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委員會審查智財法案與再生能源條例,聚焦CPTPP、污染整治及綠能推動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4-18
LawTrace 法律歷程:商標法、專利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商標法」、「專利法」及「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以因應加入CPTPP,並就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進行廣泛討論。會議亦聽取中油五輕污染整治及中鋼循環經濟報告,委員們關切國營事業污染防治、產業轉型與綠能政策推動。多項法案與臨時提案經協商後併案或修正通過,部分保留送院會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經濟部與環保署針對中油五輕轉售破局、污染場址整治及循環經濟辦理情況報告 (報告事項)
核心議題
- 本次報告主要針對中油五輕轉售印尼破局後的污染場址整治進度與挑戰,以及中鋼公司在「五加二」創新產業循環經濟中的廢蒸氣再利用與轉爐石去化及污染防治情況。
- 會議深入探討再生粒料(如轉爐石、爐碴、底渣)的流向管理、品質控管、再利用標準不一,以及生底渣任意堆置造成的環境疑慮,並關注垃圾多元處理計畫的資源分配與污染調查進度。
相關爭議
- 中油高雄煉油廠污染整治期程過長:委員質疑中油整治進度緩慢,影響地方發展及居民健康,且整治方法被質疑成本低廉導致二次公害。
- 再生粒料管理標準不一:委員認為爐碴有膨脹疑慮卻不需TCLP檢驗及流向申報,而焚化爐底渣管理過嚴且需TCLP檢驗,兩者標準存在矛盾。
- 生底渣任意堆置問題:委員指出未經處理的生底渣(強鹼)任意露天堆置、掩埋,甚至於水源保護區內堆置,與循環經濟理念及合格底渣管理規範相悖。
- 垃圾多元處理計畫資源分配:委員擔憂該計畫補助優先由無焚化爐縣市申請的原始意旨,可能因其他優勢縣市爭搶資源而無法落實。
- 台南魚塭底渣污染案調查不力:委員批評環保署對台南魚塭遭傾倒廢棄物及底渣案未積極進行科學鑽探檢驗,導致社會疑慮無法釐清。
- 中油網站資訊與業務關聯性:委員質疑中油網站刊登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台中花博訊息,要求其專注本業資訊揭露。
立法委員發言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中鋼評估轉爐石用於離岸風電水下基礎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提交報告。
- 提案要求中油重新檢討縮短高雄煉油廠整治期程,並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環保署積極協助再生粒料於所屬工程設計與使用,強化品質及去化平台功能。
- 提案要求爐碴、轉爐石應進行毒物溶出試驗並建立流向管理機制,避免任意棄置。
- 提案要求中油制定逐年逐區改善及整治工作計畫與期程,並嚴加管控、避免二次公害。
- 提案要求多元垃圾處理計畫應優先由無焚化爐縣市申請,避免資源分配不公。
- 提案要求環保署立即與學術機構或第三方公正單位,對台南魚塭遭傾倒底渣疑案進行科學鑽探檢驗,並依法訴追責任。
- 提案要求環保署禁止生底渣任意露天堆置、掩埋,尤其禁止於水源保護區內堆置或掩埋,並建立流向管理機制。
- 提案要求環保署與經濟部針對煉鋼、煉鋁銅廠之集塵灰、爐石、轉爐石建立流向管理機制,並透過TCLP確認是否為有害物質,再分類分流處理。
- 提案要求中油於2個月內清查各類土壤污染場址,釐清污染物質與數量,並擬具具體整治計畫、期程、經費、目標及管考方法,向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中鋼於1週內向經濟委員會提供轉爐石安全管理辦法及溶出試驗報告。
- 提案要求經濟部、環保署於1個月內提出2項、2個月內提出4項、3個月內提出10項循環經濟規劃期程與細部執行方法報告。
- 提案要求環保署、經濟部於2個月內明訂循環經濟規劃期程與細部執行方法。
- 提案要求中鋼於2個月內就高雄臨海工業區能資源整合運用規劃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要求經濟部會同中鋼於2個月內就各工業區資源整合運用期程與細部執行方法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中油加速高雄廠相關土地污染整治期程,於1個月內重新檢討並提出書面改善報告,以促進高雄產業發展。
