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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效率、檢察官輪調及監察院立法計畫報告與改革呼籲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4-18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法務部關於司法效率及檢察官輪調制度的報告,並討論監察院的立法計畫。會議重點聚焦於檢察官輪調制度的改進、檢察事務官轉任檢察官機制、監察委員彈劾案記名投票的透明化、監察權行使的界線與效能、國家人權委員會及兒童監察使的設置,以及政治獻金透明化等議題。多項提案獲通過,並要求監察院提出提升監察權效能及修法建議的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一

法務部專題報告:增進司法程序效率及一、二審檢察官輪調制度

核心議題

  • 本次報告主要探討如何提升司法審判效率,特別是針對一、二審檢察官的輪調制度進行檢討與改進。
  • 討論內容涵蓋現行輪調制度的公平性、檢察事務官轉任檢察官的管道建立,以及加密貨幣相關法制的研究與公聽會舉辦。

相關爭議

  • 檢察官輪調制度被批評為保障「舊二審」檢察官,導致人事活化困難,未能有效強化經驗傳承與符合公平原則。
  • 相較於律師已可轉任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轉任檢察官的機制草案卻遲未提出,引發對檢察事務官職涯發展受限及人才效能未能充分發揮的質疑。

立法委員發言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對一、二審檢察官輪調實施要點進行意見徵詢及評估成效。
  • 提案要求法務部研議增訂現任二審檢察官調任一審的機制,以強化經驗傳承並符公平原則。
  • 連署提案要求法務部提出檢察事務官轉任檢察官的機制報告。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法務部對一、二審檢察官輪調實施要點進行意見徵詢及評估成效。
  • 連署提案要求法務部提出檢察事務官轉任檢察官的機制報告。
  • 連署提案要求法務部研議增訂現任二審檢察官調任一審的機制。
  • 提案要求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辦公聽會,研究加密貨幣的法制、反洗錢及資安防護機制。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於4個月內提出增設副檢察官職位或轉任檢察官之機制書面報告,以提升檢察事務官效能並解決人力不足。
  • 連署提案要求法務部對一、二審檢察官輪調實施要點進行意見徵詢及評估成效。
  • 連署提案要求法務部研議增訂現任二審檢察官調任一審的機制。
  • 連署提案要求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辦公聽會,研究加密貨幣相關法制。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提案「對全體檢察官進行意見徵詢,以便有效評估該制度實施成效,並檢討改進該制度」照案通過。
  • 提案「法務部應於4個月內提出增設副檢察官職位及承辦案件種類,或轉任檢察官之機制之書面報告」照案通過。
  • 提案「研議於『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輪調實施要點』增訂於一定條件下,將現任二審檢察官調任一審之機制」照案通過。
  • 提案「就加密貨幣之法制、反洗錢防制及資安防護建立完整KYC、AML機制,舉辦公聽會」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二

監察院立法計畫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監察院就其主管法律(如監察法、監察院組織法)及實務現況提出立法計畫,討論監察職權行使的修正、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置,以及陽光四法的執行問題。
  • 會議深入探討監察委員職權行使的透明度、效率與公信力,特別是彈劾案記名投票、監察權與司法權的界線、以及監察院在人權保障方面的角色與作為。

