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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委員會審查植物防疫檢疫法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4-12

LawTrace 法律歷程:植物防疫檢疫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植物防疫檢疫法修正草案」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等多項法案。植物防疫檢疫法修正案經併案詢答後,部分條文照案通過並提報院會討論。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則就多個條文進行逐條協商,討論涵蓋再生能源定義、發展目標、基金用途、電網併聯、地熱與原住民地區權益等關鍵議題。多數條文因爭議或需進一步整理文字而保留,少數條文修正通過,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

討論事項一

審查「植物防疫檢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壹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行政院及立法委員提案之植物防疫檢疫法修正草案,主要針對部分條文進行討論與修正。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林聰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沈榮津 經濟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黃金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14條、第15條、第16條之1、第17條、第19條、第24條、第25條、第25條之2及第28條條文照案通過。
  • 第25條說明欄增列第3項。
  •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推請高志鵬委員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委員林岱樺、林俊憲及徐榛蔚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論事項二

審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貳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提案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包括修正條文定義、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用途、電網併聯成本分擔、地熱與原住民族地區權益保障,以及再生能源憑證等。

相關爭議

  • 第1條立法目的:孔文吉委員主張應納入「保障能源安全」,但經濟部基於本條例用意考量,建議不列入。
  • 第2條主管機關:柯志恩及孔文吉委員主張設立「單一窗口」處理重大投資開發案件,以簡化程序;經濟部則認為此應在子法或說明欄彈性處理,避免頻繁修法。
  • 第3條名詞定義:委員們建議增加「海洋能」、「氫氣」、「競標」、「遴選」、「地熱能發電」、「太陽光電發電」、「離岸風力發電」等定義;經濟部則認為部分可納入,部分可在施行細則中明定以保有彈性。
  • 第4條原住民族地區認定: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主張原住民族地區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應受限於2,000瓩的容量限制;廖國棟委員則認為所有再生能源開發都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嚴謹管理,縣市能力不足;經濟部則強調2,000瓩以下小容量由地方處理可簡政便民。
  • 第6條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孔文吉委員堅持將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入法並納入「究責條款」(如未達標應啟動核能電廠運轉),並建議逐年檢討;經濟部則認為發電量受天候影響難以管考,建議以「設置容量」作為目標,並採階段性目標。
  • 第7條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用途:廖國棟委員主張回饋金應提撥至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則認為應優先用於原住民族地區的再生能源發展,並主張設立專門管理小組或委員會;鄭運鵬委員建議將「優先」改為「考量」,以避免基金操作受限。
  • 第8條電網併聯成本分擔: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主張成本分攤方式應由委員會審定,且共同設置爭議應準用第19條規定;孔文吉委員則主張分攤比例應考量不同再生能源發電或設施規模等因素;經濟部則表示會將相關考量納入說明欄及細部辦法,並強調電業法已有相關規定。
  • 第9條躉購費率: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主張原住民族地區應加權躉購費率並由專門分組審定;經濟部同意考量加權,但建議將此納入說明欄作為審定委員會參考,並考量聘請原住民代表參與,而非另設小組。

