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環委員會審查空污法、兒少帳戶條例及深澳電廠環評爭議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4-16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0次會議,主要審查「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及「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草案」共68案,多數條文修正通過並送院會協商。會議另針對「深澳發電廠內保育區範圍劃定及環評爭議」進行專案報告與質詢,討論聚焦於瑞芳保育區的開發合法性、環差程序瑕疵、空污影響及替代能源方案,委員與行政部門意見分歧,數項臨時提案未獲通過。
討論事項一
審查「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 (等60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空氣污染防制法多項條文的修正,涵蓋污染物管制、防制費運用、固定污染源管理、緊急應變措施、專責人員設置、汽車排氣檢驗、各類污染源輔導,以及檢舉獎金、法律扶助與優惠待遇停止追回等議題。
- 核心在於強化空污防制機制,提升監測與執法效力,並確保空氣污染防制費的合理運用與監督。
相關爭議
關於第8條、第9條、第12條、第14條、第17條、第24條、第28條、第53條及第90條等9條條文,委員之間仍存有爭議,未能達成共識。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行政院提案及委員所提共60案,經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本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召集委員邱泰源作補充說明。
- 第8條、第9條、第12條、第14條、第17條、第24條、第28條、第53條及第90條等9條條文保留,併委員針對各條所提修正動議送院會處理。
- 通過5項附帶決議,包括廣設空污監測站、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每年提交空污輔導改善專案報告、環保署與經濟部及交通部協調逐年達成一定比例零排放車輛牌照核發、交通工具排放標準應與先進國際接軌、以及移動污染源空污費應優先用於加速淘汰及改善老舊車輛污染排放。
討論事項二
審查「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草案」 (等8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著重於「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的建立與修正,旨在透過資產累積模式協助經濟弱勢兒少達成自立、脫貧,並促進其教育投資及生涯發展。
- 討論內容涵蓋帳戶的申請資格、自存款金額調整、政府相對提撥機制、基金管理與運用、以及對開戶人權益的保障措施。
相關爭議
- 第1條、第3條、第6條、第11條、第12條、第18條及第24條等7條條文保留,併委員針對各條所提修正動議送院會協商。
- 委員林靜儀等提案建議當開戶人無力負擔自存款時,由各界捐贈款存入,以確保兒少持續參與,但此條文被保留。
立法委員發言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主管機關應每年針對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及儲蓄情形進行性別調查統計及分析,以宣導性別平等觀念,避免造成性別貧富差異。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會同承辦機構檢討現行每月自存款金額是否調降,以鼓勵更多符合資格者參與開戶,協助經濟弱勢兒少累積資產。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當開戶人無力負擔自存款金額時,得使用第24條各界捐贈款或結合社福資源協助;並針對未申請兒少,若評估有必要亦可使用捐贈款或社福資源。
- 提案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於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辦理2年後,評估將司法安置少年及少年矯正機關執行中之少年納入本條例適用對象。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於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辦理2年後,評估將司法安置少年及少年矯正機關執行中之少年納入本條例適用對象。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會同承辦機構檢討現行每月自存款金額是否調降,以鼓勵更多符合資格者參與開戶,協助經濟弱勢兒少累積資產。
- 提案建議當開戶人無力負擔自存款金額時,得使用第24條各界捐贈款或結合社福資源協助;並針對未申請兒少,若評估有必要亦可使用捐贈款或社福資源。
