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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審查:聚焦網路治理、平台責任與罰則爭議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4-23

LawTrace 法律歷程:數位通訊傳播法、電信管理法、政府採購法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等案,核心討論網路治理、平台服務提供者責任、言論自由與其他法益保護的平衡,以及法案罰則的有效性。委員們質疑法案的宣示性大於實質,並關切假新聞、網路霸凌與黨政軍條款等議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強調法案旨在推動數位轉型與跨部會共管,並非單一監管內容,最終多項草案將另定期逐條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討論事項一、二、三)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衛星廣播電視法」、「廣播電視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的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廣電三法中的黨政軍條款及其裁罰對象的適當性。
  • 核心問題在於現行法規對媒體事業違反黨政軍條款的裁罰機制,以及如何確保媒體自律與排除違法狀態。

相關爭議

  • 裁罰對象失當:葉宜津委員指出,廣電三法黨政軍條款的裁罰對象是媒體事業而非實際投資者,導致媒體難以排除違法狀態,而投資者卻無動機改正,造成法律結構失當。
  • 裁罰對象與違法狀態排除:提案人認為應將裁罰對象改為具有黨政軍身分且未改正的投資者,以積極促使違法狀態改變,而非僅放寬投資上限。

立法委員發言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廣電三法黨政軍條款的裁罰對象應為具有黨政軍身分且未改正的投資者,而非媒體事業本身。
  • 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應儘速研議此問題,提出相關修法意見送立法院審查,以解決裁罰對象設置失當的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詹婷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日討論事項「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均另定期進行逐條審查。
  • 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 通過臨時提案1項,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研議解決廣電三法黨政軍條款中裁罰對象的問題,並提出修法意見。

討論事項二

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針對汽車駕駛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的罰則進行修正。
  • 同時討論了警方臨檢標準作業程序、花蓮交通號誌改善以及蘇花公路瓶頸路段改善等相關臨時提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警政署應儘速廣泛宣傳臨檢的標準作業程序(SOP),以保障民眾權益並確保警方依法執行臨檢的正當性。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交通部公路總局評估設置感應式號誌,以提升花蓮縣交叉路口車輛管理,改善車流暢通。
  • 提案建議交通部公路總局於2週內提出蘇花公路瓶頸路段的有效改善方案,並加速改善未納入蘇花改的其他瓶頸路段。

林俊憲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雪生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李昆澤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素月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祁文中 交通部常務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張舜清 交通部路政司副司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日討論事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全部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雪生補充說明。
  • 第六十條條文經修正後,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5年內違反2次以上者,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1年。
  • 通過臨時提案3項,包括警政署廣泛宣傳臨檢標準作業程序、交通部公路總局評估花蓮感應式號誌設置,以及交通部公路總局於2週內提出蘇花公路瓶頸路段改善方案。

討論事項三

審查人民請願案2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審查2件人民請願案,分別為財團法人世聯倉運文教基金會建請修正「商港法」第三十六條有關危險物品之定義,以及中華民國汽車運輸業駕駛員全國總工會就「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酒後駕車修正內容提出建議。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審查財團法人世聯倉運文教基金會等2件人民請願案,均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討論事項四

審查「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案 (含行政院與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所提「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旨在建立數位通訊傳播領域的基本法規,以因應數位匯流趨勢,規範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並平衡網路言論自由與其他法益保護。
  • 討論重點包含網路平台責任限制、資訊揭露、通訊秘密維護、數位落差彌平、以及政府在網路治理中的角色與跨部會協調機制。

相關爭議

  • 法案定位與實質意義:多位委員質疑「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缺乏具體罰則,僅為宣示性法律,擔心其無法有效落實,形同虛設。NCC主委則強調其為基本法,旨在推動數位轉型與各部會共管,而非單一部會監管所有內容。
  • 平台免責條款與內容審查:鄭寶清、葉宜津、蕭美琴委員對草案中網路服務提供者(ISP)在「通知取下機制」(Notice & Take Down)下的免責規定提出質疑,認為可能導致假新聞、不實訊息快速傳播,且受害者難以追究責任。NCC主委解釋免責適用於雲端儲存平台,而非內容編輯者,並強調需平衡言論自由與其他法益。
  • 主管機關權責與跨部會協調:多位委員關切NCC在法案中的主管機關角色不明確,質疑其將內容監管責任推給其他部會。NCC主委回應其職掌主要在於維護通訊傳播基礎設施的暢通與網路中立性,內容監管需各部會共同承擔,並積極進行跨部會協調。
  • 罰則缺乏與法案強制性:蕭美琴、徐榛蔚委員指出草案中許多規範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行為的條文(如資通安全、反歧視)卻未設相對應罰則,削弱法律的強制力與落實效果。NCC主委認為現階段應著重理解網路無法外之地,未來可透過其他機制討論,並尊重各方意見。
  • 境外業者管理與稅籍:李鴻鈞委員質疑草案鼓勵境外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在台設立分公司或稅籍的條文,認為缺乏強制力與罰則,可能無法有效約束,且與現有境外公司情況有牴觸。NCC主委坦言國際貿易談判限制,但強調條文有助於提升對此議題的重視。
  • 假新聞與網路霸凌處理:鄭寶清、葉宜津、林俊憲、劉櫂豪委員關切網路假新聞、詐騙與霸凌氾濫,質疑法案對此類問題的處理機制不夠積極,且受害者求助無門。NCC主委表示現行法規(如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已可處理部分,並強調需提升民眾素養、政府即時澄清,並於影響國安時啟動國安機制,NCC將協助技術偵查。
  • 頻道重播率與節目品質:陳明文委員質詢有線電視節目重播率過高、品質不佳的問題,認為NCC未積極管理。NCC主委回應已訂定自製率與新播比例規範,並將於3個月內檢討重播問題,承諾透過換照評鑑等手段加強管理。

