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交通委員會審查電信管理法草案:聚焦數位匯流、頻譜利用與消費者權益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4-12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聯席審查多項「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並針對「電信管理法草案」進行廣泛討論與質詢。會議重點涵蓋電信法規鬆綁、頻譜管理與5G發展、資通安全、偏鄉數位落差改善,以及消費者權益保障等核心議題。委員們就頻率使用費、基地台設置爭議、市場競爭與個資保護提出具體關切與建議,行政部門則就政策方向與執行現況進行回應。最終決議將法案交付逐條審查,並要求相關單位提供書面資料。

討論事項一

審查「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九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針對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出的共計19項「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初步審查與詢答,以因應現行採購制度的需求與挑戰。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吳澤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

  • 報告並回應委員提案。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公共工程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 本日討論事項「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9案,另定期進行逐條審查。
  • 委員所提修正動議1件,於逐條審查時進行處理。

討論事項二

審查「電信管理法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聚焦於因應數位匯流趨勢,全面調適電信法制,推動電信事業從特許/許可制改為登記制,以健全產業發展、促進公平競爭、建構安全可靠網路。
  • 討論重點包括頻譜使用費與權利金、消費者爭議處理機制、資通安全、5G發展時程與頻譜整備、偏鄉普及服務與基地台設置爭議、以及OTT平台管理等。

相關爭議

  • 頻率使用費與頻譜權利金:鄭寶清委員認為現行收費過高,造成業者負擔並轉嫁消費者;詹主任委員則表示已做調整,並需考量稀有資源及國庫收入。
  • 消費者爭議處理委員會:鄭寶清委員反對由業者成立調解委員會,認為是球員兼裁判不恰當;詹主任委員則解釋其為ADR精神,並強調NCC會監督管理。
  • 基地台設置與民眾疑慮:蕭美琴委員和顏寬恒委員指出民眾對基地台電磁波的健康疑慮及對原基法部落同意權的競合問題,認為現行法規雖合法但溝通不足;詹主任委員則強調溝通、共構及符合WHO標準,但未承諾設立基金。
  • 市場顯著地位者管制與投資意願:蕭美琴委員質疑對市場顯著地位者的資費管制(如互連費用)可能降低其大規模基礎建設投資意願,影響整體電信普及化;詹主任委員則回應管制是為維持市場競爭與鼓勵創新,並透過營業計畫書要求業者落實建設。
  • 電信市場開放與消費者權益:陳素月委員關切登記制開放後,若無資本額限制,如何保障消費者權益及確保業者有能力建設;詹主任委員表示會審查財務計畫與營運計畫書,並透過行為管制及特別義務保障消費者。
  • 電信業者個資使用:陳明文委員質疑電信業者要求用戶簽訂授權條款,將個資提供給集團旗下其他公司使用不合理;詹主任委員回應需遵守個資法母法,並會了解業者是否透過同意程序取得。
  • 物聯網裝置SIM卡管理:陳明文委員提出進口車輛內建國外SIM卡漫遊台灣網路,恐占據頻譜資源且規管不易,建議比照新加坡限制使用本國SIM卡;詹主任委員則說明漫遊需與國內業者合作,並受資安及通訊監察要求。

