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委員會審查公司法、智慧財產權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4-19
LawTrace 法律歷程:公司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第12次全體會議審查多項法案,包括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其中智慧財產權法案部分條文照案通過並送院會。會議重心為公司法修正草案,委員們就防制洗錢、公司治理人員設置、股東會召集門檻、法人董事存廢及實質受益人揭露等議題提出質詢,行政部門回應將持續蒐集意見並評估配套措施。多項爭議條文及臨時提案將送院會討論或要求部會提出報告。
討論事項一
審查「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審查「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三案併案詢答)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三項智慧財產權相關法案的修正,主要涉及商標法、專利法及著作權法中特定條文的修訂與增刪,旨在完善相關法制。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鄭運鵬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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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議瑩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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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文吉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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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瑞雄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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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瑞隆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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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鵬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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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震清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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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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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超明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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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治芬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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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銘宗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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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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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沈榮津 經濟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七條條文照案通過。
- 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照案通過。
-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百條及第一百十七條條文照案通過,第九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之一條文照案刪除。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高志鵬委員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多項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中央主管機關職權、再生能源定義、推廣目標設定、發展基金用途、融資信用保證機制、電力網開發計畫、躉購費率計算、再生能源憑證交易,以及原住民族土地利用等多元面向。
- 討論內容涵蓋如何優化再生能源發展的行政效率、確保財政穩定、促進本土產業發展,並兼顧社會公平與環境永續。
相關爭議
- 第二條條文:中央主管機關是否應設置單一窗口會同相關機關辦理重大投資開發案件,並採平行或聯合作業方式審決,存在甲乙兩案。
- 第三條條文:再生能源用詞定義,特別是地熱能發電、太陽光電發電、風力發電、離岸風力發電、小水力發電、氫能、燃料電池、再生能源熱利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迴避成本、競標及遴選等定義,存在甲乙兩案的不同表述。
- 第四條之一條文:是否通過實施遴選制度,針對特定類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進行遴選,並規範其程序、雙務行政契約內容及聽證要求,存在甲乙兩案。
- 第四條之二條文:是否通過實施競標制度,針對特定類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在申請設置量超過推廣目標或公告費率高於市場價格時實施,存在甲乙兩案。
- 第六條條文:再生能源推廣目標的設定方式、時程、達成比例,以及未達標時的檢討對策、核能電廠運轉執照處理及電價平穩基金提撥等,存在甲乙丙三案。
- 第七條條文: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設置方式、資金來源(售電業繳交費率或總發電量繳交金額)、收取方式、用途及是否優先辦理原住民族地區案件等,存在甲乙兩案。
- 第七條之一條文:是否建立再生能源產業投資、融資與信用保證機制,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以及銀行應提高融資比例並減收手續費等,存在甲乙兩案。
- 第八條之一條文:輸配電業是否應提出電力網開發計畫,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且核定前應召開聽證會,存在甲乙兩案。
- 第九條條文:再生能源發電電能躉購費率的審定委員會組成、計算公式考量因素(含原住民族地區加權)、躉購對象及迴避成本適用情境等,存在甲乙兩案。
- 第十二條之一條文:政府機關及用電大戶是否應強制使用一定比例再生能源,並規範其履行方式、怠金繳納及計算方式等,存在甲乙兩案。
- 第十二條之二條文:再生能源憑證的驗證、交易平台設立、有價證券性質、額度計算及發行買賣管理等,存在甲乙兩案。
- 第十七條條文:設置再生能源發電、利用系統及相關設施,未達一定規模者是否免請領雜項執照,以及未拆除建築物是否可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存在甲乙兩案。
- 第二十條條文:整體或區域再生能源發展計畫與電力網開發計畫的擬訂,是否應廣詢意見、公開展覽、舉行公聽會,並由合議方式審議,存在甲乙兩案。
立法委員發言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台灣電力公司主動協助自用型再生能源裝置戶更換老舊電表,解決電表逆轉問題,以促進民間參與能源轉型。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台灣電力公司主動協助自用型再生能源裝置戶更換老舊電表,解決電表逆轉問題,以促進民間參與能源轉型。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再生能源基金的用途如涉原住民族地區,應設立基金專門管理小組或委員會,以維護能源正義並消弭資源分配落差。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再生能源基金的用途如涉原住民族地區,應設立基金專門管理小組或委員會,以維護能源正義並消弭資源分配落差。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再生能源基金的用途如涉原住民族地區,應設立基金專門管理小組或委員會,以維護能源正義並消弭資源分配落差。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中央主管機關逐年檢討再生能源推廣目標時,應按「獎勵措施」、「具體規劃」、「協調相關部會」三大事項,提出前期推動成效、障礙、對策與建議報告。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中央主管機關逐年檢討再生能源推廣目標時,應按「獎勵措施」、「具體規劃」、「協調相關部會」三大事項,提出前期推動成效、障礙、對策與建議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二條、第三條條文列甲、乙兩案,送院會處理。
- 第四條條文,除第二項句末增列「但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外,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委員孔文吉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四條之一條文列甲、乙兩案,送院會處理。
- 委員孔文吉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四條之二條文列甲、乙兩案,送院會處理。
- 第六條條文列甲、乙及丙三案,送院會處理。
- 委員孔文吉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六條之一條文不予通過。
- 第七條條文列甲、乙兩案,送院會處理。
- 委員柯志恩等20人所提第七條之一條文列甲、乙兩案,送院會處理。