- 提案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於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辦理2年後,評估將司法安置少年及少年矯正機關執行中之少年納入本條例適用對象。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會同承辦機構檢討現行每月自存款金額是否調降,以鼓勵更多符合資格者參與開戶,協助經濟弱勢兒少累積資產。
- 提案建議當開戶人無力負擔自存款金額時,得使用第24條各界捐贈款或結合社福資源協助;並針對未申請兒少,若評估有必要亦可使用捐贈款或社福資源。
- 提案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於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辦理2年後,評估將司法安置少年及少年矯正機關執行中之少年納入本條例適用對象。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當開戶人無力負擔自存款金額時,得使用第24條各界捐贈款或結合社福資源協助;並針對未申請兒少,若評估有必要亦可使用捐贈款或社福資源。
- 提案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於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辦理2年後,評估將司法安置少年及少年矯正機關執行中之少年納入本條例適用對象。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行政院提案及委員所提共8案,經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本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召集委員邱泰源作補充說明。
- 第1條、第3條、第6條、第11條、第12條、第18條及第24條等7條條文保留,併委員針對各條所提修正動議送院會協商。
- 通過4項附帶決議,包括每年進行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及儲蓄情形性別調查統計與分析、檢討每月自存款金額是否調降、評估使用捐贈款或結合社福資源協助弱勢兒少,以及評估將司法安置少年納入本條例適用對象。
討論事項三
審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等3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進行修正,以強化對感染者權益的保障及傳染病防治機制。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宗旨。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宗旨。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宗旨。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部長 衛生福利部
- 進行報告及說明,並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劉嘉琪 副執行長 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李佳 副組長 經濟部工業局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 行政院函請審議「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業經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本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邱泰源作補充說明。
- 第11條及第21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12條及第23條照委員林靜儀等16人提案通過,並修正第12條立法說明欄第二點文字;第22條修正首句後通過。
討論事項四
審查「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針對「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進行修正,旨在提升傳染病防治效能與管理措施。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宗旨。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宗旨。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宗旨。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部長 衛生福利部
