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創法修正案審查:聚焦文策院設立、產業定義與稅賦優惠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4-25
LawTrace 法律歷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多項「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包括將原「文創院」改設為「文化內容策進院」行政法人、釐清文化內容與文創產業定義、推動藝文消費稅賦優惠、遏止黃牛票行為,以及納入原住民族文化產業。會議中,委員們就文策院的定位、預算、與現有組織分工的重疊性提出質疑,並針對文化部施政理念及言論自由爭議進行質詢。最終,部分條文送院會協商,部分維持原條文,並要求文化部強化配套措施與產業溝通。
討論事項一
教育部施政理念與政策業務報告
核心議題
- 本次報告主要針對教育部施政理念與政策進行業務說明,並接受立法委員質詢。
- 質詢內容聚焦於文化部在言論自由方面的執行爭議,包括媒體節目關切事件與人權博物館演講「噤聲」疑慮。
相關爭議
- 東森新聞雲節目「查水表」事件:文化部被質疑在節目播出前關切,雖解釋為善意提醒,但委員擔憂此舉可能被解讀為干預言論自由,並要求改進事前溝通。
- 國家人權博物館演講「噤聲」事件:石文傑先生捐贈大量禁書時代資料,卻未被安排上台致詞,文化部解釋為誤解與行政安排,但委員質疑此類誤解頻繁發生,損害言論自由形象。
立法委員發言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化部關切東森新聞雲節目的行為,擔憂其被解讀為「查水表」,損害言論自由。
- 提出國家人權博物館未安排捐贈者石文傑致詞的事件,認為是溝通不良導致的「噤聲」誤解。
- 建議文化部應改進事前溝通,並依標準作業程序處理檢舉,避免好意被誤導。
相關人員回應
丁曉菁 文化部次長
- 文化部高度重視言論自由,對於中國大陸內容使用規定標準一致,未曾改變。
- 承認首次在節目播出前收到檢舉並致電提醒,若造成誤會同仁將避免類似舉措。
- 澄清人權館未安排石文傑致詞是行政安排,並非噤聲,現場媒體可自由採訪。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通過臨時提案1項,要求教育部檢討公立大專院校對教育人員赴大陸地區從事學術交流審核規範,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二
審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草案 (含行政院與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的修正,尤其是將「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改設為「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以提升文化內容的應用與產業化。
- 討論內容涵蓋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稅賦優惠措施、遏止黃牛票問題、以及原住民族文化產業的納入方式。
相關爭議
- 「文化內容」與「文化創意產業」定義不清:委員質疑文化內容產業的範疇是否大於或小於現行文創法「15加1」的定義,擔憂模糊地帶影響產業扶植與資源分配。
- 文策院設立的必要性與組織重疊:委員質疑文策院與現有文化部文創司、影視司等業務重疊,擔憂文創司被邊緣化,並對行政法人化後的監督機制提出疑慮。
- 文策院預算與功能不足:委員認為文策院的預算(約7億元)遠低於韓國振興院(83億元),質疑其能否發揮實質功能,並呼籲政府應提高捐助下限。
- 稅賦優惠措施的推動阻力:委員提案將藝文消費納入所得稅特別扣除額,並取消營利事業捐贈額度限制,文化部雖支持但財政部持保留態度,擔憂稅收損失。
- 遏止黃牛票問題的遲滯:委員批評文化部對黃牛票問題遲遲未提出有效解決方案,僅推給公平交易法,呼籲應借鏡鐵路法訂定專法重罰。
- 原住民族文創產業納入方式:原住民族委員主張應在文創法第三條明確增列「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及文化創意產業」,文化部則傾向於在既有產業類別中強化原住民族文化元素,避免單列反而限縮。
- 文策院設立前的公聽會不足:委員質疑文化部在文策院成立前未廣泛召開公聽會聽取產業界意見,擔憂新組織無法真正回應產業需求。
