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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深澳電廠、PM1、緊急應變與罰則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4-09

LawTrace 法律歷程:空氣污染防制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傳染病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教育發展與儲蓄帳戶條例、藥事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繼續審查「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等59案,並處理多項臨時提案。會議聚焦於深澳燃煤電廠環差爭議、PM1細懸浮微粒監測、空污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機制、移動污染源管制及相關罰則修訂。委員們就通報時效、資訊公開、補助汰舊車輛、零排放車輛比例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任等提出多方意見,部分條文經討論後修正通過,多條具爭議條文則保留待下次會議協商。

討論事項一

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及處理臨時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報告事項包括確認上次會議議事錄,並處理多項關於深澳燃煤電廠擴建案、PM1空氣污染防制、2025年能源配比路徑,以及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環差案的臨時提案。
  • 核心議題涵蓋環評程序瑕疵、空污對健康的影響、生態破壞風險及政府能源政策的透明度與合理性。

相關爭議

  • 深澳燃煤電廠環差審議瑕疵:委員質疑環評主席在爭議未釐清、贊成反對同票情況下投下贊成票導致通過,無視空污對健康傷害及生態破壞,且違反非核家園目標。
  • PM1超細懸浮微粒防制不足:專家指出PM1對能見度和健康危害甚鉅,但環保署缺乏積極防制措施及監測站納入。
  • 深澳電廠環評通過引發民意反彈:多位委員要求政府傾聽民意,提出4點條件(環評問題具體說明、環評法修法、與新北市政府溝通、空污擴散模式再評估)作為深澳電廠動工前提。
  • 深澳電廠健康風險評估不足:委員要求台電在電廠運轉前完成健康風險評估報告書,特別是北部6縣市居民的增量風險。
  • 深澳電廠環差會議結論的退回與重審:有提案要求環保署退回3月14日深澳燃煤電廠環差會議結論並重新召開審議,但該案表決未通過。
  • 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環差案生態資料不足:專家會議指出中油對大潭藻礁生態現況資料不足,可能對生態造成嚴重破壞,有提案要求環保署應待農委會完成生態調查與保育計畫後才能繼續審查,但該案表決未通過。

立法委員發言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要求經濟部及台電對深澳電廠施工前後至營運階段進行當地生態調查及監測,並於6個月內提交報告。
  • 要求環保署、經濟部、台電於1個月內針對深澳電廠環評委員問題提出具體說明並公開,環保署半年內提出環評法修法草案,經濟部與台電1個月內與新北市政府溝通,環保署1個月內發包深澳電廠空污擴散模式評估委辦案。
  • 提案要求環保署退回3月14日深澳燃煤電廠環差會議結論並重新召開審議(表決未通過)。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要求環保署應於6個月內將PM1納入空氣品質監測站範圍,並於年底前提出能見度調查報告。
  • 要求環保署依環評結論附帶決議,要求經濟部3個月內對外說明2025年能源配比路徑。
  • 提案要求環保署應待農委會相關生態調查與保育計畫提出後,才能繼續審查「興建第三天然氣接收站環差案」(表決未通過)。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支持要求深澳電廠生態調查、PM1監測、2025能源配比、深澳電廠動工前提及健康風險評估。
  • 提案要求環保署退回深澳燃煤電廠環差會議結論並重新召開審議(表決未通過)。
  • 提案要求環保署應待農委會相關生態調查與保育計畫提出後,才能繼續審查「興建第三天然氣接收站環差案」(表決未通過)。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要求台電於深澳發電廠運轉前完成健康風險評估報告書,評估宜蘭、基隆、台北、新北、桃園6縣市居民健康增量風險。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通過5項臨時提案,要求經濟部及台電對深澳電廠進行生態調查及監測,環保署監測PM1及提出能見度報告,經濟部說明2025年能源配比路徑,環保署、經濟部、台電針對深澳電廠環評問題提出具體說明並推動修法,以及台電於深澳發電廠運轉前完成健康風險評估報告書。
  • 2項臨時提案(退回深澳燃煤電廠環差會議結論與重審,以及暫停審查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環差案)經表決後未通過。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等59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討論主要延續對《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的逐條審查,範圍涵蓋第31條至第100條,涉及管制物質、突發事故應變、資訊公開、移動污染源管理、罰則、基金運用、吹哨者保護及情節重大認定等多元面向。
  • 會議旨在強化空污防制措施,釐清各級主管機關權責,並確保法規具備執行彈性與時效性。

