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環委員會審查就服法修正案暨多部會勞動議題報告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4-19
LawTrace 法律歷程:癌症防治法、國民年金法、就業服務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1次會議,主席陳宜民委員,報告事項邀請衛福部、勞動部及教育部就「尊嚴勞動」教育、實習生/建教生權益、求職者保障及醫師納入勞基法後醫事人力培育等議題進行報告並備質詢。討論事項則繼續審查多項「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會議就各項議題進行深入討論,並對多項提案做出決議或交付相關部會研議。
討論事項一
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及教育部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專案報告聚焦於勞動觀念向下扎根、實習生與建教生權益保障、求職者與打工學生權益維護,以及因應醫師納入勞基法後的醫事人力培育問題。
- 會議探討如何從國小教育深化「尊嚴勞動」概念,健全實習與建教制度,保障青少年暑期打工及求職安全,並因應醫師工時限制所帶來的人力衝擊。
相關爭議
- 實習生勞保卡制度:立委陳宜民質疑實習生缺乏勞保卡導致工傷保障不足,勞動部許部長表示目前無此制度,但會研議身分證查詢及未來保障方式,未立即承諾設立實習勞保卡。
- 建教生夜間訓練彈性:立委陳宜民指出建教生夜間訓練限制影響實習機會(如鼎泰豐案例),建議教育部放寬彈性,教育部林次長則強調建教生學生身分,需審慎研議。
- 薪資面議亂象:立委陳宜民批評「薪資面議」導致求職者資訊不對稱及低薪剝削,要求勞動部研擬方案規定4萬元以下薪資級距應公開,勞動部對此表示認同並將研議修正。
- 醫師納入勞基法配套不足:立委楊曜、吳玉琴、林靜儀等質疑衛福部對醫師納入勞基法後的人力缺口(估計教學醫院短缺900名主治醫師)及工時上限(4週320小時與勞基法288小時之爭議)配套措施不夠完善。
- 移工人數失控:立委吳玉琴關切台灣移工人數近70萬已趨失控,質疑現行警戒指標功能有限,要求勞動部檢討是否恢復總量管制,勞動部許部長表示將通盤檢討。
- 勞動教育法立法進度:立委林靜儀、陳其邁、鍾孔炤等呼籲勞動部加速推動「勞動教育法」立法,並主張主責單位應為勞動部,而非僅行政措施推動,勞動部許部長表示行政方案試行期滿後將審慎研議法制化可行性。
- 醫療院所職安法規遵守:立委林淑芬揭露多數醫療院所違反職安法(如過勞預防、身心健康保護),特別是部立醫院及知名醫學中心累犯,質疑衛福部怠忽職責未有效課責,衛福部薛次長承諾將納入排班要求。
立法委員發言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質疑實習生缺乏勞保卡,發生工傷時權益無保障,要求勞動部研議設立實習勞保卡制度。
- 建議教育部針對建教生夜間訓練時間規定給予彈性,以避免學生喪失知名企業實習機會。
- 批評「薪資面議」造成求職者資訊不對稱與低薪亂象,要求勞動部研擬方案規定4萬元以下職缺應公開薪資級距。
- 指出醫事人力每年1,300名上限已不符時宜,建議衛福部與教育部檢討醫學系招生名額,並考慮開放南部學校增設醫學系。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關切麻疹疫情持續擴大,要求衛福部疾管署徹底檢討初期反應、自主管理措施及與日方通報時機。
- 指出兒科醫師留任率低,建議衛福部應系統性改善健保給付制度及獎勵措施,提升兒科在醫院體系地位。
- 質疑勞動部勞檢數據宣稱「創歷年最高」為假新聞,並指出手搖飲料店勞檢違規率高,要求勞動部加強輔導與源頭管理。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認為台灣勞動教育和職業安全衛生教育不足,要求教育部強化中小學、高中職及大學的勞動教育課程內容。
- 關切學生打工比例增加但保護機制不足,要求勞動部和教育部掌握學生打工數據及保障外籍生勞動權益。
- 質疑職安署勞檢人員專業背景不足,缺乏職業衛生與職業專科醫師,影響職業病預防與鑑定工作。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醫師納入勞基法後,教學醫院將短缺900名主治醫師,且衛福部配套措施短期內難以解決人力缺口。
- 批評衛福部所提的產科開放醫院模式在離島偏鄉難以實施,因開業醫師不願承擔高風險醫療行為。
- 要求衛福部加強分級醫療的落實,確保各級醫療院所健全,以紓解醫學中心壓力並保障民眾就醫品質。
- 擔憂醫學中心人力吃緊將嚴重影響對離島偏鄉的醫療支援,要求衛福部提高評鑑比率以確保支援不中斷。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質疑醫師納入勞基法後的工時上限,衛福部與勞動部應加速協調,明確訂定標準。
