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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效率、品質與社會價值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4-11

LawTrace 法律歷程:政府採購法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多項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核心議題涵蓋採購效率提升、工程品質確保、社會價值納入、專業人員培訓及履約爭議處理機制。委員們就最低標弊端、職安保障、採購人員專業性、離島工程成本及採購法適用範圍等提出質詢與建議,工程會則回應將加強溝通、檢討制度並努力改善,最終決議各修正草案另定期逐條審查。

討論事項一

清明節連假交通疏運計畫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交通部部長賀陳旦就清明節連假期間的交通疏運計畫進行專題報告,並接受立法委員的質詢。
  • 會議討論了連假期間東部運輸需求、花東鐵路運能限制、蘇花改開放大客車通行可行性、公共運輸行動支付普及化、阿里山森林鐵路脫軌事故及嘉義鐵路高架化計畫進度等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臺鐵連續假日期間全面開放花、東居民購買新自強號無座位票,以解決一票難求困境。
  • 提案建請公路總局加速評估蘇花改開放大客車通行之可行性,以振興花蓮觀光。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臺鐵連續假日期間全面開放花、東居民購買新自強號無座位票,以解決一票難求困境。
  • 提案建請公路總局加速評估蘇花改開放大客車通行之可行性,以振興花蓮觀光。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臺鐵連續假日期間全面開放花、東居民購買新自強號無座位票,以解決一票難求困境。
  • 提案建請公路總局加速評估蘇花改開放大客車通行之可行性,以振興花蓮觀光。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臺鐵連續假日期間全面開放花、東居民購買新自強號無座位票,以解決一票難求困境。
  • 提案建請公路總局加速評估蘇花改開放大客車通行之可行性,以振興花蓮觀光。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臺鐵連續假日期間全面開放花、東居民購買新自強號無座位票,以解決一票難求困境。
  • 提案建請公路總局加速評估蘇花改開放大客車通行之可行性,以振興花蓮觀光。
  • 提案要求交通部會同農委會合作解決阿里山森林鐵路路基養護不足與零組件採購錯誤問題。
  • 提案要求交通部落實目標管理,加速嘉義縣民雄鄉水上鄉鐵路高架化工程進度。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針對轄下運輸業訂定落實使用及提升行動支付之目標及執行期程,並納入國際信用卡支付系統。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連署陳雪生委員提案,要求交通部針對轄下運輸業訂定落實使用及提升行動支付之目標及執行期程,並納入國際信用卡支付系統。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連署陳雪生委員提案,要求交通部針對轄下運輸業訂定落實使用及提升行動支付之目標及執行期程,並納入國際信用卡支付系統。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連署陳雪生委員提案,要求交通部針對轄下運輸業訂定落實使用及提升行動支付之目標及執行期程,並納入國際信用卡支付系統。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連署陳雪生委員提案,要求交通部針對轄下運輸業訂定落實使用及提升行動支付之目標及執行期程,並納入國際信用卡支付系統。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連署陳雪生委員提案,要求交通部針對轄下運輸業訂定落實使用及提升行動支付之目標及執行期程,並納入國際信用卡支付系統。
  • 連署陳明文委員提案,要求森鐵管理機關交通部會同森鐵主管機關農委會,共同合作解決阿里山森林鐵路存在已久的問題。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森鐵管理機關交通部會同森鐵主管機關農委會,共同合作解決阿里山森林鐵路存在已久的問題。
  • 提案要求交通部落實目標管理,務求於2018年8月底核定「可行性研究」、2019年10月底前核定「綜合規劃」、2020年6月底前核定工程計畫、並於2020年8月底前讓嘉義縣民雄鄉水上鄉鐵路高架化工程計畫開始動土施工,屆期若未達成預設目標,應追究相關人員之行政責任。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森鐵管理機關交通部會同森鐵主管機關農委會,共同合作解決阿里山森林鐵路存在已久的問題。
  • 提案要求交通部落實目標管理,務求於2018年8月底核定「可行性研究」、2019年10月底前核定「綜合規劃」、2020年6月底前核定工程計畫、並於2020年8月底前讓嘉義縣民雄鄉水上鄉鐵路高架化工程計畫開始動土施工,屆期若未達成預設目標,應追究相關人員之行政責任。