相關爭議

  • 空氣污染突發事故通報時效:劉建國委員建議將工廠通報時間從1小時縮短至30分鐘,以提升應變速度,但環保署長李應元認為需考量事故樣態差異與執行可行性。
  • 突發事故資訊公開方式:蔣萬安委員建議應透過行動寬頻或有線電視等最新科技,即時向民眾發布空污惡化警告,環保署表示需研究經費與災防法整合問題。
  • 應變計畫定期檢討頻率:蔣萬安委員主張應變計畫需每年定期檢討,環保署同意納入「定期檢討」文字,但將具體頻率授權子法訂定以維持彈性。
  • 空污與化災法規權責劃分:吳焜裕委員強調空污法與化學物質管理法應明確區分,避免混淆,並指出空污事件的因果關係認定困難。
  • 老舊車輛汰換補助:王育敏委員要求對因加嚴排放標準而需汰換的10年以上老舊車輛給予適當補助,環保署回應已涵蓋在第18條基金用途中。
  • 零排放車輛比例入法:陳宜民委員建議新售車輛應有一定比例為零排放車輛並入法,環保署則表示此屬交通部與經濟部權責,建議以附帶決議處理。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計畫管考:洪慈庸委員及吳玉琴委員建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檢討空污減量成果並提出改善計畫,環保署則希望保有彈性,強調現行有中長期行動方案及季度檢討機制,不宜將頻率硬性入法。

立法委員發言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35條,要求公私場所公開更多污染相關資訊及防制設施狀況。
  • 主張公私場所應變計畫應每年定期檢討,並結合最新科技(如行動寬頻、有線電視)發布緊急通報。
  • 肯定第40條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的法源授權,並要求中央政府強力介入指導地方政府落實執行。
  • 要求第95條吹哨者條款應納入法律扶助機制,鼓勵員工勇於揭發不法,並將相關細節授權子法訂定。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針對第36條,主張對因加嚴排放標準而需汰換的10年以上老舊車輛給予適當補助,以兼顧民眾權益。
  • 質疑第43條將汽車排氣檢驗費用改由使用者支付的合理性,並關心空污基金支出減少的影響。
  • 針對第54、55、56條,建議將罰金上限從300萬元提高至500萬元,以增加嚇阻效果。
  • 對第87條基金來源中「優先支用於空氣污染防制用途」的措辭提出質疑,認為所有空污基金皆應專款專用。
  • 反對第90條(原第78條)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免罰」的條款,認為可能為天然氣排放開後門。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關心第38條怠速停車規定的執行成效,指出目前多以宣導為主,希望法律能有效執行。
  • 詢問怠速規定的氣候條件彈性,並建議鼓勵車廠增設自動停車裝置。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詢問第40條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後,環保署將如何具體執行管制措施,特別是針對老舊車輛及船舶燃料切換,並要求提供具體資料。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肯定第40條將「空氣品質維護區」法源化,強調未來應落實管制。
  • 支持第43條釐清交通部與環保署在大客車定期排氣檢驗的權責分工,並要求環保署協助交通部設置檢測設備。
  • 針對第50條,主張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提出空污總量削減及改善計畫並定期檢討,而非僅制定輔導辦法。
  • 對第87條基金來源的措辭提出質疑,認為空污費應專款專用,不應有「優先支用」的說法。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針對第33條,質疑「大量排放」的定義與即時監測能力,並建議縮短通報時間至30分鐘,強調罰則應與偵測能力及時效性相符。
  • 針對第36條,建議應入法規定新售車輛中零排放車輛的比例,以展現政府減碳決心,而非僅停留在口號或附帶決議。
  • 針對第54、55、56條,建議將罰金上限提高至500萬元,以加重對違法行為的懲處。
  • 針對第62條,提案加重對排放有害物質致死傷的處罰,並建議環保署應提供明確數據以支持通報時效的合理性。
  • 針對第67條,建議對行為罰的下限放低,以考量弱勢群體。
  • 針對第94條,建議將檢舉主體擴大至「人民或團體」,以鼓勵公益團體參與檢舉。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肯定第37條排氣管認證入法,並確認交通部配合度。
  • 針對第50條,主張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在年度終結後3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並檢討成效,以落實PDCA管理循環,避免計畫流於形式。
  • 強調有些工作做了沒效或有效卻一直沒做,應有明確規定向民眾交代。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強調第33條應區分空污與化災,並指出空污對健康的因果關係難以建立,通報時效不宜過於苛求。
  • 建議第36條移動污染源應涵蓋船舶等柴油交通工具,並制定排放標準。
  • 針對第50條,建議立法院應建立監督機制,要求環保署每年向立法院報告空污減量成果。
  • 針對第62條加重有害空氣污染物致死傷的罰則,提醒因果關係認定困難,恐導致法官難以判決,建議參考刑法修法方向。
  • 對第87條基金來源的措辭提出異議,認為空污基金應專款專用,不應有「優先支用」的說法。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肯定第33條將應變措施計畫明定入法,並要求縣市政府承擔核定及發布空污惡化警告的責任。
  • 針對第59條,建議將「得」令停工或停業改為「應」,並要求明確定義「情節重大」以強化處分力道。
  • 針對第62條之一,建議提高排放標準違規廠商的罰則,並落實停工停業,避免廠商寧願繳罰款而不改善。
  • 針對第94條,建議將檢舉主體從「民眾」明確修正為「人民或團體」,以納入公益團體。