相關爭議

  • 監察院立法計畫被批評為「一片空白」,未能提出具體修法草案,引發對監察院功能不彰的質疑。
  • 彈劾案是否應採記名投票是核心爭議,立法委員強烈主張記名以昭公信並強化監督,監察院則考量委員共識、個人聲譽及言論免責權等因素。
  • 監察法第13條關於彈劾案在移送懲戒機關前不得對外宣洩的規定,被質疑為陳腐老舊,阻礙資訊公開與社會監督。
  • 監察委員陳師孟的行事風格引發爭議,包括調查司法官、調閱已定讞案件資料,以及被質疑可能破壞監察院體制與中立原則。
  • 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置進度緩慢,監察院雖認為設於其下最為妥當,但最終決定權在總統府,且內部尚未完全達成共識。
  • 兒童監察使辦公室的設置,監察院對其職權行使是否與現有監察委員職權衝突存在疑慮,被質疑對國際公約的態度保守。
  • 監察權對行政權的約束力不足,糾正案常形同具文,引發對監察院整體效能與公信力的不滿,要求提出實質改善方案。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院自動調查權力過大,調查人員無需法院令狀即可調閱、帶走卷證,甚至要求警調協助,可能侵害司法職權。
  • 要求監察院檢討監察法相關規定,認為其權力已超出合理界線,應主動修法。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批評監察院立法計畫「一片空白」,未能回應社會對監察院功能不彰的質疑。
  • 質疑監察法第13條關於彈劾案秘密性的規定,認為其立法目的荒謬,阻礙社會監督,且與實際運作中資訊已公開的現況矛盾。
  • 指出監察院在黃世銘彈劾案等事件中,監委行為與監察院法律意見存在矛盾,卻以「不予置評」回應,顯示監察院自我包庇。
  • 呼籲監察院若不自行修改施行細則,立法院將直接修法,以推動監察院改革。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關切監察委員陳師孟的職權行使,包括調查演出諷扁劇的法官、調閱扁案未定讞資料,以及可能破壞「一事不再理」原則。
  • 質疑陳師孟監委欲修改監察委員自律規範,允許非上班時間參與政黨活動,恐違反超出黨派、保持中立的憲法原則。
  • 指出監察院應加強對新任監委的職前教育,以避免其行使職權逾越界線或破壞體制。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院糾正案的約束力,以及行政部門對糾正案的回覆是否確實改善。
  • 關切政府能源政策(如核電、深澳燃煤電廠)的決策品質與效能,以及監察院事後監督的機制。
  • 詢問監察院如何確保民眾陳情案的保密性,特別是涉及敏感政治案件時,避免個資外洩。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批評前監察院長王建煊在黃世銘彈劾案期間,向被彈劾對象送花、卡片表達支持,已明顯干涉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要求監察院處理卸任院長違法行為。
  • 質疑監察法施行細則中「糾舉與彈劾應採無記名投票」的規定缺乏母法依據,要求監察院重新檢討彈劾案記名投票的合法性與必要性。
  • 批評監察院立法計畫空泛,未提出具體修法草案,且對監試法與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的廢止態度不明確。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關切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置進度,主張應盡速將其設於監察院之下,並符合國際巴黎原則。
  • 呼籲監察院應依循兒童權利公約,研議設置兒童監察使辦公室,以加強兒童人權保障,並認為此舉不涉修法且可行。
  • 質疑監察院對人權議題的政治考量,認為其在獨立國家人權等議題上表現顧忌。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建議監察院研究區塊鏈技術應用於政治獻金透明化,以彌補現行會計制度的缺陷與人為疏失。
  • 批評監察院仍發送光碟版公報,浪費資源且不符合現代科技趨勢,建議全面改為雲端加密數位化。
  • 詢問監察院對深澳電廠環評爭議的看法,並確認若有人民或機關檢舉,監察院將受理調查環保署長李應元的失職案。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回顧監察院歷史,強調監察院應恢復風骨,批評前院長王建煊任內介入政治,形象一落千丈。
  • 主張彈劾案應記名,引用憲法及地方制度法修正案為例,認為記名投票是民主趨勢,並強調監察法修法不需監察院同意。
  • 反駁監察院關於監察委員沒有言論免責權的說法,認為監察委員依法行使職權屬阻卻違法,無誹謗問題。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強烈質疑監察院以「言論免責權」作為彈劾案不記名投票的理由,認為監察委員依法行使職權不應有此顧慮。
  • 批評監察院對彈劾案記名投票及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置等改革議題的進度緩慢,缺乏委員共識,導致公信力下降。
  • 期許監察院勇於承擔「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中國家級防制酷刑機制的執行責任,特別是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應加強監所訪查,以增進人民信賴。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法第13條規定彈劾案未通過不公布是否合法,並呼籲監察院應有擔當,支持彈劾案記名投票以符合民主開放與透明時代。
  • 批評監察院行政高牆,人民陳情案成案率低,且對司法審判中或確定後不滿意的案件處理過於保守,導致人民求助無門。
  • 建議監察院業務處檢討並放寬人民陳情案件的受理標準,以發揮護民官角色,協助人民申冤。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認為監察院行政體系難以推動監察職權改革,建議從制度面提升監察權行使的效率和品質,而非僅靠主觀意識。
  • 質疑監察權的效能不彰,認為其缺乏最終處分權,且辦案數量、品質及懲處結果不符人民期待,建議可考慮降低監察委員薪資或凍結預算。
  • 要求監察院於4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透過制度改變,提升監察權行使的數量與品質,並提出修法建議。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感嘆監察院最大功能僅為陽光司法,卻非主管機關,導致承受壓力。
  • 主張修憲將監察委員改為政黨比例代表制,以減少政治批評並提升公信力。
  • 批評監察院對司法院缺乏有效制衡,例如胡景彬法官彈劾案被冰凍4年,以及對法官誤判案件僅能尊重司法權,無法有效替人民伸冤。
  • 建議監察院應在立法計畫中明確提出所需權力,讓監察委員擁有實質的「牙齒」,敢於糾正法官,並賦予其推動再審的權力,以避免自我矮化。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彈劾案記名投票對民主法治國家公開透明原則的重要性,以避免羅生門並讓人民檢視監委主張。
  • 呼籲監察院儘速研議並決定彈劾案記名投票及資訊公開的議題,並採取記名方式。
  • 支持將國家人權委員會設於監察院,認為其具備資源與人力,但需符合巴黎原則的獨立性與人權保障功能,並要求監察院儘速提出修法草案。
  • 建議監察院加強國內外考察的規劃與謹慎,避免浪費公帑的批評,以維護監察院形象。