立法委員發言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提案將藝文消費支出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上限2萬元,以鼓勵民眾消費文創。
- 提案取消營利事業捐贈文創的1,000萬元或所得10%額度限制,以鼓勵企業捐贈。
- 質疑文策院的文化內容定義過於廣泛,恐無所不包,缺乏明確性。
- 批評文策院預算不足,與韓國振興院的規模相去甚遠,擔憂其功能淪為象徵性。
- 質疑文化部在文策院成立前,未與產業界公協會充分溝通或召開公聽會。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提案取消營利事業捐贈文創的額度限制,並提供每年1萬5千元的藝文消費特別扣除額。
- 批評文化部在文創法中引入「文化內容策進院」名稱,卻未明確定義「文化內容」,造成混淆。
- 質疑文創法母法未通過,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卻同步審查文策院組織條例,程序上不符。
- 呼籲文化部應展現魄力,主導稅賦優惠條款,而非僅樂觀其成並推給財政部。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支持文策院成立,但關切其「文化內容產業」定義與現行「15加1」文創產業的範圍是否明確。
- 質詢文策院的資金來源,特別是國發基金的60億元,是否為新增資源或排擠既有補助。
- 擔憂文策院與文化部內影視司、影視局的權責分工重疊,建議應有清楚的組織調整。
- 建議將原住民族思維融入所有文創產業類別,而非單列一項,以提升全面性的族群意識。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創法自施行多年,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為何未同步修正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
- 關切文策院的60億元預算是否用於投資業界而非文策院業務費,並要求文化部提供過往文創產業獎補助金額。
- 質疑第七條將「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改為「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為何使用「得」而非「應」。
- 提案修正第二十六條,建議營利事業捐贈對象新增「原住民族團體」,並將「偏遠地區」擴及「原住民族地區」。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創法母法未通過,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卻同步審查文策院組織條例,程序不符。
- 批評「專責法人」定義模糊,擔憂文策院與文創司業務重疊,導致文創司被邊緣化。
- 提醒文化部韓國文化產業逆差嚴重,不宜盲目仿效其振興院模式。
- 質疑文化部「開枝散葉計畫」執行成效不彰,過於區域化,缺乏全國性廣度。
- 指出文創產業定義模糊,例如競選廣告、桌遊等是否屬於文創,導致補助認定困難。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支持將文創院改為行政法人文策院,以更有效率地推動產業,並參考韓國振興院模式。
- 質疑文策院將「文化內容」作為核心,但其定義與現行「文化創意產業」定義可能造成混淆。
- 呼籲文化部應明確指出文策院的戰略目標與重點扶植產業,避免資源分散。
- 提醒文化部應借鏡韓國振興院由下而上、與時俱進的產業扶植經驗。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肯定文創法修正與文策院設置,但指出台灣文創產品內銷與外銷成長有限,外銷比例偏低。
- 肯定台灣文博會的策展與人氣成長,但指出參展單位、國家數微幅下降,且展期過短、展場過於集中台北。
- 建議文博會未來應擴大規模、延長展期、納入白晝之夜,並將展場拓展至中南部,落實文化平權。
- 擔憂文博會可能一分為二,文化部做文化策展,經濟部做商業策展,呼籲應擴大整合而非分家。
- 關切設計驅動跨域整合創新計畫與時尚產業計畫的預算爭取進度,呼籲爭取必要資源到位。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創法上路8年來,文創產業營業額成長有限,甚至下滑,未能有效帶動產業。
- 批評文創產業定義模糊,導致「文創旅店」、「文創觀光夜市」、「文創墓園」、「清淨空氣機」、「女鞋特賣會」等是否屬文創產生混淆,影響稅賦抵扣認定。
