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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倫理與調查管理體制公聽會:探討公私分際、調查機制與權責劃分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4-19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舉行公聽會,聚焦討論以論文造假為鑑,健全學術倫理與調查管理體制。會議探討各國學術倫理公私分際、國家機關介入範圍、國內調查機制強化及行政督導權責劃分等四大議題。多位學者專家及政府官員提出美國經驗、現行法規、實務案例與修法建議,並就統一標準、司法調查權及檢舉獎金等議題表達不同看法,會議結論將作為未來《科學技術基本法》及《學位授予法》修法參考。

討論事項一

以論文造假為鑑結合學術倫理暨調查管理體制公聽會 (討論提綱)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探討學術研究倫理制度的公私分際與審查標準、國家機關介入學術研究倫理的範圍,以及如何健全國內學術倫理調查機制與行政督導權責劃分。
  • 鑑於近年論文造假事件頻傳,會議旨在建立一套完整的學術倫理制度,以釐清責任並確保國家資源運用的正確性。

相關爭議

  • 學術倫理審查標準與機構統一性:部分學者(如林從一、陳信文、吳永乾)認為學術領域差異大,難以有統一標準,應尊重各領域及大學自律;另有學者(如林從一、柳金章、陳炳輝)則建議應有基本共識,尤其在處罰上應趨於一致。
  • 國家機關介入學術倫理的範圍:科技部、陳信文副校長、林從一副校長認為應限於受國家資源挹注的研究計畫;戴伯芬教授則認為科技部現行規範範圍過窄,應擴大。
  • 賦予學校司法調查權:教育部、科技部、林從一副校長、陳炳輝教授指出賦予學校司法調查權涉及法律層面,可能侵犯人權,需謹慎評估並訂定專法。
  • 學術倫理調查結果公開性:張典顯總監指出美國ORI會公開調查結果與當事人姓名,但NSF的OIG只公告摘要;戴伯芬教授建議台灣應考慮公布姓名和調查結果,並負刑責。
  • 檢舉獎金制度:王立昇所長、陳炳輝教授強烈反對設立檢舉獎金,認為道德問題不應用金錢處理,恐產生「學術蟑螂」,破壞學術界穩定。
  • 學術倫理處罰的嚴重性:吳永乾校長、戴伯芬教授建議應將嚴重違反學術倫理視為犯罪行為,追究民刑事責任,並加強懲罰力度;孫以瀚執行秘書則強調判斷需謹慎,避免未審先判及過度嚴苛。
  • 學術倫理教育的有效性:林從一副校長認為科技部6小時課程效果不佳,應反思研究獎勵制度;多位學者及官員(吳永乾、柳金章、戴伯芬、姚立德、蘇芳慶)則強調加強學術倫理教育的重要性,尤其應從基礎教育著手。

立法委員發言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認為學術倫理議題常受政治影響,應釐清論文本身與個人的學術倫理問題。
  • 質疑非匿名審查、學術水平較低的研討會論文是否應進入學倫會討論,建議界定可討論的論文範圍。
  • 強調應檢討《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2條,因科技部經費龐大但違反學倫案件數低,可能機制不彰。
  • 呼籲學倫會對涉及校長當選人或其他身分者的爆料應有明確處理原則。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指出教育部長潘文忠因調查台大校長遴選及管中閔案請辭,凸顯泛政治化壓力。
  • 認為台大校長遴選爭議及管中閔適任與否問題應依法釐清,並非藍綠問題。
  • 質疑管中閔在校長遴選時隱匿獨董身分及學術倫理爭議,呼籲新任教育部長吳茂昆處理管案。

相關人員回應

張典顯 總監 中央研究院研究誠信提升計畫辦公室

  • 分析美國學術倫理審查制度,由HHS下的ORI和NSF下的OIG負責。
  • ORI主要監督大學調查,權力較小;OIG可逕行調查、傳喚證人、搜索,權力較大。
  • 強調美國調查法源來自聯邦法令,賦予大學調查權,台灣缺乏此法源。
  • 建議台灣應制定詳細SOP,釐清合法調查範圍。