- 關切台灣移工人數已近70萬,質疑勞動部警戒指標作用有限,要求檢討是否恢復移工總量管制機制。
- 指出農業方面考慮開放外籍配偶家屬投入生產,要求勞動部與農委會、外交部討論其合法性與把關機制。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肯定勞動部勞檢手搖飲料店,但強調應加速推動勞動教育法立法,並主張主責單位應為勞動部。
- 質疑醫師工時4週320小時的合理性,要求勞動部與衛福部檢討,並強調應以醫師實際月薪計算加班費與勞退提撥。
- 建議衛福部應以落實分級醫療轉診制度後的醫師勞動狀況進行模擬,以解決過勞問題。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質疑一例一休再修法後,勞資會議形同虛設、工會遭資方控制或把持的「假工會」亂象,要求勞動部加強查核與把關機制。
- 批評勞動部函釋特休遞延折算工資是否計入平均工資計算交由勞資協議,認為不負責任且違反勞基法工資性質,要求站在勞工立場給予有利解釋。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強調醫師工時過長影響醫療品質,建議衛福部加強宣導民眾聰明就醫與分級轉診制度,並充實基層醫療實力。
- 指出藥價調降影響基層醫師收入,健保給付不足,呼籲衛福部正視健保制度改革的急迫性。
- 建議公費醫師訓練計畫應釋出名額給當地民眾,並增加家庭醫學科訓練,以解決偏鄉醫事人力不足及流失問題。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對實習生勞檢認定標準不明確,未能有效辨別「學習技能」與「廉價勞動力」的實習生,並指出違規裁罰件數偏低。
- 要求教育部加速將「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送至立法院,以保障實習生權益,避免企業將實習生當作補充人力。
- 擔憂政府不斷提供廉價勞動力(外籍勞工、建教生、實習生、外籍學工),導致年輕人薪資無法提高。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增加專科護理師人數,但護理畢業生投入職場比例未明顯增加的問題,要求深入了解原因。
- 批評勞動部施政理念「以人為本、尊嚴勞動」未落實,以基本工資與漁撈工薪資差距、外勞早餐問題、GDP分配中勞工報酬下降等為例,要求勞動部積極研擬因應措施。
- 關切智慧停車技術發展可能導致收費員失業,要求勞動部預先規劃職業訓練等因應措施。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質疑勞發署與教育部在就業訓練與人才培育上的分工,認為學校在師資、設備、容量上優於職訓機構,但職訓成果卻更好。
- 主張勞動部應將就業訓練、媒合、博覽會等業務移交教育部負責,勞動部則協助勞動者轉業,以縮短學用落差。
- 呼籲勞動教育應向下扎根,儘速訂定勞動教育專法,並檢討民國47年訂定的《勞工教育實施辦法》已不符時宜。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揭露醫療院所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情況嚴重,尤其部立醫院及知名醫學中心累犯,要求衛福部協助醫院遵守法令,將職安法納入排班要求。
- 質疑護理人員為換證常態性進修卻需使用例假或特休,或簽訂不合理綁約才能請公假,要求衛福部檢討並改善醫事人員進修權益。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肯定勞動部許部長親自帶隊勞檢,認為有助於喚起雇主落實法令及勞工了解權益,並期許持續進行。
- 關切建教生勞檢機制,確認勞動部與教育部已建立橫向聯繫平台,勞動部可對建教生實習場所進行職業安全衛生檢查。
- 建議教育部應精進高中職就業導向課程專班,提高學生就業留任比例,並加強與具指標性企業合作。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訂定明確時程,在1年內檢討行政措施後,認真推動勞動教育法立法,以解決預算、權責與法律義務等問題。
- 批評勞動部對求職者保障側重防詐騙宣導過於消極,應協助求職者了解公司簡介、薪資計算、合理休假、興趣與職業類別等資訊。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肯定勞動部許部長親自勞檢展現對勞工權益的重視,但建議勞檢可偶爾為之,部長應更著重整體勞動政策規劃。
- 要求勞動部統整全國性勞檢資訊系統,以利各縣市查詢企業累犯狀況,並釐清累犯罰責過輕問題。
- 關切農村季節性缺工問題,建議勞動部與農委會研議是否彈性開放外籍移工於農忙時期協助,並解決現行違法狀況。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掌握未成年勞工的人數、工作類別及夜間工作場所執行安全措施狀況,並檢討勞保查詢管道便利性。