立法委員發言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認為頻率使用費與頻譜權利金收費過高,應合理精算,頻率使用費應僅填補管理成本。
  • 反對由業者成立消費者爭議委員會,認為是球員兼裁判,應由消基會處理或重新考量。
  • 關切有線電視亂象(如TBC下架民視、Eleven sports轉播問題),要求NCC強制解決。
  • 要求NCC明確有線電視分組付費全面上路時程,目標明年1月。
  • 擔憂台灣5G發展落後,要求NCC加速5G推動時程、頻譜整備及共享活化具體作為。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提案加強資通安全,要求主管機關對資安計畫執行具強制力及審核機制。
  • 提案頻率使用費率應訂定上限,不應超過行政管理必要成本,避免成本轉嫁消費者。
  • 建議延長無線電頻率使用期間,增加業者營運彈性。
  • 強調頻率自由轉讓應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及消費者權益。
  • 關切台灣是否有類似臉書個資外洩事件,以及政府如何管理。
  • 擔憂頻譜自由轉讓可能導致惡意囤積與哄抬價格。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擔憂台灣5G發展時程落後,要求NCC加速頻譜整備,特別是3,500兆赫頻譜的清頻與釋出。
  • 肯定電信管理法納入頻譜共享機制,要求NCC說明具體做法。
  • 建議電信管理法第27條相關市場檢討機制應每2-3年舉辦公聽會,保障消費者權益。
  • 肯定電信管理法第93條普及服務條款,但強調偏鄉固網普及率仍低,要求NCC提出具體措施改善行動通訊普及率。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認同電信管理法草案旨在健全網路基礎建設、鼓勵創新與維持公平競爭。
  • 關切基地台設置影響民眾權益,特別是電磁波疑慮及原基法部落知情同意權的競合問題。
  • 質疑對市場顯著地位者的資費管制可能降低其大規模基礎建設投資意願,影響整體電信普及化。
  • 要求NCC提供費率審查公式、國外基礎及相關要件的書面資料。
  • 建議鼓勵業者與部落協調,並盡量共站、共構以化解爭議。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詢問電信事業由許可制改為登記制的好處,並關切開放後對電信市場發展的影響。
  • 關切登記制下,若無資本額限制,如何保障消費者權益及確保業者有能力建設基礎設施。
  • 詢問電信管理法草案中對於消費者權益保障的明確條文。
  • 質疑電信管理法第47條公寓大廈設置基地台規定,是否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牴觸。
  • 建議NCC應檢討偏遠地區定義,並將行動上網納入普及服務基金補助範圍。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關切基地台電磁波對民眾健康的影響,要求NCC明確說明並解除疑慮。
  • 質疑電信管理法關於公寓大廈設置基地台的規定,認為放寬同意門檻將造成更多住戶爭議。
  • 指出偏鄉及特定交通動線仍有通訊斷訊問題,要求NCC加強改善。
  • 質疑NCC宣稱偏鄉固網普及率達96%與民眾實際感受有落差,要求NCC關心通話品質與固網建設。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之星「免費贈送」服務有陷阱,消費者未主動取消會被收費,要求NCC處理黑心企業。
  • 提案修正電信管理法,要求電信公司提供的免費或贈與服務須與主合約分開,且消費者有權拒絕,續約需主動明確表示。
  • 關切WiMAX政策轉變導致業者損失與訴訟問題,詢問政府廢止執照後續處理及補償機制。
  • 認為行政院修法提到政府主動中止或廢止執照的處理方式,與WiMAX狀況類似,應妥善因應。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關切假新聞流竄及隱私權被濫用問題,特別是劍橋分析事件,詢問政府防堵假新聞機制進度。
  • 質疑各部會對假新聞處理權責不清,要求行政院資通安全會報強化統合機制,確保即時澄清。
  • 要求NCC提供書面資料說明與臉書等大型平台合作防堵假新聞的進度與第三方協作機制。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感謝NCC積極改善東部隧道通訊品質,並要求注意施工職安與勞安。
  • 認同電信管理法與數位通訊傳播法修法以因應5G和AI環境,但關切放寬管制後的連帶效應。
  • 建議針對基地台建置訂定作業辦法與要點,並成立基金用於地方溝通與說明,以降低民眾疑慮。
  • 關切3G執照屆期後500多萬用戶的使用權益,詢問3G服務延續及災防預告系統連結問題。
  • 強調東部數位建設應更周全,確保通訊品質。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持正面態度看待行政院版電信管理法,認同大幅改變傳統思維。
  • 關切電信事業由特許制改登記制後,小型業者管理及大型業者基礎建設投資問題。
  • 質疑NCC取消4G釋照時基地台數量門檻,擔憂未來5G釋照門檻過低影響通訊品質與速度。
  • 要求NCC嚴格監督電信業者通訊品質與速度,特別是尖峰時段網路塞車問題。
  • 主張4G頻譜釋照所得應優先用於偏鄉建設,質疑前瞻計畫8億元預算不足。
  • 建議NCC應思考手機付費服務的開通機制,避免國高中生過度消費遊戲費用。
  • 強調電信與非電信糾紛日益增多,要求NCC加強管理加值服務的資訊揭露與同意機制。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詢問媒體報導NCC將拉齊有線電視及MOD管制,讓中華電信擁有頻道自組權及投資內容,是否為NCC態度。
  • 主張MSO與MOD應有公平競爭平台,但應將MSO的「狐狸尾巴」(頻道代理商模式)切掉,讓頻道直接與消費者對應,保障消費者選擇權。
  • 認為現行MOD模式較有利於內容產業者與收視大眾,不應讓中華電信為公平競爭而裝上「尾巴」。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關切偏遠地區網路建設問題,指出偏鄉寬頻涵蓋率仍低,不利兒少發展。
  • 建議NCC應檢討偏遠地區定義,考慮納入數位環境因素評估指標,以更貼近實際狀況。
  • 建議將行動上網納入電信普及服務基金補助範圍,以改善偏鄉老師及居民上網困難問題。
  • 要求NCC明確行動上網納入普及服務基金的時程,期待一季內提出修改辦法。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詢問電信管理法草案通過後,NCC將如何透過行政措施、手段或獎勵方式落實區域均衡發展,避免市場競爭導致資源集中都會區。
  • 建議政府應訂定偏遠地區網路建設的最低標準,並將業者超標表現納入審核加分項目。
  • 要求NCC應扮演更積極角色,鼓勵業者共站、共構基地台,降低環境衝擊,特別是在地廣人稀地區。
  • 強調電信是無形交通,成本較低,政府應未雨綢繆落實區域均衡發展。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關切臉書個資外洩事件,詢問NCC對台灣電信業者洩漏個資的處罰手段及法源依據。
  • 質疑電信業者要求用戶簽訂授權條款,將個資提供給集團旗下其他公司使用,認為不合理,要求NCC管制。
  • 指出進口汽車內建國外SIM卡漫遊台灣網路,恐占據頻譜資源且規管不易,建議比照新加坡限制使用本國SIM卡。
  • 關切OTT平台在台灣提供服務卻不受管制,對台灣影視業者不公平,形成國安資安漏洞,建議納入管理。

