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內政委員會審查國安法、原民會與中選會業務報告:聚焦選區劃分、公投爭議及原住民族政策執行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4-19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繼續審查「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並處理請願文書,同時聽取原住民族委員會及中央選舉委員會的業務報告。會議主要聚焦於立委選區劃分、公民投票案審查(特別是同婚相關議題)、原住民族土地、自治、語言及媒體營運等政策的推動與爭議。多項法案與提案經討論後,部分交付相關部會研議、送院會協商或提報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國家安全法」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多項「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涵蓋對恐怖組織、外國或大陸地區刺探、洩漏國家機密及發展組織的規範,以及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情報工作法相關罪行者停止領受權的規定。
  • 討論事項包括林俊憲等17人、陳其邁等29人、王定宇等18人、劉世芳等16人所提的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第五條之一的條文在審查中被保留,顯示該條文內容存在爭議或未達成共識。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一案至第四案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3人、委員管碧玲等4人、委員管碧玲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一併討論。
  • 第二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明確禁止人民為恐怖組織、外國或大陸地區機構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公務秘密,或發展組織。
  • 第五條之一條文保留。
  • 第五條之二條文除第三項修正外,餘照案通過,修正內容關於停止領受權的規定適用於特定國家機密及情報工作法之罪。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
  • 推請洪宗熠召集委員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請願文書1案 (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請願)

核心議題

審查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提出的請願文書,請求立即決議通過其所提「台灣特色社會轉型正義時期國家安全法」。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請願文書請委員於審查「國家安全法」時參考,本案不成為議案。
  •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討論事項三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原住民族委員會報告業務概況,包括「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立法成果、前瞻基礎建設中的部落文化健康站與都市原住民部落營造、原住民族企業信保專案、部落民宿合法化,以及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等重要施政成果。
  • 未來工作重點涵蓋語言推動、族語老師專職化、重啟南島民族論壇、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計畫及國家級原住民族樂舞團的籌設。

相關爭議

  • 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委員會被質疑流於形式,未能有效審議及協調如《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和《原住民族自治法》等重要法案的進度,導致嚴重延宕。
  •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額過低(每公頃3萬元),遠低於農委會對休耕農地的補助,且增劃編進度緩慢,尤其在平地鄉鎮面臨人力與既得利益者對抗問題。
  • 都市原住民族發展方案被指為現有各部會措施的彙整,缺乏針對都市原住民實際需求的新計畫、預算和具體目標,且將全國性補助納入充數。
  • 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原文會)預算執行率低,有大量保留款和繳回國庫的資金,且其辦公室租賃於中視(被質疑為不當黨產),租金高於公廣集團其他選項,決策過程缺乏透明度及評估。
  • 原文會內部人事管理混亂,製作工程部副理陳其煌涉嫌種族歧視言論及採購弊案,卻未被解聘;執行長因執行率不佳被董事會決議不適任,卻仍持續任職,引發職務正當性疑慮。
  • 政府部門(國防部、台電、中油)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內進行開發時,被指控無視《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諮商同意權,原民會未積極捍衛原基法,主委甚至不認識相關國營事業負責人。