- 肯定勞動部職安署針對夜間營業場所單人執行職務安全精進作法,並期待後續追蹤檢討會議。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呼應勞動教育向下扎根的重要性,要求勞動部檢討並修正民國47年訂定的《勞工教育實施辦法》,並儘速訂定勞動教育專法。
- 建議勞動部與教育部合作檢視勞動教育教材內容,使其淺顯易懂,並培訓教師,避免內容艱澀難以吸收。
- 期勉教育部作為人才培育主管機關,應與各部會橫向聯繫合作,共同推動勞動教育,形塑多元人格與勞動權益意識。
相關人員回應
許銘春 勞動部部長
- 目前無實習勞保卡制度,但將研議以晶片身分證取代自然人憑證,供查詢個人加保資料,並承諾研議實習生勞保保障。
- 薪資面議問題將研擬方案,要求4萬元以下職缺薪資級距公開。
- 移工人數非總數管制,設有12項警戒指標,試辦1年後將檢討成效,並承諾通盤檢討是否恢復總量管制。
- 勞動教育法曾於103年提報行政院,因評估立法必要性而暫緩,現階段以跨部會行政方案推動,將於今年11月試行期滿後審慎研議法制化可行性。
- 親自勞檢旨在展現勞動部對勞工權益與職場安全的重視,喚起雇主落實法令,並提醒勞工了解自身權益。
- 已與農委會研議農村季節性缺工彈性利用外籍移工問題,但涉及修法與管理、雇主責任等考量。
- 勞保局將研議更便利的勞保查詢方案,以協助民眾了解加保狀況。
林騰蛟 教育部次長
- 建教生年紀較輕,身分仍為學生,夜間訓練限制需審慎研議,但承諾將委員建議帶回討論彈性作法。
- 大專校院校外實習生約15萬人,教育部正研擬「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預計6月底前送行政院,下會期送立法院審查。
- 中小學勞動教育透過正式與非正式課程實施,已納入課綱能力指標,並與勞動部合作推動勞動教育計畫及教師增能研習。
- 技職體系強調實習與實作,106學年度有47所技專校院開設勞動教育課程,修課人數超過1.6萬人。
- 承諾配合衛福部,根據醫師納入勞基法及人口老化趨勢,推估醫事人員需求,協調各大學評估增加醫事人力培育。
- 已與勞動部建立建教合作監督機制,透過1955申訴專線及勞動部優先抽查高風險建教機構名冊,保障建教生權益。
- 高中職就業導向課程專班將研議符合時代性的職稱,並加強與產業界合作,共同培養人才。
薛瑞元 衛生福利部次長
- 醫師納入勞基法時程預計如期於108年9月實施,初步估計住院醫師每週工時降至80小時,教學醫院將短缺900名主治醫師。
- 已推動開辦重點科別公費醫學生計畫、地方養成公費醫學生計畫、規劃公費醫師續任偏鄉獎勵計畫、試辦醫院整合醫學照護制度等措施,以增加臨床醫療人力供給。
- 將增加專科護理師人數並檢討執業範圍,以輔助醫師執行臨床業務。
- 推動分級醫療與轉診制度,以紓解醫學中心壓力,並規劃兒童醫療網,分為國家級與縣市級醫院,處理重症及一般急症。
- 承認兒科醫師留任率為五大科最低,將規劃兒童醫療網及給付配套,並於3個月內提出完整計畫。
- 麻疹疫情因虎航工作人員未落實自主管理導致擴大感染,疾管署正在檢討及調查中,並積極監控接觸者。
- 醫師納入勞基法後的工時上限(4週320小時)與受僱醫師身分認定(依契約約定)仍在與勞動部協調研議中,將研訂僱用契約範本。
- 承諾將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法令課責納入醫院排班要求,並研議醫事人員進修公假與綁約問題。
鄒子廉 勞動部職安署署長
- 勞動條件檢查一般為通盤性檢查,一個事業單位算1場次;職業安全衛生檢查則依檢查類別計算場次。
- 手搖飲料店勞檢發現多數違規為加盟店,因其對安全衛生守則及勞安人員落實度較弱,將加強複查及要求連鎖店從源頭做好自我稽查。
- 已篩出18歲以下青年工作者勞保加保資料,並針對夜間工作超商、加油站、速食店訂定安全精進作法參考說明,列入年度專案檢查。
- 國營事業監督檢查針對轄區違反職安法令及職災紀錄調整風險等級,高風險單位提高檢查頻率。
- 核電廠區一般安全衛生事項仍屬職安法管制範圍,將持續列管檢查核一、核二、核三廠。
黃秋桂 勞動部發展署署長
- 農林漁牧目前僅開放漁工,農業方面尚未開放移工,外交部與農委會關於外籍配偶家屬投入農作的構想仍在討論與評估中。
- 同意將「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增列第6款,規定薪資4萬元以下職缺需公開薪資範圍。
- 就服法第40條第17款「比率」為法制用語,建議維持,並修正第18、19、20款文字。
- 就服法第46條第2項增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因應攬才專法相關規定。
- 就服法第54條第15款修正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致所聘僱外國人發生死亡,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且未依法補償或賠償。」
王厚偉 勞動部關係司司長
- 勞動教育推動方向獲認同,但認為應透過跨部會行政合作投入資源,不急於立即立法,將在1年內檢討行政方案施行狀況後再討論法制化。