相關人員回應

賀陳旦 部長 交通部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文瑞 司長 路政司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 通過臨時提案5項:建請臺鐵連續假日期間全面開放花、東居民購買新自強號無座位票。
  • 通過臨時提案5項:建請公路總局加速評估蘇花改開放大客車通行之可行性,並於4月中旬前送交評估報告草案。
  • 通過臨時提案5項:要求交通部針對轄下運輸業訂定落實使用及提升行動支付之目標及執行期程。
  • 通過臨時提案5項:要求森鐵管理機關交通部會同農委會,共同解決阿里山森林鐵路路基養護不足與零組件採購錯誤問題。
  • 通過臨時提案5項:要求交通部落實嘉義縣民雄鄉水上鄉鐵路高架化工程計畫目標管理,並明確訂定各階段核定與動工時程。

討論事項二

審查「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委員提案共19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出的「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旨在解決現行採購制度僵化、效率不彰、品質低落、爭議頻繁等問題,並期望將社會價值、專業性、勞工權益納入考量。
  • 討論重點包括:政府捐助財團法人適用採購法、社會影響力採購、最有利標與最低標適用原則、採購專業人員資格、履約爭議處理、不良廠商停權機制、社會福利及藝文採購特殊性、以及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定位等。

相關爭議

  • 最低標與最有利標的適用爭議:多位委員批評現行制度過度偏重最低標導致工程品質低劣、延宕,主張應鼓勵採最有利標。工程會主委吳澤成則強調招標、決標與履約管理同等重要,並表示行政院版已簡化最有利標適用條件,但其「因案制宜」及「最低標是原則,最有利標是例外」的說法引發委員對改革決心的質疑。
  • 公共工程委員會的組織再造與去向:陳明文委員質疑工程會在行政院組織再造中可能被消滅,且未來去向不明,擔憂影響其對全國公共工程的監督職能。
  • 不良廠商停權機制與比例原則:委員們對現行法第101條(不良廠商刊登公報)及第103條(停權期限1或3年)的認定標準與處罰比例原則提出質疑,認為過於僵化,可能導致廠商無辜受罰甚至倒閉,並建議將違反勞基法、職安法者納入黑名單。
  • 採購專業人員的強制性與加給:黃國書、李昆澤、徐榛蔚等委員建議將法條中「宜」由採購專業人員辦理改為「應」,並建議提供專業加給以鼓勵公務員取得證照,工程會主委對此表示贊同但指出人力不足問題。
  • 社會福利及藝文採購的特殊性:吳玉琴委員指出社會福利採購適用現行採購法導致契約不平等、服務中斷等問題,建議增列社會福利服務為限制性招標項目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專屬辦法。管碧玲、張廖萬堅委員則主張藝文採購應有特別法或專章,以避免創意與文化價值被犧牲。
  • 花東及離島地區公共工程成本與評選委員聘任:徐榛蔚、劉櫂豪等委員反映花東及離島地區因交通不便、運費高、專業人力進駐意願低導致工程流標頻繁,建議寬列經費並考慮給予評選委員偏鄉加給或擴大聘任當地人士。
  • 政府採購案納入企業社會責任與社會影響力:余宛如、吳焜裕等委員建議將企業社會責任、社會影響力(如扶持弱勢就業、環境永續)等納入政府採購評選的加分項目或考量因素,以引導政府採購發揮更大的社會效益。

