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化物質管理法與食安、兒醫、勞動議題審議報告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4-23
LawTrace 法律歷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癌症防治法》、《國民年金法》、《就業服務法》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會議聚焦於化學物質源頭管理、食品安全、兒童醫療資源分配不均、環境荷爾蒙危害、勞動權益保障等多元議題。多項法案經審查後送院會討論或黨團協商,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行政部門檢討改進並提出具體方案。
討論事項一
審查「癌症防治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癌症防治法》部分條文進行修正,涵蓋第二條、第八條及第十三條,旨在強化癌症防治的法規基礎。
- 討論內容涉及癌症防治委員會的組成調整,以確保其專業性與代表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說明其提案旨在修正《癌症防治法》部分條文。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說明其提案旨在修正《癌症防治法》部分條文。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說明其提案旨在修正《癌症防治法》部分條文。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衛生福利部部長
- 針對法案修正內容進行報告與答復。
相關後續
- 委員林德福等22人、陳宜民等17人及何欣純等18人擬具之《癌症防治法》第二條、第八條及第十三條修正草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癌症防治法》第二條及第十三條照案通過。
- 《癌症防治法》第八條修正通過,內容包括第一項第一款「院長」修正為「代表」、第一項第四款修正為「癌症研究者、醫師團體代表及病理、腫瘤科、放射腫瘤科醫師」、第五款刪除「及消費者保護團體」等字,第二項修正為「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委員,由召集人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四款及第五款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前項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委員林德福等22人擬具「癌症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針對《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條等條文的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衛生福利部部長
- 針對法案修正內容進行報告與答復。
黃秀容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專門委員
- 針對法案修正內容進行答復。
相關後續
- 委員顏寬恒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業經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本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五十條,保留,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邀請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及教育部就「尊嚴勞動」、「實習生與建教生權益」、「求職者與打工學生權益」及「醫事人力培養」等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邀請相關部會就勞動觀念深化、實習生與建教生權益維護、求職打工學生權益保障,以及因應醫師納入勞基法後醫事人力培養等議題進行報告與質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針對勞動議題提出質詢。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針對勞動議題提出質詢。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針對勞動議題提出質詢。
楊曜 立法委員