- 進行報告及說明,並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劉嘉琪 副執行長 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李佳 副組長 經濟部工業局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 行政院函請審議「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本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邱泰源作補充說明。
- 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五
審查「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等2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針對「藥事法」部分條文進行修正,以完善藥事管理制度。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宗旨。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宗旨。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宗旨。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部長 衛生福利部
- 進行報告及說明,並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劉嘉琪 副執行長 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李佳 副組長 經濟部工業局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行政院函請審議「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六
深澳發電廠內保育區範圍劃定及環評爭議專案報告
核心議題
- 本次專案報告主要探討深澳發電廠擴建案的環境影響評估爭議,特別是涉及瑞芳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的範圍劃定與防波堤興建,以及其對海洋生態、空氣品質與居民健康的潛在影響。
- 會議也觸及能源政策、替代方案可行性,以及環保署在環評審查中的角色與判斷標準。
相關爭議
- 新北市政府代表發言權爭議:在野黨委員主張應讓新北市政府代表上台報告以還原事實,執政黨委員則反對,認為應遵守議事規則,僅能以列席者身份接受質詢。
- 瑞芳保育區開發合法性:新北市政府與漁業署認定瑞芳保育區為第1級環境敏感區,質疑防波堤興建的合法性;環保署則認為公告內容未明文禁止開發行為,且新北市在環評審查時未明確反對。
- 環差程序瑕疵爭議:在野黨委員質疑在未獲新北市政府明確同意調整保育區範圍的情況下,環差會議即通過,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應退回重審;環保署則堅稱環差程序合法,並指新北市政府未積極表態。
- 空污影響與能源政策:委員對深澳電廠運作後可能造成的空污(PM2.5、重金屬、戴奧辛)表示高度憂慮,質疑其必要性及與非核家園政策的矛盾;行政部門強調採用最先進技術降低污染,並符合能源轉型目標。
- 環保署詹副署長角色爭議:在野黨委員批評詹副署長在環評大會投下關鍵票,且言論偏袒台電、經濟部,有失環保署公正與專業形象;詹副署長則強調依環評法規與客觀判斷,並願意承擔責任。
- 替代能源方案可行性:委員質疑深澳電廠必要性,建議評估地熱、天然氣等替代方案;經濟部表示會努力評估多元創能,但深澳在區域供電上仍有必要性。
- 環保署對海洋環保的重視:委員楊曜質疑環保署長期不重視海洋環保,導致深澳電廠爭議聚焦於碼頭,詹副署長則澄清環保署非常重視海洋污染防治。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主張新北市政府代表應有權在立法院報告,因有前例可循且涉及地方職權,質疑執政黨阻擋是害怕真相。
- 質疑在第1級環境敏感區(瑞芳保育區)興建防波堤的合法性,認為新北市政府未明確同意即通過環差會議有程序瑕疵。
- 批評環保署詹副署長在環評會議中未盡責查證新北市政府的意見,且忽視環評委員對生態影響的專業意見。
- 提案要求深澳燃煤電廠環評應退回重新審查,因其位於禁止開發地區、環差報告有瑕疵,且未考量時空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目標。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反對新北市政府代表上台報告,認為違反議事規則,列席人員應在質詢時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
- 提案要求內政部營建署修正石綿建材相關規範,強化課責機制,並進行石綿建物數量推估及建立資料庫。
- 質疑農委會對台大實驗林內野溪整治的推託,認為學術單位缺乏專業能力,政府應積極介入處理水土保持風險。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反對新北市政府代表專案報告,認為應以列席者身份接受質詢,並批評新北市政府對深澳案立場反覆,有政治操作之嫌。
