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審查:聚焦組織定位與產業發展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4-25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會議聚焦於文策院的行政法人定位、經費來源、人才培育、與母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的關係、以及如何避免弊端與政治酬庸等核心議題。委員們對其設立必要性、「文化內容」定義、預算規模及成效提出質疑,文化部鄭部長則強調其專業治理與產業振興功能。最終草案逐條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交付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旨在設立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以提升文化內容的應用及產業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 核心討論圍繞文策院的立法背景、目的、業務範圍(如研發調查、人才培育、文化金融體系建構、市場拓展等)、組織架構、與其他文化機構的關係、監督機制,以及如何有效振興台灣文化內容產業並形塑國家品牌。
相關爭議
- 文策院設立與行政法人數量限制:黃國昌委員質疑行政院對此案的支持度,以及是否會打破行政法人3年內設立5個的附帶決議。
- 避免弊端與政治酬庸:黃國昌委員以國訓中心弊案為鑑,擔憂文策院重蹈覆轍,要求部長承諾選對人、用對錢,不會淪為藏污納垢或政治酬庸。
- 設立必要性與文化部業務重疊:柯志恩委員質疑文化部現有業務是否無法自行吸收而需額外成立行政法人,以及其與文化部職能的區隔。
- 「文化內容」定義與條文刻板:柯志恩委員批評草案第三條對「文化內容」的業務範圍描述過於刻板,缺乏文化內涵;吳志揚委員則質疑「文化內容」定義不清,且與母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的名稱不符。
- 與母法審查程序衝突:李俊俋、蔣乃辛、吳志揚、林為洲等委員質疑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母法)尚未修正通過前,審查「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的程序瑕疵。
- 經費規模與成效:洪慈庸、蔣乃辛、李俊俋等委員質疑文策院的預算規模(例如7億元公務預算與60億元國發基金)是否足夠支撐其龐大業務,能否達到預期成效,並與韓國振興院的預算規模(83億元,政府負擔66億元)進行比較。
- 歷史詮釋與文創深度:高金素梅委員以大溪老茶廠為例,批評台灣文創片面擷取歷史,忽略原住民社群的真實歷史,導致「文化創傷產業」,缺乏深度與靈魂,並質疑文策院條例中未提及還原歷史真相。
立法委員發言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肯定文化部部長推動文化內容產業改革的用心。
- 質疑中介組織是否為文化治理的萬靈丹,擔心文策院成立後淪為養人及資源分配中心。
- 關切文策院未來一年的預算規模及國發基金100億元預計花多久。
- 擔憂人才外流問題,詢問如何搶回人才及應對中國對台31項措施。
- 詢問文策院監督機制中,政府核撥經費超過50%時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的範圍是否包含委辦費。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百分之百支持文化部打造「台流」的政策方向,但提醒實際執行面需注意。
- 質疑行政院對文策院案是否大力支持,以及是否將打破行政法人數量限制。
- 以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弊案為鑑,擔憂文策院淪為藏污納垢或弊端根源,強調選人、用錢的重要性,並要求部長承諾不會淪為政治酬庸。
- 建議以更豐富的本土意涵,將台灣故事、歷史、精神行銷國際,並提及《我只是個計程車司機》、《幸福路上》等影片,強調政府應先期提供協助。
- 詢問中正紀念堂轉型法案的提出時程,期待今年底前能看到草案。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質疑成立文策院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評估,認為文化部現有業務應有能力自行吸收。
- 擔憂行政法人用人彈性度大,專業定義不明,恐導致監督層面減少,讓彈性變成「任性」。