立法委員發言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肯定NCC在立法修法上的努力,並提出修正版本以補足行政院版本不足之處。
  • 主張法案應確保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普及與運用,維護弱勢族群數位機會,並節制政府公權力,保障創作自由與內容流通。
  • 建議在性別平等及政府權利節制上進行修正,以打造公私協力、低度監理、多元平等的規範框架。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認為本法設立目的在於建立各種數位通訊傳播行為的適用法規,包括網路犯罪、個資隱私、散播不實資訊、網路直播及使用者創作內容侵犯智慧財產等。
  • 期望成為網路世界所有參與者的共同行為規範,事前降低侵權爭議,並在爭議發生時衡平各方利益,以求網路服務持續發展和社會秩序健全。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質疑NCC在「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中角色不明確,認為其應積極監管而非僅強調自理與各部會負責。
  • 批評草案中平台業者只要移除不當內容即可免責(safe hub)的規定,認為與實體世界不同,且假新聞傳播快速,司法判決緩不濟急,恐傷害受害者權益。
  • 關切TBC與民視授權爭議,要求NCC拿出魄力處理,確保消費者能看到基本頻道節目。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質疑草案中平台業者對於使用者傳輸內容不負審查監督責任的規定,以及業者如何判斷內容是否違法,尤其在惡意舉報和舉證困難的情況下,受害者權益難以保障。
  • 認為法案的宣示性大於實質意義,缺乏強制性,且被害人申訴管道不暢通。
  • 關切不當廣告內容的處理機制,認為現行機制反應慢,要求NCC應有更積極具體的手段。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認同「數位通訊傳播法」作為網路基本法,旨在建立網路自律機制、隱私侵權與違法事件的處理機制,並強調網路並非法令真空地帶。
  • 質疑草案中平台版主在「通知取下機制」下免責可能導致言論審查問題與檢舉氾濫,並認為版主缺乏法律知識,應加強法令宣導。
  • 批評NCC將兒少網路霸凌的iWIN機制委外處理是逃避責任,要求加強公民監督與參與,並由NCC更積極承擔責任。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質疑草案中平台服務業者免責條款的適用性,認為有商業利益的平台(如臉書廣告)難以維持中立性,且應對假貨、詐騙、色情廣告等負起責任。
  • 建議數位資訊傳播法中有關個人資訊保護應準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並支持成立個資專責機構以整合跨部會資源,避免各行其是。
  • 關切假新聞對選舉的影響,呼籲政府應正視中共內容農場的問題,並支持臉書對政治性廣告進行審查及身分確認。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指出草案第13條(服務提供者不負審查監督責任)與第15條(知悉違法後有移除責任)之間存在矛盾,且未明定司法裁定前提,導致業者拿捏困難。
  • 質疑法案缺乏罰則,宣示性條文(如反歧視、縮短數位落差)無法落實,建議法制局應增訂民事罰鍰或行政處罰,以維護立法目的。
  • 關切臉書假帳號冒用與帳號停用問題,認為業者自我規範與法律界線期待不符,導致模糊空間,不利維護社會秩序。
  • 提案修正動議,建議在第27條中增訂自律行為規範應包含禁止腥羶色及有違性別平權意識與兒少保護等作為,並增訂第29條,對違反特定條文的服務提供者處以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關切電視廣告內容不適宜兒童觀看的問題,要求NCC應有更積極的處理機制,並延伸至網路與手機平台。
  • 擔憂直播平台內容不健康、未成年人直播隱私外洩等問題,要求NCC應有規範保護青少年。
  • 期待NCC能扮演更積極的統籌角色,協調各部會處理網路相關法律權責,避免各自為政或不告不理的狀況。
  • 建議NCC可整合平台業者(如YouTube)成立萬人大軍把關內容,並要求遊戲業者在電視廣告中遵守遊戲分級規範。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質疑NCC在數位通訊傳播法中的職權範圍,認為其不應扮演警察角色,而應著重於提升整體資訊環境的創新與發展。
  • 指出法案的宣示意義遠大於實質意義,許多條文缺乏罰則,導致無法有效約束,並與現有傳統產業法令可能產生牴觸。
  • 特別關切第27條要求境外公司在台設立分公司或稅籍的規定,認為缺乏強制力,無法有效執行。
  • 建議NCC應著重於如何讓台灣傳統產業在數位時代提升,並加強跨部會整合,而非僅追求約束卻無法落實的法律。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關切美國禁用華為、中興、聯想等中國通訊設備的事件,提醒NCC應與經濟部密切注意對台灣ICT產業的影響,並防範中國利用這些公司干擾台灣經濟。
  • 質疑電信管理法中公有建物設置基地台條文缺乏罰則,導致公務機關無正當理由拒絕,影響網路寬頻建設,要求NCC列冊管理適合設置基地台的公有建物並定期公布。
  • 批評有線電視節目重播率過高、品質不佳,認為NCC失職,要求NCC應善盡職責,制定下架條款,並於3個月內提出重播問題的檢討報告。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肯定NCC廢止安博盒子標籤,遏止侵權行為,但指出NCC的工具有限,需透過間接手段。
  • 強調數位匯流是所有部會共同的責任,NCC應專注於基礎設施的暢通、品質與網路中立性,而非內容監管。
  • 建議數位通訊傳播法通過後,NCC應調整機關功能與角色,並呼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更重視數位人權與新服務型態的管制。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法律在因應數位匯流趨勢時遭遇的瓶頸,以及制定「數位通訊傳播法」對一般使用者生活的具體影響。
  • 關切假新聞、假消息的惡意製造與傳播問題,要求政府機關(包括NCC)應有辦法管理,並在技術上與檢警調合作,保護國家與人民權益。
  • 強調言論自由應建立在善意基礎上,不應放任惡意攻擊,並要求NCC注意此類問題並參與行政院的協調機制。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對「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感到失望,質疑其法律位階不明確(基本法或民法特別法),以及與其他法律競合時的處理方式。
  • 強調NCC應勇於承擔責任,而非將問題推給其他法律處理,並關切法案中是否具備主管機關。
  • 關切成年人私密照外流問題,認為草案規定受害者須自行查證並聯絡平台,缺乏警察或防護機構的角色,且「通知取下」後10天內未提訴訟即可上架的規定不符受害者實際情況。
  • 建議NCC應對遊戲業者在電視廣告中遵守遊戲分級規範,並在相關辦法中明文規定裁處機制,以保護兒少。