姚立德 次長 教育部

  • 說明教育部就學位授予及教師資格審定訂有學術倫理規範及裁罰。
  • 學位授予案件由學校查處,教師資格送審案件依學校是否自審有不同處理程序。
  • 指出近年教師資格違反學倫案件明顯多於學位授予,且處分較重。
  • 強調教育部已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擴大適用範圍、統一態樣、明定學校自律事項及本部處分方式。
  • 表示教育部將持續推動「校園學術倫理教育與機制發展計畫」,並將於近期成立學術倫理專案辦公室。
  • 認同學術倫理是人格養成教育,將持續強化教育資源中心內容,並與國際接軌。
  • 呼籲台灣學術環境應加強對學術倫理的重視程度及違反後的「恥感」。

蘇芳慶 次長 科技部

  • 說明科技部於106年3月成立研究誠信辦公室,任務包含研究分析學倫樣態、研議政策、辦理教育諮詢及協助處理案件。
  • 指出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受理對象為申請或取得本部學術獎勵、專題研究計畫或其他相關補助之研究人員。
  • 表示學術倫理應為學術社群自律規範,國家機關介入應限於受國家資源挹注之計畫。
  • 說明美國學術不當行為規範主要適用於受聯邦政府補助的研究,研究機構與資助單位共同負責。
  • 指出賦予學校司法調查權涉及對人、對物之強制處分,須有法律明文,並應審慎評估立法目的及比例原則。
  • 認為國內學術研究行政督導權責劃分目前依接受政府補助的部會權責劃分,建構統一主責單位事涉組織改造,宜再審慎評估。
  • 強調科技部審查委員會獨立運作,尊重各領域差異,並努力建立資料庫以達一致標準。
  • 呼籲高中階段即應加強學術倫理教育,並請求立法保護學術倫理審查委員及承辦人員,避免其因公正執法而受不公平待遇。

朱義旭 副校長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 說明臺灣科技大學依教育部及科技部規定訂有處理辦法,最新版本於106年年底通過。
  • 指出學校處理檢舉案流程包含形式審查、成立調查小組、調查報告及處分。
  • 分享105年處理外籍副教授論文遭期刊撤銷的個案,最終撤銷副教授證書並限制5年內不得申請職務。

林從一 副校長 國立成功大學

  • 指出各國在受理與調查學術不當行為程序上相當一致,但案件審查標準差異大,定義亦不盡相同。
  • 強調國家機關應介入學術倫理,但應以受國家資源挹注之研究計畫及取得國家機構職位者為限。
  • 建議若要比照美國ORI賦予學校司法調查權,台灣必須訂定專法,有完整法源依據。
  • 建議可建立統一的主責單位與窗口,採審級制,由教研單位自行處理,上級單位進行監督。
  • 認為科技部6小時學術倫理課程效果不彰,應反省研究獎勵制度以解決舞弊根源。
  • 建議《學位授予法》修法應謹慎界定舞弊項目,確保撤銷學位與學位論文的直接相關性,避免裁量空間過大。

陳信文 副校長 國立清華大學

  • 說明清華大學依教育部及科技部規範訂有處理辦法SOP,分為初步查證、初審及複審三階段。
  • 強調學術倫理有共通性,但各學科領域仍有差異性,應尊重各領域不同看法。
  • 指出清華大學學倫案件處理幾乎都在校內完成,僅校長涉案時才報教育部處理。
  • 認為國家機關應介入學術倫理,但應以國家資源所挹注的計畫為限。
  • 建議尊重各領域及各大學的決定與調查,不宜建構統一主責單位。

陳炳輝 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機械工程學系

  • 認為學術倫理規範範圍應包含專利、報告、計畫書、論文及作品等,且同一類著作應有相同標準。
  • 建議學倫調查的法令基礎及SOP應包含司法調查權,並注意利益迴避及揭露。
  • 主張校長涉案應交由主管機關處理,且各補助單位應協調統一處理及懲罰標準。
  • 分享未發表論文在審查過程被檢舉抄襲,遭過重懲罰的案例,呼籲應審慎處理。
  • 不贊成設立學術倫理檢舉獎金,認為道德問題不應與金錢掛鉤,恐導致「學術蟑螂」。
  • 建議將學倫案件處理慣例化,明確界定何種樣態需進入學倫會處理,避免創造過多名詞。