- 《勞工教育實施辦法》將檢討並修正,並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檢討報告。
謝倩蒨 勞動部條件司司長
- 就業服務法第5條關於身心障礙歧視的函釋已放寬,並透過第5條第2項禁止要求提供基因檢測等隱私資料,認為現行法律已能處理病症和基因歧視問題。
- 承認勞動部函釋特休遞延折算工資是否計入平均工資計算交由勞資協議,是因法無明文,若協議不成,地方勞工局將介入協助協商。
- 強調特休折算工資屬工資性質,但發生年度可能影響平均工資計算期間。
- 考量國際公約及他國法規未將血型、星座、命理列入歧視規範,且實務認定有困難,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石崇良 衛福部醫事司司長
- 兒童醫療網的規劃仍需與地方有基本能力的醫院溝通,衛福部將努力加快速度,預計6月提出初步規劃。
黃琴雀 勞動部勞保司專門委員
- 僱用型實習生(實際從事勞務或有勞動報酬)可依勞保條例加保勞保。
- 建議將實習生納入勞工保險的提案修正為「研議將實習生納入相關保障之可行性」,以涵蓋非勞務型實習生。
相關後續
- 勞動部將檢討並修訂《勞工教育實施辦法》及其實施要點,並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 教育部將檢討《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相關條文,針對不同職類差異給予彈性,並於3個月內提出報告。
- 教育部會同勞動部於2個月內研議將實習生納入相關保障之可行性。
- 勞動部將於1個月內研議針對勞資會議形同虛設、工會遭資方控制等情況訂立查核、把關機制,並納入勞檢項目落實稽查,向衛環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委員徐志榮、許淑華、楊曜及李彥秀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2週內答復。
討論事項二
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多項《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主要涉及就業歧視項目、薪資揭露透明化、特定弱勢就業促進、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管理、外國人聘僱管理及相關罰則等議題。
- 討論重點包括新增禁止就業歧視項目(如病症、基因、星座、血型),要求雇主公開薪資級距,以及強化對外籍移工權益保障與管理等。
相關爭議
- 就業歧視項目增列:立委吳焜裕提案增列「病症、基因」,主席陳宜民委員提案增列「星座、命理、血型」為禁止歧視項目,勞動部條件司謝司長認為現行法規已能處理或實務認定有困難,建議維持現行條文。最終主席同意刪除「命理」,增列「星座、血型」修正通過。
- 薪資面議規範:立委陳宜民、林為洲等提案要求雇主對薪資4萬元以下職缺不得僅標示「面議」,須詳細載明薪資級距。勞動部建議將此併入第5條第2項第6款修正為「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獲委員同意修正通過。
- 特定對象增列照顧服務員:親民黨黨團提案將「本國長期照顧服務員」增列為主管機關應致力促進就業的特定對象,但立委吳玉琴認為照顧服務員不應被視為弱勢,且體例上與其他身分別的特定對象不符,建議保留協商。
- 外籍移工聘僱廢止事由:立委吳玉琴等提案增列雇主對外國人有性侵害、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等情事,應不予核發或廢止聘僱許可。勞動部認為主體不同且行為人已受刑罰,建議不修正,但承諾未來將增列更細緻的規範條文。最終吳玉琴委員不堅持,該條文不修正。
立法委員發言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重申增訂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的必要性,要求雇主公開薪資級距,以解決初入職場新鮮人資訊不對稱、薪資被壓抑的問題,減少社會資源浪費。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提案在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增列「病症、基因」為禁止歧視項目,以預防因潛在職業病風險或遺傳因素而遭受就業歧視。
- 強調有些基因遺傳疾病不需檢測即知,可能導致求職者被篩選掉,現行法規無法完全保障。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針對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親民黨團提案增列「本國長期照顧服務員」為特定對象,認為其體例與其他弱勢身分別不符,且會與現有政策重疊,建議保留協商。