- 質詢深澳電廠重啟的電力總體規劃必要性,以及為何不採用天然氣發電。
- 強調南部民眾長期承受南電北送的代價,要求政府對深澳電廠採用高標準,未來對高雄火力發電廠也應比照辦理。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主張新北市政府代表應有權說明,不理解執政黨為何阻擋,認為有前例可循且應讓在地政府還原事實。
- 質疑瑞芳保育區被漁業署和營建署認定為第1級環境敏感區,其上興建防波堤是否合法,並認為新北市政府並未同意變更保育區。
- 批評環保署詹副署長在環差會議上強渡關山,未釐清爭議即通過,程序不符正義,且忽視環評委員鄭明修對生態影響的專業意見。
- 提案要求深澳燃煤電廠環評應退回重新審查,並要求環保署會同開發單位召開公聽會,向民眾說明並聽取意見。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主張新北市代表應上台說明,因深澳電廠攸關新北400萬民眾福祉,且北北基民眾是受害者。
- 質疑「乾淨的煤」說法,認為燃煤發電必然造成污染,不應掩蓋真相或一味護航。
- 批評反對新北市代表發言的委員為不分區,無須對新北選民負責,呼籲北北基立委捍衛環境安全。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主張新北市政府代表不宜做專案報告,應以列席者身份接受質詢,認為此為程序問題,非害怕真相。
- 質疑2014年劃定的瑞芳保育區對2006年環評的影響,以及該保育區是否禁止開發。
- 批評經濟部對地熱能源開發不夠積極,要求政府引進國際技術,加速地熱等再生能源發展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
- 提案建請經濟部及台電公司於6個月內,針對台灣東半部地熱發電作出可行性評估。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主張應讓新北市政府代表完整說明立場,認為深澳電廠茲事體大,關係能源政策、生態保育及健康問題。
- 批評環保署詹副署長對媒體回應態度不慎重,並質疑其說法與新北市政府新聞稿矛盾,認為新北市政府已明確反對深澳電廠擴建。
- 質疑深澳電廠僅占0.1%電力配比的必要性,呼籲政府應重啟環評或暫緩,並檢討國家能源政策。
- 提案建請衛生福利部會同台電公司,於營運前完成對瑞濱國小學童之健康風險評估。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長期不重視海洋環保,導致深澳電廠爭議聚焦於碼頭,並以澎湖海底沈網為例。
- 質疑深澳電廠環差程序合法性,認為海堤建築對海洋生態影響深遠,且開發行為不得位於法律禁止開發利用地區。
- 批評詹副署長備詢態度,認為其回答過於斬釘截鐵,並非澄清態度。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要求環保署、經濟部及台電向民眾清楚說明深澳電廠是否為一級保育區、防波堤能否興建等爭議。
- 要求環保署堅守崗位,監督經濟部和台電,確保深澳電廠採用最新設備,並在健康風險評估通過後才可運作。
- 質疑環保署與能源局對太陽能板廢棄模組預估數據落差大,要求環保署儘快研議回收機制並修正相關法案。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質詢深澳電廠新舊案污染物排放量大幅減少的原因,並關心其他電廠是否仿效。
- 關心深澳電廠對民眾健康的影響及防制措施,要求台電在營運前完成健康風險評估並公開資訊。
- 質詢核二廠溫排水對環境的影響,以及深澳電廠防波堤興建是否符合環差合法性。
- 關心環評法修正進度及空污法修正對行政機關的幫助,並探討經濟與電力平衡、節約用電措施。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批評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無視國土計畫法及海岸管理法,質疑其合法性。
- 關切深澳電廠附近原住民族部落的環境與生活影響,特別是瑞濱國小原住民學童比例高。
- 質疑在瑞芳保育區內興建堤防的合法性,認為保育區未變更公告前,地方政府無法同意開發。
- 要求農委會落實漁業法對原住民傳統漁業行為的解釋,停止限制原住民在保育區內捕魚,並批評兩者標準不一。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詹副署長稱新北市政府立場不明確的說法不恰當,認為其言論偏袒台電,有護航之嫌。
- 質詢深澳燃煤電廠運作後是否仍會帶來污染,並批評行政部門對空污問題的說法矛盾。
- 質疑詹副署長在爭議未釐清下投下關鍵票,並建議其思考去留問題。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台電聲稱瑞芳里長同意深澳電廠興建的說法,指出絕大多數居民反對,並批評台電民調問卷內容不符民意。
- 質疑環差分析的適用性,認為應全面針對居民健康、空氣與毒物風險再做一次評估。
- 質疑防波堤在瑞芳保育區內興建對生態的衝擊,認為環保署對漁業法公告的解釋不合理。
- 要求環保署詹副署長承諾,若新北市政府不同意興建防波堤,中央應接受。
- 要求環保署組成專案小組調查中龍鋼鐵堆積大量集塵灰的問題,確保依法把關。
陳瑩 立法委員
- 認為深澳電廠爭議焦點不在環評程序,而是台電對卸煤碼頭與航道的處理,並替環保署詹副署長感到委屈。
- 質疑台電委託研究報告中淤沙與漁網覆蓋問題未處理,以及卸煤碼頭對漁業生態的影響。
