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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效率與檢察官輪調制度審查暨財團法人法草案逐條審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4-16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財團法人法草案」,多數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部分條文保留送院會協商。會議並邀請法務部就「增進司法程序效率及一、二審檢察官輪調制度」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討論聚焦於基層檢察官過勞、輪調方案之公平性、決策透明度及前總統陳水扁保外就醫爭議等,法務部承諾滾動式檢討並研議相關配套。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財團法人法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行政院與多位立法委員所提之「財團法人法草案」進行逐條併案審查,旨在強化財團法人之管理、監督及透明度。
  • 討論內容涵蓋財團法人設立、董監事職權、利益迴避、財務管理、資訊公開、解散清算等各項規範,並特別關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的相關規定。

相關爭議

  • 部分關鍵條文(如第 1 條、第 2 條、第 5 條等)及多項委員修正動議因意見分歧,未能達成共識,最終保留送院會處理。
  • 附帶決議提及行政院於訂定授權辦法時,應考量租稅減免之公平性,避免財團法人透過將財產列入基金以達避稅效果,暗示對潛在避稅行為的擔憂。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名稱、第 1 章章名、第 3 條、第 4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9 條、第 12 條至第 14 條、第 18 條、第 20 條、第 22 條、第 23 條、第 28 條、第 31 條至第 33 條、第 35 條至第 37 條、第 2 章章名、第 39 條、第 41 條、第 43 條、第 45 條、第 46 條、第 3 章章名、第 48 條至第 57 條、第 60 條、第 61 條、第 63 條、第 4 章章名、第 65 條至第 68 條、第 72 條至第 75 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 8 條、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7 條、第 21 條、第 27 條、第 29 條、第 30 條、第 38 條、第 58 條、第 59 條、第 70 條、第 71 條等條文經部分修正後通過。
  • 第 1 條、第 2 條、第 5 條、第 19 條、第 24 條、第 25 條、第 26 條、第 34 條、第 40 條、第 42 條、第 44 條、第 47 條、第 62 條、第 64 條、第 69 條等條文及其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通過 1 項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訂定本法第 2 條第 6 項授權辦法時,應考量租稅減免之公平性,避免財團法人透過將財產列入基金而達到避稅之效果。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宜康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二

法務部專題報告:增進司法程序效率及一、二審檢察官輪調制度

核心議題

  • 法務部報告如何增進司法程序效率,特別是針對檢察官工作量過勞問題,提出濫訴分流、再議制度改革、書類簡化及人力補充等方案。
  • 報告並詳述一、二審檢察官輪調制度的推動,包括新舊二審檢察官的區分、輪調時間、次數、誘因、工作內容與區域考量,以期強化經驗傳承並活化檢察體系。

相關爭議

  • 檢察官輪調制度的公平性:委員質疑法務部將新調升二審檢察官採職期制(3 年後回一審),而舊二審檢察官採自願制,恐造成「一國兩制」及「萬年二審」的不公現象,未能有效活化人事。
  • 決策過程透明度:黃國昌委員質疑法務部對輪調方案的決策過程不透明,屢次否認定案卻在連假期間發布,且方案與基層檢察官民調結果(99%贊成強制輪調)相悖。
  • 輪調目的與實效:委員質疑輪調制度是否真能解決一審檢察官過勞問題,或僅為經驗歷練,並認為法務部應更著重於案件分流及人力補充。
  • 陳水扁保外就醫爭議:吳志揚委員質疑前總統陳水扁保外就醫期間頻繁參與政治活動,挑戰法務部底線,要求法務部正視其違規行為。
  • 監委陳師孟言論爭議:林德福委員質詢監委陳師孟對「辦綠不辦藍」法官的言論,是否構成恐嚇罪要件或利用職權進行違法調查,影響司法公正性。
  • 矯正署人事爭議:黃國昌委員揭露前北監副典獄長蘇清俊及同案被彈劾的柯書宇(現任八德外役監副典獄長)在被彈劾、起訴後仍繼續擔任高官甚至升官,質疑法務部對矯正系統的掌握與紀律。
  • 沒收制度與被害人求償:尤美女委員指出現行沒收制度與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求償期限的矛盾,導致國家可能與民爭利,建議檢討刑事訴訟法第 473 條及設立被害人補償基金。

