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矯正基金與更生犯保預算及刑事訴訟法限制出境修正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4-2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臺灣更生保護會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7年度預算,針對獄政弊端、勞作金、獨居監禁及非典型勞動等議題,凍結部分預算並要求提交專案報告。會議亦討論《刑事訴訟法》限制出境、出海處分的修正草案,聚焦於法官保留、期限與體系架構,但因司法院與法務部對修法方向及施行法配套未達共識,決議暫緩審議,待更完整版本及配套法案提案後再續。
討論事項一
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
核心議題
- 審查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07年度預算,重點關注業務宣導費、收容人勞作金、獨居監禁議題及勞務承攬運用等項目,以確保預算效益與人權保障。
- 討論如何改善監獄系統的法秩序、收容人權益及勞動條件,並強化更生保護工作。
相關爭議
- 獄政官員濫用權勢利用受刑人:黃國昌委員質疑有獄政官員透過教誨師物色論文寫手、脅迫受刑人擔任槍手,及動員收容人協助清除油汙等不法情事,重創監獄系統法秩序。
- 收容人勞作金差異及偏低:吳志揚、林為洲委員指出不同矯正機關或作業項目收容人每月勞作金差異甚大且普遍低於1,000元,認為應研訂合理給付標準。
- 獨居監禁與人權爭議:周春米、李俊俋委員認為《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中獨居監禁規定可能構成酷刑,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人權公約》意旨,要求檢討實務與制度面。
- 非典型勞動人力運用:黃國昌委員質疑矯正機關透過勞務承攬方式,規避勞基法對派遣勞工的保護,導致受僱勞工權益受損,要求提出詳細評估報告。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業務宣導費」20%,並要求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針對獄政官員濫用權勢利用受刑人提供無償服務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 提案要求法務部就矯正機關作業基金運用非典型勞動人力情形,提出詳細完整評估報告,包含職位需求、缺口、承攬勞動力勞動條件及中長期規劃。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業務成本與費用」200萬元,要求法務部針對不同矯正機關或作業項目收容人勞作金差異甚大提出檢討報告。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業務成本與費用」200萬元,要求法務部針對收容人月均勞作金偏低且差異甚鉅,研訂合理給付標準提出檢討報告。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業務外費用」項下「監所其他業務費」50萬元,要求法務部就獨居監禁實務與制度面檢討提出書面報告。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業務外費用」項下「監所其他業務費」50萬元,要求法務部就獨居監禁實務與制度面檢討提出書面報告。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業務外費用」項下「監所其他業務費」50萬元,要求法務部就獨居監禁實務與制度面檢討提出書面報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連署黃國昌委員提案凍結「業務宣導費」20%,要求檢討預防矯正署官員利用受刑人提供無償服務。
- 連署黃國昌委員提案要求法務部就矯正基金運用非典型勞動人力情形提出詳細評估報告。
- 連署周春米委員提案凍結「監所其他業務費」50萬元,要求法務部就獨居監禁實務與制度面檢討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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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業務計畫、業務收支、本期短絀、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目照列。
- 通過決議4項:凍結「業務宣導費」20%(29萬7千元),要求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於2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 通過決議4項:凍結「業務成本與費用」200萬元,要求法務部就勞作金差異及合理給付標準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 通過決議4項:凍結「業務外費用」項下「監所其他業務費」50萬元,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獨居監禁實務與制度面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通過決議4項:要求法務部就矯正機關作業基金對於政府非典型勞動人力運用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7年度預算書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7年度預算,重點關注更生保護涵蓋率、輔導就業成效、預算編列合理性及董事會運作效率。
- 討論如何提升更生人再社會化及就業輔導成效,並確保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將資源集中於其設立宗旨業務。
相關爭議
- 臺灣更生保護會保護人數涵蓋率逐年下降:吳志揚、林為洲委員指出,儘管出監受刑人數增加,更生保護人數占出監受刑人比率卻逐年下降,顯示保護涵蓋率欠佳。
- 臺灣更生保護會輔導就業成效不彰:周春米、李俊俋委員指出,更生保護會輔導就業人數占出監受刑人比例偏低(約5%),且業務支出執行率未達預期,要求檢討提高實際輔導就業人數。
-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預算編列浮濫:黃國昌委員質疑「公共關係費」及「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預算編列較前年度大幅增加且執行率低,有浮濫之虞,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業務範圍爭議:吳志揚、黃國昌、鍾孔炤委員質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編列反賄選宣導經費,與其設立宗旨(保護犯罪被害人)不符,可能排擠核心業務資源,要求提出檢討報告。
-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董事會出席率偏低:周春米、李俊俋委員指出,犯保協會董事會出席率長期偏低,影響決策效率,要求提出提升董事出席率的書面報告。
