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修正草案審查:環評回溯、權利金計價與原住民權益爭議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4-26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繼續審查「礦業法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已核定礦業用地的環境影響評估回溯機制、礦業權利金的計算方式與費率調整、以及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與利益分享等核心議題。會議中,立法委員與行政部門就多項條文意見分歧,尤其在環評執行力度、權利金分配與原住民權益保障上未能達成共識,多數爭議條文最終保留待後續協商。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礦業法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礦業法修正草案中,關於現有礦業用地補辦環境影響評估的範圍與效力、礦業權費與權利金的計算基準、費率調整機制,以及原住民族地區的利益分享與諮商同意權落實等關鍵議題進行深入討論。
- 會議亦觸及「情節重大」行為的定義與主管機關裁量權限,以及中央與地方政府在礦產相關規費徵收上的權責劃分。
相關爭議
- **環境影響評估(環評)適用面積爭議:** 行政院版本規定面積大於2公頃需實施環評,但環保署已將認定標準修正為1公頃,林淑芬委員及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主張應採1公頃標準。
- **環評審查結論的強制性:** 行政院版本對於環評結論認有重大不利影響且無替代方案時,規定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礦業用地核定;林淑芬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及環保署詹副署長則認為此規定「架空環評制度」,主張應「應廢止」且不應允許業者持續提出替代方案以規避廢止。
- **礦業權利金計價基準:** 林淑芬委員質疑礦務局以低於市價的「廠交價」(每公噸62-68元)而非市場銷售價(每公噸150-200元)計算權利金,導致徵收金額過低,形同「圖利財團」並「賤賣國產」。
- **礦業權利金費率調整機制:** 林淑芬委員指出現行法規雖有2%至50%的收取範圍,但礦務局數十年來僅收取最低的2%,缺乏明確的啟動調漲機制。行政院則表示目前無此機制,需進一步研究。
- **礦業權利金回饋機制與分配:** 行政院版本提議從國庫收取的礦產權利金中提撥一部分作為回饋經費;林淑芬委員及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則主張應由業者額外提撥社區回饋金(如營業額的1%或開放股權),而非慷國家之慨。孔文吉委員、鄭天財委員及汪副主委則強調原住民族應擁有自主決定權與利益分享權,並直接回饋部落。
- **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的回溯適用:** 孔文吉委員質疑環評可以回溯,但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的諮商同意權卻不能回溯適用於既有礦場,認為此為「差別待遇」。
- **「情節重大」定義的入法爭議:** 行政院認為「情節重大」不宜在母法中規定,應在子法或行政規則中明確;林淑芬委員、孔文吉委員及賴瑞隆委員則堅持應在母法中清楚定義,並參考民間提案的具體樣態,以確保法律執行的一致性和明確性。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主張扣除額上限應提高至15萬元,並簡化稽徵程序。
- 要求礦業權利金應以市場成品價格或更高的原物料價格計價,而非低價的廠交價。
- 批評礦務局數十年來僅收取最低2%權利金,要求訂定明確的費率調漲機制,以價制量。
- 反對從國家收取的權利金中提撥回饋金,主張業者應額外繳交社區回饋金,或開放1%股權給社區部落入股。
- 認為環評法第58條之1的「得廢止」規定架空環評制度,主張對於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礦場應「應廢止」其礦業用地核定。
- 指出行政院版本通過後,僅6家礦場需做環評,其餘適用非環評的調查分析,批評其為虛與委蛇。
- 強調「情節重大」應在母法中清楚定義,並提供具體樣態參考,不應授權行政部門自行訂定。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主張礦產資源回饋應直接給予原住民部落基金,而非經由政府分配,並應參考紐西蘭毛利族模式。
- 質疑行政院版本第58條之1第五項「得廢止」規定過於寬鬆,認為已造成重大不利影響者應立即停止開採並廢止核定,避免為財團開脫。
- 強調原住民族的自然資源權應受尊重,事前諮商同意應包含利益分享與參與開發的權利,而非僅形式上的同意。