立法委員發言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列入政府採購法適用對象,以確保採購公平公開。
  • 指出社會福利服務採購完全適用現行採購法導致契約不平等、服務中斷、款項延遲等問題。
  • 建議將社會福利單獨列為限制性招標的一種服務,並授權主管機關會同衛福部訂定評選辦法及費用計算方式。
  • 建議增列第99條之1,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另定社會福利服務採購之招標方式、決標原則、押標金與保證金免收原則等作業辦法。
  • 關切履約爭議調解不成的因素,指出公務員保守解釋導致案件進入訴訟,造成廠商壓力,建議工程會應從專業高度迅速解決爭議。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政府採購法第6條,希望將社會影響力採購納入,改變過去以價格為優先的考量,並重經濟、環境和環境永續。
  • 指出政府推動社會創新企業產品與服務採購政策,但公部門參與極少,要求工程會提出報告說明原因及未來推動作為。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肯定採購法修法,但認為現行法僵化且爭議案件多,廠商飽受第101條處分之苦。
  • 提案修正第85條,希望在一定金額爭議調處部分授予民間仲裁機構處理。
  • 指出行政院版對第101條「情節重大」定義不清,未來可能造成立法不穩定性及免責爭議。
  • 批評第103條停權期限只有1年或3年,缺乏比例原則,建議應有彈性選項。
  • 對行政院版第101條第4項將「偽造或變造」改為「虛偽不實」表示擔憂,認為可能將履約過程中的小失誤也列為虛偽不實,建議加入「情節重大」文字。
  • 質疑第101條第3項增訂廠商充分陳述意見後的執行機制與時程。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案將社會福利單獨列為第22條得採限制性招標的一種服務,並在第9款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並列。
  • 建議社會福利服務的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由主管機關會同衛福部定之。
  • 增列第99條之1,規定機關委託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之採購,其招標方式、決標原則、押標金、保證金得免收原則等作業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另定之。
  • 指出地方政府在社會福利採購執行上對查驗、驗收及履約保證金預付機制的解釋混亂,造成社福團體困擾,要求工程會與衛福部溝通,提出明確執行方向。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政府採購法第52條,主張應改革採購制度,鼓勵重大工程採最有利標,避免低價搶標導致品質低劣、工期延宕。
  • 質疑公共工程委員會在行政院組改中被消滅且去向不明,建議應納入交通部並命名為「交通及公共工程部」,以維持其監督職能。
  • 關切工程會稽核案件的標準與稽核率偏低問題,指出稽核率未達交通委員會要求的20%,要求加強稽核並檢討人力與制度。
  • 強調最有利標旨在鼓勵優良廠商,提升工程品質,建議工程會應能評定優良廠商納入最有利標投標之列。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政府採購法第95條,將現行條文中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修改為「應」由採購專業人員辦理,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品質,避免基層公務員因不諳法令而觸法。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政府採購法第95條、第101條及第103條,明定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
  • 主張將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事件及違法頻繁者列為不良廠商,使其不得再承包公共工程,以保障勞工生命安全。
  • 批評行政院版第70條之1對勞工安全保障僅具宣示性意義,要求將違反職安法、不保障勞工安全的廠商列入第101條黑名單並予以停權,強調這是對勞工最基本的保障。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指出政府採購法實施至今低價招標帶來諸多問題,例如台中歌劇院開幕後漏水、音場效果不佳,淡江大橋預算追加33%且9次流標,桃園第三航站工程嚴重落後且設計未定案即發包水電。
  • 質疑政府推動最有利標成效不彰,公務員因怕事不敢採用最有利標。
  • 建議將違反勞基法列入違規廠商範圍,予以停權處分。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採購法第101條,希望將勞基法、性別平等法、工安職災等社會大眾關心的議題融入採購法,以示政府重視。
  • 認為大部分工安事件發生原因為低價搶標,導致廠商體質不良、無法履約,例如桃園大溪高中圖書館興建工程和金門大橋。
  • 批評異質採購最低標比例極低(0.85%),形同虛設,公務員因怕背負圖利罪名不敢採行。
  • 質疑工程會修法拿掉「異質」要件,恐導致機關更傾向最低標,無法提升公共工程品質。
  • 指出發生重大事件的廠商仍可繼續得標其他公共工程,例如中油跳電事件後巨路公司仍獲22件標案,金門大橋停工廠商仍可投標,認為不合理,要求應暫停其投標資格。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關切花蓮地震後公共工程協調盤點,是否能將損毀石材納入公共工程原料使用,並探討法律上指定使用的權限及擴大使用的可行性。