立法委員發言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質疑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額過低,應提高以符合生態保育重要性。
  • 支持部落民宿就地合法化,並提醒露營區需注意水土保持與廢水處理。
  • 要求提高巡山員薪資並擴大空拍機使用範圍。
  • 建議檢討原住民保留地僅限原住民買賣的規定,允許非管制區土地開放買賣以減少爭議。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主張重大開發案在進入行政程序前,應先與原住民族進行諮商同意,以示尊重並節省行政資源。
  • 質疑單一選區制難以解決票票不等值問題,探討中選區或複數選區制在維持113席總數下的可行性。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批評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委員會流於形式,未能有效審議《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和《原住民族自治法》等重要法案,導致進度嚴重延宕。
  • 指出原民會兩次發文稱成立「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有違,實則否定《原住民族基本法》且與總統承諾相悖。
  • 主張學校、派出所等機關用地廢止原目的使用後,應全部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
  • 質疑都市原住民族發展方案僅彙整現有措施,缺乏新預算與計畫,未能真正提升都市原住民生活品質。
  • 批評中選會通過涉及「法理台獨」的東京奧運正名公投案,卻對反核食、反空污等民生議題設法阻撓,質疑中選會公信力。
  • 提案要求原民會於1個月內增加地方政府承辦原住民增劃編保留地人力,並就加速辦理進度擬具書面報告,送內政委員會。
  • 提案要求原民會研議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要點》,將建購住宅未逾2年限制放寬至5年,並增加預算編列。
  • 提案要求原民會於1個月內再提報行政院核定「原住民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要點」,以提升原住民勞工的勞動保障。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肯定原民會工程執行力高,希望持續努力提升部落基礎建設。
  • 關切原住民觀光區收取觀光保育費的辦法,應確保對部落有回饋並增加自主財源。
  • 建議原民會在推動南島民族論壇等國際事務時,應公開透明並邀請國會議員參與,加強國會外交連結。
  • 質疑原文會族語節目過多、舊節目重播率高、薪資差別待遇、以及人事「內舉不避親」,要求檢討改進節目內容與營運。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質疑原文會預算執行率低,每年有大量預算未執行或繳回國庫,卻對外聲稱經費不足。
  • 揭露原文會自2013年起租用中視大樓作為辦公室,5年花費約3,000萬元公帑,質疑其決策未經董事會共決,且中視股權結構與不當黨產有關,要求原民會進行行政調查並提交報告。
  • 要求原民會主委承諾在1個月內,針對原文會租賃中視大樓的決策進行行政調查,並將報告提交內政委員會。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關心都會區原住民部落營造進度,特別是新北市7個部落的經費分配,認為4,700萬元補助比例過低,要求原民會積極協助。
  • 要求原民會持續落實三鶯部落與溪洲部落的居住照顧,並推動捷運三鶯線原住民意象車站的建置。
  • 提案要求原民會與內政部於1個月內完成「原住民族部落役」相關訓練服勤管理辦法,並規劃招募役男。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研議非中低收入原住民老人裝置假牙補助方案,並將年齡降至55歲。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詢問立法院原住民委員席次與人口數的比例,以及打破山地和平地原住民區分、納入平埔族的修憲建議。
  • 關切花蓮縣楊德金議員因違反選罷法被取消資格後,第一順位遞補者未就職導致平地原住民議員席次空缺的問題,認為應考慮讓第二順位遞補以保障原住民權益。

陳瑩 立法委員

  • 要求原民會於1個月內研議完成部落替代役相關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 要求原民會於1個月內完成研議全面補助原住民老人裝置假牙且不排富,並將年齡降至55歲。
  • 感謝原民會發文要求原文會草擬永久會址興建計畫,並要求在2個月內提交草案。
  • 揭露原文會製作工程部副理陳其煌涉嫌對泰雅族同仁發表不當言論及採購弊案(價格抬高2倍以上、限制性招標),已被檢察署起訴並遭廉政署調查,質疑原文會縱容民族歧視與圖利特定廠商,要求4月底前給予明確答覆是否解聘。
  • 質疑原文會執行長因執行率僅65%被董事會決議不適任,卻仍持續任職,認為其職務正當性備受質疑。