- 提案要求經濟部臨海工業區應加強植樹,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規劃方案。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中油應在其公司網站設立高雄煉油廠整治進度報告專區,並至少每季更新公告辦理進度。
- 提案要求中油應立即將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訊息專區下架,其他國營事業若有相同情況應一併辦理下架。
- 提案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供轉爐石應用於各層面之實際情形報告以及相關研究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沈榮津 經濟部部長
- 同意將委員就中油污染整治及循環經濟的意見納入考量並檢討。
游振偉 經濟部工業局副局長
- 針對循環經濟,已進行相關規劃,有4大工作方向,包括高值化園區及各區能資源整合等。
- 在地型產業園區計畫分兩部分:補助既有工業區公共設施改善及補助地方政府新設在地型園區,已公開進行競爭型補助計畫審查,目前已進入第三階段。
林弘男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無相關發言紀錄
戴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張子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 委員邱議瑩、王惠美、蔡易餘、黃昭順及劉建國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 通過臨時提案20案,內容涵蓋轉爐石利用、中油整治期程、再生粒料管理、垃圾處理計畫、污染調查、循環經濟規劃等,並要求相關部會於指定期限內提交報告。
討論事項二
審查「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三案合併詢答)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配合我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的規範標準,修正商標法、專利法及著作權法,以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
- 主要議題包括商標侵權責任主觀要件的調整、仿冒標籤及包裝的刑事責任增訂、專利連結制度的配套修訂,以及擴大著作權法非告訴乃論罪的範圍,以有效嚇阻數位環境下的侵權行為。
相關爭議
- 日本食品進口與CPTPP入會籌碼:委員建議將開放日本部分食品進口作為台灣加入CPTPP的談判籌碼,轉守為攻,以爭取日本政府支持入會。
- 著作權法非告訴乃論罪的門檻爭議:委員質疑行政院版設定「損害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才構成非告訴乃論的條件過高,與CPTPP精神有落差,且難以證明,建議直接刪除該門檻,使所有侵權行為皆為非告訴乃論。
- 政府機關帶頭抄襲問題:委員舉例多個政府單位宣傳文宣涉嫌抄襲,質疑行政機關在智慧財產權保護上的嚴謹度不足,並要求智財局檢討罰則與主動宣導機制。
- 境外侵權網站與「侵權盒子」無法可管:委員指出台灣市面上合法販售提供盜版內容的「侵權盒子」,但因IP多在國外且通知無法送達,導致法律無效、政府失能,質疑修法後仍無法有效打擊非法侵權。
- 商標蟑螂問題:委員舉例「藍眼淚」被搶註商標並威脅商家,以及變種商標蟑螂透過寄賣再控告仿冒的手法,要求智財局建立因應機制。
- 專利授權與新創事業阻礙:委員關切新創事業若技術涵蓋他人專利,即使獲得金管會特許,也可能因專利權人不願授權而無法進行創新實驗,形成阻礙。
立法委員發言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說明專利法修正草案旨在藥事法導入專利連結制度後,明定新藥專利權人提起侵權訴訟及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提起確認訴訟的依據。
- 說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為因應CPTPP,擴大非告訴乃論罪範圍至數位格式盜版物及網路侵權,並刪除實體光碟加重刑責規定,以符合數位時代趨勢。
- 評估台灣加入CPTPP的機率約為60%至70%,並支持政府努力爭取第二輪加入。
- 關切「藍眼淚」商標被搶註問題,要求智財局處理。
