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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委員會審查公司法修正草案:聚焦洗錢防制、公司治理與社會責任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4-23

LawTrace 法律歷程:公司法、礦業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多項「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議題涵蓋實質受益人揭露、股東會召集權、法人董事存廢、公司社會責任及公司登記爭議等。會議中,委員們就修法對企業經營及國家安全之影響提出質疑,行政部門則回應相關政策立場與配套措施。最終,部分條文獲初步通過,多項爭議條文與臨時提案則待後續研議與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多項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全面修正公司法,以創造友善創新創業環境、補強現行法規漏洞、強化公司治理、落實洗錢防制國際標準,並保障股東權益。
  • 核心爭議點包括實質受益人揭露範圍、過半股東召集臨時股東會的權限、法人董事的存廢、公司社會責任的定義,以及公司登記爭議案件的處理機制。

相關爭議

  • 實質受益人揭露範圍爭議:行政院版本僅揭露至第一層,蔣萬安委員質疑其不符國際標準,恐無法通過洗錢防制評鑑且對台灣企業造成阻礙;經濟部次長王美花則認為這是折衷做法,且一次到位揭露至最終受益人對企業衝擊過大,法務部則表示會向評鑑委員爭取進步空間。
  • 過半股東召集臨時股東會權限爭議 (公司法第173條之1):蔣萬安及江永昌委員擔憂此條文可能惡化經營權爭奪,甚至引發國安問題(如陸資敵意併購),並主張主管機關應保留審查許可權;經濟部次長王美花則認為過半股權應享有召集權,但承認需研議配套措施。
  • 法人董事存廢爭議 (公司法第27條):曾銘宗委員詢問經濟部立場,經濟部次長王美花不贊成刪除,認為金管會已有針對性監管方案,且刪除會影響私人企業控股及公股操作。
  • 徵求委託書限制爭議 (公司法第177條):曾銘宗委員不贊成刪除,認為會對上市櫃公司股權變動及股市造成衝擊;經濟部次長王美花亦不贊成刪除。
  • 公司秘書設置成本效益爭議:曾銘宗委員質疑設置公司秘書會增加公司經營成本;金管會證期局局長王詠心贊成推動,並表示會循序漸進,允許兼任,評估影響不大。
  • 公司法第9條第4項虛偽不實登記修正與太流案處理:廖國棟委員批評經濟部在太流公司變更登記案中,未依法院確定判決撤銷錯誤登記,且刻意誤導社會認知,呼籲經濟部應依職權改正。
  • 公司法第1條第2項「倫理規範」定義爭議:曾銘宗、陳超明、鄭運鵬委員質疑「倫理規範」定義不明確,建議拿掉或改為「商業倫理規範」;經濟部解釋為「ethic」,指一般商業道德,旨在宣示企業社會責任並免除公司做公益的擔憂,最終決議修正為「商業倫理規範」。

立法委員發言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要求經濟委員會整理上次公聽會報告作為公司法審查參考,並建議再多辦 1-2 場公聽會以充分討論。
  • 對公司法第 4 條「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的管轄權提出疑問。
  • 歸納上次公聽會學者專家提出的 7 大修法建議,包括強化爭議公司登記案件實質審查、彌補變造公文書罪名適用範圍、法人董監事存廢、持股過半股東召集臨時股東會影響、限制委託書投票權必要性、公司治理人員職權與門檻,以及實質受益人強制申報不足以因應洗錢防制評鑑等。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支持公聽會意見應先行整理成文字報告,作為審查條文的重要依據,特別是針對公司法第 9 條的修正。
  • 批評經濟部在太流公司變更登記案中,未依法院判決撤銷錯誤登記,且刻意誤導社會認知,認為經濟部的做法違反內部規範及法院判決。
  • 強調召委的排案權應被尊重,並未表示今日不審查,但要求公聽會報告應儘速提出以供參考。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建議會議應照主席安排的議程進行,強調公司法修法有其急迫性,特別是國際廠商對幾十年未動條文的改革需求。
  • 對公司法第 4 條外國公司定義中是否包含中港澳公司提出疑問,並要求經濟部確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相關規範。
  • 認為公司法第 1 條第 2 項「倫理規範」的中文定義不明確,建議拿掉或改為「商業倫理規範」。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公司法第 22 條之 1 實質受益人僅揭露到第一層,不符合國際標準,恐無法通過年底的洗錢防制評鑑,且可能對台灣企業發展造成阻礙。
  • 認為公司法全盤大修的目標應更明確,不應為修而修,應同時考量洗錢防制標準、法規鬆綁及企業經營有利性。
  • 對公司法第 173 條之 1 過半股東可召集臨時股東會的條文,認為立意雖好但實務界反彈大,需要更多配套措施,例如需向董事會請求或主管機關許可。
  • 要求經濟部和法務部回去彙整公聽會意見,並提出相關配套,不應限期通過,應多幾輪討論。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擔憂公司法第 173 條之 1 修正後,過半股東可自行召集臨時股東會,可能導致帶有國安問題的敵意併購(如陸資繞道投資),並以博通併高通案為例。
  • 指出目前實質受益人只能追溯到第一層,導致無法查清資金來源,並以永豐金香港亞洲證、龍峰國際任國龍案為例,說明金管會查緝的困難。
  • 建議公司法修正時,應保留主管機關的許可權,作為過半股東召集臨時股東會的門檻,以避免漏洞。
  • 建議股東定義應參酌證交法等其他法律,避免因定義不明造成爭議。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詢問經濟部是否贊成刪除公司法第 27 條法人董事部分,並要求經濟部評估刪除可能造成的影響,包括對私人企業控股及公股操作的衝擊。
  • 不贊成刪除公司法第 177 條徵求委託書不能選董監事之規定,認為會對上市櫃公司股權變動及股市造成衝擊,應漸進為之。
  • 對公司法第 173 條之 1 過半股東自行召集臨時股東會的方向表示贊成,但強調需制定更周全的配套措施以降低負面影響。
  • 質疑公司秘書設置是否會增加公司經營成本,並要求金管會與經濟部提供成本效益分析及對 2,000 多家公發公司的影響評估。
  • 對公司法第 1 條第 2 項「倫理規範」的定義提出質疑,認為不明確。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質疑公司法第 1 條第 2 項「社會責任」的定義,認為應明確釐清 CSR 與社會企業、社會型企業的區別,不應僅停留在上位概念。
  • 以紐西蘭毛利物流公司為例,強調台灣應積極推動社會企業發展,並要求經濟部提出相關規劃與評估報告。
  • 針對公司法第 387 條公司登記代理業務,建議應逐步鬆綁代理人資格至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但需考量律師、會計師養成訓練的嚴謹性。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質疑公司法第 4 條修正後,外國公司免認許是否會影響投審會對中資背景公司的審核權力。
  • 建議公司法第 1 條第 2 項的「倫理規範」應改為「商業倫理規範」,以避免定義不明確及擴大解釋的疑慮。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詢問公司法第 1 條及第 4 條新增第二項在實務上是否有顯著效果,特別是第 4 條刪除認許制度後,新增第二項的差異為何。

