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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委員會審查廣電三法修正草案:聚焦黨政軍條款、個資與內容產業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4-16

LawTrace 法律歷程: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針對《電信管理法草案》及《廣電三法》相關修正草案進行審查,討論核心議題涵蓋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的適用爭議與裁罰對象、NCC行政處分救濟程序、有線電視內容產業發展困境、網路個資保護及偏鄉寬頻建設等。委員們就現行法規的窒礙難行提出質詢與具體建議,NCC主任委員詹婷怡則就政策方向、執行現況及修法考量進行回應,多數議案將擇期逐條審查或交付相關單位研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電信管理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至三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對行政院及委員提案的《電信管理法草案》進行初步報告與詢答,旨在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為後續逐條審查奠定基礎。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詹婷怡 主任委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報告並回應委員提案。

相關後續

  • 「電信管理法草案」等3案,將另定期進行逐條審查。
  • 委員所提修正動議1件,將於逐條審查時進行處理。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或未及答復的書面資料,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衛星廣播電視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至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廣電三法》中關於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的適用範圍、執照申請期限延長問題,以及NCC行政處分救濟程序的合理性,同時也涵蓋有線電視產業內容品質、個資保護與偏鄉數位落差等議題。
  • 核心在於如何平衡媒體自由、產業發展、消費者權益與國家安全,並確保NCC作為獨立機關的運作效能。

相關爭議

  • 黨政軍條款適用與執照申請期限:陳雪生委員提案延長購物頻道等「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執照申請期限,以解決因黨政軍條款導致合法業者難以取得執照的困境。NCC尊重提案但擔憂延長期限可能造成法律空窗期及消費者保護問題。
  • 黨政軍條款裁罰對象爭議:多位委員指出,現行黨政軍條款裁罰被投資的媒體業者而非黨政軍投資者,導致業者難以排除違法狀態且NCC訴願頻頻敗訴,質疑此法條的實用性與合理性。
  • NCC行政處分救濟程序:周春米委員提案NCC處分應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以維護獨立機關精神。NCC尊重此方向,但建議應將電信法等其他法律所為處分一併納入,以維持行政救濟程序的一致性,並需考量過渡條文處理現有訴願案件。
  • 有線電視內容品質與分潤機制:委員質疑系統商與頻道商分潤不均,導致頻道商無資金製作優質節目,重播舊節目及外來劇比例過高,影響消費者權益與國內影視產業發展。
  • 網路個資保護與OTT業者監管:委員關切臉書洩漏個資事件,質疑現行個資法在執行面的不足及對OTT業者監管的缺乏,呼籲應加強對大數據利用的規範,並檢討台灣個資跨境傳輸的寬鬆規定。
  • 偏鄉寬頻建設財源:徐榛蔚委員質疑行政院刪除《電信管理法》草案中提撥頻譜拍賣收益用於偏鄉寬頻建設的條文,導致偏鄉數位落差持續存在,要求NCC積極爭取專款專用。
  • 網路霸凌與iWIN平台效能:徐榛蔚委員質疑iWIN平台僅為轉介窗口,缺乏實質處理能力,建議設立反網路霸凌專法並推動網路實名制,以有效保護受害者。

