主張將司法事務官職等調整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以增加任用彈性、鼓勵優秀人才加入,並認為其工作重要性日增;銓敘部則擔憂此舉可能導致低階領導高階,破壞官制衡平,且質疑其職務重要性是否需達簡任等級,並指出法務部檢察事務官職等雖修正但未派任員額的實例。
- 職等調整的連動效應:主席段宜康委員質疑司法院在去年法院組織法修正時未提出職等調整需求,現在卻要求比照檢察署,擔心此舉會引發其他機關援引比照,造成職等「堆積木」效應,破壞整體官制平衡,要求司法院提出實質需求理由。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支持蔡易餘委員提案,認為司法事務官工作日益實質化,許多重要裁定已交由其負責,鼓勵律師轉任有助提升司法裁判品質。
- 質疑教授或中研院人員轉任智財法院法官時,不同教育體系的年資採計是否能合併計算,要求司法院確認法條解釋基礎。
- 質疑司法院未能提供具體實務需求資料來支持職等調整提案,認為難以說服其他委員。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 11 條,建議增訂司法事務官其中 2 人得列簡任第 10 職等,主任司法事務官職等調整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並將律師執業資格計入司法事務官任職期間的律師執業年資。
- 強調司法事務官工作日益繁雜且重要,特別是在執行處取代法官工作,應提升職等彈性以鼓勵優秀律師人才加入,提升基層士氣。
- 質疑法務部檢察事務官職等修正後未派任員額,擔心司法院也會發生類似情況,導致修法原意不彰。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詢問司法事務官在法院的編制、考選、訓練、薪資與檢察事務官的差異,以及職等調整對普通法院的影響。
- 建議司法院整理智財、少家及一般法院司法事務官的實際工作範圍與職務,以利委員會判斷職等調整的必要性。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事務官職務重要性是否需達簡任等級,認為其職等已相對偏高,應考量整體職務列等衡平性。
- 關切律師年資併入計算對新制退休制度的影響,要求銓敘部說明計算方式。
- 要求司法院提供司法事務官的員額、配置、工作性質及未來員額需求等書面資料,以便進行詳細討論。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建議司法院在列職等時,應考量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家事調查官、少年調查官等職位的平衡性,確保相同職位職等一致,避免單一職位提升而影響其他職位。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在去年法院組織法修正時未提出司法事務官職等調整需求,現在卻支持蔡易餘委員的提案,認為司法院不夠負責與真誠,要求司法院正式說明實質需求而非僅為提振士氣。
- 建議司法院考慮將職等列等差距拉大,例如主任司法事務官列第八職等至第十職等,以增加用人彈性,而非僅使用「或」字眼,避免連動效應。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司法事務官職責日益加重,已取代部分法官在民事強制執行等工作,其專業程度與責任重大。
- 解釋調整職等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旨在提升用人彈性,尤其對中小型法院有益,可允許第七職等人員權理,雖理論上可能出現低階領導高階,但實務上少見。
- 承認去年法院組織法修正時未特別表明職等需求,因當時行政院不同意「九或十」版本,僅同意「九到十」,造成立法進度落差,但本次支持蔡委員版本有助於院檢平衡與士氣提升。
- 說明教授或中研院人員轉任法官的年資採計可合併,因兩者性質相近。
- 承諾會後將提出正式書面資料,統計各法院對司法事務官職等調整的實際需求狀況,並說明家事調查官、少年調查官是否也需同步調整。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表示對律師執業資格計入司法事務官年資部分沒有意見。
- 說明檢察署檢察事務官職等雖修正,但因人事總處未給予員額,導致實際上沒有派任,並非沒有實質需求。
蔡秀涓 銓敘部次長
- 對司法事務官職等調整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提出疑慮,認為其重要性是否需達簡任等級,並擔心低階領導高階問題,影響士氣衡平。
- 說明律師年資計入司法事務官期間,不會影響公務員退休年資,但轉任法官提敘時會涉及計算問題。
- 要求司法院說明主任司法事務官是否為實質主管職務,以利銓敘部考量職務列等衡平性。
- 指出去年法務部修正檢察事務官職等後,至今未派任,質疑司法院本次修法是否有實際必要。
相關後續
- 智財法院組織法第 3 條、第 14 條、第 19 條、第 38 條、第 38 條之 1、第 45 條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智財法院組織法第 11 條及第 13 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12 條及第 13 條、法院組織法第 17 條之 1 及第 18 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0 條之 1 修正草案,均擇期繼續審查。
- 針對第 11 條及第 13 條,司法院需提供司法事務官、家事調查官、少年調查官的實務工作內容、責任、員額配置及職等調整需求等書面資料,並說明銓敘部提出的相關問題。
- 法務部需提供檢察事務官、觀護人、心理諮商師等職務的實務安排、責任及員額分配的書面報告。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3801
- 卷/期/冊
- 107/38/1
- 發布日期
- 2018-05-07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