- 批評草案第三條對「文化內容」的業務範圍描述刻板,缺乏文化內涵,恐讓文策院變成另一個華山或空總。
- 提醒韓國文化逆差巨大,不應盲目仿效其振興院模式,並關切文化部兩年來在產值提升上的努力空間。
- 質疑文策院與文創法之間,以及文化內容與文化產業之間的定位與資源分配問題。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詢問中國對台31項措施對台灣文化政策的負面影響,以及「八大強台策略」中的影視產業發展是治標還是治本。
- 質疑台灣是否有成為潮流市場或集散地的條件,並認為不應複製韓流模式。
- 關切台灣市場所創造的價值能否留住人才,以及如何提升影視產業的價值與利潤。
- 詢問「原生文化內容」的定義,以及如何與市場需求接軌。
- 質疑中國對影視內容的嚴格審批制度帶來的實質商業風險,並認為投資者應自負風險,政府不必過度擔心國人被統戰或洗腦。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質疑「台流」定義不明,並以大溪老茶廠為例,批評文創「片面擷取歷史」,忽略泰雅族大豹社的真實歷史,造成「文化創傷產業」。
- 認為台灣文創單一、貧乏、小確幸,政府漠視歷史完整性,導致文化產業成長率下滑。
- 強調政府應擔負起還原歷史真相的責任,而非僅由民間訴說故事,並指出文策院條例中未提及還原歷史真相。
- 呼籲部長應扮演好角色,將原住民歷史納入教育課綱與文化產業,豐富台灣多元記憶。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確認文策院為行政法人,但質疑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母法)第七條尚未修正通過前,審查本設置條例的程序瑕疵。
- 關切行政法人最重要的經費來源配比(政府捐助、國內外捐贈、營運收入),認為其將影響文策院的成功與否。
- 詢問文化部與文策院的功能區分,認為文化部應聚焦政策面,文策院負責執行面。
- 強調行政法人需強化公眾監督機制,要求文化部事先規劃。
- 建議文策院應明確其營運收入的來源與方式,以確保其運作成功。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認同文策院的成立是刻不容緩,能強化台灣原生文化內容開發、應用、完善設施及金融體系,帶動文化經濟發展。
- 詢問文策院從財團法人改為行政法人的差異,並澄清外界對規避監督的誤解,強調行政法人更具公共責任和專業治理彈性。
- 關切文化內容的定義,並提及過去文建會「文化產業化」的理念,認為創意是區域經濟和產業發展的靈魂。
- 詢問文策院的人事組織問題,強調人才應來自專業團隊,並擔憂與其他文化中介組織搶人、搶才的重疊問題。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質疑在文創法第七條尚未修改情況下,成立文策院的法源問題,認為程序有瑕疵。
- 詢問文策院的業務範圍是否仍受文創法「15+1」行業限制,強調若要超越需修改文創法。
- 質疑文化部未召開公聽會,且產業界對文策院了解不足,擔憂其專業中介組織功能無法實現。
- 質疑文策院的預算規劃,詢問其一年預算規模,並與韓國振興院的83億元預算進行比較,擔憂經費不足影響功能。
- 建議文策院董事會成員應減少政府代表,增加專業董事比例,以提升專業治理。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認同國家文化底蘊是發展文創產業的源頭,並以兒童節目多為外國製為例,強調文策院設立的急迫性。
- 擔憂行政法人文策院任務包山包海,恐導致方向模糊,建議初期應聚焦特定領域(如ACG、AR、VR等數位產業)。
- 詢問文化部對文化創意產業的補助方向是扶強還是濟弱,擔憂資源過度集中於強者,建議應扶植青年新秀和產業基礎。
- 強調文策院在引入投融資時應有策略布局,不僅投資作品,更要投資生態系,支持創新創業團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肯定文策院仿效法、韓設立,期待其能推動台灣文化資產走出國際,並與韓國民主運動影視作品進行比較。
- 詢問文策院與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電影中心等其他文化機構的任務區隔,強調文策院應聚焦內容產業振興。
- 質疑文化部在出版產業扶植計畫中,缺乏具體做法將活動轉化為出版力及實質經濟價值,並關切文化市場的了解程度。
- 認同台灣言論自由是文化創意發展的重要因素,期待文策院能作為火車頭,整合平台,讓各領域發揮創意,建立文化基底與歷史脈絡。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化部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七條尚未修正通過,且該條文規定名稱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的情況下,直接設立「文化內容策進院」的程序不符法制。