立法委員發言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保護費用」100萬元,要求針對更生保護人數涵蓋率逐年下降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要求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就編列反賄選宣導經費的合理性、正當性及一致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連署吳志揚委員提案凍結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保護費用」100萬元,要求檢討更生保護人數涵蓋率。
- 連署吳志揚委員提案要求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就編列反賄選宣導經費的合理性、正當性及一致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連署吳志揚委員提案凍結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保護費用」100萬元,要求檢討更生保護人數涵蓋率。
- 連署吳志揚委員提案要求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就編列反賄選宣導經費的合理性、正當性及一致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用人費用」100萬元,要求就「如何提高更生人實際輔導就業人數」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出「如何提升董事出席董事會比例」書面報告。
- 連署鍾孔炤委員提案要求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就編列反賄選宣導經費的合理性提出書面報告。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連署周春米委員提案凍結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用人費用」100萬元,要求就「如何提高更生人實際輔導就業人數」提出書面報告。
- 連署周春米委員提案要求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出「如何提升董事出席董事會比例」書面報告。
- 連署鍾孔炤委員提案要求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就編列反賄選宣導經費的合理性提出書面報告。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連署周春米委員提案凍結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用人費用」100萬元,要求就「如何提高更生人實際輔導就業人數」提出書面報告。
- 連署周春米委員提案要求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出「如何提升董事出席董事會比例」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就編列反賄選宣導經費的合理性提出書面報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連署吳志揚委員提案凍結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保護費用」100萬元,要求檢討更生保護人數涵蓋率。
- 連署周春米委員提案凍結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用人費用」100萬元,要求就「如何提高更生人實際輔導就業人數」提出書面報告。
- 連署黃國昌委員提案凍結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業務及管理費用」100萬元,要求就公共關係費及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浮濫提出書面報告。
- 連署周春米委員提案要求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出「如何提升董事出席董事會比例」書面報告。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業務及管理費用」100萬元,要求就「公共關係費」編列較高且執行率低,以及「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高額預算卻未見詳細細目提出書面報告。
- 連署尤美女委員提案凍結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業務及管理費用」100萬元,要求就公共關係費及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浮濫提出書面報告。
- 連署林為洲委員提案凍結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業務及管理費用」100萬元,要求就公共關係費及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浮濫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業務計畫、業務總收入、固定資產投資等照列;業務總支出減列「業務及管理費用」80萬元,本期賸餘增列80萬元。
- 通過決議2項:凍結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保護費用」100萬元,俟其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 通過決議2項:凍結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用人費用」100萬元,俟其提出「如何提高更生人實際輔導就業人數」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業務計畫、業務收支、本期短絀、固定資產投資等照列。
-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業務計畫、業務總收入、固定資產投資等照列;業務總支出減列「業務及管理費用」100萬元,本期賸餘增列100萬元。
- 通過決議1項:凍結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業務及管理費用」100萬元,要求就公共關係費、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浮濫、反賄選宣導業務相關性、董事會出席率等5項理由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7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提案:設立中間機構,協助更生人重生
核心議題
鑑於毒品受刑人再犯率高且難以復歸社會,探討政府如何透過設立「中間機構」提供支持,協助戒毒更生人學習適應正常社會生活。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於2個月內就「設立中間機構,協助更生人重生」提出具體鼓勵配套作法,並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四
提案:強化查緝上游製造、運輸、販賣毒品之具體作為
核心議題