- 針對勞動議題提出質詢。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針對勞動議題提出質詢。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針對勞動議題提出質詢。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針對勞動議題提出質詢。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針對勞動議題提出質詢。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針對勞動議題提出質詢。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針對勞動議題提出質詢。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針對勞動議題提出質詢。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針對勞動議題提出質詢。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針對勞動議題提出質詢。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針對勞動議題提出質詢。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針對勞動議題提出質詢。
陳瑩 立法委員
- 針對勞動議題提出質詢。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針對勞動議題提出質詢。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針對勞動議題提出質詢。
相關人員回應
許銘春 勞動部部長
- 針對勞動議題進行報告與答復。
林騰蛟 教育部常務次長
- 針對教育與學生權益議題進行報告與答復。
薛瑞元 衛生福利部常務次長
- 針對醫事人力議題進行報告與答復。
相關後續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討論事項四
繼續審查「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針對《就業服務法》多項條文進行修正,包括第四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六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八條等。
- 修正重點涵蓋擴大就業歧視禁止範圍、規範職缺薪資揭露、強化外國人聘僱管理、提高違法罰則等,旨在保障勞工與求職者權益。
相關爭議
- 第五條修正案:關於就業歧視禁止範圍的擴大,特別是將「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納入歧視禁止事由,以及規範「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為違法行為。
- 第四十條修正案:針對對求職人或外國人有性侵害、人口販運等行為的加重處罰,以及知悉外國人受侵害未通報的罰則。
- 第五十四條修正案:關於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導致外國人傷亡且未補償或賠償的罰則,以及申請日前2年內發生情事的限制。
- 第五十六條修正案:明確雇主對外國人連續曠職失聯或聘僱關係終止的通報義務,並新增受聘僱外國人遭不實通知的申訴機制。
- 第六十七條修正案:提高違反特定條文的罰鍰金額。
- 第二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這兩條文保留送院會協商,顯示其內容仍存在較大爭議,需進一步協調。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業經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本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條照案通過。
-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修正通過,新增第一項禁止以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歧視;第二項第六款修正為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修正通過,包括第十八款、第十九款及第二十款關於性侵害、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及未通報的罰則。
-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修正通過,規範外國人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修正通過,新增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致外國人傷亡且未依法補償或賠償的罰則,並調整相關條款的適用期限。
-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修正通過,明定雇主對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的通報義務,並新增受聘僱外國人遭不實通知的申訴機制。
- 《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七條修正通過,提高違反特定條文的罰鍰金額。