相關人員回應

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 報告「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立法通過提升我國國際自由度評比。
  • 說明前瞻基礎建設在部落文化健康站、都市原住民部落營造及部落之心示範點建置的進度。
  • 指出已與中小企業信保基金合作,提供原住民族企業最高1,000萬元融資。
  • 表示已協調交通部觀光局、內政部營建署,修正《民宿管理辦法》允許原住民族地區部落民宿以「結構安全鑑定證明」取代建築執照。
  • 說明「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已完成修正草案預告,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 回應已訂頒語言推動及瀕危語言復振補助計畫,並與教育部研定族語老師專職化辦法。
  • 承諾將籌辦「重啟南島民族論壇」邀請各國代表分享經驗。
  • 回應《原住民族自治法》已完成12個族的徵詢座談會,5月將研議最新版本;《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仍在研擬階段,將與歷史正義條例連結。
  • 回應部落公法人制度已上路,持續與族人溝通,且在基本法推動會第8次會議有列入報告案。
  • 同意學校、派出所等機關用地廢止原目的使用後,應回到部落並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
  • 說明都市原住民族發展方案是先彙整各部會預算總數,未來才有努力空間,並強調前瞻基礎建設已補助新北市三鶯及溪洲部落工程費用。
  • 承諾將增加增劃編保留地經費編列,並增列人力補助鄉鎮公所,加強協調工作。
  • 回應溪洲部落已開始家屋興建,並獲前瞻基礎建設2,000萬元補助。
  • 承諾將把原民證的發放納入研議,考量防偽、偽造及遺失補發等行政問題。
  • 回應將遵照委員指教,邀請國會議員參與重啟南島民族論壇。
  • 回應將與中油、台電及國防部協商,捍衛原基法第21、22、30條規定。
  • 回應會將原文會預算編列問題納入檢討,調整至適當科目編列。
  • 回應會將部落替代役與老人假牙補助方案納入研議。
  • 回應原文會人事案應尊重董事長與執行長權責,但會後將了解陳其煌副理涉案情況並向委員說明。
  • 回應會將原文會租賃中視大樓的整個過程整理並提供給委員參考。

王美蘋 原住民族委員會經發處處長

  • 說明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子法已報行政院核定,未來收取範圍涉及原住民地區時,應會商當地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與部落族人,由鄉鎮市公所及族人扮演主要角色。

曾興中 原住民族委員會綜規處科長

  • 說明重大開發案諮商同意流程是申請人向公所遞送計畫後,由公所請關係部落召開會議行使同意權,廠商可隨時徵詢意見。
  • 回應目前多數行政機關已主動連線戶役政系統查驗原住民身分,無需另發原住民身分證,但正研議發放原民證的相關行政問題。

陳坤昇 原住民族委員會教文處處長

  • 回應將在2019年預算籌編時,設法將捐助原文會的預算調整至適當科目編列,避免排擠原住民族教育經費。

劉維玲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計室主任

  • 宣讀審計部對原文會預算編列的糾舉,指出與《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未盡相符,且直接相關經費僅占28%,間接相關高達72%。
  • 宣讀審計部建議,該經費應參酌《原住民族教育法》及客委會預算編列方式,避免排擠原住民族教育經費。

相關後續

  • 委員蘇巧慧、楊鎮浯、黃昭順及劉世芳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亦另以書面答復。
  • 原住民族委員會將持續與族人溝通平埔原住民族身分認定問題。
  • 原住民族委員會將研議非中低收入原住民老人裝置假牙補助方案。
  • 原住民族委員會將與內政部於1個月內完成「原住民族部落役」相關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 原住民族委員會將在2個月內提交原文會永久會址興建計畫草案。
  • 原住民族委員會將於4月底前就原文會副理陳其煌涉案問題,給予明確答覆是否解聘。
  • 臨時提案6案另定期處理。

討論事項四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英鈐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中央選舉委員會報告第10屆立法委員選區劃分方案(台南市、新竹縣各增1席,高雄市、屏東縣各減1席),以及公民投票法修正施行後,受理公投提案及審查進度。
  • 重點關注公投案的審核原則,特別是與同性婚姻、同志教育相關的公投案是否牴觸憲法基本人權,以及電子連署系統的建置進度與資安問題。
  • 強調中選會依法行政,並爭取選區劃分名額入法以解決票票不等值爭議。

相關爭議

  • 立法委員選區劃分方案引發爭議,特別是高雄市、屏東縣席次減少,而桃園市人口快速增長卻未增加席次,被質疑違反「票票等值」原則,且中選會未積極提出修法或調整方案。
  • 中選會審查公投案被質疑有雙重標準,對反核食、反空污等民生議題設法阻撓,要求聽證會或補正,卻通過涉及同性婚姻及同志教育的公投案,被質疑有政治操作、淪為執政黨打手。
  • 同性婚姻相關公投案被質疑是否牴觸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中選會聲稱已補正且不牴觸,但社會輿論及法學者仍有疑慮,且未考慮聲請大法官解釋。
  • 公投案「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不應對未成年孩子實施同志平權教育?」被質疑違反憲法平等權、講學自由等基本人權,中選會以合憲推定原則通過,但引發學界與社會反彈。
  • 公投聽證會程序被質疑不嚴謹,尤其對利害關係人(同志社群)的認定與旁聽限制,影響程序正義。
  • 電子連署系統建置進度落後,預計無法在6月順利完成,引發對公投辦理效率及資安風險的擔憂,尤其是在大量公投案綁大選的情況下。
  • 中選會主委在質詢中被批評態度不佳、避重就輕,未能明確表達專業立場,僅以「依法行政」回應,缺乏解決問題的擔當。