- 關切變種商標蟑螂利用寄賣再控告仿冒的手法,要求智財局設法因應。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質疑著作權法非告訴乃論罪設定「損害100萬元以上」的門檻不合理,與CPTPP要求有落差,且難以證明,建議直接刪除該門檻,使所有侵權行為皆為非告訴乃論。
- 關切「侵權盒子」在台灣合法販售,但境外侵權網站卻無法可管,導致修法後仍無法有效打擊非法,要求經濟部研究處理法律程序與答案。
- 建議將開放日本部分食品進口作為台灣加入CPTPP的談判籌碼,以爭取日本政府支持入會。
- 提出修正動議,主張著作權法第一百條應直接刪除,使著作權侵害案件皆為非告訴乃論。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機關在商標法及著作權法執行上不夠嚴謹,舉例多個政府單位帶頭抄襲,要求智財局檢討罰則及主動宣導機制。
- 要求智財局針對抄襲廠商列冊管理,並提供給政府單位作為招標參考。
- 認為罰則過輕是導致抄襲事件層出不窮的原因,要求智財局重新考量加重罰則。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詢問此次修法對我國加入CPTPP的幫助,以及美國重返TPP的可能性與我國因應策略。
- 關切礦業法修法爭議及水利署在南投信義鄉東埔第六鄰工程延宕問題。
- 關切新創事業即使獲得金管會特許,但若技術涵蓋他人專利,可能因授權問題受阻,要求政府釐清。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詢問台灣加入CPTPP的預估期程,並關切重電、家電、紅豆等弱勢產業可能受到的衝擊,要求經濟部提出具體因應計畫與時程。
- 質疑智慧財產局商標審查效率不彰,認為4個月的審查期過長,建議增加人手並將案件分類加速處理。
- 關切消基會抽檢兒童文具塑化劑超標問題,要求經濟部納入應施檢驗項目,保障消費者健康。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支持智慧財產權相關法案修法,並關切台灣加入CPTPP的籌備進度,包括尚待完成的法規修正、對內對外溝通等。
- 詢問美國301條款對中國加徵關稅對台灣產業的影響及因應,並建議經濟部盤整對中國製造2025相關產業的協助與資源。
- 強調加入CPTPP是國家目標,應努力爭取明年第二輪加入,並及早準備因應美國重返TPP的可能性。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質疑商標法未明確規範鑑定人與鑑定機構,導致仿冒糾紛中鑑定具球員兼裁判疑慮,要求政府明確規範。
- 關切新創事業因專利授權問題可能阻礙創新實驗,要求政府釐清模糊地帶。
- 質疑蔡政府執政2年後,人民實質薪資及經濟成長未見好轉,民怨四起,要求經濟部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並檢討新南向政策。
- 詢問總統出訪非洲對台灣經濟的幫助,並要求經濟部檢討經濟表現的KPI是否與人民感受脫節。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詢問台灣爭取豁免鋼鋁稅是否會對中國鋼鋁徵收特別稅,並提醒經濟部謹慎處理貿易問題。
- 關切智慧財產局人手不足導致審查速度慢,要求經濟部增加人手,以應對「五加二」計畫中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
- 質疑再生能源政策可能導致電價上漲,要求經濟部明確說明電價趨勢及未達標的懲罰條款。
- 批評政府在CPTPP、TPP、RCEP等國際經貿關係中的談判技巧不佳,呼籲一次性修法完成,並謹慎因應中國大陸的政治干預。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關切CPTPP在農產品部分可能對台灣農業造成的挑戰,要求經濟部在談判時注意。
- 關切美中貿易戰可能納入手機、平板及半導體等項目,若廠商將生產基地移回台灣,我國將面臨土地、人力、環保等問題。
- 質疑經濟部前瞻計畫200億元在地型產業園區經費執行進度,特別是雲林縣閒置工業用地開發問題,建議提高地方政府補助比例。
- 關切台西光電專區全額補助與其他地方工業用地補助比例的差異,並提醒光電專區未來面臨私有地多、養殖漁業共存等挑戰。
- 要求經濟部針對循環經濟提出特定產業目標、國際案例典範、產業轉型、設計、生產、消費、回收等具體規劃與期程,並於3天內提出報告。
- 質疑台塑六輕作為排碳大戶,其循環再利用與循環經濟從源頭到末端的理念不符,要求經濟部加強管制與盤點依賴進口原料最多的產業。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財政部對大陸鋼品進行反補貼、反傾銷調查的發動單位及政策評估,擔憂可能引發中國大陸貿易報復,導致台灣得不償失。