相關人員回應

詹婷怡 通傳會主任委員

  • 說明電信管理法為因應數位匯流,將法制從結構管制轉為行為管制,降低參進門檻,但明確經營義務。
  • 回應頻率使用費已做調整,並會考量稀有資源及國庫收入;頻譜拍賣方式會儘量讓標金合理。
  • 解釋消費者爭議處理機構引入ADR精神,NCC仍會監督管理,現行機制因無基礎需入法。
  • 表示5G商轉預計2020年後,台灣應不會落後;科技會報辦公室正協調3,500兆赫頻譜整備,目標2020年釋照。
  • 說明電信管理法入法頻譜共享機制,將規劃配套;物聯網IoT為Pre-5G重要應用,已積極推動。
  • 回應市場顯著地位者管理援引歐盟及日本,有認定條件及特別義務,NCC會透過營業計畫書要求業者落實建設。
  • 強調偏鄉普及服務為NCC重要任務,普及服務基金正討論涵蓋行動網路,並爭取前瞻計畫經費。
  • 說明基地台設置需溝通取得同意,符合安全標準,鼓勵共站共構,將持續宣導電磁波安全。
  • 解釋3G執照屆期與2G不同,3G到4G為數據傳輸,用戶無需換手機,業者會做異質網路處理,但需換約。
  • 說明電信事業改為許可與登記制,管理方式從執照綁定轉為行為規管,會加強資安、消費者保護及資訊揭露。
  • 強調電信業者有通訊品質義務,NCC會透過量測公布嚴格監督。
  • 表示假新聞澄清需各部會及時澄清,國發會有「我的E政府」統一窗口,國安疑慮則由國安單位處理。
  • 回應個資保護依循法務部個資法,NCC針對電信與廣電業者有訂定子法,並要求業者通過ISO-27001認證。
  • 說明物聯網裝置SIM卡管理,外國卡需透過漫遊與國內業者合作,並受資安與通訊監察要求。
  • 回應OTT平台非發照管制,但內容若違法仍受規範;強調希望有線電視鬆綁以平衡市場。

謝煥乾 通傳會法律事務處處長

  • 說明電信管理法第37條關於公寓大廈設置基地台規定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並無衝突,現行電信法已行之有年。
  • 解釋之所以訂定彈性規定,是考量實務上許多公寓大廈開不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無管理委員會。

蔡怡昌 交通部簡任技正

  • 表示假新聞流竄問題非交通部主管業務。

廖宗山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 說明警政署有組專案追查假新聞。
  • 澄清金門縣警察毆打菜販為假新聞,已否認並組專案調查。

解駿山 國防部參謀本部通資室處長

  • 表示國防部不負責假新聞處理。
  • 說明若涉及國安(如軍事機密外洩),國防部會協調相關單位處理。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 本日討論事項電信管理法草案等3案,另定期進行逐條審查。
  • 委員所提修正動議1件,於逐條審查時進行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73901
卷/期/冊
107/39/1
發布日期
2018-05-08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