- 委員孔文吉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八條之一條文列甲、乙兩案,送院會處理。
- 第九條條文列甲、乙兩案,送院會處理。
- 第十條條文修正通過,增列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及公用售電業躉購再生能源電能成本應反映於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計算公式。
- 委員孔文吉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十二條之一條文列甲、乙兩案,送院會處理。
- 委員孔文吉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十二條之二條文列甲、乙兩案,送院會處理。
- 第十四條條文,增列第二、三項關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原住民族土地及公有土地承租期間之規定,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十七條條文列甲、乙兩案,送院會處理。
- 第十八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委員孔文吉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條條文列甲、乙兩案,送院會處理。
- 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條文均保留送院會。
- 通過3項附帶決議,包括台電應協助家戶更換電表、再生能源基金應設專門管理小組處理原住民族地區案件,以及中央主管機關應報告再生能源推廣成效與對策。
-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高志鵬委員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相關委員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三十案併案詢答)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的「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因應數位經濟發展、排除產業轉型障礙、增加企業經營彈性、強化公司治理、提升股東權益、建立國際化環境及遵守國際洗錢防制規範。
- 討論重點涵蓋公司登記規費、公司登記公示效力、共益公司專章、經濟犯罪防制、股東召集權、實質受益人揭露、公司治理人員設置、法人董事存廢及委託書制度等重大議題。
相關爭議
- 公司登記規費:鍾佳濱委員提案認為,公司章程為配合法令修正或因行政區域調整等非可歸責事由申請變更登記時,應免繳規費,行政院版則未區分。
- 公司登記公示效力:廖國棟委員提案指出,公司法第九條第四項僅針對「偽造、變造文書」撤銷登記,導致虛偽不實或不合法定程序者仍續為登載,損害公示效力,主張應擴大撤銷或廢止登記的範圍。
- 經濟犯罪與公司治理:高志鵬委員質疑台灣經濟犯罪金額龐大,公司法在小股東直接訴權、股東會召集門檻、股東名冊查閱及公司治理人員設置等方面,相較中國法規更為寬鬆,恐不利防堵掏空與提升治理。
- 股東召集股東會門檻:行政院版第一百七十三條之一規定持股過半數股東可自行召開股東會,引發林岱樺、高志鵬、孔文吉、施義芳等委員擔憂,恐遭市場派或禿鷹惡意利用、影響公司經營穩定,甚至涉及國安疑慮,建議應有程序限制或配套措施。
- 實質受益人揭露:黃國昌委員質疑行政院版第二十二條之一關於實質受益人揭露僅限於第一層法人股東,未能追溯至最終控制人,與國際洗錢防制規範不符,恐無法通過APG評鑑,法務部坦承與國際規範有差異但考量企業執行困難。
- 公司治理人員設置:行政院版第二百十五條之一擬引進公司治理人員制度,但林岱樺、鄭運鵬、孔文吉、陳超明等委員擔憂其職權與總經理可能疊床架屋、增加中小企業成本、流於形式主義,甚至變成「紅衛兵」干預公司經營,建議暫緩或先試行。
- 法人董事存廢:高志鵬委員版本提案刪除公司法第二十七條法人董事相關規定,引發工總及賴瑞隆、孔文吉等委員擔憂,恐影響法人投資意願、公股管理,並可能違反憲法財產權保障,經濟部傾向維持現有機制。
- 委託書制度限制:高志鵬委員版本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條,限制董監事選舉議案不得以徵求委託書方式行使,林岱樺、賴瑞隆等委員擔憂此舉將嚴重衝擊企業資金調度與經營權爭奪,經濟部傾向多聽取意見並慎重處理。
- 公司登記書面審查制度:林岱樺委員指出經濟部公司登記採書面審查,雖具效率但易生弊端,如Sogo太流案,要求應研議爭議案件實質審查機制。
- 一人董事會效力爭議:廖國棟、蘇震清等委員質疑一人董事會的效力,並提及經濟部過去函釋認定無效,但實務上仍有爭議且推給法院認定,要求經濟部與法務部應明確立場並勇於承擔。
- 公司負責人消極資格審查:鄭運鵬委員建議針對上市櫃公司,應比照公職人員,由金管會主動審查董事候選人是否具備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定消極資格,避免不適任者當選。
- 政府百分之百持股公司董事人數:鄭運鵬委員擔憂政府百分之百持股公司(如台灣世曦)若僅設1人或2人董事,恐發生一人掏空弊端,建議將政府持股公司排除適用。
- 公司法第九十九條修訂:吳焜裕委員以RCA事件為例,指出現行法律不足以保障受害者,建議修正第九十九條,懲罰用人頭掛名間接持有控股公司或濫用公司法人者,並負責賠償。
立法委員發言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司法第四百三十八條,主張公司章程為配合法令修正或因行政區域調整等非可歸責事由申請變更登記者,應免繳規費,以減輕守法公司負擔。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司法第九條第四項,要求任何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者,其登記之基礎文件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以維護公司登記公平性及市場交易秩序。