- 關切曾文水庫與石門水庫嚴重淤積及蓄水不足,質疑政府能否保證南科及台積電新廠不缺水,並要求政府會同地方處理水庫上游違法開發案件。
- 詢問今年夏天是否會限水,並指出台積電已簽約租賃水車,顯示對政府供水保證缺乏信心。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追問經濟部對日本大創公司弊案的調查進度,質疑國貿局阻撓提供資料,並要求前經濟部部長鄧振中對與大創董事長會面內容公開說明。
- 質疑台電在核二廠事故原因未公開說明前,已將核能機組啟動申請書送至原能會,要求台電舉辦公開說明會,接受公眾監督與質疑,並釐清蒸汽壓力控制系統與斷然處置的關係。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離岸風電遴選及競標以行政內規進行缺乏法源依據,要求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明定,並關切本土廠商在250億元風電標案中未能得標,質疑政府規範是否符合特定廠商。
- 批評政府在綠能發展上急功近利,導致台電施工延宕影響民眾權益,並質疑離岸風電躉購費率過高,恐掏空台灣。
- 質疑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設定裝置容量目標而非百分比的合理性,擔憂發電量不穩影響供電,並要求政府提出究責條款,避免政策跳票。
- 關切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與信保基金的配合狀況,認為應考量本土業者資金需求,而非只顧大型財團。
- 質疑內政部對綠能屋頂的態度與能源局不同調,並關切彰化漁港從觀光用途轉為輸電地點的環評及差異化評估是否確實進行。
相關人員回應
沈榮津 經濟部部長
- 表示本次修法旨在配合CPTPP要求,這是加入的基本資格門檻。
- 同意將委員關於日本食品進口的意見轉達給談判辦公室。
- 說明著作權法非告訴乃論罪的門檻是為取得平衡點,避免輕微侵權案件納入公訴罪。
- 承諾將請智財局檢討政府部門抄襲問題,並找出有效防範措施。
- 說明我國加入CPTPP的「三部曲」:法規環境檢討、對內利害關係人溝通(產業衝擊、調適期)、對外爭取會員國支持。
- 預估台灣加入CPTPP的機率約為60%至70%,並認為美國重返TPP對台灣是加分,可採「分期付款」方式漸進挑戰高門檻。
- 說明美中貿易戰對台灣是競爭與刺激,應加快產業升級轉型,並盤點5加2產業與中國製造2025的重疊部分。
- 承諾會請智財局將商標申請案件分類,加速處理簡單案件,提升行政效率。
- 承諾會請標準檢驗局檢討將塑化劑超標兒童文具納入應施檢驗項目。
- 強調能源轉型是重大工程,需時間與共同努力,並指出目前新南向投資與貿易額呈2位數成長。
- 回應電價問題,表示電價已降20%,雖有3%漲幅,仍較鄰近國家便宜,未來會注意再生能源配比對電價負擔的影響。
- 強調離岸風電初期價格較高,但會逐年下降,且考量投資者資金與技術導入,需合理價格保障,並說明台灣基礎建設已同步進行。
- 承諾將向行政院反映對大陸鋼品進行反補貼、反傾銷調查的謹慎性,避免衍生更大後遺症。
- 說明水情已組成專案小組,透過區域調度與農業灌溉管理,希望在梅雨季前避免限水,並將會同地方政府處理水庫上游違法開發案件。
- 承諾將了解日本大創弊案的調查進度與前部長鄧振中回應狀況。
- 表示尊重台電在核二廠安全與再啟動申請上的專業判斷,但承諾會請台電公開說明事故原因,接受公眾監督。
洪淑敏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
- 說明專利連結制度配套在專利法中明定新藥專利權人提起訴訟及學名藥藥廠提起確認之訴的依據,經濟部表示同意。
- 說明著作權法擴大非告訴乃論罪範圍是因應CPTPP要求,但為排除輕微情節,設定了非免費提供、百分之百拷貝、權利人受損100萬元以上三個要件。
- 回應政府部門抄襲問題,表示智財局會主動聯絡相關單位提供協助,並加強對政府部門的宣導,去年已辦理30場,107年約180場。
- 說明商標審查案件一年約10萬件,60位審查人員,平均4至5個月審理已算快速,國外審查時間可能更長。
- 說明「熊讚」中文無法註冊因屬通用語,但玩偶圖樣已申請註冊;「藍眼淚」商標核准不妥,將依職權提評撤銷。
- 表示「侵權盒子」業者若越獄,現行著作權法已有科保措施保護,台灣保智大隊有200人專門打擊網路侵權。
- 回應著作權法第一百條若刪除,將導致所有著作權法所規範的罪統統變成非告訴乃論,對民眾衝擊太大,會影響和解機制,且可能遍及微小案件。
徐大衛 經濟部國貿局副局長
- 說明台灣加入CPTPP需修正12項法案,目前已通過4項,還有8項待審。
- 預估CPTPP明年上半年生效實施後,第二輪申請人資格才會明確,台灣目標是把自己準備好,並與11個會員國初步聯繫。
林全能 經濟部能源局局長