-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之一不予增列,併入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款。
- 《就業服務法》第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保留,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五
審查「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行政院及委員陳宜民等18人擬具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主要目標是強化化學物質的源頭管理,防範食安問題,並將法案名稱修改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 修正重點包括成立「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基金」、強化環境事故應變諮詢體制、導入吹哨者條款、證人保護、民眾檢舉、公民訴訟及追繳不法利得等制度,並新增「關注化學物質」專章,擴大列管範圍,以更全面地管理化學物質。
相關爭議
- 環保署長李應元請假爭議:委員陳宜民及王育敏質疑署長李應元上次會議請假程序不完備,且請假理由與實際行程不符,涉嫌藐視國會,要求其正式道歉。
- 深澳電廠與核四議題:委員陳宜民及王育敏質詢署長李應元在深澳燃煤電廠議題上的發言過於積極,甚至賭上烏紗帽,認為其言論已超越環保署長職責,並質疑其以核四議題護航深澳電廠,未正視民意反對燃煤電廠及重啟環評的需求。
- 化學雲登錄系統更新與委外爭議:委員陳宜民質疑化學局的化學雲登錄系統資料未及時更新,且化學品上下游流向未登錄,同時批評化學局將高達上億元的登錄業務長期委託給單一民間公司,質疑其專業性與透明度。
- 兒童醫院資源分配不均:委員趙天麟、蔣萬安及王育敏指出衛福部承諾設立兒童醫院,但南部資源仍匱乏,且兒童醫院面臨虧損、次專科醫師人力不足等困境,要求衛福部提出獎勵方案及向南發展計畫。
- 食品添加物二氧化硫標準爭議:委員王育敏、許淑華及徐志榮質疑衛福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增列二氧化硫為食品添加物,恐危害兒童健康,並認為殘留標準不應為加工業者放寬,要求衛福部提出評估報告。
- 環境荷爾蒙(塑化劑、雙酚A)管制不足:委員林靜儀、黃秀芳及邱泰源關切塑化劑對兒童及女性健康的危害,質疑標檢局對玩具、文具等商品的檢驗標準與執行力不足,且環境荷爾蒙管理機制推動小組會議頻率過低,網站資訊不夠明確易懂。
- 毒性化學物質分類與管理範圍:委員吳焜裕質疑《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中,第四類毒化物與新增「關注化學物質」的定義與範圍邏輯不清,可能導致管制範圍縮小,建議參考國際作法並擴大管制潛在有害化學物質。
立法委員發言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借鑑國際策略,成立「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基金」,強化應變諮詢、導入吹哨者條款、證人保護、民眾檢舉、公民訴訟及追繳不法利得等制度。
- 譴責環保署長李應元上次會議請假程序不完備,涉嫌藐視國會,要求正式道歉。
- 質疑環保署長李應元在深澳電廠與核四議題上言論越權,未正視民意反對燃煤電廠及重啟環評的需求。
- 批評化學局化學雲登錄系統資料未更新,化學品流向未登錄,且將登錄業務長期委託單一民間公司,要求提供資料並訂定收回自辦時程。
- 呼籲環保署正視食安問題,加強化學品源頭管理,解決化工原料流入食品鏈的問題。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譴責環保署長李應元請假程序不完備,涉嫌欺騙,要求正式道歉。
- 質疑環保署長李應元在深澳燃煤電廠議題上全力護航,發言超越職責,未重視民意反對興建及重啟環評,並認為其挑戰馬前總統言論無意義。
- 關切食品添加物二氧化硫標準放寬問題,要求環保署化學局堅持以民眾健康為優先,不應為業者需求鬆動立場。
- 呼籲環保署針對戴奧辛毒雞蛋事件檢討政府作為,並建議行政院統一各部會戴奧辛管制標準,加強防治措施。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建議建立部會首長請假制度,避免各說各話。
- 關切化學局成立1年多,跨部會化學物質登錄表格格式混亂,名稱未統一,要求儘速完成統一,以利資料整合與掌握。
- 質疑本次修法未建立常態性跨部會協調機制,認為應有更具整合性的做法。
- 呼籲加速研擬《化學物質安全管理法》草案,作為更上位基本法,全面管理10幾萬種化學物質。
- 質疑行政部門在化學物質管理邏輯上,先處理毒化物再擴展至關注化學物質的順序有問題,認為應從一般管理著手。
- 肯定化學局強化毒化災聯防機制,讓地方政府、消防單位及民間工廠共同建立防災機制,並強化法規強制性。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肯定修法強化毒物管理,符合總統政策目標及委員會決議。
- 指出將「第四類毒化物」改為「關注化學物質」創造過多名詞,使民眾混淆。
- 強調化學物質管理應重預防,要求環保署提供完整預防資訊,掌握化學物質流向。
- 關切工業用化學物質、廢棄物及環境衛生用藥流入食品鏈問題,要求環保署加強宣導與查核,並訂定罰則。
