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委員會審查保險法與票據法修正草案:聚焦國際板債券與本票濫用防制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4-19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保險法」及「票據法」修正草案。保險法部分,主要討論保險業投資國際板債券的風險控管與額度調整,委員會決議授權主管機關可依保險業狀況限制投資金額。票據法部分,則針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制度遭濫用為暴力討債工具的爭議,委員提案限縮適用範圍或強化釋明義務,但因涉及平等原則與商業影響,金管會建議暫緩修法,將另擇期再審,並要求金管會提出專案報告。
討論事項一
審查「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議程主要討論保險業投資國際板債券的風險管理與額度限制,旨在平衡金融創新與業者資金去化需求,同時防範潛在風險。
- 核心問題在於是否應授權主管機關金管會,可彈性調整保險業投資國際板債券的國外投資額度,以因應國際金融情勢變遷及強化風險控管。
相關爭議
- 是否授權主管機關調整額度:曾銘宗委員主張應授權主管機關彈性調整額度,以應對快速膨脹的保險業資金及日益提高的國際板債券投資風險。金管會顧立雄主委則認為現行已訂有相關風險控管規範,現階段無須增訂授權規定。
- 國際板債券的風險與效益:郭正亮委員質疑國際板債券的流動性、匯率風險及低效益,認為其為「臺灣版的鳥籠債券」,並建議放寬海外投資上限與提高評級規範。金管會則強調其金融進口替代功能,並表示已進行壓力測試且要求特定業者加強風險控管。
- 外匯變動準備金的充足性:蔡易餘委員關切保險業面臨的巨額匯兌損失(去年達1,700億元),詢問現行避險比例與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是否足以因應未來國際匯率變動風險。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保險法,授權主管機關可依保險業財務投資能力、內控及風險控管能力,訂定投資國際板債券的相關額度。
- 指出保險業資金膨脹過快,國際金融情勢變化大,投資國際板債券風險日益提高,應實施差異化管理。
- 警告若不修正導致未來國際板投資發生重大風險,將追究金管會主委及相關人員責任。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壓力測試的匯率(10%)及利率(150bps)變動條件過於樂觀,尤其在當前中美貿易戰與升息背景下。
- 批評國際板債券為「臺灣版的鳥籠債券」,流動性幾乎為零,且大部分利潤由外資賺取,並非真正的進口替代。
- 建議金管會應放寬海外投資上限,並提高投資評級規範,讓壽險業有更多元的選擇,以避免集中風險。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關切保險業海外投資逐年增加,去年度雖有1,700億元匯損,但仍有1,000億元淨利,詢問現行避險機制與外匯準備金是否足以因應未來風險。
- 詢問金管會對保險業購買國際債權進行壓力測試的結果,是否仍在可容許風險範圍內。
相關人員回應
顧立雄 金管會主任委員
- 表示金管會現階段認為保險法第146條之4規定尚無須修正,因已訂有相關風險控管規範,如不可贖回期限、個別標的限額、風險管理守則、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機制等。
- 說明去年保險業匯兌損失達1,761億元,但全年總獲利仍有1,311億元。
- 指出金管會已委請保發中心進行壓力測試,模擬匯率變動10%及利率變動150bps等情境,結果顯示保險業均過關,並對特定高海外投資比例壽險業要求加強風險控管。
吳桂茂 金管會保險局局長
- 確認保發中心已對整個國外投資部位(約65%)進行壓力測試。
相關後續
-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增訂第三項後段,授權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業之財務狀況、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之情形,限制第二款國際板債券的投資金額。
- 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毋須提交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四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至第五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議程核心在於檢討票據法第123條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制度,以防範其遭不法集團濫用為詐騙或暴力討債工具,同時維護本票在工商社會作為便捷信用工具的流通性。
- 討論方向包括是否限縮可聲請強制執行的本票類型、強化執票人的釋明義務,以及如何在程序上提供受害民眾更有效的救濟管道。
相關爭議
- 本票裁定制度存廢與濫用問題:監察院調查指出本票裁定遭濫用為詐騙暴力討債工具,導致弱勢受害。委員們(曾銘宗、蔡易餘、黃偉哲、王惠美、賴士葆、施義芳、陳賴素美、劉建國、江永昌)普遍支持修法遏止濫用。金管會顧立雄主委指出,僅有2.71%的本票案件涉及不法,大部分仍為正常工商活動,貿然廢除或大幅限縮恐嚴重影響商業運作。
- 修法方向與平等原則爭議:曾銘宗、蔡易餘、黃偉哲、王惠美等委員提案限縮強制執行本票類型,如僅限委託金融機構為擔當付款人或執票人為金融業者。金管會、法務部與司法院均表示,此類限縮可能因執票人身分不同而違反平等原則,且票據的無因性會使此類區分難以執行。
- 「釋明」與「證明」的程序問題:吳秉叡委員質疑在非訟事件中要求執票人「釋明」債權債務關係,可能導致需提出證據,實質上變成訴訟程序,違背非訟事件的便捷目的。司法院管靜怡法官也指出,釋明與證明之間的界線模糊,且會妨礙票據的無因性,使法院難以裁定。
- 受害人救濟與擔保金問題:多位委員關切弱勢受害人面臨本票裁定後的強制執行,因無資力提供擔保金而無法停止執行,導致財產損失。金管會建議透過法律扶助與減免擔保金機制來解決,而非修法。