陳瑩 立法委員

  • 確認第36條移動污染源的規範範圍,特別關心火車等柴油交通工具的排放標準,並確認新法通過後可對其加嚴標準。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針對第33條突發事故通報,建議將1小時通報時限縮短至30分鐘,並要求事發單位在第一時間同步通知所有敏感機關(如學校、醫院、長照機構),而非僅通知主管機關。
  • 強調應與時俱進,運用現代科技實現更快速的緊急應變通知。

相關人員回應

蔡鴻德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處長

  • 第31條「得」改「應」:建議維持「得」,因台灣非蒙特婁議定書簽約國,需彈性調整。
  • 第33條應變計畫:同意納入「定期檢討」,頻率在子法訂定,並說明緊急應變計畫內容廣泛,與開發許可證綁定。
  • 第36條老舊車輛補助:表示已涵蓋在第18條空污基金用途中,行動方案亦有補貼。
  • 第37條排氣管認證:已與交通部研商並獲同意,將強制排氣管認證並貼標章。
  • 第38條怠速停車:目前以宣導勸導為主,未處分,規定3分鐘,超過28度不受限,新車已有自動停止裝置。
  • 第40條空品區劃設:通過後可對老舊車輛進入管制區處分,港區船舶須切換低硫油,會公告具體措施。
  • 第43條汽車排氣定檢費用:說明修法旨在明文化委託費用支付,將減少空污基金支出,機車檢驗費80元,大車檢測設備由空污基金支應。
  • 第50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贊成訂定減量計畫,但細節可放辦法中,強調現行已逐一盤點國營事業並配合執行。
  • 第54、55、56條罰金上限:參考水污法規定,同意將罰金上限提高至500萬元,下限維持不變,以增加裁量彈性。
  • 第59條情節重大:定義在第96條,建議維持「得」令停工或停業,以保留行政裁量空間。
  • 第62條有害物質排放致死傷:表示已整併至第53條中處理,針對逾1,000倍排放量進行處罰。
  • 第87條基金來源:同意將第二項「應優先支用於空氣污染防制用途」刪除,以避免誤解空污費可挪作他用。
  • 第88條故障報備:已將委員提案精神納入,規定故障後1小時內報備,24小時內修復或停止操作,15日內書面報告。
  • 第90條免罰行為:因國民黨團有另提版本,建議保留。
  • 第92條受害原因鑑定:說明已將公害糾紛處理法及民法相關規定納入考量,簡化為申請鑑定、查明原因、立即改善及請求賠償。
  • 第94條檢舉獎勵:已納入委員意見,明確檢舉及獎勵辦法,並保護檢舉人身分。
  • 第95條吹哨者條款:已參照委員意見修正,納入舉證責任、自首減刑等,法律扶助部分有預算編列,同意納入母法授權子法訂定。
  • 第96條情節重大:已列7款定義,並納入中止及追回優惠待遇條款。
  • 第98條試車計畫公開:新增條文要求試車計畫公開,並給予利害關係人及公益團體表示意見機會。