立法委員發言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批評中選會的選區劃分方案導致桃園市席次不增反減,違反「票票等值」原則,是「假平等」。
  • 要求中選會積極研議修法,調整選區劃分的人口計算基準與行政區域劃分。
  • 建議修法提高性別保障名額,將比例從1/4提高至1/3,並主張男女都應有平等保障。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疑中選會主委對選區重劃議題的態度不明確,僅稱「依法行政」,缺乏專業立場與解決方案。
  • 關切修憲或修法是否會影響選區重劃時程,擔心演變成政治角力,對台南、新竹增加席次及高屏減少席次造成不公。
  • 批評主委未親自到地方了解選區劃分狀況,僅在冷氣房作業,缺乏實地考察,態度傲慢。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單一選區制在維持113席總數下,難以解決「票票不等值」問題,並探討改為中選區或複數選區的可行性。
  • 批評中選會主委對選制問題回答閃爍其詞,缺乏擔當與解決問題的作為,連執政黨委員都認為不負責任。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批評中選會通過涉及「法理台獨」的東京奧運正名公投案,卻對反核食、反空污等民生議題設法阻撓,質疑中選會公信力。
  • 指出反空污公投主文要求逐年減少數字是強人所難,涉及專業與政府裁量權,應授權政府處理。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提醒中選會主委在票票等值問題上,應以中選會立場發言,謹慎表達個人主觀意見。
  • 詢問打破山地和平地原住民區分,直接設6席原住民立委的修憲建議,以及中選會對此的看法。
  • 關切花蓮縣楊德金議員因違反選罷法被取消資格後,第一順位遞補者未就職導致平地原住民議員席次空缺的問題,認為應考慮讓第二順位遞補以保障原住民權益。
  • 再次要求中選會主委下鄉了解選區劃分問題。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關切未來《原住民身分法》增列平埔族身分後,對立法委員席次等參政權可能造成的影響,要求中選會與原民會密切聯繫並深入研究。
  • 要求中選會確認同性婚姻相關公投案已補正且未超越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範疇,並質疑公投文字為何未明確顯示此意旨。
  • 質疑兩項同性婚姻公投案內容密切相關,若結果互斥將導致政府選擇性參採,限縮人民公投權利,要求中選會研究解套方案。
  • 要求中選會在選務工作上,應增設「緩慢投票圈票處」以協助視障、老花眼或不識字選民投票,並研議攜帶「公投答案指示卡」的SOP。
  • 質疑中選會對公投案的審議機制、合憲推定原則的法律依據,以及聽證程序對利害關係人的漠視與主持人立場偏頗等瑕疵。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詢問中選會對納入平埔原住民族可能造成的衝擊評估,特別是政治參與方面,並強調應保障現有原住民族權益不受影響。
  • 提案要求原民會於1個月內增加地方政府承辦原住民增劃編保留地人力,並就加速辦理進度擬具書面報告,送內政委員會。
  • 提案要求原民會於1個月內再提報行政院核定「原住民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要點」,以提升原住民勞工的勞動保障。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中選會對反核食、反空污等民生議題公投案處處阻撓,卻通過紀政所提涉及「法理台獨」的東京奧運正名公投案,認為中選會淪為執政黨打手。
  • 批評中選會對反空污公投案交付聽證會的理由不明確,且拖延聽證會日期,影響公投時效性。
  • 指出公投案名稱非政府可自主決定,若國際奧會不同意,可能導致國家無法參賽,質疑中選會未考慮此風險。
  • 要求中選會客觀中立,不要在民生議題上進行政治操作,並要求月底前確定反空污公投聽證會日期。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質疑原民會將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原文會)預算編列於教育經費中,不符審計部糾舉,且預算遠低於其他公共電視台,要求主委強硬捍衛原住民族教育經費。