- 質疑經濟部對「一人董事會」效力問題的函釋與實務處理不一,並指出經濟部未完全遵循最高法院對公司登記爭議案件的要求。
- 支持分級管理與公司秘書的修正方向,認為有助於公司治理。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公司法共益公司專章,希望能提供除了營利與非營利之外的第三種公司登記選項,保障並規範有社會使命的公司,使其獲得法制保護與正確輔導,避免不肖投資者掠奪。
- 質疑行政院版公司法第一條關於「社會責任」的定義模糊,認為未能達到扶持具社會使命感公司的目的,並對經濟部未處理共益公司專章表示痛心。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公司法第十條之一,明定檢察官已就犯罪事實起訴時,主管機關得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有重大損害公司行為者,予以糾正、限期改善或處分,以兼顧市場經濟與防弊。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經濟犯罪金額龐大,過去30年經濟成長果實被掏空,呼籲透過修公司法提高公司治理。
- 比較台灣與中國的公司法,質疑台灣在股東直接訴權、股東召開股東會門檻、股東名冊查閱及公司治理人員設置等方面,規定不如中國嚴格。
- 強調國際洗錢防制組織APG評鑑的重要性,呼籲經濟部正視實質受益人揭露規範與國際標準不符的風險。
- 提案刪除公司法第二十七條法人董事規定及第一百七十七條委託書限制,以處理制度弊病。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支持公司法朝中小企業開放的條文,但認為部分條文擾民或干預公司治理,例如過半股東自行召開股東會應先請求董事會,並給予15天回應期限。
- 質疑行政院版第二十二條之一要求公司每月申報實質受益人資料過於擾民,建議有異動時再申報即可。
- 認為公司治理人員的資格與職權設定模糊,可能造成職權疊床架屋及人事耗費,建議暫緩修正。
- 反對刪除公司法第二十七條法人董事規定及第一百七十七條委託書限制,認為將嚴重影響政府投資的國營事業管理與企業資金彈性調度。
- 要求經濟部研議公司登記電子平台成立後,如何建立機制有效針對爭議性公司登記事件進行實質審查。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商業司對Sogo太流案等公司登記重大爭議案件的處理態度,認為商業司怠惰且不願依作業要點召開協調會,只推給法院認定。
- 主張公司法第九條第四項應修正,擴大「偽造文書印文罪章」的適用範圍,並明定經裁判確定後,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檢察機關通知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或廢止登記,以填補法律漏洞。
- 質疑一人董事會的合法性,認為經濟部不應將效力認定推給司法機關。
- 提案建請經濟部會同財政部研議仿效美國「投資稅賦抵免權」,鼓勵用電大戶自設太陽光電發電且自用者享有稅賦抵免。
- 提案要求經濟部以特定產業為目標,發展適合台灣的循環經濟模式,並於1個月內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以Sogo太流案為例,質疑經濟部對公司登記爭議案件的處理公正性,要求經濟部根據法院判決檢視太流公司昔日變更登記的合法性。
- 支持公司法第九條第四項修正為「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情事」,以明確適用範圍並涵蓋登載不實等行為。
- 質疑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三項「從屬公司不能收購控股公司股權」的規定在太流案中的適用性,認為太流公司收購Sogo股權的行為應屬無效。
- 要求經濟部於2週內針對太流公司變更登記疑義提出書面報告,並提供相關變更登記事項及文件清冊供委員參考。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提醒經濟部在爭取美國鋼鐵關稅豁免及對中國鋼品祭出雙反調查時,應謹慎小心,避免引發貿易報復對其他產業造成衝擊。
- 擔憂公司法修正若未能通過國際洗錢防制評鑑,台灣恐被列為高風險國家,影響企業國際貿易效益,呼籲在修法時應取得平衡點。
- 建議公司法修法可引進試行概念,先進行實驗,避免倉促修法適得其反。
- 提醒經濟部應加強檢討油價機制,因油價上漲將連帶影響物價及貨運費用,對民生造成衝擊。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擔憂刪除公司法第二十七條法人董事規定,若無配套措施將影響投資控股公司運作、降低法人投資意願,甚至違反憲法財產權保障。
- 擔憂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一規定股權過半數股東得召開臨時股東會,可能影響公司營運穩定,引發經營權爭奪亂象,特別是外資持股比例高的科技大廠。
- 質疑公司法第二百十五條之一設置公司治理人員的可行性,認為其權利義務與監督治理責任不明確,可能與專業經理人職權扞格。
- 提案要求經濟部公布離岸風電遴選結果時,一併公告遴選委員名單及申訴辦法,以避免黑箱作業疑慮。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認為本次公司法修正缺乏創意,且「仇富反商」氣氛重,法律應鎖君子而非鎖小人,修法應清晰明瞭、合理公平,不應預設企業主是壞人。
- 質疑公司法修正中,董事會不能審查董事資格、公司治理人員擴張職權等規定,認為將造成企業困擾、增加法律人權力,且與金管會監管職責疊床架屋。
- 強調台灣企業經營者的心聲應被聽取,政府應以開放心態,多了解企業經營的實際情形,避免政治力介入過深,導致修法綁手綁腳。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肯定本次公司法修法目的,包括創造友善創業環境、強化公司治理、提升股東權益及優化經營環境,並期待盡快完成立法工作。