立法委員發言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4條,鑒於購物頻道等「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原無須執照,但修法後因黨政軍條款面臨無法取得執照的窘境,建議延長申請許可期限至4年,以解決業者合法經營問題。
  • 關心馬祖地區的有線電視國會頻道普及率及通訊品質,要求NCC加強輔導與監督離島地區系統業者,確保服務品質。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主張NCC作為獨立機關,人民對其行政處分不服時,應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以維護NCC的專業性與公信力。
  • 指出目前對NCC處分不服的救濟程序存在爭議,實務上多經行政院訴願,但獨立機關應比照公平會等直接進入行政訴訟。
  • 關切NCC的職掌範圍不僅限於廣電三法,修法應考量一致性,並建議NCC應審慎考量行政處分的妥當性,因其對人民影響重大。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質疑有線電視業者以NCC要求提供HD訊號為由提高收費,認為此舉不應允許且NCC應有處罰機制。
  • 指出「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糾正報告中NCC被檢討,批評NCC在處理自製節目比例要求上,業者多以置入性行銷應付,且系統商分潤過高(75%)導致頻道商無力製作優質節目。
  • 質疑NCC報告中對陳雪生委員提案的執照申請期限延長年限計算有誤,指出應為總共延長4年而非6年。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認為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現行執行窒礙難行,重點應在於防止實質控制與介入經營,建議NCC應要求媒體明白揭露投資者股東結構。
  • 關切中廣收回的音樂網、寶島網頻道核配客委會與原基會後,其頻率使用費與黨政軍條款的適用性,要求NCC說明其政策目的與法律依據。
  • 質疑現行個資法執行問題,認為對OTT業者(如臉書)的內容規範時機已到,並呼籲應加強對大數據商業模式的個資保護與運用規範。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關切購物台管理問題,指出目前僅少數購物台具合法執照,要求NCC在黨政軍條款處理前,應確保消費者權益保障無空窗期,並針對個資外洩問題提出更嚴格管理措施。
  • 肯定NCC在提升本國自製節目比例、新播比例及黃金時段冠名限制等方面的作為,要求NCC持續檢討並延長8點至10點黃金時段陸劇、韓劇冠名限制,以扶植國內影視產業。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黨政軍條款「一股、一張都不行」的規定導致NCC裁罰訴願頻頻敗訴,建議裁罰對象應調整為黨政軍投資者,並考慮放寬間接持股比例,但需防範惡意投資。
  • 關切臉書洩漏個資事件,指出個資已是國安問題,認為台灣現行個資法不足以應對,呼籲借鑒歐盟GDPR,禁止綑綁同意條約,並要求NCC嚴格規範電信業者個資法遵。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贊成周春米委員提案,認為NCC作為獨立機關,民眾不服其處分應直接採行政訴訟方式,以維護法律一致性。
  • 肯定NCC預計明年實施有線電視分組付費方案,但提醒NCC需費心調處頻道商與系統業者間的授權金談判,並關切凱擘、台固、TBC與民視新聞台的授權爭議,要求NCC確保期限內解決。
  • 肯定NCC推動有線電視五大變革的企圖心,期待能提升產業競爭力與消費者權益,並期許NCC能排除變革過程中的阻礙。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質疑黨政軍條款遲未提出修法版本,要求NCC釐清主要爭點(如裁罰對象、投資比例放寬、直接/間接投資)及討論方向,強調應堅守黨政軍退出媒體的核心精神,但須務實執行並防範惡意使用。
  • 關切中資間接進入台灣媒體系統對國家安全的影響,認為其嚴重性可能超越國內黨政軍條款,要求NCC投入精力加強管理與檢查機制,並提升管理工具的與時俱進性。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質詢臉書等社交軟體對個人資料的掌握程度(如電話簿、刪除資料永久保留),認為其對個人隱私構成嚴重威脅。
  • 關切美國雲端法案(CLOUD Act)對台灣公民個資的侵害風險,質疑台灣個資法第21條「原則允許,例外限制」的跨境傳輸規定過於寬鬆,建議應修改為原則禁止,例外允許,並要求NCC明確其在跨境個資傳輸中的主管機關職責。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關切偏鄉地區(離島、花東)的數位落差問題,質疑行政院刪除《電信管理法》草案中提撥4G釋照收益用於偏鄉寬頻建設的條文,要求NCC支持未來再提出此類提案。
  • 質疑iWIN平台在處理網路霸凌案件上的實質效能,認為其僅為轉介窗口,受害者無法獲得實質平反,建議設立反網路霸凌專法並推動網路實名制,以保護受害者。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質疑黨政軍條款在間接投資認定上的困難與不合理性,指出國發基金、勞退基金等投資上市公司可能導致其子公司媒體違反黨政軍條款,且NCC裁罰訴願案幾乎全部被撤銷,要求NCC儘快提出修法草案或透過施行細則解決問題。
  • 強調現行法律問題對許多公司造成困擾,影響運作,要求NCC儘快提出修法期程。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回顧《廣電三法》修正歷程,指出當年修法倉促,導致購物頻道業者因黨政軍條款面臨執照問題。支持陳雪生委員提案延長申請期限,但批評NCC在過去2年行政怠惰,未積極提出黨政軍條款的修法方案。
  • 關切外界報導NCC打算鬆綁MOD黨政軍管制,要求NCC說明其討論進度與共識,並強調NCC應積極作為,避免法案一再延宕,影響產業發展。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NCC對於黨政軍條款的立場並非「鬆綁」,而是要讓其更務實可行,並詢問其修法方向(如處罰主體、實質控制標準、投資比例擬制),要求NCC在提院版前應充分與業界、民眾溝通。
  • 建議中華電信作為政府持股多數的上市公司,應比照其他國營事業接受國會監督,其業務運作及預算運用應讓國會知情。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質疑《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5條規定之特種基金中,30%捐贈公視的條文已規定「停止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多年,但NCC怠惰未簽報行政院停止實施,導致原住民族電視台等公共媒體無法分享資源,要求NCC依法簽報並重新分配基金運用。