立法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7條,主張基金補貼或補助應優先用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再生能源發展,並建議設置專門管理小組或委員會。
  • 提案修正第9條,主張原住民族地區的再生能源發電應綜合考量加權躉購費率並組成委員會專門分組審定。
  • 提案修正第11條,建議將「儲能」納入獎勵範圍,並將原住民族地區納入獎勵對象,以解決能源貧窮與正義問題。
  • 提案修正第12條,建議地方政府得訂定更嚴格的自治法規,並將公共工程主管機關納入設置條件的規範。
  • 提案修正第14條,主張地熱探查及採取應準用礦業法,且於原住民族地區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進行知情同意。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1條,建議增列推廣再生能源之「開發」、「改善能源結構」、「降低溫室氣體排放」及「保障能源安全」等文字。
  • 提案修正第2條,主張設立統一窗口處理重大投資開發案件,並建議重大投資聯審機制。
  • 提案修正第3條,建議增加「地熱能發電」、「太陽光電發電」、「風力發電」、「離岸風力發電」等名詞定義。
  • 提案修正第6條,堅持將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總發電比率20%入法,並納入究責條款,如未達標應辦理核電廠運轉執照延期。
  • 提案修正第7條,主張再生能源基金用途應納入「於原住民地區從事再生能源開發,辦理當地回饋措施之支出」,並明定回饋項目與發放辦法。
  • 提案修正第8條,主張電網併聯成本分攤應考量不同再生能源發電或設施規模等因素,並給予單獨或共同設置變電站額外加成。
  • 提案新增第8條之1,要求輸配電業每3年提出電力網開發計畫,並召開聽證會保障利害關係人權益。
  • 提案新增第12條之1,要求一定比例再生能源發電,其履行方式應包含自行設置、購買憑證或購買電能,並規定未辦理者應繳納怠金。
  • 提案新增第12條之2,建議明定再生能源憑證的驗證範圍、發行與管理辦法,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金融監理機關訂定。
  • 提案修正第17條,建議簡化管理,並允許未經許可的建築物在不影響安全前提下設置再生能源設備,以配合綠能屋頂方案。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針對第1條,認為應將溫室氣體減量及能源管理法相關規定寫入立法目的,使目標更完整。
  • 針對第2條,強調應明確界定離岸風電廠商與政府的單一對口單位,以簡化行政程序。
  • 針對第3條,建議增加「競標」與「遴選」的釋義,以明確離岸風電政策中關鍵詞彙的意涵。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針對第2條,建議在母法中增訂「得設置單一窗口」以保有彈性,避免未來撤銷時需修法。
  • 針對第7條,建議將高潞‧以用委員版本中「優先用於原住民族地區」改為「應考量用於原住民族地區」,以避免基金操作受限。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3條,建議將「海洋能」納入再生能源定義。
  • 對於第4條地方政府權責問題,主張2,000瓩以下容量不大,地方政府應承擔責任,有助於申請流程加速。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3條,建議將「海洋能」納入再生能源定義,以呼應海洋委員會成立後的發展潛力。
  • 提案修正第7條,建議將第12條用電大戶繳納的代金納入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收入項目,以增加基金來源透明度。
  • 提案修正第12條,建議地方政府可訂定較中央更嚴格的自治法規,以符合地方發展特性。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3條,建議將「小水力發電」定義納入,並強調應限於既有水利設施活化,避免濫行開發。
  • 提案修正第3條,建議增列「其他」彈性文字,以涵蓋未來新興發電方式。
  • 提案修正第5條之1,建議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若有餘電,可準用電業法直供、轉供規定,並放寬5%共同設置人轉供自用限制。
  • 提案修正第7條,主張基金用途應納入「公民電廠」補助,鼓勵各地社區自給自足,減少電網建置負擔。
  • 提案修正第7條,主張基金來源應由「發電業」繳納,而非售電業,基於污染者付費原則,從源頭推動綠能。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6條,建議經濟部應訂定並公布再生能源裝置容量的短中長期目標,以確保政府循序漸進推動。
  • 反對孔文吉委員將核能復活條款納入第6條,認為這與社會期盼背道而馳。
  • 提案修正第7條,支持成立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並建議政府參考其他法規提供資金擔保,扶植公民電廠及中小企業參與再生能源發展。

廖國棟Sufin.Siluko 立法委員

  • 針對第4條,強烈建議所有再生能源案件,不論容量大小,均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能源局)管理、審核,以確保嚴謹性,並擔憂縣市政府缺乏能力處理高技術性、高投資的案件。
  • 針對第6條,同意應訂定短中長期目標,並強調應使用中華民國紀年。
  • 針對第7條,主張原住民族地區的開發收入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提撥回饋至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9條,說明其版本增訂離岸風力發電多年期費率、考量漁業補償、電力開發協助金等因素,並刪除下限費率規定,以因應市場變化。
  • 針對第8條之1,主張再生能源條例應有其獨立規範,不應完全套用電業法,增訂相關條文可使規範更加明確。

相關人員回應

沈榮津 經濟部部長

  • 針對第6條,同意考量在2025年目標前訂定2020年的階段性目標,並建議以「設置容量」作為務實的管考目標。
  • 針對第8條之1,認為電業法第46條已規範輸配電業規劃全國電力網,不需重複增訂條文。
  • 針對第9條,認為訂定多年期費率在實務上資料蒐集困難,建議維持每年訂定費率,並將漁業補償、協助金等納為費率考量因素。
  • 針對第10條,認為私人契約應受尊重,法律不宜直接介入修改購售電契約,以免產生糾紛。

