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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三法修正案審查:聚焦罰則、公司治理與特種基金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4-30

LawTrace 法律歷程: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條例草案,並進行特種基金檢討專題報告。會議核心聚焦銀行法、保險法及證券交易法等金融三法修正案,主要討論提高罰鍰上限、強化金融監理及公司治理。金管會建議待行政院版本送達後併案審查,最終銀行法及證交法修正案保留送院會協商,保險法部分條文則經協商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一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之設立、保管、運用、考核、合併及裁撤情形檢討專題報告及「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條例草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會議聽取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的設立、保管、運用、考核、合併及裁撤情形檢討報告,並審查「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條例草案」,旨在優化基金管理與運作。
  • 此議程涉及多位立法委員質詢,行政院主計總處及相關部會官員進行答復,涵蓋基金管理的各個面向。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委員余宛如、郭正亮、盧秀燕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及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及相關部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期限內送交各相關委員。
  •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條例草案」僅完成詢答,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審查「銀行法」、「保險法」及「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八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強化金融機構內稽內控、法令遵循及公司治理,並提高銀行法、保險法及證券交易法相關罰則,以遏止金融弊案,維護金融市場穩定與消費者權益。
  • 討論內容涵蓋銀行業罰鍰上限、經理人停職處分、廢止營業許可、保險業罰鍰加重與限期改善機制,以及證券商協助中資繞道炒股之罰則增訂等議題。