- 批評文化部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改為「文化內容策進院」的名稱缺乏充分理由,且草案中對「文化內容」的定義不清,僅寫在說明欄中。
- 認為如果「文化內容產業」的範圍比「文化創意產業」更大且更具未來性,則應修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為「文化內容策進法」,而非僅在子法中更名。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認同吳志揚委員關於母法(文創法)尚未修訂完成,子法(文策院設置條例)審查程序有問題的觀點,強調立法嚴謹性。
- 指出若將名稱改為「文化內容策進院」,母法也應修正並對「文化內容」重新定義,避免歧異。
- 肯定將財團法人改為行政法人可增加靈活性與彈性,但強調應加強監督並關注成效。
- 擔憂文策院業務範圍過於包山包海(九項業務),恐導致功能分散、經費不足,最終變成龐大怪獸或空殼子。
- 強調文化創作是所有文化產業的源頭,建議文策院應更聚焦於支持源頭的文化產出與創作,而非過度擴展業務範圍。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建議文策院應對「文化內容」有更精準的定義,可參考德國、法國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強調融入台灣文化身分認同。
- 若定義無法在設置條例中規定,則未來遴選組織人選時將非常重要。
- 建議文化部應提出更簡單易懂的說帖,讓產業界清楚了解文策院的分工合作與未來幫助,避免外界批評。
- 詢問現行所有獎補助相關辦法未來整合的程序及負責部門,建議應有產業界參與規劃調整過程。
相關人員回應
鄭麗君 文化部部長
- 文化內容是文創產業核心,台灣文化內容產業面臨產製量、資金及通路不足困境,故檢討推動模式,聚焦振興文化內容。
- 文策院設立旨在以臂距原則建構產業專業支持體系,以行政法人形式推動政府不適合做、民間無法做的公共任務。
- 行政院支持本法案,並已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法人數量限制問題已由人事總處在2017年有結論,非文化部權責。
- 文策院將建立產業生態系,讓人才有機會留在台灣發展,並透過人才開發與新創事業組協助育才與創新創業。
- 文策院預算組成包括基本運作費、業務費,並結合國發基金及引入民間資金,將建立文化金融體系。
- 強調文策院監督機制包含行政、立法、公眾三部分,政府核撥經費超過50%時預算書會送立法院審議,委辦費循採購法辦理。
- 回應黃國昌委員關於弊案擔憂,承諾文策院將依循專業治理,絕不會變成政治酬庸,且會負責籌備工作,釐清權責。
- 回應高金素梅委員關於歷史議題,認同歷史是故事立基,政府將協助建立國家文化記憶庫,開放史料與文化data供運用。
- 回應李俊俋委員關於程序瑕疵,表示文創法修正案與本條例併同審議,立法院會尊重文創法審查結果,於協商時對應調整。
- 回應鍾孔炤委員,說明從財團法人改為行政法人,是因行政法人更接近公法人,能承擔公共政策責任,更適合處理數位資產授權等業務。
- 回應蔣乃辛委員,表示文策院業務範圍仍在文創法「15+1」框架內,並非超越;過去已召開多場專家諮詢會,並成立影視音投融資協力辦公室做準備。
- 回應周春米委員,強調文策院目的在催生市場動能和產業規模,透過引入民間投融資實現永續發展,政府則回歸公共性、基礎性工作。
- 回應尤美女委員,文策院是聚焦內容產業振興的產業促進機構,與國藝會、國表藝等其他中介組織角色不同,但會協力合作。
- 強調台灣是亞洲最自由民主開放的國家,擁有豐沛人才和創意,有潛力發展自己的文化品牌,並非要複製韓流,而是參考各國治理經驗。
相關後續
-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將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主席說明,本案將待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的審查結果,若母法與本案有衝突,將在協商時對應調整相關條文。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4901
- 卷/期/冊
- 107/49/1
- 發布日期
- 2018-05-28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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