相關人員回應

詹婷怡 主任委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針對陳雪生委員提案,尊重延長執照申請期限的建議,但建議應增訂配套條文,確保過渡期間的節目及廣告管理、權利保護仍能依規定辦理。
  • 針對周春米委員提案,尊重NCC行政處分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的建議,但建議應將電信法等其他法律所為處分一併納入,並增訂過渡條文處理修法前未終結的訴願案件。
  • 承認黨政軍條款現行裁罰對象有問題,導致NCC訴願頻頻敗訴,同意應調整裁罰對象為投資者,並從實質控制角度研議間接投資比例的規範。
  • 說明NCC已推動自製節目比例、新播比例、黃金時段非本國節目冠名贊助限制等措施,以提升內容品質,並正在檢討實施成效與進一步精進,將與文化部配合。
  • 表示現行個資法在台灣已相當嚴格,主要問題在於執行,NCC已針對電信與廣電業者訂定子法並要求嚴格落實法遵;對於big data的運用與資料經濟發展,將與行政院羅秉成政委協調,檢討現行個資法及配套措施。
  • 解釋偏鄉定義依《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承認行政院刪除《電信管理法》草案中提撥4G收益用於偏鄉建設的條文,是基於財源總收入的整體考量,但NCC會尊重委員提案並在前瞻基礎建設中爭取經費。
  • 說明iWIN平台是依兒少法成立,由NCC協助架構,作為申訴窗口,負責將案件轉介至相關主管機關,而非直接介入司法判斷;強調行政機關權力應受撙節,並建議衛福部研議反網路霸凌專法。
  • 表示黨政軍條款修法政治性強,需考量社會氛圍與時機,但NCC會儘速研擬修正草案,並將經過公告與公聽程序,希望得到全民支持。
  • 澄清MOD定位與屬性尚在討論中,未有正式對外發言,預計上半年會有共識。
  • 針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5條特種基金分配問題,表示目前依現行規定運作,但會配合文化部對公共媒體政策的通盤考量,並檢視資源配置,理解委員要求依法辦理的訴求。

謝煥乾 處長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務處

  • 說明目前NCC行政處分不服的救濟程序是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而非直接行政訴訟,儘管第一屆委員會曾有直接行政訴訟的決議,但最高行政法院最終意見仍需經過行政院訴願程序。
  • 指出NCC訴願案件中,涉及黨政軍條款的裁罰案件幾乎都被行政院撤銷。

黃金益 處長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內容處

  • 說明電信總局於85年7月1日改制,一部分變為中華電信,一部分為改制後的電信總局,澄清當時處長們並未在中華電信服務過。

相關後續

  • 本次討論事項中「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均將另定期進行逐條審查。
  • 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 葉宜津等委員提出臨時提案,建請NCC儘速研議廣電三法黨政軍條款中「裁罰對象」的調整問題,並提出相關修法意見送立法院審查,該臨時提案經討論後無異議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74201
卷/期/冊
107/42/1
發布日期
201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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