- 針對就業服務法第57條增列雇主對外國人性侵害等行為應廢止聘僱許可,經與勞動部溝通後,同意不堅持本次修正,期待勞動部未來提出更周延的修訂方案。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針對就業服務法第46條外國人工作內容規範,詢問其與職安法在雇主義務和處罰上的競合關係,以及是否會產生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相關人員回應
黃秋桂 勞動部發展署署長
- 建議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修正為「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獲委員同意。
- 針對就業服務法第40條修正,同意委員針對第10款及第15款修正意見,並建議第17款維持「比率」文字,同時修正第18、19、20款文字。
-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2項修正為「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以因應攬才專法。
- 就業服務法第54條修正,同意吳玉琴委員修正動議,將第15款修正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致所聘僱外國人發生死亡,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且未依法補償或賠償。」。
- 就業服務法第56條第1項修正為「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第2項亦配合修正。
- 就業服務法第57條因主體不同且行為人已受刑罰,建議不修正,但承諾未來將增列第54條之1,更細緻規範性侵害、人口販運等議題。
謝倩蒨 勞動部條件司司長
- 針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增列「病症、基因」為禁止歧視項目,認為現行法規已透過函釋放寬身心障礙定義及禁止要求提供隱私資料等規定,可處理相關問題,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針對增列「星座、命理、血型」為禁止歧視項目,認為國際公約及他國法規未納入,且實務認定標準有困難,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但最終同意增列「星座、血型」並刪除「命理」。
許銘春 勞動部部長
- 同意將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增列「星座」和「血型」為禁止歧視項目,但「命理」因較模糊予以刪除,認為星座和血型是客觀可認定的,應正視已發生歧視案例並正面表列。
- 同意就業服務法第6條不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相關後續
-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修正通過,規定薪資4萬元以下職缺需公開薪資範圍。
-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修正通過,增列「星座」和「血型」為禁止就業歧視項目,刪除「命理」。
-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保留,後經主席裁決修正通過。
- 就業服務法第5條之1不增訂,併入第5條修正。
- 就業服務法第6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修正。
- 親民黨黨團提案的就業服務法第24條及第65條保留送協商。
- 就業服務法第40條修正通過。
- 就業服務法第46條修正通過。
- 就業服務法第54條修正通過。
- 就業服務法第56條修正通過。
- 就業服務法第57條不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就業服務法第66條照案通過。
- 就業服務法第67條修正後通過,增列「第六款」等字。
- 就業服務法第68條照案通過。
- 就業服務法第70條照案通過。
- 就業服務法第72條不修正。
- 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46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經審查完畢,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陳召集委員宜民補充說明,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4301
- 卷/期/冊
- 107/43/1
- 發布日期
- 2018-05-17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