- 擔憂公部門推動的文創園區(如華山)參訪人數下降,經營困難。
- 提醒文策院上路前,文化部應釐清文創定義及相關問題,避免淪為「蚊子機構」。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支持第七條將文創院從「財團法人」改為「專責法人」(行政法人),認為其具公務預算穩定、人事彈性等優勢。
- 指出文策院將是台灣第六個行政法人,打破三年不得超過5個的限制。
- 關切文策院與文化部內影視司、影視局業務重疊,呼籲未來應有明確分工與績效指標。
- 認為文策院應參考韓國振興院,以產業面思考,彈性調整組織,並重視經濟價值與文化意涵的平衡。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強調文創產業應納入原住民族歷史與文化,避免錯誤歷史被植入文創產品,如「大豹社的茶」事件。
- 質疑文策院設置條例草案中,對於私人企業捐助的查核機制不足,擔憂捐助者可能影響文化內容的偏頗。
- 呼籲文化部應先讓委員了解文策院相關辦法,而非在辦法未明朗前即通過法案。
- 支持洪慈庸委員提案,將「原住民族團體」及「原住民族地區」納入營利事業捐贈優惠對象,以凸顯原住民族的自主性與個體性。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提案在文創法第三條增列「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及文化創意產業」,以符合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台灣原創條例精神。
- 以紐西蘭毛利族文創成功案例為借鏡,批評台灣在原住民族智慧創作發展上落後。
- 強調原住民族文創產業的特殊性,不應僅被歸類於現有產業類別,應被國家積極推動與保護。
- 反對文化部以「族群主流化不是社福政策」為由,拒絕將原住民族文創單獨列款。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建議台灣文創應結合文化外交與旅遊,發展具民族風味且能與國際連結的產品,借鏡史瓦濟蘭國服。
- 強調文創發展需重視人才培育、文化元素整合及異業結盟。
- 呼籲文化部應舉辦更多公聽會,讓民眾有機會參與政策制定,表達意見。
- 肯定文化部下半年將舉辦4場公聽會的承諾。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強調文化內容的深層底蘊與多面向轉譯的重要性,以韓國「大長今」和美國「斷背山」為例,說明文化內容不僅是外顯形式。
- 呼籲文創法與相關機制應厚植基礎、建立制度化培訓管道,鼓勵對在地文化內容的爬梳與整合。
- 以義大利鋼筆公司Aurora設計日月潭主題鋼筆為例,指出台灣雖有美景但缺乏將在地元素轉化為國際精品的整合能力。
- 肯定台灣地方文創力量(如甘樂文化、美濃野上野下),建議文化部應挖掘並連結這些地方力量與商業市場。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提案在文創法增訂第十條之一,要求主管機關應防止藝文票券哄抬收費,並訂定罰鍰標準。
- 批評文化部對演唱會黃牛問題束手無策,僅以定型化契約處理退票,未能有效遏止黃牛暴利行為。
- 主張應比照鐵路法,對黃牛行為施以重罰,讓利潤回歸表演者與展演公司,而非推給公平交易法。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博會花博爭豔館圖像IP授權區的攤位規劃,國外授權經銷商攤位位置較佳,本土創作卻在後段,建議應鼓勵本土創作者。
- 關切文博會舞台區節目多為國外IP,本土表演機會與時段不足,呼籲未來規劃應讓台灣IP有更多表演機會。
- 擔憂文博會未來一分為二,文化部做文化策展、經濟部做商業策展,恐削弱整合力量,忽略產業推動。
- 建議文創法第三條應在「15加1」之前融入「文化內容」,或將文化內容定義納入法條,避免第七條單獨出現造成逾越文創法內容之虞。
相關人員回應
丁曉菁 文化部次長
- 承認文創法確實需要與時俱進調整,但採取兩階段修法策略,第一階段先成立中介組織,第二階段再與業界溝通後全面翻修定義與條文。
- 說明「文化內容」定義比現行「15加1」文創產業範圍更大,能涵蓋更多新興商業模式,並強調是參考國際趨勢。
- 澄清文策院的60億元國發基金是投資點火預算,用於導入業界投資,而非文策院業務費,且原有獎補助預算會維持並增加。
- 表示文策院與文化部內各司局會有清楚分工,內部組織調整已在進行,文策院將聚焦於文化部現有機制做不到的業務,如國內外市場拓展、國家品牌國際布局、著作權輔導等。
- 認同台灣文創發展需要人才培育與鑑價機制,文策院將協助民間產業升級、跨領域結合,並導入財會、合約等支援系統。