檢討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實施成效,特別關注打擊上游毒品集團的不足,因新入監施用毒品人數逐年上升,而製造、運輸、販賣毒品者卻逐年下滑。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於1個月內提出強化查緝上游製造、運輸、販賣毒品之具體作為,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以有效打擊毒品犯罪。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五
提案:提升觀察勒戒效果與毒品施用者處遇模式
核心議題
檢討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觀察勒戒成效不彰,導致毒品施用者再犯率高,並探討如何結合公共衛生及社區工作,提升勒戒效果與處遇模式。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會同法務部組成監察小組,非預警針對4所勒戒所進行全面檢視並做成專案報告。
- 提案要求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組成聯合專案小組,於3個月內就如何提升觀察勒戒之效果提出完整計畫。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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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六
繼續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刑事訴訟法》中關於限制人民出境、出海強制處分條文的修正草案進行討論,探討其法源依據、有無期限限制、法官保留原則,以及與羈押替代處分體系之關聯性。
- 核心爭議在於如何在保障人權與兼顧偵查犯罪需求之間取得平衡,並釐清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在限制出境權限上的分際。
相關爭議
- 限制出境/出海的法源依據與體系定位:尤美女委員指出,現行《刑事訴訟法》僅明定限制住居,實務上將限制出境/出海解釋為限制住居方法之一屬不當;司法院與法務部傾向增訂獨立專章,但對於其應歸類為羈押替代處分或獨立的強制處分類型有不同看法。
- 偵查中檢察官限制出境權限與法官保留原則:黃國昌委員質疑若全面採事前法官保留,在被告尚未到案情況下,檢察官恐無法有效阻止高逃亡風險者出境,擔憂影響偵查實務需求。
- 限制出境/出海的期限與通知方式:司法院與法務部對於偵查中限制出境的期限(司法院建議最長14個月,法務部建議最長2年)及通知受限制人的時機(司法院建議1個月內通知,法務部建議期間屆滿前通知)存在分歧。
- 修法進度與施行法配套:委員們擔憂若僅修正部分條文而無施行法配套,可能導致新舊法銜接問題,造成已受限制者的權益困擾,並呼籲司法院與法務部加速研議並提出完整版本及施行法草案。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旨在明定限制出境、出海的法源依據,並設有期限與次數限制,以符合比例原則,避免侵害人民居住遷徙自由。
- 建議應先進行大體討論,因其版本將限制出境、出海視為羈押替代處分的一種,與其他委員版本及司法院、法務部體系架構不同,牽涉到整個法律體系。
- 呼籲司法院儘速完成並送出其修法版本,因委員會無法切割審查,若有新的版本送入,將導致審查混亂。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若《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全面採事前法官保留,在被告尚未到案的情況下,檢察官恐無法事先限制高逃亡風險者出境,擔憂影響偵查犯罪的實際需要。
- 要求法務部明確說明在人未到案情況下,如何防止嫌疑人逃亡,並確保新修法與未來的專章修法能夠順利接軌,避免偵查空窗期。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指出委員會上次審查已達成共識,希望明文立法約束限制出境、出海,並要求法官保留,但這也影響檢察官偵查權限,故請司法院及法務部研商。
- 詢問司法院及法務部對修法架構的看法,特別是將限制出境、出海區分為羈押替代手段或強制處分,以及是否另定專章,並關切法務部對期間、通知方式的立場。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建議優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1,為限制出境處分設定明確期限,以解決許多人長期被限制出境的問題,即使施行法尚未配套,也應先通過有共識的條文。
- 強調長期限制出境是不應該的,應讓受限制者有機會解除,並建議若司法院無法及時提出施行法,委員可自行提案。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其所提修正案為前面修正的連帶修正,不再另做說明。
- 表示理解委員們對修法進度的擔憂,建議委員會暫緩審議,待司法院與法務部協調完成並提出更完整的版本及配套施行法後再續。
- 呼籲司法院與法務部加速研議,若兩院拖延太久,委員會將優先處理委員所提現有架構的修法版本及配套施行法。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 報告司法院小組討論結果,認為限制出境、出海有羈押替代處分、偵查中檢察官必要處分及法院尚未見到被告之保全必要等3種類型。
- 建議在《刑事訴訟法》增訂第八章之一獨立專章,以彰顯對人權的保障,並將兩種主要類型納入規範。
- 提出偵查中限制出境最長14個月,審判中10年以下罪名最長8年的期限構想,並強調新舊制銜接及當事人聽審權、辯護權的保障。
- 說明司法院版本已完成討論,但需會銜行政院後才能送立法院審查。
- 指出若委員版本通過但無施行法配套,將產生新舊法銜接問題,特別是對於已長期受限制者,如何計算期間或解除將產生困擾。
- 說明司法院與法務部在修法上的主要差異僅在於檢察官通知受限制者的期間(司法院1個月內,法務部期間屆滿前)及偵查中限制期限(司法院1年4個月,法務部2年)。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表示法務部大體上與司法院共識,將限制出境、出海分成兩種類型並獨立專章。
- 指出法務部與司法院在通知受限制人的期間(法務部建議期間屆滿前通知)及偵查中限制期限(法務部建議1年,可延長3次,總計2年)上有所不同。
- 強調在未經訊問的情況下,實務上檢察官有必要限制出境,特別是針對重大經濟犯罪或敏感案件,並要求偵查中檢察官的限制期限應為1年。
- 承諾法務部將與司法院就修法接軌問題進行研修,以確保在人未到案情況下,檢察官仍有措施防止嫌疑人逃亡。
- 表示理解委員會對修法進度的擔憂,將配合加速處理。
相關後續
- 委員會決議,針對《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另定期繼續審議。
- 委員會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加速研議並協調完成更完整的修法版本,包括配套的施行法,以便下次會期能進行更全面的審查。
- 委員會表示若兩院拖延太久,委員將自行提案配套的施行法,並優先處理委員所提的現有架構修法版本。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4601
- 卷/期/冊
- 107/46/1
- 發布日期
- 2018-05-23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