- 批評行政院的諮商同意條文未具溯及既往效力,且未包含「同意」部分,基礎不牢。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支持礦產權利金的回饋經費應「從優考量」原住民族地區,並由主管機關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計算與撥放辦法,確保經費回歸部落。
- 質疑環評可以回溯,但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卻不能回溯,認為經濟部對環團和原住民團體有「差別待遇」。
- 主張「情節重大」及「礦業工程妨害公益」等定義應在母法中講清楚,不應過於保守或濃縮。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建議經濟部提供礦業權利金的收取、使用及地方政府收取狀況等基礎資料,以利委員訂定明確的法律授權範圍。
- 主張應趁此次修法釐清國家資產的使用規範,確保中央與地方的權責明確。
- 建議經濟部將「情節重大」的認定情況列出,以與委員達成共識,無論入法或列於立法說明。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礦產屬於國有,中央課稅卻遠低於地方政府依自治條例徵收的特別稅,應釐清中央與地方在礦業稅收上的權責歸屬。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強調原住民族對土地、部落及自然資源擁有權利,礦產權利金的分配應將原住民族的自然資源權法制化,而非僅交由部落自行處理。
- 認為諮商同意權不應排除對土地租金及部落影響的處理,且應包含如何參與開發及分享利益的權利。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院版本第58條之1第五項「得廢止」規定過於寬容,形容其為「歐陽修條款」或「反對死刑條款」,認為其放棄行政裁量權且排除其他廢止條件。
- 指出該條文與礦務局去年9月提出的版本相較,變得更加冗長且寬鬆。
- 支持將環評適用面積從2公頃修正為1公頃。
相關人員回應
徐景文 礦務局局長
- 說明礦產權利金是規費,不適合放入原住民綜合發展基金,回饋機制已納入礦業法第55條之1。
- 解釋礦產權利金以「廠交價」計算,需扣除加工、運送等費用,而非成品市價。
- 承認目前沒有明確機制會啟動權利金費率的調漲,僅依93年委託成功大學研究後訂定,並考量業者支出。
- 表示修法後相關法規配套會連動調整,並會思考調漲機制。
王美花 經濟部次長
- 解釋礦業權費與礦產權利金為不同條文處理,權利金部分已規定提撥部分回饋。
- 指出地方政府透過自治條例徵收的權利金遠高於中央,認為此為需解決的問題。
- 強調諮商同意條文已涵蓋礦業權人與原住民部落協商合作或回饋機制,無需強制規定入股。
- 說明礦業法第58條之1補辦環評機制,區分大礦(準用環評法第5條)與小礦(準用環評法第28條進行調查分析),並尊重環保署將環評適用面積從2公頃修正為1公頃。
- 解釋「得廢止」是為確認環評結論內容是否有問題,並非不尊重環評結果,因開採中礦場的環評審查具特殊性。
- 表示將整理水泥從礦區挖出價格、銷售價格及各項費用等資料,供委員參考。
汪明輝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同意高潞委員所提紐西蘭毛利族案例,強調原住民族應具備「準主權」地位,在傳統領域開發礦產時應有授權權力,並參與利益分享。
- 認為原住民的同意權不應僅是消極的徵詢,而應包含參與開發或分享利益的條件。
- 建議在諮商同意時,給予部落或原住民族相當程度的決定權,自主與業者訂定各種費用的收取可能性和範圍。
詹順貴 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 確認環評認定標準已於今年4月11日公告、13日生效,將適用面積修正為1公頃,尊重委員會決定是否修正條文。
- 建議環評提送及審核期間採行政院版本,因一階環評結論可能更快,二階則可能超過3年。
- 個人認為行政院版本第58條之1第五項的寫法,對於環評審查結論仍須經專家勘查、審查後「得廢止」的規定,確實有「架空環評制度」的高度疑慮。
- 認為原住民族基本法應落實,諮商同意權不應因子法未訂定而架空,但此為經濟部或行政院的政策決定。
羅育華 財政部專門委員
- 表示稅務屬財政部業務,但因賦稅署無人與會,需會後徵詢意見。
相關後續
- 第四章章名照案通過。
- 第五十九條(礦業權費)照行政院版第五十三條通過。
- 第六十一條(礦業權費比例)維持現行法第五十六條通過。
- 第五章章名照案通過。
- 第六十三條維持現行法第五十八條通過。
- 第六十條(礦產權利金)、蕭美琴委員提案第五十六條、周春米委員等21人提案第五十五條、現行法第五十五條、行政院版第五十五條之一、第六十二條、行政院版第五十八條之一等條文,因意見分歧,均予以保留,另定期繼續審查。
- 主席要求行政單位就礦業權利金調漲機制、情節重大定義、礦產權利金詳細數據及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等爭議點,回去研究整理並提出新的看法,下次會議再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4901
- 卷/期/冊
- 107/49/1
- 發布日期
- 2018-05-28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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