相關爭議

  • 金管會延遲提交金融法規修正草案:曾銘宗委員抗議金管會未依財委會決議於2017年6月底前提出金融業罰則修正案,顯示其不重視立法院意見。
  • 銀行法罰鍰上限:委員建議將罰鍰上限提高至2億元或無上限,但金管會考量大陸法系明確性原則及台灣銀行規模,傾向將上限提高至5,000萬元。
  • 廢止銀行營業許可:委員建議對重大違規銀行廢止營業許可,金管會則持保留態度,考量客戶權益及對金融市場衝擊,傾向裁撤部門而非整間銀行。
  • 低薪公司與肥貓董事薪酬:賴士葆委員質疑金管會對公布低薪公司和股價屢創新低卻領高薪的「肥貓」董事作為不足,要求強化管理與揭露。
  • 台灣Pay行員代繳稅款爭議:徐永明委員揭露公股銀行行員代繳稅款問題,質疑客戶同意的真實性及回饋金流向,金管會承諾調查並要求退還回饋金給客戶。
  • 遠雄人壽關係人交易與監理不力:施義芳委員質疑金管會對遠雄人壽長期關係人交易違規開罰不力,未能及早根絕問題,金管會則表示已多次開罰並將加重處分。
  • 中資繞道投資台股漏洞:徐永明委員與郭正亮委員指出證交法對證券商協助中資繞道炒股缺乏明確罰則,金管會雖有監理作為但坦承查核最終受益人困難,並將研議增訂罰則。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修訂銀行法、保險法及證券交易法,旨在強化金融業內稽內控、減少弊案、穩定金融市場及保護消費者權益。
  • 譴責金管會未依財委會決議於2017年6月底前提出金融業罰則修正法案,顯示金管會老大心態。
  • 質疑金管會對台灣金融監理缺乏願景和總體政策,要求於5月中旬前提出具體策略。
  • 指出台灣資本市場萎縮、銀行業資產報酬率與淨值報酬率下降,保險業總資產大幅膨脹,提醒金管會應關注潛在問題。
  • 質疑教育部「拔管」事件程序不當,認為金管會應就獨董兼職規定發聲。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銀行法第129條,將罰鍰上限從1,000萬元提高至2億元,以嚇阻金融弊案,認為現行罰則不足以警惕。
  • 指出兆豐案、鼎興牙材案、慶富案等銀行弊案造成鉅額損失,現行罰鍰與其他法規相比顯不符比例原則。
  • 建議銀行法中違反無擔保授信對象之處罰應比照證交法特別背信罪,提高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揭露第一金控對同一法人關係企業無擔保授信總金額高達1,717億元,佔淨值89.38%,質疑銀行將其視為集團金庫,要求金管會深入調查並檢討相關法規。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保險法,大幅提高違規罰鍰額度,並賦予主管機關更大裁量權,以應對輕微違規情節。
  • 肯定金管會放寬生技產業IPO獲利限制的政策方向,但質疑櫃買中心執行面過於保守,未能充分落實政策。
  • 建議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應加強對消費者說明保險商品內容,使其更清楚理解所購買的保險。
  • 關切金管會金融三法修正草案的時程,認為行政院版法案送審可能需時3個月以上,恐影響本會期審查進度。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代表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證券交易法,增訂證券商不得為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者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並配合修正罰則,最高可處240萬元罰款。
  • 指出大同案中資透過永豐金證券香港子公司非法繞道購買大同股票,凸顯證交法對證券商遵循義務的法律漏洞。
  • 揭露財政部公股銀行行員利用自有台灣Pay帳戶代繳客戶稅款問題,質疑「行員扣帳」與「行員代繳」的差異及客戶同意的真實性。
  • 關切行員帳戶中累積鉅額代繳稅款的適當性與風險,要求金管會調查後續處理方式及回饋金流向,並要求將回饋金退還給客戶。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詢金管會對公布低薪公司及股價屢創新低、董事卻領高薪的「肥貓」企業的態度,要求金管會強化公司治理管理並公布相關資訊。
  • 質疑金管會對教育部「拔管」事件中管中閔獨董兼職爭議未發聲,認為金管會應就獨董規定表態。
  • 批評金管會對中國大陸和美國貿易戰對台灣股市的影響缺乏關心與對策,認為其靈敏度不足且不夠專業。
  • 質疑新光金控公司治理問題,認為金管會放任其家族經營造成的亂象,要求加強監管。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銀行法罰鍰上限僅5,000萬元,遠低於美國及日本,認為金管會劃地自限,不敢重罰。
  • 質疑金管會對屢次犯錯、經營不善的銀行不願廢止營業許可,認為此舉讓民眾暴露在極大風險下。
  • 指出金融弊案多只追究行政責任,鮮少追究刑事或民事責任及個人責任,要求金管會應拿出「不當黨產委員會」主委的精神,整治金融紀律。
  • 關切純網銀開放政策,特別是金融機構持股逾50%的規定是否與「金金分離」原則衝突,並質疑金管會開放兩家純網銀的資本額門檻100億元是否足夠支撐經營。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銀行海外分行頻繁因法遵不足受罰的問題,質疑是當地法規嚴苛、母行要求不足或我國監理有問題。
  • 詢問金管會對洗錢防制措施的加強情況,特別是基金、躉繳保單等高風險產品的監管,以及是否能通過APG評鑑。
  • 對金管會能否確保經我國金檢的海外分行符合當地法規表示疑慮,強調洗錢防制評鑑失敗將對台灣新南向政策造成巨大阻礙。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作為「鯰魚」是來「搗蛋」或「政治打手」,而非專業地刺激金融業發展。
  • 批評金管會對APG第三次洗錢防制檢查準備不足,業務報告未特別提及加強措施,且未與財政部協調影響稅法的當沖復議案。
  • 質疑金管會對新光金控家族經營亂象的公司治理問題視而不見,要求金管會應積極介入調查。
  • 認為金管會對委員提出的金融法案修正草案一概建議等待行政院版本,顯示不夠積極且不專業。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關切金管會對遠雄人壽史上最高罰鍰案的稽查時程與過去監理成效,質疑為何未能及早發現並根絕關係人交易問題。
  • 質疑慶富案聯貸罰鍰與銀行損失比例不符,要求金管會說明裁罰邏輯與標準。
  • 詢問證交法中資介入台股的管制方式,以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的差異。
  • 關切壽險業因新台幣升值導致鉅額匯損,要求金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引導資金回流國內投資及防止匯損擴大。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詢金管會行政院版銀行法、保險法及證交法修正草案的進度,並質疑金管會堅持等待院版併案處理是否會延宕本會期審查。
  • 詢問金管會提高罰鍰上限至5,000萬元的嚇阻效果,並比較日本、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的罰鍰標準。
  • 關切凱基銀行外匯交易員挪用同事交易部位造成鉅額虧損案,質疑銀行內控缺失,要求金管會儘速提出調查報告。
  • 建議金管會應重新檢討無擔保授信相關法規與罰則,研擬更嚴謹的規範。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關切中國大陸資金繞道來台投資台股問題,質疑金管會對外資聲明書的查核能力,特別是移民海外的中國籍人士資金來源。
  • 指出大同案中資透過永豐金證券香港子公司繞道投資,凸顯台灣證券商對最終受益人查核的困難性與法律漏洞。
  • 認為金管會對中資繞道投資的查核多仰賴檢舉,且面對中國境外龐大資產與複雜資金流向,現行人力與機制恐難以有效防堵。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關心證交稅當沖減半措施的銜接情況及對股市的影響,並詢問MSCI納入大陸A股對台股資金排擠效應的評估。
  • 認為台灣資本市場愈趨萎縮,缺乏活力,要求金管會提出激勵措施,吸引企業根留台灣、活絡股市。
  • 詢問TRF糾紛中,客戶是否有權調閱銀行資料,以及銀行代客操作將印章交由業務員保管的合法性,要求釐清遊戲規則。
  • 關切上市櫃公司董監酬勞過高、公司虧損卻自肥的「肥貓」現象,建議金管會加強揭露並運用輿論力量促使企業建立正常文化。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關切純網銀開放政策,質疑開放兩家執照的數量、純網銀對實體銀行的刺激效果,以及金融機構持股逾50%的規定是否與「金金分離」原則衝突。
  • 詢問金管會設定純網銀資本額100億元的考量,以及是否足以支撐其經營。
  • 針對金融三法修正案,建議金管會應訂定適當的罰鍰金額,並保留罰鍰下限彈性,以避免對輕微過失處罰過重。
  • 期待金管會儘速提出金融法規的完整修正版本,以利委員會進行全面審查。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關切百略醫學股份有限公司被資本額僅50萬元的滿得公司併購案,質疑其經營績效良好卻下市櫃的原因,以及滿得公司資金來源是否涉及中資繞道和國安疑慮。
  • 指出滿得公司在台灣登記時董事與監察人同時當選違反規定,且有隱匿資訊、套利或暴利之虞,要求金管會或跨部會查證。
  • 針對TRF爭議,建議金管會應仿效對消費者的保護,考慮對銀行採取「一行為一罰」的處分方式,並將行政罰後附帶民事求償訴訟納入修法考量。