- 質疑台電2010年曾表示不會進行卸煤碼頭開發,現在卻要建造,有說詞出入。
- 要求台電針對卸煤碼頭、卸煤船道興建的必要性及影響,加強與民眾溝通。
相關人員回應
李應元 署長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報告深澳電廠環評程序,強調環差審查已考量電廠裝置容量、污染物濃度降低及海岸規劃調整,相關議題均獲重視與處理。
- 回應提高扣除額上限將導致顯著稅損,需審慎評估。
- 澄清火力發電占全國空污比例為9.9%,而非蔡總統提及的5%(可能包含境外污染物)。
- 表示將注意避免類似水俁症的汞污染,並強調各項污染管制將符合規定。
- 承諾未來到2025年發電量增加,但污染會減1/3,並提供不同機組排放標準資料。
龔明鑫 次長 經濟部
- 報告深澳計畫防波堤設置於瑞芳保育區的處理,強調計畫調整後已將設施移至衝擊較小的深澳油港區,並簡化防波堤設計以降低影響。
- 承諾督導台電公司於施工期間落實防護措施,並持續進行水質監測與生態調查。
- 說明深澳電廠在非核家園政策下,對北部地區穩定供電的重要性,可貢獻2.8%的電量。
- 解釋深澳電廠不採用天然氣的原因是腹地不足以設置接收站,且拉管線會經過人口稠密區,危險性高。
- 表示會持續與新北市政府溝通,以落實能源政策。
- 澄清深澳電廠佔能源配比為1.4%,而非0.1%。
- 強調多元創能開發,包括地熱,將努力評估台灣東半部地熱機會及引進新技術。
林慈玲 次長 內政部
- 說明深澳電廠開發位置位於海岸地區與瑞芳保育區重疊,但瑞芳保育區依漁業法劃設,其管制事項應依漁業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指出深澳電廠部分工程項目位於特定區位,後續需另依海岸管理法第25條申請特定區位許可,台電已承諾申請但尚未送件。
- 澄清國土計畫法於111年4月30日前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後才適用,本案目前不適用國土計畫法。
- 回應兒童權利公約相關議題已移至衛福部主管,非內政部業務。
黃金城 副主任委員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說明新北市政府依漁業法公告瑞芳保育區,規定禁止採捕特定物種或有期限限制,並非完全禁止開發。
- 表示漁業署曾建議內縮防波堤設施並提出更妥善的環境影響因應措施,因台電修正計畫後,漁業署無新增意見。
- 澄清保育區公告內容並未規定完全不能採捕,而是有期間或大小限制。
- 承諾將處理漁業法對原住民傳統漁業行為的解釋落實問題,並協調海巡署。
詹順貴 副署長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說明環評目的是透過客觀科學評估,預防和減少開發行為對環境、健康及生態的負面影響。
- 指出新北市政府在3次專案小組及1次大會中,針對空污問題有詳細反映,但對瑞芳保育區的議題未明確表示反對,僅要求台電編列經費定期協助疏浚。
- 解釋深澳電廠環差程序適用性,因電廠主體未調整,且變更後空污量減少,填海造地面積縮小,整體影響比舊案小。
- 澄清軌跡模式不適用於深澳電廠2,740公噸的排放量模擬,認為新北市政府採用此模式有政治操作之嫌。
- 強調環保署對海洋環境污染非常重視,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污染防治法皆為環保業務。
- 指出深澳電廠環評審查程序已告一段落,重做環評於法無據,但台電後續仍需通過內政部海岸管理委員會等程序。
- 承諾環保署將嚴格監督台電,確保其在營運前完成健康風險評估,並與衛福部聯手把關。
- 說明空污法修正草案將提供管制政策工具,預計2020年左右空污將獲改善,並將盤點中火、興達等老舊燃煤電廠以達超低排放標準。
- 說明太陽能板回收機制研議中,將採歐盟模式,由業者組聯盟自主管理,並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相關法條。
- 表示環保署已要求中龍鋼鐵將集塵灰併入台灣鋼聯的申請需以環差分析審查,並將組專案小組調查中龍鋼鐵堆積集塵灰問題。
鍾炳利 總經理 台灣電力公司
- 說明深澳電廠防波堤設計已調整簡化,採用對環境友善的「離岸堤」設計,並承諾落實執行防護措施及海域監測。
- 承諾深澳電廠運轉排放的空污將採用最先進的環保技術和最高效率機組,並在營運前依環保署規範辦理健康風險評估。
- 承諾將持續進行生態監測,並成立包含學者與當地民眾的監督委員會,執行平行監測。
- 發誓將恪遵環保法規,竭盡所能做好環保工作,維護民眾健康與生態完整性,並將此誓言傳承給未來接替者。
- 說明深澳電廠採超超臨界機組,效率高,空污排放可大幅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約為天然氣的2倍,但比舊機組好很多。
- 說明大林電廠2部新機組將取代舊的4部機組,污染會降低,其中1部已商轉,另1部5月15日起可接受調度。
- 說明溫排水問題有規範,不會超過攝氏4度,且部分地區養殖漁戶反而需要溫排水,並有規劃利用。
- 表示深澳電廠是為達成非核家園、穩定供電及減少空污等目標而興建,防制措施包括源頭煤炭管制、製程採用超超臨界機組及最好的污染防制設備。
- 說明將持續與新北市政府溝通,並配合處理漁港清淤等問題。
- 說明台電已做400多份民調,同意比例約84%,並強調電廠外觀規劃為地方觀光營造的一部分。
王正芳 副署長 農委會漁業署