- 回應黃牛票問題,表示行政院消保處已通過定型化契約修正草案,但專法提高罰則部分,建議由公平交易法整體規範,文化部會盡快跨部會協調。
- 解釋第七條使用「得以專責法人辦理」是為賦予組織型態彈性,不限於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
- 說明文化部在政策制定上會辦理各式諮詢會、公聽會,並承諾下半年將舉辦4場公聽會邀請民眾參與。
- 承諾將委員提出的原住民族文化產業建議,透過不同法令及行政命令,在進一步解釋15項產業時盡可能含括在內。
鄭麗君 部長
- 回應有關原住民族文化產業的提案,認為原住民文化是台灣多元文化的根,應在視覺藝術、表演藝術、工藝、影視音、設計等各產業類別中強化其表現,而非單獨列為一項產業,以免限縮。
- 承諾將在文創法修正後的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行政命令中,明列對多元族群文化,特別是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的重視與推動。
- 回應文策院預算問題,表示7億元是基本運作與業務費,未來將結合國發基金百億投資、獎補助、輔導金、前瞻預算及民間資源,發揮槓桿效益,而非僅靠政府7億元。
- 說明文策院的成立是為完備文化中介組織體系,提升文化內容應用與產業化,並認為行政法人型態更適合承擔政府政策責任。
- 承諾文策院成立後,籌備期間將擴大諮詢產業界公協會,並將其內控制度(如接受捐贈辦法、利益迴避機制)報文化部核定,並定期評鑑績效。
李連權 文化部次長
- 回應黃國書委員質疑文創定義,表示「文創旅店」若經經濟部創意生活產業審核則算文創,但「文創觀光夜市」、「文創墓園」則不算,清淨空氣機屬產品設計一環,新款服飾屬時裝設計。
- 說明文博會將定位為國際性展會,會慎重挑選並邀請國外買家,攤位大者可優先選擇位置。
- 承諾明年文博會將考慮擴大面積、延長展期,並可能結合「白晝之夜」活動,且會將展場拓展至中南部。
- 承諾明年文博會將加強文化策展模式,呈現圖像與授權,並加強文化路徑與文化觀光的結合,與優質出版商合作。
- 說明與經濟部合作的設計驅動跨域整合創新計畫,108年將啟動科發基金補助至少1億多元,109年至112年每年爭取6億元科技計畫支持;時尚部分107年補助1.2億元,108年爭取2.6億元。
方衍濱 文化部文創司副司長
- 說明文化部的獎補助費都用於文創產業。
張惠君 文化部藝發司司長
- 回應開枝散葉計畫進度,表示遴選已結束,但與宮廟洽談中,目前僅北投及台中談好,未來會繼續開展。
宋秀玲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
- 說明蔣乃辛委員與吳志揚委員的稅賦優惠提案已在財政委員會,將併同財政部預計6月提出的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修正案一併審查,當時因稅改案量大而暫緩,但並未消失。
相關後續
- 行政院提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項相關草案,全部審查完竣,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
- 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瑞隆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等3項相關草案,全部審查完竣,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
- 針對第三條修正案,維持現行條文,文化部承諾將在子法配套中強化對原住民族文化的關照,並會商原民會。
- 針對第五條修正案,依行政院條文「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通過。
- 針對第七條修正案,依行政院條文「為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政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通過。
- 針對第三十條修正案,依行政院條文通過。
- 主席裁示,文化部需於2個月內提出遏止表演藝術黃牛的具體作法,並提供委外研究報告彙整資訊給委員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4701
- 卷/期/冊
- 107/47/1
- 發布日期
- 2018-05-2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