- 認為環保署公務預算不足,但應善用高達100多億元的基金,並將公務業務回歸公務體系。
- 質疑環保署毒性化學物質環境流布調查計畫長期委託單一學校成大,缺乏資訊公開與共享,要求檢討成效。
- 批評環保署舉辦「台灣永續發展目標2018公民論壇」時間倉促、不開放公民參與且採邀請制,質疑黑箱作業,要求公開透明。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關切57種具食安風險疑慮化學物質的評估進度,要求化學局儘速公告剩餘33種化學物質,不論是否為毒化物都應列管。
- 指出台灣環保資訊公開制度落後國際,企業污染排放資訊揭露不足,工廠周邊監測不完善,要求環保署加強國營事業及民間企業的排放標準與資訊公開。
- 質疑衛福部放寬二氧化硫為食品添加物的決定與環保署化學局的專業指導有差距,要求環保署堅持民眾健康為優先。
- 關切戴奧辛毒雞蛋事件後政府處理不力,要求環保署加強戴奧辛防治措施,並建議統一各部會戴奧辛管制標準。
- 提醒署長李應元不需為國家能源政策公投賭上烏紗帽,應堅守環保署長職責,避免將個人去留與政策綁定。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質疑環評責任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能導致「球員兼裁判」的疑慮,要求環保署做好溝通與完整規劃。
- 詢問環保署長對企業界「環評結果應僅作為行政部門施政參考」看法的態度,並質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否有能力把關。
- 質疑環保署長李應元否認「深澳電廠蓋下去僅節省0.1%全國備用容量率」的說法,要求釐清全國與北部地區備用容量率差異。
- 要求經濟部、台電公司儘速公布能源配比路徑圖,作為深澳電廠環評通過的附帶決議條件。
- 再次強調環保署長不應就非主管業務(如核四重啟、深澳電廠公投)賭上烏紗帽,應專注於環保署的職責,避免政治操作。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支持「2025年非核家園」政策,強調核災污染的嚴重性。
- 關切環境荷爾蒙(塑化劑)對兒童及生育年齡女性健康的危害,要求化學局加強塑化劑管制,優先將環境荷爾蒙物質列為關注化學物質。
- 批評行政院環保署主責的「環境荷爾蒙推動小組」會議頻率過低(1年1次),要求提高頻率。
- 指出化學局網站關於塑化劑的資訊不夠明確易懂,要求以使用者為導向加強網站管理。
- 質疑標檢局對巧拼墊等兒童用品的塑化劑檢驗標準與分類(玩具/非玩具)混淆,要求明確告知家長相關資訊及檢驗結果。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轉述核能與燃煤發電的差別比喻,指出深澳電廠環評案中詹副署長投下關鍵票的理由,認為專案小組不應提出可能有法律責任的案子給環評大會投票。
- 關切二氧化硫對人體健康的危害,指出市售食品如酸菜、榨菜、泡菜、金針、香菇、蝦米等可能累積過量二氧化硫,建議將二氧化硫及磷酸鹽等列入「關注化學物質」嚴格控管。
- 質疑化學局對二氧化硫的政策是「就地合法化」而非「就地正法」,要求加強管制。
陳瑩 立法委員
- 肯定行政院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採取源頭管制的設計。
- 質疑VX神經毒劑等殺人毒氣雖屬國防部範疇,但作為毒化局應處理的專業單位,不應是局外人,建議將其增列至毒性化學物質或關注化學物質範疇。
- 關切新設專業應變人員的訓練與認證機制,要求訂定轉換認證機制,並將毒災實際應變或救援經驗納入升級條件。
- 建議將毒災實際應變或救援經驗作為專業應變人員充分或升級的條件。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關切中國製玩具的塑化劑檢驗與管理問題,質疑標檢局的抽驗機制與罰則,並強調應有更高的要求。
- 詢問化學局關於第四類毒化物與關注化學物質的分類邏輯,要求明確說明其危害性、管理方式的差異。
- 呼籲政府應儘量公開化學物質資訊,確保民眾知的權益。
- 質疑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基金的來源與運用,擔心業者可能隱匿不報,強調應嚴格管理通報制度。
- 強調少子化背景下,每個小孩都寶貴,應從各方面保護,並認為環境品質提升需付出更多成本。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建議將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的應變預防措施納入國中小教材,如同地震防範一樣,從校園角度加強宣導。
- 詢問化學局成立1年多來,在食安五環中的地位與量能,特別關切毒化物攻擊事件發生時,化學局扮演的角色與應變能力。
- 質疑化學局在毒化物反恐方面與國際組織的連結不足,僅限於蒐集分析,要求說明與國防部的分工。
- 質疑毒性化學物質事故通報時間規定為1小時是否合理,建議檢討調整,因毒性化學物質傷害遠大於空氣污染。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第六十三條第四項關於減免刑責的規定,相較於刑法中止犯的「必減輕或免除」,此處規定「得減輕」是否有效鼓勵當事人主動停止違法,建議與刑法作一致性規定。
- 要求環保署在列管污染源資料查詢系統中,公布毒化學物質的釋放量,以確保資訊公開透明。