  • 針對不良廠商黑名單條款,要求情節重大者的認定機制需更公正、客觀且有效率,避免濫殺無辜中小型廠商,並加速爭議處理時程。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指出政府採購法20年來頻繁修法,顯示實施問題多,肯定行政院版修正第52條讓最有利標更彈性。
  • 質疑公務員因怕事仍會傾向最低標,要求工程會思考如何讓機關敢於負責,並建議訂定最有利標合理比例。
  • 質疑巨額採購審查小組以2億元門檻的合理性,認為非僅金額高低決定專業需求,例如阿里山森林鐵路採購不適用設備的案例。
  • 批評工程會過去為美化數字而改變統計方法,導致追加金額、變更設計、無法如期完工等數據失真,要求應真實呈現公共工程執行品質。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強調採購法無論最低標或最有利標,關鍵在於監督單位的預算、工期及設計把關能力。
  • 舉五楊高架、機場捷運、淡江大橋等工程延宕、預算追加案例,指出設計、施工、監理各環節缺乏專業整合導致問題叢生。
  • 批評淡江大橋設計師札哈·哈蒂的作品施工難度高導致7次流標,預算從94億元增至125億元,建議可借鑑東京奧運主場館設計調整經驗。
  • 建議公共工程委員會應擴編專業監督人才,並統一監督,而非由各局處發包,以解決核心問題。
  • 指出工程會目前妾身未明,身兼政務委員的主委應在行政院會提出具體方向,讓院長了解核心問題。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感謝工程會協助花蓮0206地震災害復建工程,匡列經費進行污水處理、雨水及抽水站檢測,並建議可分批提報核定經費。
  • 建議將花蓮地震產生的破碎大理石材,透過與臺北港聯繫,作為填海造地計畫的去化材料,並請工程會協助協調運輸費用。
  • 指出花東及離島地區公共工程因地理位置偏遠、交通不便、運費高、專業人力進駐意願低,導致流標頻繁,建議應寬列相關成本經費。
  • 建議針對偏鄉或離島地區的公共工程評選委員,給予偏鄉加給或提高出席費,並可擴大聘請當地人士擔任評選委員。
  • 支持巨額採購成立審查小組,並建議強制性要求採購業務由具採購證照人員辦理,同時爭取專業加給以鼓勵公務員進修。
  • 建議開標時應公開評選委員名單,以減輕承辦人員壓力,增加採購資訊透明度。
  • 支持修正政府採購法第70條之1以加強職安,並要求工程會提出更清楚的SOP與監督落實方式。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提及金門大橋「棧橋是橋不是橋」的解釋反覆,導致廠商押標金被沒收,公司瀕臨倒閉,批評「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的現象。
  • 指出國內缺乏大型平台船等工程技術與機具,建議可借鑑對岸橋梁技術,並利用租賃的平台船解決離岸風電及跨海大橋興建問題。
  • 強調各機關採購人員及首長對採購法了解不足,導致不敢批公文、業者投訴無門,要求工程會應加強對各級政府、國營事業單位人員的採購法訓練,並取得證照。
  • 建議工程會應編列足夠訓練經費,並將採購法解釋寫成操作手冊,對廠商應寬鬆,抱持菩薩心腸,避免因法令解釋不清導致業者倒楣。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指出台東南迴公路拓寬及南迴鐵路電氣化面臨缺工問題,因地理位置、勞動市場供給及公共工程預算單價未因地制宜等因素造成。
  • 強調採購法應兼顧效率與防弊,但現況往往防弊大於效率,導致基層公務員趨於保守,不敢因地制宜編列預算。
  • 要求工程會加強與勞動部、原民會溝通協調,檢討外勞僱用計算與核定方式,並培訓在地原住民或偏遠地區居民從事工程工作,以解決東部缺工問題。
  • 預見花東鐵路雙軌化將面臨同樣問題,要求工程會未雨綢繆,加速與相關部會合作辦理培訓課程並與證照結合。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指出採購制度革新核心在於採購文化,一部採購法難一體適用各種樣態,例如社區大學採購不應以傳統工程思維對待。
  • 長期關注藝文採購,促成文化部以專章或專法處理,並要求工程會支持強化與文化部協調,建立藝文採購契約範本。
  • 指出招標預算不合理導致追加常態、標案時程延宕普遍,支持在標案產生時即成立專業審查小組。
  • 批評工程會主委吳澤成對最有利標的立場保守,認為「最低標是原則,最有利標是例外」的說法與新政府採購改革扞格,堅定支持貫徹最有利標。
  • 提案要求評審委員名單應公開,以提升評選機制透明度,主委對此傾向贊成。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指出採購法制式標準限制文化藝術採購,導致建築美學無法體現,偉大建築師難以在台留下作品,建議應為文化藝術及資訊軟體產業另立特別法。
  • 關切第101條條款可能導致劣幣驅逐良幣現象,影響公共工程顧問界。
  • 強調偉大建築師不會來比圖,採購法應允許敦請、邀請機制,並認為最有利標仍有其限制。
  • 要求工程會加強採購人員的視野與魄力訓練,以提升政府採購境界。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建議政府採購法應納入企業社會責任,針對提出社會企業報告書或納入臺灣永續指數的公司予以加分,以鼓勵企業負起社會責任。
  • 指出環保工程採購金額低,以價制量導致受聘員工素質與薪資不高,影響環工人才招募與專業性。
  • 質疑現行專家學者評選機制可能因行政單位無法堅持專業立場而失焦,建議參考歐盟做法,對外公告採購案徵求專業人士構想擬訂標案,以引入外界新想法與專業。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感謝主委過去協助審查「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
  • 指出政府採購法第22條規定購買原住民或原住民團體產品勞務可採限制性招標,但遲遲無法落實,要求工程會提供近年執行資料。
  • 指出苗栗南庄鹿湖及301農路發生崩塌,要求工程會指派同仁前往勘查並參與協調會。
  • 要求工程會在審核災害復建經費時應寬裕處理,將上邊坡和下邊坡一次做好,避免每次颱風後重複修復浪費公帑。