- 說明瑞芳保育區依漁業法劃設,主要針對石花菜、九孔、龍蝦等特定水產動植物有季節性或大小限制的採捕規定。
- 表示漁業署在第1次環評專案小組會議時曾建議開發單位迴避或採取措施,但台電回覆後,漁業署無新增意見。
- 指出保育區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若興建防波堤需經市府同意。
- 澄清漁業法已依原基法解釋,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從事相關漁業行為不受第44條限制,將再了解海巡署執法情況並協調。
吳欣修 署長 內政部營建署
- 確認瑞芳保育區被內政部歸類為第1級環境敏感區,但依海岸管理法第13條第2項,需回歸保育事項的主管法規(漁業法)。
- 說明石綿建材危害預防方面,將努力訂定拆除執照審查規範,並積極盤點公共建築中的石綿建材。
- 表示地方政府在調查石綿建材方面存在困難,將研議替代性作法,並將石綿檢測納入拆除執照送審項目。
孫忠偉 簡任技正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代表新北市政府說明,環保局作為新北市環評主管機關,最在意深澳電廠對空污、健康、生態的實質影響。
- 指出深澳電廠95年規劃設施在番仔澳灣,深澳灣並無規劃,且漁業處曾否決調整保育區範圍。
- 強調漁業署及營建署曾提出保育區屬第1級環境敏感區、禁止開發、不符海岸管理政策方向等意見,但未獲環保署完整採納。
- 澄清漁業處陳所長在環評大會最後表示「不用了」並非「無意見」,而是因前面已有眾多委員質疑生態影響。
- 指出環保署應就瑞芳保育區影響詳予評估及研訂因應對策,但台電報告僅有1頁,環評委員對此不滿意。
- 質疑環保署詹副署長對新北市政府意見的解讀,認為其存在「強詞奪理」和「選擇性辦案」。
- 強調新北市政府對深澳電廠擴建案持續反對,並非事後放馬後砲。
劉宗勇 處長 環保署綜計處
- 說明環評紀錄會忠實呈現新北市政府的意見,但環評紀錄中未見新北市政府提出對空品及空氣品質模式模擬的關切或反對。
- 解釋深澳電廠的氮氧化物、硫氧化物及粒狀污染物各有不同排放量。
- 說明環評審查過程公開透明,開發單位需至當地溝通說明,但建議臨時提案中要求環保署舉辦公聽會的部分不予列入。
蔡鴻德 處長 環保署空品處
- 說明環保署在105年1月1日已公告「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軌跡模式只適用於250噸以上500噸以下排放量,總量超過500噸應使用網格模式。
- 質疑新北市政府執意使用不建議的軌跡模式來模擬深澳電廠2,740公噸的排放量,認為是政治操作,誤導民眾。
沈怡伶 簡任技正 農委會林務局
- 說明若野溪下方有保護對象,會先看各單位權責,並評估是否有立即危險性,若有則會處理。
蘇意筠 科長 環保署廢管處
- 說明去年修法將焚化底渣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合併為保留第二類,是考量務實上所有再生粒料均符合第二類產品,且第一類氯離子規範嚴謹,實務上需耗費更多水處理,造成能源浪費。
林真夙 研究員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 建議深澳電廠健康風險評估應由開發單位(台電)進行,衛福部可提供協助。
- 建議將第5案與第10案整併,但同意分開處理,並將第5案修正為「建請衛福部於營運前三個月內調查深澳電廠有無損害兒童健康等情事」。
相關後續
- 新北市政府代表上台說明一案,經表決贊成2人、反對8人,不通過,但主席認為可讓新北市代表提出書面說明供參考。
- 臨時提案第1、2、3案(要求深澳燃煤電廠環評退回重新審查)經環保署不同意,表決後均不通過。
- 臨時提案第4案(要求召開公聽會)經環保署不同意,表決後不通過。
- 臨時提案第5案(要求衛福部調查深澳電廠對兒童健康影響)修正為「建請衛福部於營運前三個月內調查深澳電廠有無損害兒童健康等情事」後通過。
- 臨時提案第6案(石綿危害預防)修正後通過,要求內政部營建署兩個月內完成相關規範修訂,並邀集專家召開石綿建物現況調查會議,三個月內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
- 臨時提案第7案(台大實驗林治山防洪工程)修正後通過,要求農委會一個月內邀集台大實驗林管理處及教育部召開跨部會協調會議,給予治山防洪實質協助,並研議相關作業機制。
- 臨時提案第8案(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照案通過,要求環保署六個月內研議恢復或提高第一類焚化再生粒料規範,及增訂焚化再生粒料之pH值品質規範。
- 臨時提案第9案(深澳電廠轉型地熱發電廠)修正為「建請經濟部及台電公司於6個月內,針對台灣東半部地熱發電作出可行性評估」後通過。
- 臨時提案第10案(瑞濱國小學童健康風險評估)修正後通過,將「一個月」修正為「營運前」,並刪除學者研究引用內容。
- 臨時提案第11案(要求深澳火力發電廠重作環評)經環保署不同意,表決後不通過。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4101
- 卷/期/冊
- 107/41/1
- 發布日期
- 2018-05-11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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