柳金章 副校長 國立中正大學

  • 說明中正大學已依教育部及科技部法令建立校內學術倫理處理機制與SOP,涵蓋教師、學生及研究人員。
  • 指出學術倫理案件樣態多樣,牽涉不同領域,且不同部會處理標準不統一。
  • 建議未來應建立一致的原則與標準,避免經濟部、科技部、教育部處理標準不一。
  • 強調學位論文涉及抄襲時,撤銷學位的嚴重性需審慎評估,應有統一且跨領域的認定標準。
  • 建議教育部或科技部應加強大學學術倫理課程及認知教育,提升研究人員倫理素養。

吳永乾 校長 中華民國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

  • 補充美國制度,指出美國國家科學研究委員會負責制定聯邦不當研究行為政策,作為各部會的上位規範。
  • 認為學術研究領域及問題發生場域差異大,不太可能由統一機構處理或有一套統一標準。
  • 主張現行由科技部處理國家補助經費,教育部處理學位論文、教師升等問題的劃分方式可行。
  • 強調應加強學術倫理教育,認為國內學者及學生普遍缺乏相關知識,應作為未來維護學倫機構的重要任務。
  • 建議主管機關發現違反學術倫理且構成民刑事責任時,應有通報與移送義務,而非僅止於倫理處置。

王立昇 所長 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應用力學研究所

  • 比較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雪梨大學及台灣大學的學術倫理處理流程,強調收件、初評、初審、調查等程序。
  • 指出國外大學有匿名檢舉機制、檢舉是學者基本責任,且會立即保全相關研究資料。
  • 建議審查委員名單應送被檢舉人確認利益衝突,並強調懲處應與違規嚴重性相符。
  • 提出《科學技術基本法》應增訂嚴重違反學術倫理者追究刑事或民事責任的條文。
  • 強烈反對增訂檢舉獎金規定,認為道德問題不應用金錢處理,恐產生「學術蟑螂」。
  • 主張應採「不誅心原則」,以事實依據定罪,並在判定前保持無罪推定,保護檢舉人及審查委員。
  • 提及台大對管中閔案不立案處理,因其研討會論文屬「半成品」,不具實質審查性質。

戴伯芬 教授 輔仁大學社會學系

  • 指出台灣學術倫理處理機制雖多,但對知名個案仍顯不足,應考量台灣政治、社會及文化現實面。
  • 比較美國與日本模式,強調美國模式國家介入深、有調查權、調查報告全文上網公告,且懲罰包含排除學界與不得擔任審查委員。
  • 認為日本學術文化有高度「恥感」,台灣若採鬆散模式恐有問題。
  • 建議科技部倫理調查委員會應獨立,教育部應建立本身的倫理委員會與大學形成兩級制,並建立調查委員遴選制度。
  • 主張應多管齊下處理台灣學倫問題,包括研究者責任制、重新考量掛名記點制度及強化對大額研究案的公共課責。
  • 建議公布姓名、調查結果公開上網,且嚴重者應負刑責,因其涉及詐欺國家研究倫理資源。
  • 建議可參考性平會的兩級制、保密原則、委員選任及與司法銜接的機制,來建置學術倫理調查機制。

吳肇哲 研發長 臺北海洋科技大學

  • 認為學術倫理體制問題盤根錯節,應聚焦於調查、判定和處理的權責定位與框架。
  • 建議審查標準應追求「相近的一致性」,在模糊中尋求確實,分階段演進。
  • 主張應明確定義學倫樣態,可參考其他領域的科學方法,如強度和權重指標。
  • 認為證據保全部分各學校應可實施,第三方調查可導入現有司法制度。
  • 建議定位為像法院或簡易庭般,有不同權限和授權的單位,而非集中於單一廣泛主責單位。

孫以瀚 執行秘書 中研院學術諮詢總會

  • 強調審議學倫案件時應非常謹慎,避免未審先判,並秉持「無心過錯應被容忍」的原則。
  • 指出學術倫理要求隨時間改變,不應以今日高標準檢視過去論文,應將心比心。
  • 建議應要求審查學術倫理案件的委員及處理人員,接受更高程度的訓練,以達一致標準。

相關後續

  • 公聽會所收集的寶貴意見將作為未來審查《科學技術基本法》及《學位授予法》等相關法案的重要參考。
  • 所有與會者的發言意見及書面資料將被綜合歸納、彙編成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所有出席的與會貴賓。
  • 委員會將於公聽會終結後10日內,依出席者所提之正反意見提出公聽會報告,並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

原始資料

公報
1074201
卷/期/冊
107/42/1
發布日期
201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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