- 說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2000KW以下可共同設置變電站是考量小型業者分攤成本,2000KW以上業者財務能力較高,可自行設置。
- 說明企業用電大戶(如800瓩以上)自設再生能源設備,可優先自用,餘電躉售,躉購費率約4.6元至6.1元,對業者具經濟誘因。
- 說明小水力發電定義為未達2萬瓩是依電業法規定,2萬瓩以上為公營,以下開放民間,且利用既有水利設施,2萬瓩已屬大規模。
- 澄清離岸風電遴選有明確法源依據,包括電業法及電業登記規則,並說明示範風場進度與躉購費率機制。
- 說明再生能源發展目標訂定裝置容量而非百分比,是為讓業者有明確投資規劃,且能因應天然條件變動,避免達成目標後停滯發展。
- 回應地方政府配合再生能源發展,表示發展計畫中會詳細說明中央與地方分工、目標路徑與做法。
- 說明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已納入盤點、輔導認證機構及優先辦理原住民族地區發展等項目。
- 回應電網建置問題,表示電業法第46條已明定輸配電業需做電網規劃與設置,建議依電業法辦理。
- 說明再生能源躉購費率已納入漁業補償、電力開發協助金、維護與除役成本、偏遠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加權等參考因素。
- 說明電價帳單標示再生能源相關費用為行政細節,建議放在立法說明,並強調電價計算公式已反映相關成本。
- 說明用電契約達一定容量用戶使用一定比例再生能源的執行方式將在辦法中明定,再生能源憑證則有實施辦法規範。
陳建益 台灣電力公司副總經理
- 表示台電樂意安排公開說明會,向大眾說明核二廠事故報告內容,並回應質疑。
- 說明蒸汽壓力控制系統屬於安全停機的一部分。
楊哲維 內政部營建署簡任技正
- 說明第17條(免申請雜項執照規定)應維持現行條文,因已授權經濟部會同內政部訂定標準,且已預告完成。
- 說明土地利用管制規定,住宅區土地應以蓋住宅為主,太陽光電為建築物附屬設施,不能先單獨設置。
黃志文 經濟部標準局組長
- 說明今年至今已發出9,407張綠能憑證,由國家憑證中心處理,並將對申請者進行設備查核與電量查證。
- 表示綠能憑證未來可用於外銷及碳足跡,具多重好處,應透明化宣導。
林豐文 法務部參事
- 說明著作權法第一百條若刪除,將導致著作權法所規範的罪統統變成非告訴乃論(公訴罪),檢察官只要發現可疑之處就需主動偵辦。
- 表示法務部尊重主管機關(經濟部)對著作權法修正的考量,包括避免輕微侵權案件納入公訴罪的平衡點。
相關後續
- 「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動議經協商後,第一百條通過,第一百一十七條照案通過,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審查通過條文之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與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三
繼續審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推動台灣綠能政策,確保能源穩定供應並達成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目標。
- 核心議題包括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的訂定方式(裝置容量或百分比)、電網基礎設施配合綠能發展、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運用、躉購費率的合理性及計算方式,以及如何鼓勵企業自設綠能設備與保障原住民族地區權益。
相關爭議
- 單一窗口設置與行政效率:委員要求明定再生能源設置的單一窗口機制,以解決多頭馬車問題,但行政單位傾向將其納入子法或立法說明,認為母法不宜訂定過細。
- 離岸風電遴選與競標的法源依據:委員質疑離岸風電遴選與競標作業以行政內規進行,缺乏母法授權,要求明定於法條中,以確保公平公開。
- 躉購費率與電價上漲:委員質疑離岸風電躉購費率過高(6元/度),且一簽20年,恐導致未來電價上漲,增加全民負擔,並質疑國外廠商獲利過高。
- 再生能源發展目標訂定方式:委員主張應明訂再生能源發電占比(如20%),而非裝置容量目標,認為裝置容量受天然條件影響,且目標大躍進缺乏信心。
- 政策未達標的究責條款:委員要求增訂再生能源政策未達標的究責條款,避免政府政策跳票卻無人負責。
- 地方政府配合問題:委員關切中央與地方能源政策不同調,要求條例規範地方政府應配合中央目標,並評估其再生能源發展潛力。
- 綠能貸款信用保證機制:委員關切綠能信保機制財源不足,且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對大型綠能業者幫助有限,要求明確納入條例規範。
