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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大法庭制度與基層司法人力議題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4-26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核心議題為建立大法庭制度以統一終審法院法律見解,取代現行判例與決議制度。會議中,委員們就大法庭運作效率、法官遴選公正性、當事人提案權限及釋憲空窗期等提出質疑與建議。此外,針對基層司法人員加班費與過勞問題亦有熱烈討論。最終,部分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並要求司法院針對特定議題提供資料與承諾。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司法院提出的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旨在建立大法庭制度,以統一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律見解,取代備受詬病的判例與決議制度。
  • 會議中亦針對基層司法人員人力不足、加班費支給不合理導致過勞血汗等問題進行質詢與討論。

相關爭議

  • **大法庭制度對訴訟效率的影響**:林德福委員質疑大法庭可能導致個案訴訟程序遞延,司法院呂秘書長則認為長期可避免見解歧異導致的來回發回,總時間應會縮短。
  • **法庭未提案義務的補救**:林德福委員詢問若承辦法庭未依義務提交大法庭裁決,有無補救方式;呂秘書長太郎表示現行法無明文規定,需透過現行法解釋判斷再審或非常上訴。
  • **大法庭法官遴選公正性**:吳志揚委員及尤美女委員擔憂票選機制恐導致資深庭長壟斷,形成「大小法官」區別,影響多元意見;呂秘書長太郎強調無記名投票,且將來會配合金字塔組織改造,資深法官不一定有利。
  • **大法庭制度與審判獨立**:周春米委員關切大法庭統一法律解釋是否影響法官審判獨立;呂秘書長太郎解釋大法庭仍依法律程序獨立審判,且其裁定是經過辯論的司法裁判見解,不同於過去的行政決議。
  • **當事人提案權限的限制**:周春米委員及鍾孔炤委員質疑草案限制當事人僅能在法律見解「已產生歧異」時聲請提案,而不能以「具有原則重要性」為由提案,限縮了當事人參與權;司法院王廳長解釋是考量訴訟資源有限,但允諾在逐條討論時可再研議。
  • **釋憲空窗期問題**:黃國昌委員及尤美女委員擔憂若大法庭制度先行實施而憲法訴訟法(大審法)未同步通過,廢除判例制度將導致人民在確定裁判違憲時,失去現行依附判例聲請釋憲的途徑,形成釋憲空窗期;司法院代表對此表示複雜,並暫未提出明確解決方案,後續研議透過法條規定銜接。
  • **基層司法人員加班費爭議**:黃國昌委員指出司法院與法務部長期以「執勤費」規避基層司法人員(法警、書記官)的加班費,導致過勞血汗,保訓會已認定不符;司法院呂秘書長與法務部蔡次長皆表示尊重保訓會決定,但因預算及人事法規限制,需等人事總局解禁後才能全面改革,並承諾在此期間不會對尋求救濟的同仁有不利對待。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大法庭設計是否能提升訴訟效率,擔心可能導致個案訴訟程序遞延。
  • 詢問若最高法院民、刑庭未依義務提交法律爭議至大法庭,有無補救方式。
  • 關切大法庭裁定提案權,承審庭所做裁定有無抗告利益。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詢問司法院建立金字塔型法院組織的方向與進度,並確認大法庭制度是過渡機制,未來金字塔組織完成後將有落日條款。
  • 擔心大法庭法官遴選方式可能導致資深法官壟斷,形成「大法官與小法官」的區別,不利年輕優秀法官的見解表達。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強烈關切基層司法人員(法警、書記官)人力不足及加班費支給不合理問題,指出保訓會已認定司法院以「執勤費」迴避應給付加班費不符規定。
  • 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具體說明何時能完成制度性改革,並承諾在改革完成前,不會對尋求法律救濟的基層同仁有職務上的不利對待。
  • 對大法庭制度實施後,廢除判例制度,但在憲法訴訟法未同步修正前,可能產生釋憲空窗期表達嚴重擔憂,認為這將損害人民訴訟權保障。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關切大法庭制度對法律解釋統一是否會影響審判獨立,並詢問其與現行民刑庭會議決議的本質差異。
  • 質疑當事人提案權僅限於法律見解歧異,而未能包含「原則重要性」的考量,認為限縮了當事人權利。
  • 建議大法庭法官遴選應考慮性別比例,以避免性別隔離,並促進司法活血。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認同大法庭方向可以解決法律爭議,但詢問是否會拖延司法時間或成為類似再審機制。
  • 強調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期待是公正與效率,要求司法院提出縮短訴訟時間的具體配套措施,並對久懸未結案件提出統計數據與清理計畫。
  • 要求司法院針對10年以上、8年以上及超過實施要點期限的久懸未結案件進行統計,並於2週內提交數據以檢視司法改革進度。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說明判例制度過去因法官照罰及影響獨立審判而備受質疑,為大法庭制度的由來。