相關人員回應

吳澤成 主任委員 工程會

  • 承認政府採購法實施20年來有僵化、爭議案件多等問題,行政院版已參酌各界意見修正13條。
  • 針對提高扣除額上限,表示需考量財政影響,稽徵程序簡化已在研議。
  • 承認台中歌劇院、淡江大橋、桃園第三航站等重大工程存在問題,將加強了解與釐清。
  • 表示最有利標與最低標適用有相關規定,將加強宣導,並在修法中將「異質」要件拿掉,賦予機關因案制宜彈性。
  • 同意將違反勞基法納入違規廠商範圍,但需逐條審查時討論。
  • 強調公共工程工安事件多因疏於管理,但否認主要原因為低價搶標,認為招標、決標與履約管理同等重要。
  • 表示已召開會議與勞動部、交通部門會商東部缺工問題,要求檢討外勞僱用計算方式,並與勞動部、原民會合作培訓在地工作者。
  • 對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再造去向表示尊重立法,但認為被廢除不適當,將在行政院院會負責報告並提出主張。
  • 承認工程會稽核率偏低,將檢討人力與制度以提高稽核率,並承諾對委員意見加強處理。
  • 表示花蓮地震後已協調內政部、交通部等單位樂意採用損耗石材作為填方料,並將擴大協調其他縣市使用。
  • 同意情節重大廠商認定機制應更公正、有效率,將要求招標機關組成審查小組,並給予廠商申訴機會。
  • 同意花東及離島地區工程費用應因地制宜寬列,並將協調評選委員聘請方式,可擴大聘請當地人士。
  • 贊成強制性要求採購業務由專業人員辦理,並支持推動採購人員專業加給制度。
  • 傾向贊成公開評選委員名單,但需評選委員同意。
  • 承認採購法對藝文採購、資訊軟體產業存在隔閡,贊同針對特殊性採購另立特別法。
  • 同意施義芳委員對第101條第4項「虛偽不實」應加入「情節重大」的建議,並將加入後續執行機制。
  • 表示第103條停權期限旨在導正而非處罰,可在修法中討論比例原則與彈性。
  • 表示對社會影響力採購尚待了解,但認同將企業社會責任納入評選加分基準。
  • 承諾與衛福部溝通,對社會福利服務採購的法令解讀與執行做出明確指引。
  • 承諾對原住民團體採購執行資料一個月內提供,並協助苗栗南庄崩塌及災害復建經費審核。

相關後續

  • 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公共工程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 本日討論事項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9案,另定期進行逐條審查。
  • 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一件,於逐條審查時進行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74001
卷/期/冊
107/40/1
發布日期
201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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