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團體保險條例草案審查:聚焦政策保險化與招標困境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4-16
LawTrace 法律歷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多項「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後,主要討論「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幼兒園幼兒保險條例草案」。會議聚焦學生團體保險頻繁流標、理賠虧損、帶病投保爭議及行政費用等問題,並就政府應承擔政策保險責任、設立專戶、費率審議與監督機制等方向進行廣泛質詢與討論。儘管委員們對政策化有共識,但行政院版草案進度延宕,導致今年學保招標仍面臨挑戰。
討論事項一
審查「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文化部就我國本土語言使用現況及保存復興情形進行專題報告。
- 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擬具之「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鄭麗君 文化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蔡清華 教育部政務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伊萬‧納威Iwan Nawi 原住民族委員會政務副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國家語言發展法」相關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 通過臨時提案1項:建請教育部及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評估報告,研議將高適用性拼音系統納入教學課程之可行性。
討論事項二
審查「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幼兒園幼兒保險條例草案」案
核心議題
- 討論學生團體保險(學保)長期面臨招標困難、保險公司承保意願低落、理賠率高於保費收入等問題,並研議透過訂定專法將學保轉型為政策保險,以確保學生權益及制度永續經營。
- 探討政策保險化後的承保對象多元性、保費結構調整(純保險費與事務費)、設立專戶並由政府負最終財務責任,以及帶病投保、理賠爭議處理、監督管理機制等配套措施。
相關爭議
- 行政院版草案延宕:多位委員質疑行政院版草案遲未提出,導致學保招標仍須仰賴道德勸說,無法依新法實施。
- 承保意願與能力:質疑除保險公司外,其他機關或國營事業(如臺銀人壽、勞保局)是否有足夠意願與能力承接學保業務,因其面臨資本適足率、人力及資訊系統不足等困境。
- 帶病投保爭議:委員關切罹患先天重大疾病學童的帶病投保問題,過去曾被排除理賠,雖教育部透過學產基金及公務預算補救,但仍須明確納入專法並考量是否訂定不同保費費率。
- 行政作業事務費比例:委員質疑草案中事務費上限10%過高,認為與運彩等其他公辦業務相比不符,且學校已代收保費,應降低行政成本。
- 道德風險與財政黑洞:委員擔憂若政府負最終盈虧責任,承保公司可能放寬理賠標準,造成國家財政負擔,要求建立嚴格監督管理機制。
- 主管機關權責:委員認為保險是專業領域,教育部可能責無旁貸,建議將學生保險主管機關改為金管會或加強金管會的協助與約束力。
- 罰則必要性:有委員主張應在專法中訂定罰則專章,以強化管理、防範詐領及確保納保義務,但教育部傾向回歸保險法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法規是否能解決學保招標困難,並要求金管會表態是否同意放寬承保主體。
- 關切帶病投保學童權益,主張政策保險應納入保障,並探討是否依疾病輕重訂定不同保費。
- 建議將大學生納入學保專法考量,提供更多元選擇。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關切學保專戶設立後的保費調整機制及政府最終支付責任。
- 建議延長招標承保年限至3至5年,以提高保險公司投標意願。
- 質疑10%行政事務費過高,認為與運彩等其他公辦業務相比不合理,要求教育部重新考量。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指出學保流標是老問題,過去仰賴道德勸說,質疑行政院版草案遲未提出,導致今年招標仍受影響。
- 強調學保應定位為政策保險並採公辦民營,將行政費用與純保費區隔。