林全能 能源局局長

  • 針對第1條,同意納入「改善能源結構」、「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等文字,但建議維持「推廣再生能源利用」以擴大適用範圍,並考量不納入「保障能源安全」。
  • 針對第2條,同意設立單一窗口推動重大案件有其必要,但建議將相關內容放在說明欄或子法中,以保有彈性,避免修法頻繁。
  • 針對第3條,同意將「海洋能」、「氫能」等納入定義,並將「風力發電離岸系統」修正為「離岸風力發電」;建議「競標」、「遴選」等執行面細節可在設置管理辦法中明定,或在說明欄交代。
  • 針對第4條,同意原住民地區的認定由能源局處理,但對於2,000瓩以下由地方政府核發的規定,強調是為簡政便民,因小容量案件技術性不高,地方政府也有能力處理。
  • 針對第6條,強調再生能源發電量受氣候影響大,難以管考,建議以「設置目標」而非「發電量占比」作為目標,並可處理2020、2025兩階段目標。
  • 針對第6條之1,建議將發展計畫併入第6條的目標訂定,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每5年發展計畫,將地方作法融入。
  • 針對第7條,說明再生能源基金只要符合定義即有補助,不論是否為原住民族地區,強制寫「優先」可能造成基金操作受限,但同意將原住民地區的優先考量納入說明欄或於第11、14條處理。
  • 針對第8條,表示電業法第18條已清楚明定併網不得拒絕及優先併網,並同意將電網併聯技術規範及成本分攤方式的細節納入說明欄或實施辦法。
  • 針對第8條之1,說明電業法第46條已規範輸配電業規劃全國電力網,且相關程序已依環評法等規定辦理,不需重複增訂條文。
  • 針對第9條,認為訂定離岸風力多年期費率在實務上資料蒐集困難,建議維持每年訂定,並同意將漁業補償、協助金等納為費率考量因素。對於原住民族地區加權費率,同意考量,並建議聘請原住民代表參與審定委員會。
  • 針對第10條,認為審議會不得拒絕的規定不妥,且相關費用轉嫁已反映在電價公式上;建議在說明欄要求台電公司在電費單上獨立標示再生能源附加電費,以提升資訊透明度。
  • 針對第11條,接受將「儲能」納入獎勵範圍,並將合作社、社區公民電廠或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納入獎勵對象。
  • 針對第12條,採納孔文吉委員版本中「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於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工程或建築物時」的文字,並同意納入地方政府可訂定更嚴格自治法規的條文。
  • 針對第12條之1及之2,說明部分內容與標準檢驗局已訂定的「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競合,建議將相關細部規範在該辦法中處理,或將委員建議納入說明欄。
  • 針對第14條,說明地熱權利保障已可依溫泉法及水利法規範,礦業法目前未將地熱認定為礦,不確定是否適用;同意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納入地熱探查及採取於原住民族土地的辦理原則。
  • 針對第15條,建議燃燒型生質能電廠應限制於工業區內,因其會造成環境污染且與工業區製程結合具循環經濟效益,若在工業區外會面臨鄰避問題且整合困難。
  • 針對第17條,接受將允許未經許可建築物在不影響安全前提下設置再生能源設備納入條文,但內政部需進一步研議可行性。
  • 針對第19條,主張爭端解決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以確保爭議能快速且有效處理。

李宗勳 台經院研究員

  • 針對第8條,說明修正條文已納入輸配電業依電業法規定辦理併網、成本分攤方式由主管機關核定,並可邀集專家學者審定,以及共同設置爭議準用第19條調解機制等委員意見。

陳杰宗 內政部地政司專門委員

  • 針對第14條,原則同意陳超明委員提案,但建議修正文字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供電線路承租所需公有土地之期間及程序,不得低於電業權之有效期間,且不受土地法第25條及地方政府工廠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廖文弘 內政部營建署簡任技正

  • 針對第15條,原則同意陳超明委員建議新增第二項,但建議將「經濟部應會同內政部」刪除,修正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設置於海岸地區範圍者,應納入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黃志文 標準檢驗局組長