相關人員回應

詹婷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 強調「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是NCC提出的基本法,旨在帶動各部會及產業進行數位轉換,並非不監不理,而是要讓既有法規適用於網路世界。
  • 解釋「通知取下機制」(Notice & Take Down)適用於雲端儲存平台,其本身不編輯內容,一旦被告知違法或有司法判決,就必須移除,否則將負責任,與一般媒體內容編輯責任不同。
  • 指出網路假新聞、不實爭議訊息(disinformation)的處理應透過提升人民素養、政府即時澄清,並於影響國安時啟動國安機制,而非單一機構進行內容審查。
  • 表示NCC職掌為維護通訊傳播環境暢通、網路中立性、資訊揭露、普及近用等基礎設施層面,內容監管需各部會共同承擔,並積極進行跨部會協調。
  • 回應委員對罰則的質疑,表示法案旨在建立網路世界的共同行為導引,平衡自由與秩序,並強調許多其他國家相關規範亦採宣示性,但承認法案可促使大家重視網路無法外之地。
  • 說明安博盒子事件是利用射頻器材標示不實進行間接遏止侵權,並強調NCC在處理此類問題上的工具限制。
  • 指出針對華為、中興等中國通訊設備的國安問題,台灣早已禁止大陸品牌4G電信核心設備,並將持續關注供應鏈影響及經濟間諜問題。
  • 回應基地台設置問題,指出電信管理法雖無罰則,但行政院有跨部會追蹤機制,公有建物釋出已見成效,NCC將與地方政府溝通協調,並建議優先列冊管理高層公有建築物。
  • 針對有線電視節目重播率過高問題,表示NCC已訂定自製率與新播比例規範,施行1年後將進行檢討,並承諾3個月內提出報告,不排除透過換照評鑑等手段強制下架重播混時間的頻道。
  • 解釋成年人私密照外流問題,現行法律雖有不足,但草案中移除或回復不實通知的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民法,並強調犯罪偵查需靠相關機關。
  • 說明不當電視廣告(如手遊廣告)現行有相關機制處理,可透過公協會自律及廣告諮詢委員會裁處,並可將遊戲分級概念納入廣告內容的裁處考量。

林豐裕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簡任技正

  • 報告全國科技偵查人員約有202位。

相關後續

  • 本日討論事項「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等3案另定期進行逐條審查。
  • 委員於質詢中所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 委員林俊憲等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在數位通訊傳播法第11條增訂個人資料蒐集、利用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
  • 委員蕭美琴等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在數位通訊傳播法第27條增訂自律行為規範應包含禁止腥羶色及有違性別平權意識與兒少保護等作為,並增訂第29條,對違反特定條文的服務提供者處以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 通過葉宜津等委員提出的臨時提案,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研議解決數位通訊傳播法第15條與第13條間的矛盾問題,並對外說明,以解決社會大眾疑慮。
  • 委員所提修正動議2件,於逐條審查時進行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74802
卷/期/冊
107/48/2
發布日期
20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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