- 關切病童理賠排除爭議,主張政策保險應涵蓋病童,並探討是否應有不同費率。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肯定將學保改列政策保險的方向,但強調需跨部會合作及配套措施到位。
- 質疑行政院版草案難產是否因壽險業者提出限制投保年齡、等待期、自付額等條件未獲回應。
- 擔憂學保政策化後,若國家負最終支付責任,可能產生道德風險,成為國家財政負擔。
- 關切臺銀人壽等潛在公營承保單位能力不足,要求明確化帶病投保及高齡投保的認定與方案。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詢問學保保障對象是否涵蓋多元幼教模式(如互助教保中心)及少年輔育院學生。
- 建議弱勢學生保費補助應擴及中低收入戶、中度身心障礙者及特殊境遇家庭。
- 關切保險金請求權時限應比照保險法,從知悉後起算2年。
- 詢問如何防範詐領保險金等道德風險問題。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對學保問題應變速度慢,且學保以行政命令強制投保恐有違憲疑慮。
- 關切保費訂定機制及承保公司虧損狀況,要求明確人事成本與行政作業費用。
- 要求建立嚴格事後監督管理機制,避免政策保險下承保公司放寬理賠標準導致資源浪費。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闡述學保具社會保險性質,應立法保障,以集體力量幫助少數人。
- 強調學保涵蓋身故、醫療、失能、生活補助、集體中毒等多樣給付項目。
- 要求教育部申論行政事務費保留彈性空間的理由,並說明監督機制以防範道德風險。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質疑學保政策持續辦理的必要性,並指出教育部非保險專業,恐有責無權。
- 建議將學生保險主管機關改為金管會,或加強金管會對學保的協助與監督效力。
- 擔憂政策保險下,教育部自負盈虧恐成「錢坑」,且保險公司可能因無盈虧壓力而放寬核保。
- 要求明確強制納保的法源、既往症、高齡學生及小額理賠等爭議的配套措施。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表達對行政院版草案延宕的憂慮,強調去年曾承諾今年完成立法以避免空窗期。
- 指出保險公司不願承保主因是商譽考量而非單純賠本,應將學保定位為政策型保險由政府承擔。
- 要求在證明上對小額理賠不要過於嚴格,考量實際狀況。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指出目前以辦法強制學生納保缺乏法源依據,應制訂法律解決此問題。
- 認同學保應朝政策保險、公辦民營、專戶基金、無盈無虧方向處理,保費拆分純保費與事務費。
- 建議設立監理會(或費率委員會),負責審定費率釐定機制及事後嚴格監督管理,並應入法。
- 主張應訂定罰則專章,對不納保學生或法定代理人課予義務,並防範保險詐領。
相關人員回應
林騰蛟 教育部次長
- 學保近年因重大事故理賠金高於保費收入,導致保險公司承保意願低、流標次數高。
- 為解決招標困難,擬訂專法將學保定義為政策保險,保險人不限定保險公司,可委託其他機關或國營事業。
- 草案規劃將保費區分為保險費與行政作業事務費,設立專戶,保險人不負盈虧,由政府負最終財務責任。
- 弱勢學生(低收入戶、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或其子女、原住民、偏遠地區學生)保費將全額補助。
- 帶病投保學生將來會納入政策保險處理,所需經費由政府公務預算支應。
- 目前行政院版草案仍在研議中,預計下個會期提出,今年招標將沿用去年基礎微調並與保險公司溝通。
- 承認學保目前依辦法強制投保,確有違憲疑慮,故欲提升至法律位階。
- 事務費上限10%為彈性空間,今年實際抓5%,未來將透過費率審議會訂定合理標準。
- 同意事後監督管理機制必要性,將要求承保公司遵守保險法規範並加強查核。
- 幼兒園保障範圍將涵蓋多元教保服務模式,少年輔育院等學校亦在保障範圍內。
- 高齡投保對象(逾65歲)需自付保費,且若為帶病投保則不予理賠,但意外險會給付。
- 對於罰則,傾向回歸保險法相關規定處理,不認為需在專法中另訂專章。
陳俐君 金管會保險局副組長
- 金管會將兼顧學生權益保障與保險原理原則及風險可控,持續協助教育部規劃學保。
- 就商業保險而言,保險人應為商業保險公司,較不會有政府與保險公司並存之狀況。
- 金管會在學保法制化過程中持續提供協助與意見。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幼兒園幼兒保險條例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4401
- 卷/期/冊
- 107/44/1
- 發布日期
- 2018-05-18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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