- 公用售電業電費帳單標示:委員要求電費帳單應獨立標示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費用,以公開透明,但行政單位建議納入立法說明。
- 原住民族地區權益保障:委員要求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應優先辦理原住民族地區發展,並綜合考量加權躉購費率,以保障原住民族權益。
- 土地使用管制與太陽能設置:委員反映建地因故無法開發,地主欲先設置太陽能電板卻受限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導致土地閒置。
- 電網發展計畫與聽證程序:委員要求明定電網發展計畫應配合再生能源發展,並在核定前召開聽證會,以確保透明公開。
立法委員發言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應明定設置單一窗口或聯席會議,採平行作業方式辦理相關事宜,以提升行政審查效率。
- 提案要求將離岸風電遴選與競標機制納入母法條文,而非僅放在立法說明或子法中,並強調其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 質疑小水力發電定義為未達2萬瓩的合理性,認為應提高標準。
- 質疑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從1,700萬瓩大躍進到2,700萬瓩的信心,建議採用發電比率而非裝置容量。
- 提案要求每五年頒佈再生能源發展計畫,並將地方政府配合計畫納入立法說明。
- 提案要求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應優先用以原住民族地區之再生能源發展,並關切加權躉購費率的執行方式。
- 關切綠能信保機制財源及金管會協調問題,並提案要求明定再生能源貸款信用保證事項。
- 提案要求電費帳單應獨立標示公用售電業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費用,以公開透明。
- 提案要求電網發展計畫應配合再生能源發展,並在核定前召開聽證會。
- 提案要求增列「再生能源憑證」為名詞定義,並關切其查核與申請流程。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離岸風電遴選及競標以行政內規進行缺乏法源依據,要求在條例中明定,並關切本土廠商未能得標的問題。
- 批評政府發展綠能導致台電施工延宕,影響民眾權益,並質疑離岸風電躉購費率過高,恐掏空台灣。
- 質疑再生能源發展目標設定裝置容量而非百分比,認為缺乏勇氣與信心,且可能導致電力不穩定。
- 要求政府提出可接受的究責條款,避免政策跳票,並關切中央與地方能源政策不同調。
- 關切綠能信保機制應考量本土業者資金需求,而非只顧大型財團。
- 質疑彰化漁港從觀光用途轉為輸電地點的環評及差異化評估是否確實進行。
- 關切內政部對綠能屋頂的看法與能源局不同調,並質疑建地無法開發卻不能先設置太陽能電板的土地使用管制問題。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質疑小水力發電定義為未達2萬瓩的設限過小,應提高。
- 質疑離岸風電躉購費率過高,批評政府「胡亂吹牛」、「黑白講」,認為是對百姓的錢不負責任。
- 質疑再生能源政策只說好處不說壞處,要求增訂究責條款,避免政策目標未達成卻無人擔責。
- 提案修正第九條第三項及第七項,要求保留,以保障業者權益。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質疑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2000KW以上自用發電設備仍需自行設置變電站的標準,建議放寬以減少成本支出。
- 支持企業用電大戶自設綠能發電設備,但建議明確配套措施,讓業者可優先自用且享有躉購費率,並提供稅率優惠以提高誘因。
- 關切綠能憑證宣導不足,要求政府加強推廣,讓民眾與企業了解純綠電的好處。
- 提案要求經濟部會同財政部研議仿效美國「投資稅賦抵免權」(ITC),針對用電大戶自設太陽光電發電且自用者,給予投資稅賦抵免權以抵免所得稅。
- 提案要求經濟部以特定產業擬定目標,以國際案例為典範,發展適合台灣的循環經濟模式,包含產業轉型、設計、生產、消費、回收等,並於3天內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在逐年檢討及訂定再生能源推廣目標時,應按「獎勵措施」、「具體規劃」、「協調相關部會」等三大事項,就前期推動成效、面臨障礙、解決對策與建議提出報告,並送立法院備查。