相關人員回應

王美花 經濟部次長

  • 回應公司法第 22 條之 1 實質受益人揭露為折衷做法,考量台灣企業衝擊,並指出香港也有類似規範,洗錢防制評鑑非僅此一點。
  • 表示公司法全盤修法目標多元,包括新創、公司治理及洗錢防制,洗防部分因 11 月評鑑而與法務部密切聯繫。
  • 回應過半股東召集臨時股東會問題,表示院版理由是過半股權應享權利,但願聽取各方意見,研議配套措施(如請求董事會、主管機關許可、持股期間限制)。
  • 不贊成刪除公司法第 27 條法人董事,認為金管會已有針對性執行方案,且刪除會影響私人企業控股及公股操作。
  • 不贊成公司法第 177 條限制徵求委託書,故未提出修法。
  • 回應公司法第 1 條第 2 項「社會責任」旨在鼓勵營利事業做公益,屬於上位概念,以漸進式納入,並非要定義社會企業。
  • 回應公司法第 4 條刪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是因國際上少有此限制,修正後外國公司在台灣可設立分公司,其權利義務與中華民國公司相同,但不影響外國人投資條例的審核機制。
  • 確認中港澳公司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不適用外國公司認許規定。
  • 同意將公司法第 1 條第 2 項「倫理規範」修正為「商業倫理規範」。

林豐文 法務部參事

  • 承認公司法草案第 22 條之 1 實質受益人揭露規定與國際規範不盡一致,但會向評鑑委員說明國內特殊狀況,爭取進步空間。
  • 說明公司登記案件中,經濟部應依確定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範圍及公司法規續行處理。

王詠心 金管會證期局局長

  • 說明金管會曾查獲陸資透過香港公司假借外資名義投資台灣證券的案例,已限制股東權行使並要求出清,後續也透過金流查證處理利用他人名義持有的情況。
  • 表示公開發行公司在選舉董監事時,幾乎都需要徵求委託書,手邊雖無確切數字但很少有不徵求委託書的案例。
  • 贊成設置公司秘書制度,並表示金管會將循序漸進推動,允許兼任(如法務長、財務長),初步評估對公司影響不大,並會訂定相關資格條件。

李鎂 經濟部商業司司長

  • 說明公司法第 1 條第 2 項「倫理規範」為任意性規定,泛指一般社會通例的商業道德,如不賣黑心商品、不賄賂等,旨在宣示企業社會責任,免除公司做公益時被股東質疑的擔憂。

相關後續

  • 通過 3 案臨時提案,要求經濟部於 2 週內(2018年5月3日前)提供「經濟部處理公司登記重大爭議案件作業要點」並研議電子平台成立後爭議案件的實質審查機制,同時提供該要點訂定以來所有重大案件及處理結果。
  • 要求經濟部、法務部與司法院於 2 週內詳細調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僅 1 人出席的法律效力問題,並提供相關函釋及判例以資參考。
  • 公司法第 1 條及第 4 條修正草案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其中第 1 條第 2 項「倫理規範」修正為「商業倫理規範」。
  • 公司法第 7 條及所有未審竣部分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 1 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經濟委員會。

原始資料

公報
1074901
卷/期/冊
107/49/1
發布日期
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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