  • 說明標準檢驗局已訂定「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該局同時也是憑證發證單位。

相關後續

  • 第1條修正通過。
  • 第5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8條修正通過,納入輸配電業依電業法第8條及第18條辦理併網、成本分攤方式可邀集審議會審定、共同設置爭議準用第18條規定。
  • 第11條修正通過,將「儲能」納入獎勵範圍,並將合作社、社區公民電廠或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納入獎勵對象。
  • 第12條修正通過,納入政府機關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工程應優先設置再生能源設備,並允許地方政府訂定更嚴格自治法規。
  • 第13條照案通過。
  • 第15條修正通過,燃燒型生質能電廠設置限制於工業區內,海岸地區設置納入海岸管理計畫。
  • 第16條照案通過。
  • 第19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2條、第3條、第4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4條、第17條、第18條保留。
  • 孔文吉委員所提修正動議第4條之1、第4條之2、第6條之1、第8條之1、第12條之1、第12條之2、第20條保留,並將部分內容移至說明欄處理。
  • 柯志恩委員提案第7條之1保留。
  • 陳曼麗委員提案第5條之1不予增訂。
  • 第20條至第22條罰則及第23條施行日規定因牽涉相關條文條次,一併保留。
  • 所有暫行保留部分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第一案:凍結礦業權展延核准

核心議題

鑑於現行礦業法對礦業權展延過於偏向礦業權者,且礦業法正在修法中,要求經濟部凍結礦權展延核准,避免在新法規範前大量礦場獲展延。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凍結礦權展延核准至2018年12月31日。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凍結礦權展延核准至2018年12月31日。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凍結礦權展延核准至2018年12月31日。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凍結礦權展延核准至2018年12月31日。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凍結礦權展延核准至2018年12月31日。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凍結礦權展延核准至2018年12月31日。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臨時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第二案:高雄亞洲新灣區加入AI人工智慧產業計畫

核心議題

為掌握AI發展契機,要求經濟部將AI人工智慧產業納入高雄亞洲新灣區產業計畫,並盤點適合設立AI研發基地的場域。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於亞洲新灣區產業計畫中加入AI人工智慧產業,並於2個月內提出報告。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於亞洲新灣區產業計畫中加入AI人工智慧產業,並於2個月內提出報告。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於亞洲新灣區產業計畫中加入AI人工智慧產業,並於2個月內提出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臨時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五

臨時提案第三案:達成2025年17GW地面型光電所需用地取得報告

核心議題

鑑於2025年再生能源目標中地面型太陽光電佔比高,但面臨土地取得、電網併聯等問題,要求經濟部會同相關部會提出達成17GW地面型光電所需用地取得策略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其他相關部會,於2個月內提出「達成2025年17GW地面型光電所需用地取得報告」。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其他相關部會,於2個月內提出「達成2025年17GW地面型光電所需用地取得報告」。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其他相關部會,於2個月內提出「達成2025年17GW地面型光電所需用地取得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臨時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六

臨時提案第四案:檢討能源轉型政策及各類能源發電占比

核心議題

因應過去能源政策承諾與實際備轉容量率數據落差,以及2017年大潭電廠斷氣事件導致停電,要求蔡政府重新檢討能源轉型政策及各類能源發電占比。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廖國棟Sufin.Siluko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蔡政府於3個月內提交檢討能源轉型政策及各類能源發電占比的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蔡政府於3個月內提交檢討能源轉型政策及各類能源發電占比的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蔡政府於3個月內提交檢討能源轉型政策及各類能源發電占比的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蔡政府於3個月內提交檢討能源轉型政策及各類能源發電占比的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臨時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七

臨時提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前召開公聽會 (其他事項)

核心議題

針對2025年再生能源目標達成挑戰高,若未達標恐導致火力全開、碳排失控及電價上漲,提案要求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進入逐條審查前,先召開兩場公聽會。

相關爭議

是否召開公聽會:提案委員認為應先召開公聽會,以因應2025年再生能源目標的挑戰及潛在的碳排與電價問題;然而經表決後,此提案不予通過,顯示多數委員認為無需召開公聽會即進行審查。

立法委員發言

廖國棟Sufin.Siluko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今日僅作詢答,俟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召開兩場公聽會後再進入逐條審查。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今日僅作詢答,俟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召開兩場公聽會後再進入逐條審查。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今日僅作詢答,俟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召開兩場公聽會後再進入逐條審查。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今日僅作詢答,俟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召開兩場公聽會後再進入逐條審查。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今日僅作詢答,俟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召開兩場公聽會後再進入逐條審查。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臨時提案不通過 (贊成者4人,反對者6人,反對者過半數)。

原始資料

公報
1074101
卷/期/冊
107/41/1
發布日期
201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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