- 支持能源局將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明確化為裝置容量,而非百分比,認為更具體有利業者投資規劃。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關切第九條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位於原住民地區應綜合考量加權躉購費率並組成委員會之專門分組審定之」的附帶決議文。
- 關切第十四條中公有土地承租期間及程序不受國有財產法等限制,詢問是否已徵詢相關主管機關及原住民地區意見。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增訂第七條之一,就再生能源貸款信用保證事項與金融機構配合提出具體規範,以協助本土產業發展。
- 建議第七條(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應與第七條之一連動,若第七條之一有討論空間,第七條亦應保留。
相關人員回應
沈榮津 經濟部部長
- 說明訂定再生能源裝置容量目標較為務實,有利廠商投資規劃,且會定期檢討。
- 表示離岸風電初期價格較高,但會逐步下降,且會參考國際行情與國產化期程,並非「掏空台灣」。
- 強調能源轉型需全民共同努力,若有民眾權益受損,將會協助處理。
- 說明信用保證機制已可透過中小企業信保基金協助綠能業者貸款。
- 回應電網建置問題,表示電業法已明定輸配電業責任,並說明碼頭等基礎設施正在規劃與建設中。
林全能 經濟部能源局局長
- 說明2000KW以下共同設置變電站是考量小型業者分攤成本,2000KW以上業者財務能力較高,可自行設置。
- 說明企業用電大戶自設綠能設備,可優先自用,餘電躉售,費率具經濟誘因。
- 澄清離岸風電遴選有明確法源依據,包括電業法及電業登記規則,並說明躉購費率機制。
- 說明再生能源發展目標訂定裝置容量而非百分比,是為讓業者有明確投資規劃,且能因應天然條件變動。
- 說明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已納入盤點、輔導認證機構及優先辦理原住民族地區發展等項目。
- 說明電網建置在電業法中已有明定,輸配電業需做電網規劃與設置。
- 說明再生能源躉購費率已納入漁業補償、電力開發協助金、維護與除役成本、偏遠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加權等參考因素。
- 說明電價帳單標示再生能源相關費用為行政細節,建議放在立法說明,並強調電價計算公式已反映相關成本。
- 說明用電契約達一定容量用戶使用一定比例再生能源的執行方式將在辦法中明定,再生能源憑證則有實施辦法規範。
- 說明第十四條公有土地承租期間及程序限制的修正已徵詢林務局、國有財產署、農委會等單位意見並獲同意,原住民地區則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辦理。
楊哲維 內政部營建署簡任技正
- 說明第17條(免申請雜項執照規定)應維持現行條文,因已授權經濟部會同內政部訂定標準,且已預告完成。
- 說明住宅區土地應以蓋住宅為主,太陽光電為建築物附屬設施,不能先單獨設置。
黃志文 經濟部標準局組長
- 說明再生能源憑證有國家憑證中心處理,會進行設備查核與電量查證,並歡迎小水力等再生能源申請。
相關後續
- 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四條之一、第四條之二、第六條、第七條、第七條之一、第八條之一、第九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等條文,經協商後,多數以甲乙兩案併陳方式通過,部分條文經修正後通過。
- 陳超明委員的究責條款提案列為第六條的丙案通過。
- 孔文吉委員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六條之一不予通過。
- 第十條、第十八條依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 附帶決議第1案、第2案、第3案照案通過。
-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所有提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審查通過之條文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4401
- 卷/期/冊
- 107/44/1
- 發布日期
- 2018-05-18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