  • 揭露國防部、台電、中油等國營事業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開發時,無視《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諮商同意權,要求原民會主委捍衛原基法並與相關單位協商。
  • 批評原民會主委危機管理能力差,未積極為族人發聲,且不認識相關國營事業負責人,失職於總統對原住民族的道歉承諾。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質疑中選會阻撓反空污公投案,要求具體說明聽證會理由,避免拖延時間影響民眾表達意見。
  • 指出公投主文「逐年降低火力發電廠發電量,減少PM2.5排放」已夠清楚,不應要求過於具體而造成窒礙難行。
  • 關切電子連署系統建置進度落後,恐導致紙本連署曠日廢時,影響公投順利進行,建議引入QR Code掃描等技術提升效率。
  • 提案希望將麥寮港改制成雲林國際工商綜合港,認為是全國性議題,中選會應公平、公開、中立審查。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疑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原文會)租賃中視大樓的決策過程,特別是連續續約4、5年,租金高於公廣集團其他選項,且中視股權結構與不當黨產有關,要求原民會主委進行行政調查。
  • 要求原文會提供自2013年起向中視支付租賃經費的翔實報告,以及董事會對此的決議紀錄,以釐清是否存在公私不分或弊案。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審慎考慮是否繼續執意孤行,堅持按目前方案推動選區重劃,或懸崖勒馬,普遍傾聽各方意見,並思考一同檢討立委選制之可能,而非單純重劃選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同性婚姻相關公投案是否符合憲法保障人權的公共利益考量,儘管中選會聲稱已補正且不牴觸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但仍可能造成對少數族群的歧視。
  • 指出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已明確保障同性者婚姻自由,立法者應採平等方式保障,公投結果不應拘束立法院採歧視性立法。
  • 批評中選會公投聽證會對「利害關係人」定義過於嚴格,將同志社群排除在外,且旁聽人數限制及觀看直播方式影響其權益,要求改進程序。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中選會進行公投案「合憲推定」審查的法律依據,認為《公民投票法》並未賦予中選會實質審查憲法爭議的權限。
  • 批評中選會對同性婚姻相關公投案的審議過程存在程序瑕疵,包括漠視利害關係人、主持人立場偏頗,導致決策缺乏理性與公正性。
  • 指出中選會對公投案的審查機制、施行細則及行政程序規範均不完善,導致社會矛盾不斷拋向公投領域,要求中選會完善制度與程序。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質疑中選會對公投案的判斷標準,特別是「重大政策」的釐清,擔心公投通過後與其他政策牴觸,造成行政機關混亂。
  • 關切兩項同性婚姻公投案若結果不同,是否會互相牴觸,質疑中選會未考慮後續法律效果,並認為應合併為一案。
  • 指出《公民投票法》第32條關於「同一事項」的認定標準尚未明確,導致公投提案審議缺乏信賴基礎。
  • 批評立委選區劃分方式缺乏法律依據,僅為行政決定,權限過大,要求應法制化,由法律明文規定,而非授權行政機關處理。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中選會通過同性婚姻相關公投案的決定,認為其可能違反憲法基本人權保障,並以歷史案例(紐倫堡法)類比,要求中選會說明駁回或通過的依據。
  • 批評中選會未考慮聲請大法官解釋,理由(無先例、時程拖延)無法正當化其決定對基本人權的潛在衝擊。
  • 質疑公投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被定性為「立法原則之創制案」的合理性,因其內容與現行民法一致,且可能導致公投通過後,同性伴侶先依民法結婚,後又改依專法結婚的複雜法律狀況。
  • 指出中選會通過的決定是行政處分,具有提起行政爭訟的可能性,儘管需要找到具適格性的原告。