  • 擔憂大法庭案件數量可能過多,法官人數不足以應付,造成負擔。
  • 關切大法庭裁定雖具拘束力,但若當事人仍有異議,可否透過釋憲方式解決,恐導致紛爭不斷。
  • 認為大法庭法官遴選納入性別限制恐難改變整體結構問題,建議將性別意識概念納入即可,不需過於堅持比例限制。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肯定大法庭設置旨在強化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功能,終結判例及決議弊病,確保法律適用一致性而不違憲。
  • 質疑大法庭書面徵詢及裁定宣示的時程,認為可能導致訴訟時間遞延。
  • 詢問若承辦法庭未依義務提案或徵詢意見,有無明確法律效果。
  • 擔憂當事人聲請提案權限受限,僅法官可基於「原則重要性」提案,恐使一般當事人難以行使權利。
  • 關切大法庭裁定不能單獨提起釋憲,在憲法訴訟法通過前可能出現釋憲空窗期。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詢問大法庭作為金字塔訴訟制度過渡方案的時程規劃,希望過渡時間不宜過長,避免成為常態。
  • 質疑當事人對於大法庭選任專家學者協助專業法律問題的權利,認為當事人應有更多指定或選任專家學者的機會或權利。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肯定大法庭修法意旨,解決最高法院見解歧異及判例決議制度問題。
  • 擔憂大法庭法官遴選方式可能導致資深法官同質性過高,建議設置庭長及審判長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的限制,以確保多元意見。
  • 主張當事人應有更積極的參與角色,建議當事人可就「原則重要性」之法律見解聲請提案,而非僅限於「顯在歧異」。
  • 強調大法庭制度與憲法訴訟法應同步通過,以避免因大法庭裁定不能單獨釋憲而導致的釋憲空窗期,建議兩法同時審查通過並將施行日期押成一致。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大法庭制度旨在統一終審法院歧異裁判,取代過去判例及總會決議制度,避免司法造法及缺乏辯論程序之弊病。
  • 預估大法庭制度雖可能使第三審審理期間略長,但因法律意見統一可避免來回發回,總時間應會縮短。
  • 解釋大法庭法官遴選採無記名投票,並非由國會選出,且各庭代表可充分發揮意見,不一定由資深法官壟斷。
  • 回應基層司法人員加班費問題,表示尊重保訓會個案認定,但全面制度改革涉及人事總局規定及預算編列,需等人事總局法規鬆綁後,司法院才能配合編列預算。
  • 承諾在制度改革完成前,不會對循法律途徑爭取權益的基層同仁有職務上不利對待。
  • 說明大法庭裁定僅拘束個案的原受命法庭,並非通案判例,但其見解因經嚴謹辯論與評議,預期會被高度尊重,且仍有再次挑戰的機會。
  • 解釋大法庭制度是金字塔訴訟制度前的過渡方案,依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最慢5年內將實施終審法院人事改革,屆時大法庭制度將不再需要。
  • 認為當事人可促請大法庭選任專家學者,民事訴訟法已賦予當事人高度決定權,刑事部分可再研議。
  • 對於大法庭制度與憲法訴訟法銜接的釋憲空窗期問題,表示複雜,並在休息討論後,同意研議透過法條規定解決,使大審法通過後判決可適用聲請釋憲。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表示法務部已掌握保訓會對基層司法人員加班費的決定,並將配合司法院通案考量。
  • 承諾絕不會對循法律途徑爭取權益的基層同仁有職務上的不利對待。
  • 表示行政院將配合司法院,儘速處理組織法會銜作業,以推動司法改革。

王梅英 司法院行政廳廳長

  • 解釋當事人聲請大法庭提案權限受限於法律見解歧異,是考量訴訟資源有限,並在當事人權利間取得平衡,但並不影響當事人權利。
  • 對於釋憲空窗期問題,認為大法庭裁定能否作為釋憲課題應由大法官表態,且憲法訴訟法有2年施行日期,不宜讓大法庭制度懸置過久。
  • 說明大法庭法官遴選若加上庭長人數與性別比例限制,技術上會非常複雜,尤其在遞補時難以操作,建議將性別平衡作為努力目標而非強制限制。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全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補充說明。
  • 委員詢問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 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應將本次修正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之施行日期與本次修正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之施行日期定於同一日,以確保民事、刑事及行政之大法庭制度同時施行。
  • 針對大法庭制度可能產生的釋憲空窗期問題,司法院同意研議透過法條規定,讓憲法訴訟法通過後的判決適用聲請釋憲,並將研議出的修正條文提交委員連署提案。

原始資料

公報
1074901
卷/期/冊
107/49/1
發布日期
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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