相關人員回應

傅孟融 監察院秘書長

  • 回應監察院自動調查無需審查,但調查報告須經委員會討論通過才能公布。
  • 承認監察法賦予調查人員廣泛權力,但實務上未發生濫用,並表示會檢討修法。
  • 表示監察院立法計畫需全體監察委員達成共識才能提出具體草案,目前仍在積極研議中。
  • 解釋監察法第13條立法目的是為保護被彈劾人聲譽及無罪推定原則,避免彈劾案未通過前姓名外洩造成影響。
  • 說明監察委員可以彈劾監察委員、法官及考試委員,但不可彈劾立法委員。
  • 表示監察院尊重司法權運作,對於陳師孟監委調閱定讞案件資料,會由司法部門斟酌提供。
  • 說明監察院對於已表決案件原則上「一事不再理」,但需經委員會討論確認是否為同一案件。
  • 澄清監察院法規研究委員會尚未收到監委自律規範修正草案書面提案,並強調憲法對行政中立的規定。
  • 說明糾正案提出後,行政院需回覆改善狀況,經委員會確認改善後才能結案,監察院是事後監督而非事前指導。
  • 表示民眾陳情案會保密處理,遮蓋個資後函轉相關機關,並尊重陳情人意願在公文上註明保密要求。
  • 回應前院長王建煊送花事件屬個人行為,不予置評;並說明卸任者已不在職務上,無法再糾舉彈劾。
  • 指出彈劾案記名投票規定在監察法施行細則第5條,缺乏母法依據,監察院正在檢討應修正施行細則或監察法。
  • 說明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置方案已送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監察院已備妥設於其下的修法規劃,但最終須待總統拍板定案。
  • 表示監察院已研議設置兒童監察使的可行性,但需考量與監察委員職權行使的扞格及角色定位問題。
  • 回應政治獻金法非監察院主管法律,但會參考區塊鏈技術應用於透明化建議;同意檢討光碟公報發送方式,改為雲端數位化。
  • 表示監察院對深澳電廠環評爭議無法做行政指導,但若有人民或機關陳情檢舉,將會受理調查。
  • 說明監察院對司法判決確定案件會受理調查,並可建議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或人民提起再審,但仍需尊重司法權運作。
  • 強調監察院是委員會制機關,行政人員無法代表委員表達個人立場,改革需委員共識。
  • 承諾將委員意見帶回監察院討論,並於5個月內提出「提升監察權效能及修法建議」書面報告。

陳美延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處長

  • 說明政治獻金專戶設立是擬參選人意願,非強制,但設專戶者須強制申報會計報告書。
  • 表示目前申報後僅公布收支結算表,但修法後將公開所有收支明細。

黃坤城 監察院秘書處處長

  • 表示監察院電子公文發送比例接近49%。

汪林玲 監察院綜規室主任

  • 表示監察院公報已上網,可配合調整不發送光碟,並會配合委員需求。

彭國華 監察院人事室主任

  • 說明監察委員薪資是按照部長待遇,調整需由人事總處處理。

巫慶文 監察院監察業務處處長

  • 說明民眾陳情要求保密時,會遮蓋陳情人個資後函轉機關,並在公文上註明保密要求。
  • 表示監察院會受理人民所有訴狀,即便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但會向當事人說明應優先向司法機關陳述。

鄭旭浩 監察院監察調查處處長

  • 說明監察委員每月平均處理22.3件案件,因案件常涉及多種專業,可能由2至3位委員共同調查。

林明輝 監察院外交及僑政委員會主任秘書

  • 說明國家人權委員會或兒童監察使的設置,若為監察院內部職務分工,不必然涉及修法,且監察院現有功能已可執行訪視工作。
  • 表示監察院目前已承擔國家防制酷刑機制,並透過7個常設委員會(特別是司法及獄政委員會)進行巡查訪視。

相關後續

  • 針對監察院行使監察權屢遭行政權忽視,提出的糾正案件形同具文等問題,會議決議要求監察院於5個月內提出「提升監察權效能及修法建議」的書面改善報告。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 委員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74201
卷/期/冊
107/42/1
發布日期
201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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