詹順貴 副署長 環境保護署

  • 第33條應變計畫:同意在第三項加上「並定期檢討」,頻率在第四項子法中規定,並區分空氣污染物與毒性化學物質的防災,毒化災已有相關規定及演練要求。
  • 第40條空品區劃設:劃設權限中央或地方皆可,跨縣市或地方有顧慮時中央可劃設,將加強宣導,並採「蘿蔔加棍棒」配套(補助汰換與罰則)。
  • 第50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建議不要一概限定3個月內,並希望用計畫而非僵化的法規命令來輔導,因各機關輔導項目與時程不同。
  • 第54、55、56條罰金上限:同意提高罰金上限至500萬元,下限維持不變,以給予法院判決彈性。
  • 第87條基金來源:同意刪除第二項「應優先支用於空氣污染防制用途」的文字。
  • 第93條公民訴訟:說明空污法已要求資訊公開,政府機關不公開即屬怠於執行職務,NGO可依此提起訴訟。
  • 第95條吹哨者條款:同意納入法律扶助,相關細節(如巨額獎金是否扣回扶助費用)授權子法研議。
  • 第53條有害空氣污染物致死傷:文字可再研議,但有害空氣污染物因果關係較易判斷,個案爭議最終由法院判斷。

龔明鑫 政務次長 經濟部

  • 第36條零排放車輛:行政院已確定2040年四輪車輛全面電動化,中間路徑圖正在規劃,建議比例不要訂在母法,可在子法或配套措施中說明。
  • 第50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經濟部配合環保署空污行動方案,各計畫均有規劃目標及減量成果,並有階段性檢討,但不同計畫時程不同,不宜硬性規定每年或3個月檢討。

黃新薰 副所長 運輸研究所 交通部

  • 第36條零排放車輛:牌照發放屬交通部權責,將按行政院宣示及委員指導逐步達成電動化目標。
  • 第37條排氣管認證:交通部可配合執行認證工作。
  • 第43條大貨車排氣檢驗:確認交通部與環保署已協調,將由環保署協助設置大貨車檢驗設備,費用將向民眾收取。

李應元 署長 環境保護署

  • 第33條通報時效:認同縮短時效精神,但需考量事件大小與樣態,將檢視資料再研議30分鐘可行性,並強調演練及多種通報方式(如LINE群組、村里廣播)的重要性。
  • 第36條零排放車輛:支持委員精神,但牌照發放屬交通部權責,建議做成附帶決議請交通部處理,環保署將在三首長會議轉達委員建議。
  • 第50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說明空污防制方案已涵蓋各部會動員及檢討,大型計畫時程長,建議給予彈性,強調中央計畫經行政院院會核定,各部會每年檢討,環保署每季檢討進度。
  • 第53條有害空氣污染物致死傷:同意委員提醒因果關係認定困難,但此為精神宣示,個案由法官判斷,將參考刑法修法方向並持續研究。
  • 第87條基金來源:說明罰款通常納入國庫,部分提撥至空污基金,同意刪除「優先支用」避免疑慮。
  • 第94條檢舉獎勵:同意將「民眾」改為「人民或團體」。
  • 第95條吹哨者條款:同意納入法律扶助,但文字上需再研究與食安法一致性,待星期三處理。

黃耀生 研究委員 公務預算處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第87條基金來源:說明罰鍰通常納入國庫,不直接納入基金,但可部分提撥至基金。

相關後續

  • 第31、32、34、35、37、38、39、40、41、42、44、45、46、47、48、49、51、52、53、54、55、56、57、58、59、60、61、62、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1、92、93、96、97、98、99、100條經討論後修正或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33條(突發事故緊急應變通報時效)、第50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計畫管考)、第63、64條(排放許可)、第90條(免罰行為)、第95條(吹哨者條款法律扶助)等條文因仍有爭議,先行保留待下次會議協商。
  • 第53條(有害空氣污染物致死傷)及第95條(吹哨者條款法律扶助)原則通過,但文字仍需再確認,留待下次會議確認。
  • 第62條(有害物質排放致人死傷)保留,將內容檢視後再討論。
  • 法案名稱及保留條文、附帶決議將於下次會議(週三上午9時)繼續討論。

原始資料

公報
1074001
卷/期/冊
107/40/1
發布日期
201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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