- 支持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董事提名人「僅須敘明」的修正方向,原則上不能做實質審查,以避免公司派惡意排除市場派候選人。
- 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過半股東可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的規定,支持給予股東權利,但要求周邊配套措施應補強,降低禿鷹或中資介入的疑慮。
- 關切公司法第二百十條股東名簿問題,認為拒絕提供應處罰鍰,但需確保個資保密義務依相關法規處理。
- 傾向維持現有法人代表機制,不贊成取消法人董事,認為此舉恐影響法人投資意願及泛公股管理。
- 建議公司法修法應優先處理有共識、對國家經濟發展有益的條文,而陳義過高、有爭議的部分則可先暫緩處理。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關於實質受益人揭露規定,僅揭露至第一層法人股東,未能追溯至實際控制人,導致無法達到國際洗錢防制規範要求。
- 強調若公司法實質受益人揭露規定不符國際標準,恐導致APG評鑑失敗,對台灣整體產業造成嚴重衝擊,要求經濟部與法務部應嚴肅評估風險。
- 指出法務部已承認現行草案規定與國際洗錢防制規範要求不同,質疑政府明知不符卻仍要推動修正,責任歸屬不明。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以RCA事件為例,指出現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揭穿公司面紗原則無法有效保障受害者,因股東多為掛名或間接持有,導致惡質公司不必負責任。
- 提案修正公司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應懲罰用人頭掛名間接持有的控股公司或濫用公司法人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並要求其負責賠償,以保障受害者權益。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認為公司法修法應求完善並建構穩定產業市場,避免產生不穩定性,以免損害公司治理或投資人權利。
- 擔憂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一規定持股超過50%股份的股東可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可能從例外變成常態,引發陸資或禿鷹空襲,且在股東認定與會議衝突時難以解決。
- 要求經濟部應加強政府機關介入作為,對公司法相關爭議法條進行把關,並分析利弊得失,使修法更完善。
- 建議針對上市櫃公司重大權益變更,可考慮將其歸屬到特別法如證券交易法中處理,避免與公司法一般規定產生競合關係。
相關人員回應
沈榮津 經濟部部長
- 認同公司法修法目的是讓企業經營有彈性、強化公司治理、提升股東權益,優化經營環境,提供友善創新與創業環境,促進產業發展,並與國際法制接軌。
- 承諾將持續蒐集各界對公司法修正草案的意見,特別是下午及下周的公聽會,以取得平衡點、共創雙贏。
- 針對公司治理人員設置、股東召集股東會門檻、法人董事存廢及委託書限制等爭議點,表示社會有疑慮、有聲音,將會注意並思考配套措施,傾向維持現有機制。
- 強調國際洗錢防制評鑑的重要性,表示經濟部會配合法務部要求,思考如何取得平衡點,並加強宣導。
- 對於Sogo案等公司登記爭議,表示目前無新事證,經濟部依規定辦理,過去處理皆合乎法院判決,若有爭議仍由法院認定。
- 同意將利弊得失分析清楚,向社會大眾說明政府決策考量。
李鎂 經濟部商業司司長
- 說明公司法第九條修正草案已參考納入對不實登載的處理方向,並強調經濟部立場是希望登載資訊正確,避免誤導投資人。
- 指出一人董事會的效力爭議,經濟部解釋需由司法機關認定。
- 回應Sogo案相關訴訟皆已終結,經濟部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登記,並強調經濟部決定皆合法,與民事判決無關。
- 說明行政院版實質受益人揭露參考證交法規定,只揭露到第一層股東,與國際洗錢防制定義有所不同,是與法務部、國發會及工商團體協調折衷結果。
- 指出公司治理人員議題社會意見多元,將在審查中討論如何調整。
- 說明公司法對召集股東會的股東名簿提供有規定,有權利召集股東會者應准許取得,個資保密義務依個資法處理。
- 說明公司法是一般普通法,對大型公發公司有特別管理,證券交易法為公司法之特別法,有特別規定則依證交法。
林豐文 法務部參事
- 回應公司法屬經濟部主管法規,法務部主要協助法制作業及法律問題解釋,效力問題仍尊重主管機關。
- 承認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實質受益人揭露規定只到第一層,與國際洗錢防制要求不同,是考量國內企業逐步改進空間,避免一次到位造成執行困難。
- 表示法務部正全力進行APG評鑑準備工作,除了公司法,洗錢防制法第七條另有配套措施,將積極訂出符合國際標準規範。
鄭國榮 經濟部法規委員會副執行秘書
- 說明RCA事件個案可能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揭穿公司面紗原則。
- 指出公司法第八條第三項對實質執行公司業務者也有規定,可與第一百五十四條配合執行。
楊博欽 司法院民事廳調辦事法官
- 說明司法院行政立場無法檢索所有判決系統,建議以經濟部相關函釋所引用的法院判決、判例提供給委員會。
相關後續
- 通過臨時提案3案,包括要求經濟部提供《經濟部處理公司登記重大爭議作業要點》及相關案件處理結果,並研議電子平台成立後爭議案件實質審查機制,要求於2週內提供報告。
- 要求經濟部與法務部詳細調查股份有限公司一人董事會法律效力問題,並提供相關函釋、判決或判例以資參考,要求於2週內提供報告。
- 討論事項所列公司法議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4501
- 卷/期/冊
- 107/45/1
- 發布日期
- 2018-05-2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