立法委員發言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一、二審檢察官輪調方案決策依據,指出其與基層檢察官民調結果(99%贊成強制輪調)不符,批評方案造成「一國兩制」及「萬年二審」。
  • 關切前總統陳水扁保外就醫期間的公開活動,質疑其行為已逾越規定,並要求法務部嚴格處理。
  • 質疑法務部對矯正署人事的掌握,特別點名被彈劾官員蘇清俊、柯書宇仍任高官甚至調升,要求徹查。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詢問法務部對增進司法程序效率的看法,尤其關注司法實務與輿論背離時,司法工作者應否具抗壓性。
  • 質疑監委陳師孟針對「辦綠不辦藍」法官的言論,是否構成恐嚇罪或利用職權進行違法調查,並要求法務部主動調查。
  • 批評前總統陳水扁保外就醫期間「趴趴走」且攻擊法務部,認為法務部對其過於寬待,挑戰司法底線。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肯定法務部推動一、二審檢察官輪調制度以解決基層過勞,但質疑現行方案中舊二審檢察官不輪調的合理性,認為優秀檢察官到二審後人力恐遭浪費。
  • 建議法務部應考慮多元化檢察官人力配置,例如借重律師擔任公訴人,減輕偵查檢察官負擔。
  • 建議法務部在滾動式檢討輪調制度時,詳細統計二審檢察官人數、年紀、資歷等資料,以利評估年紀因素對辦案經驗發揮的影響。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強烈質疑法務部一、二審檢察官輪調方案的決策過程不透明,指控部長在委員會中否認定案,卻在連假期間發布與基層民調結果相悖的「萬年二審」方案。
  • 反對法務部以年事已高為由,讓現任二審檢察官不需輪調回一審,認為這背棄改革承諾,應比照法官法精神,讓二審檢察官回一審帶領年輕檢察官辦案。
  • 揭露矯正署官員蘇清俊、柯書宇在被彈劾、起訴後仍升官,質疑法務部紀律與對矯正署的掌握,要求部長徹查並向社會說明。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關切基層檢察官過勞問題,指出偵查案件量大增但人力增長有限,影響辦案周延性。
  • 認同輪調制度應以鼓勵方式進行經驗交流與傳承,但質疑新舊二審檢察官的雙軌制可能造成不公平。
  • 詢問法務部是否研議比照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中加入外部委員,以增進民主問責。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指出基層檢察官工作量過大是輪調制度的根本原因,但認為「立案審查中心」等案件分流機制才是更核心的解決方案,而非單純輪調。
  • 強調輪調目的應是讓檢察官從不同角度歷練法律問題,而非解決人力不足,並建議強化人事審議委員會的績效評定公平性。
  • 呼籲法務部加速推動檢察官退場機制等司改國是會議結論,以回應人民期待。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關切管中閔案的司法調查進度,詢問地檢署是否將傳喚管中閔,並探討司法調查與台大校長任命案之間的關聯性,強調「無罪推定」原則。
  • 關注加密貨幣的反洗錢防制與資安防護議題,建議政府與業者成立自律聯盟,並由立法院召開跨部會公聽會以建立完整法制。
  • 提案要求法務部就加密貨幣之法制、反洗錢防制及資安防護建立完整 KYC、AML 機制,舉辦跨部會之公聽會。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沒收新制與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求償期限的矛盾,認為法務部訂定的辦法與母法相違背,導致國家可能與民爭利,未能優先保障被害人權益。
  • 建議法務部與司法院共同檢討刑事訴訟法第 473 條,並考量設立基金以補償被害人,避免因期限問題導致被害人無法獲得賠償。
  • 再次質疑法務部在春節休假期間突然公布一、二審檢察官輪調制度,且舊二審檢察官不輪調的決策過程不透明,與之前答詢內容不符。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認為司法改革應同時處理效率不彰與不公問題,特別提醒法務部在選舉期間應注意檢察官公正性,避免成為特定候選人助選員。
  • 提案建議法務部研議增設副檢察官職位或轉任檢察官機制,以提升檢察事務官效能並解決檢察人力不足問題,並參考日本制度。

相關人員回應

邱太三 法務部部長

  • 承認基層檢察官工作量超載,每年新收案件超過 1,000 件,導致過勞現象嚴重,影響辦案品質。
  • 提出多項改革方案,包括設立「立案審查中心」分流濫訴案件、改革再議制度、簡化書類、爭取人力補充(增加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律師轉任檢察官、軍法官借調等)。
  • 解釋一、二審輪調制度區分新舊二審是為避免衝擊過大,新二審採職期制(3 年後回一審),舊二審採自願制,並將提供誘因(優先派任檢察長等重要職務)鼓勵自願輪調。
  • 回應前總統陳水扁保外就醫爭議,強調依醫療專業鑑定判斷是否需保外就醫,並會依違反規定程度處置;關於通訊權與意見表達,將參考大法官解釋在未來《監獄行刑法》中處理。
  • 對於監委陳師孟言論,表示社會各界就法律以外的陳述恐造成紛擾,但檢察體系會依職權與法令處理,不了解具體個案不便評論。
  • 對於矯正署人事爭議,承諾將回去瞭解被彈劾官員仍任高官甚至調升的情況,並請廉政署與人事審議委員會徹查。
  • 承認加密貨幣可能成為洗錢工具,已轉交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處理,並表示各部會對主管機關權責尚無共識,但法務部會與委員合作推動相關法制。
  • 回應沒收制度爭議,認為根本之道應檢討刑事訴訟法第 473 條,放寬被害人聲請期限,並強調先扣押財產對被害人較有利,但需考量國家預算填補及設立基金等問題。
  • 對於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納入外部委員的建議,表示此議題複雜,需考量檢察官特性與檢察一體原則,傾向在檢評會淘汰不適任檢察官時強化外部委員職權。

林邦樑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說明限制出境處分需經訊問被告後才能作出,若後續有必要再作處分,會建議檢察官再次訊問被告。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 A 案修正通過:建請法務部於「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輪調實施要點」頒佈半年後,對全體檢察官進行意見徵詢,進行滾動式檢討,並檢討改進該制度。
  • 臨時提案 B 案修正通過:建請法務部於 4 個月內提出增設副檢察官職位及承辦案件種類,或轉任檢察官之機制之相關書面報告予本委員會。
  • 臨時提案 C 案修正通過:建請法務部應研議於「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輪調實施要點」增訂於一定條件下,將現任二審檢察官調任一審之機制,以強化經驗傳承,並符公平原則。
  • 臨時提案 D 案修正通過:建請本委員會就加密貨幣之法制、反洗錢防制及資安防護建立完整 KYC、AML 機制,舉辦跨部會之公聽會。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 委員許智傑及段宜康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74201
卷/期/冊
107/42/1
發布日期
201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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