- 融資租賃業納入爭議:法務部與司法院指出,若將融資租賃業納入可聲請強制執行的執票人範圍,其定義不明且無主管法規,將增加法院處理的困擾。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票據法,限縮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以發票人委託金融機構為擔當付款人者為限,並強化執票人釋明義務。
- 指出監察院調查顯示民間濫用本票裁定作為詐騙暴力討債工具,弱勢受害情況普遍。
- 質疑金管會對修法態度保守,認為其報告內容似在捍衛地下錢莊權益,且將責任推給法務部與司法院。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提案限縮本票發票人為法人者,須委託金融業者或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為擔當付款人,以避免盜刻印章等濫用情形。
- 認同本票制度有其便利性與應用需求,但不應被不法集團濫用,建議可透過後控機制(非訟事件法或強制執行法)進行程序控管,而非破壞本票流通架構。
- 建議在裁定本票強制執行前,法官與債權人應見面並口頭陳述,以增加審慎度。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建議在非訟事件法中修改,要求執票人釋明債權債務關係,恐將非訟事件轉為訴訟程序,違背本票無因性本質。
- 指出本票為無因證券,執票人無需證明與發票人之間的原因關係,若要求釋明則難以執行。
- 認為因不法集團犯罪而廢除行之有年的制度不合理,應透過刑事法律處理偽造文書、暴力討債等行為。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批評金管會對票據法修正的回應,認為其似在捍衛地下錢莊權益,對受害者(每年數千人)不聞不問。
- 建議金管會不應完全否定修法,可考慮設定金額門檻或以遠期支票取代本票等方式,以解決暴力討債問題。
- 提議將票據法修正案暫時留在委員會,但通過共同提案要求金管會研議加強防制本票濫用為討債工具的措施。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質疑本票是支付工具還是擔保工具,並指出實務上民眾常在未簽署本票的情況下收到執行命令,弱勢民眾難以提供擔保品停止強制執行。
- 指出本票相關刑事案件(詐騙、偽造)每年超過1,000件,佔本票裁定比例雖低,但對受害者傷害巨大。
- 關切金管會對非訟事件法中釋明義務的具體修法方向不明,以及此類問題是否會因修法而減少。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對票據法修正的立場和行政院討論結果「怪怪的」,認為金管會具備能力不應被動發動修法卻無明確成果。
- 強調應以法律規範預防黑道利用「白色手法」脅迫簽署本票,導致受害人財產被查封。
- 要求金管會與司法院在1個月內提出溝通結果報告,說明如何明定法律見解與規範。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票據法第123條規定是否能有效保護善意執票人,並指出本票裁定制度的缺點是被不法集團濫用為詐騙、暴力討債工具。
- 指出行政院3月初踩煞車的原因是金管會原修法版本有違反平等原則疑慮,且實務上法院對本票裁定程序(如提示證據、抗告)不友善。
- 建議金管會應正視人民困難,從根本整理問題,並與警政方面雙管齊下,加緊研擬方法,而非僅事後協助。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指出監察院因本票相關犯罪案件逐年升高而要求金管會修改票據法第123條,但金管會傾向維持原條文,質疑如何向監察院交代。
- 認為金管會原提出的修法版本(涵蓋金融業者與短期票券集中保管機構為擔當付款人、銀行、農業金融機構等為執票人)範圍最廣,但仍未被行政院接受。
- 建議金管會在研議票據法部分修正時,應將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的受讓債權人及P2P平台業者納入執票人範圍進行研議。
相關人員回應
顧立雄 金管會主任委員
- 說明金管會曾提出修法版本,但因限縮本票類型(如僅限有擔當付款人或特定金融業為執票人)涉及違反平等原則,與司法院、法務部意見不一,故行政院暫緩修法。
- 強調本票裁定制度對工商活動有高度便利性,若全面廢除將對商業運作造成巨大影響。
- 建議可維持現行票據法,但透過非訟事件法增訂執票人釋明義務,並強化訴訟救濟管道(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降低擔保金要求,並提供法律扶助,以防堵濫用。
- 表示將與司法院協調,於2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說明防堵本票濫用問題的解決方案。
劉成焜 法務部參事
- 澄清法務部對票據法修正的意見,主要是針對執票人身分不同而有不同處理,認為有違反平等原則之虞,而非全面反對修法。
- 指出當時修法版本僅開放銀行業者及資本額2億元以上租賃業者,可能影響社會觀感,質疑為何其他行業不能納入。
管靜怡 司法院民事廳管調辦事法官
- 表示在非訟程序中要求執票人「釋明」原因關係,會導致需提出證據與反證,使本票強制執行程序冗長,失去其便捷性,並妨礙票據的無因性。
- 指出本票裁定具有強制執行力在全世界僅臺灣有,支付命令是另一種快速非訟程序可供參考。
- 強調融資租賃業定義不明且無主管法規,若納入修法範圍,法院將難以處理。
- 認為若發票人有意見,程序將走向訴訟,與支付命令無異,不符非訟事件目的。
相關後續
- 票據法修正草案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繼續審查。
- 通過臨時提案,建請金管會針對如何遏止透過本票當作暴力討債等工具,作一專案報告,並在1個月內送交財政委員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4401
- 卷/期/冊
- 107/44/1
- 發布日期
- 2018-05-18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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