- 關切澎湖嚴重的海洋垃圾問題,肯定環保署大規模淨灘活動,但建議將海底沈網打撈製作成環境教育教材,透過漁民子女、孫子女向漁民宣導,以深植觀念。
相關人員回應
李應元 環保署署長
- 為上次會議請假程序不完備向委員會及委員道歉,解釋因行程延誤未能及時向主席報告。
- 強調深澳電廠環評需依機制進行,不應與核四議題混淆,並認為前總統馬英九與前行政院副院長朱立倫的發言誤導民眾。
- 表示環保署對再生能源有信心,並強調能源政策應多元化,但拒絕將核四與深澳電廠作為二擇一的選項。
- 承諾加強化學雲登錄系統的督導與完善化,將逐步將登錄業務收回自辦,並確保資訊透明。
- 回應環境資訊公開問題,表示台灣排放標準比照國際,將加強資訊公開,並會查明與中國石化廠比較的數據。
- 承諾化學局將以民眾健康為第一要務,不會因廠商方便性鬆動二氧化硫管制立場。
- 將在跨部會副首長會議中特別追蹤戴奧辛管制標準不一的問題。
- 說明環評責任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長期目標,需10年時間讓社會適應,並加強與各部會溝通。
- 解釋深澳電廠的備用容量率數據是全國性與北部地區的差異,並表示經濟部將公布能源配比路徑圖。
- 強調環保署在毒化物攻擊事件中負責偵測、檢驗與源頭原料管制,並會將委員關切提至反恐辦公室。
- 同意將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預防措施納入國中小教材,並將與教育部部長溝通。
- 將研究《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減免刑責條款與刑法一致性的可行性。
- 支持公布毒化學物質釋放量,將調整查詢系統。
- 支持將海底沈網打撈製作成環境教育教材,深植中小學生及漁民觀念。
- 承諾與經濟部了解雙酚A感熱紙是否有替代品,並儘量推動使用替代品。
謝燕儒 環保署化學局局長
- 說明化學雲整合40幾個系統,格式持續精進,並與衛福部、勞動部等對口單位協調資料與格式統一。
- 表示已著手研擬《化學物質管理法》草案,預計今年底完成,但因跨部會協調困難,需時間整合。
- 解釋毒化物的分類順序是因總資源不足,優先處理危害性高的毒化物,再擴展至關注化學物質。
- 說明化學局作為毒化災中央主管機關,負責規劃防救訓練,應變隊在接獲支援請求後1小時內到達現場,提供諮詢、支援及止漏。
- 表示現有聯防機制將透過修法強化法規強制性,要求聯防組織計畫經核定後必須執行。
- 說明已將57種食安疑慮化學物質中的13種公告為第四類毒化物,今年2月再預告14種,其餘將以「關注化學物質」列管。
- 解釋二氧化硫並非直接添加,而是合法漂白劑作用後的產物,化學局將堅持民眾健康優先原則。
- 說明戴奧辛是斯德哥爾摩公約管制物質,化學局會針對水、空氣、土壤訂定標準並加強檢測稽查。
- 表示化學雲登錄系統資料有隨時更新,但會檢討網站呈現方式,並承諾提供流向資料。
- 說明新化學物質登錄專章目前沒有上下游廠商資料,但未來會逐步納入,並將委外審查工作收回自辦。
- 說明已將部分塑化劑公告為毒化物,並將環境荷爾蒙物質優先列為「關注化學物質」進行上游列管。
- 解釋環境荷爾蒙推動小組有兩個層級,化學局負責彙整年度計畫與成果,並會加強網站專區資訊易讀性。
- 說明毒化局在反恐組織中有角色,負責偵測、偵檢及源頭控管前驅化學物質,並將資料提供國防部。
- 說明國內目前尚無專業專責訓練機構,修法後將設定條件,現階段人員赴國外訓練,未來會訂定轉換認證機制,不會直接就地合法。
- 說明第四類毒化物與關注化學物質的分類準則將會明確,並會持續公開相關資訊。
- 說明毒化災通報機制,廠商或消防單位可電話通報,事後補單,逾時未報罰款100萬元。
- 承諾將毒化學物質釋放量公布於化學局網頁及列管污染源查詢系統。
- 承諾將二氧化硫及磷酸鹽等食安疑慮物質納入關注化學物質評估。
賴俊杰 經濟部標檢局組長
- 說明玩具(供14歲以下)屬於應施檢驗產品,須經檢驗合格才能輸入或產製,採抽驗方式,並加強後市場抽驗。
- 說明文具類產品依風險逐步規劃,目前橡皮擦已列為應施檢,今年預計將桌墊納入,並將對鉛筆、原子筆、粉蠟筆等進行市購檢驗。
- 表示台灣對塑化劑的管制標準比歐美更嚴格,限定8種塑化劑總量不得超過0.1%,而非個別量。
- 解釋市面上仍查到塑化劑超標玩具,是因為採抽批檢驗,非100%檢驗,並有25萬至250萬元罰鍰。
- 說明「史萊姆」若歸類為玩具,應適用國家標準,不能使用毒性物質,將加強取締。
- 說明雙酚A感熱紙已列為強制檢驗產品,限量50ppm以下,並表示已有替代品。
- 解釋巧拼墊依有無數字、造型等區分為玩具或非玩具,玩具類須報驗,非玩具類會進行市場抽驗。
林芬 環保署法規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減免刑責條款(自首條款)採用「得減輕」而非「應減免」,是考量立法例的概括性概念,並曾與法制局討論。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1案經修正後通過,要求環保署3個月內提供消費性商品建議優先評估物質清單,以供經濟部查驗相關產品,並儘速將教育部納入環境荷爾蒙推動小組成員,協助新知及資訊傳播。
- 行政院函請審議《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等2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4601
- 卷/期/冊
- 107/46/1
- 發布日期
- 2018-05-23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