相關人員回應

陳英鈐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 報告第10屆立法委員選區劃分將採「1席保障加漢彌爾頓法」,台南市及新竹縣各增1席,高雄市及屏東縣各減1席。
  • 說明中選會依法在5月底前將選區劃分草案送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是法定義務,若立法院不修法將陷入兩難。
  • 回應立法委員席次分配應由法律明定,中選會已提交公式入法草案供立法院參考,並全力配合修法。
  • 報告《公投法》施行後已受理25個公投提案,5個進入第二階段連署。
  • 澄清3個同性婚姻相關提案並非「同婚公投」,而是「如何落實同婚權利」的公投,經補正後領銜人已承認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拘束力,不牴觸基本人權。
  • 說明中選會依法審查公投提案是否牴觸憲法,基於「公投提案合憲推定原則」,在有疑慮時推定其合憲性,並透過聽證會協助提案人釐清爭議。
  • 承認電子連署系統建置尚在與內政部戶役政系統介接測試,因資安及國安考量,6月前無法順利完成,將邀請專家學者重新審視系統架構與資安防護。
  • 回應對立法委員選區劃分變更的呼籲,表示非常重視,但法律明定以去年11月人口數計算,若要調整需修法。
  • 回應單一選區制下,要做到「票票等值」很困難,若不增加總席次,中選區或複數選區制也面臨其他問題。
  • 回應「同一事項」認定是原《公投法》舊條文,會具體認定爭議,但目前難以抽象規範。
  • 回應對反核食、反空污公投案的審查是依法進行,建議補正理由是善意且無拘束力,若有疑慮會進行聽證會釐清爭點,並承諾儘快排定聽證會日期。
  • 回應若有公投提案要樹立如紐倫堡法般歧視猶太人的立法原則,將會駁回,依據是《公投法》第2條「憲法」保障基本人權。
  • 回應同性婚姻相關公投案是「立法原則之創制案」,旨在選擇落實同性結婚權利的形式,不排除同性結婚權利,且已補正理由書明確敘明。
  • 回應若公投案通過,行政機關應於3個月內研提法律草案,立法機關應於下一會期完成審議,若未完成,同性伴侶仍可依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直接依民法登記結婚。
  • 回應目前中選會未考慮將公投提案移由大法官解釋,因無先例且可能拖延時程。

賴錦珖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處長

  • 說明公投案主文應清楚具體,避免選民無法理解或無法執行,否則將成為無實質意義的公投,這是對反空污公投案要求釐清的原因。
  • 回應聽證會後,公投主文可以在30天內補正,不影響後續時程。

葉燕妮 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

  • 回應原文會設立宗旨是成為族人的媒體公共平台,促進文化教育。
  • 承認2016年任內保留款與繳回數創歷史新高,超過1億元,將努力貫徹執行。
  • 回應原文會租賃中視大樓是因公開招標由中視得標,續約是為評估永久會址,並依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釋進行限制性招標。
  • 回應將針對永久會址進行評估,並將公開招標租賃,董事會已決議公告。
  • 回應會檢討節目內容與營運,並將利用半年時間調查收視值,因應《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推動族語新聞模式。
  • 回應會謹慎處理陳其煌副理涉案問題,並與委員回復處理進度。

Yedda Palemeq 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執行長

  • 說明原文會於2013年透過公開招標由中視得標租賃辦公室,契約2年後續擴充2年。
  • 回應續租中視是考量設備建構成本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釋,可以進行限制性招標。
  • 回應董事會未討論一級主管聘任或解聘案,不鼓勵種族歧視,但未明確回應陳其煌應否留任。

相關後續

  • 委員蘇巧慧、楊鎮浯、黃昭順及劉世芳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亦另以書面答復。
  • 中選會將向委員會反映委員對公投案審查及選區劃分的意見。
  • 中選會將儘快排定反空污公投案的聽證會日期,並承諾月底前儘量完成。
  • 中選會將仔細研究公投選務工作中的「緩慢投票圈票處」及「攜帶小抄」等問題,並完善SOP。
  • 中選會將繼續努力,完善《公民投票法》的行政程序規範與制度。
  • 臨時提案6案另定期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74501
卷/期/冊
107/45/1
發布日期
2018-05-22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