相關人員回應

顧立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金管會已擬定銀行法與證交法修正草案,方向包括提高罰鍰、禁止利益衝突、強化洗錢防制國際合作及豐富監理手段,預計5月中旬前發布金融發展政策。
  • 同意委員調高銀行法罰鍰金額方向,但幅度需衡酌大陸法系國家規定與我國銀行規模,傾向將最高罰鍰上限提高至5,000萬元,並保留下限彈性。
  • 對廢止銀行營業許可持保留態度,認為應考量客戶權益及金融市場衝擊,現行已有多元處分手段,傾向裁撤部門而非整間銀行。
  • 回應生技業IPO政策,表示無獲利生技業可依工業局意見書上市櫃,櫃買中心更重視健全經營、透明度與公司治理,並已協調櫃買中心與工業局互相列席審查。
  • 承諾研議公布低薪公司與肥貓董事薪酬的適當方法,並將強化薪酬委員會功能,對違反者增訂罰則。
  • 表示金管會已了解財政部台灣Pay行員代繳稅款問題,將調查客戶同意情況及回饋金流向,並要求銀行退還回饋金給客戶。
  • 說明金管會對遠雄人壽開罰是因其關係人交易屢罰不改,且管理不符金融業要求,希望透過處分建立專業經理人制度。
  • 解釋慶富案罰鍰邏輯非單純依損失金額,而是考量主辦行缺失態樣及程度。
  • 說明金管會對中資繞道投資台股有監理作為,但坦承查核最終受益人困難,並將配合證交法修正增訂券商相關罰則。
  • 回應純網銀開放政策,表示將開放兩張執照,資本額100億元,並允許金融業與非金融業合資,以引入創新並確保監理一致性,避免套利。

邱淑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局長

  • 回應台灣Pay行員代繳稅款問題,表示已請8家銀行負責人說明後續情況,要求行員教導客戶使用QR Code繳費,而非代繳。
  • 說明金管會對凱基銀行外匯交易員案已初步了解為交易室額度控管不當,內部控制有問題,將依行政程序核處。
  • 表示將於1個月內提出凱基事件調查報告。

王詠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局長

  • 說明金管會已要求外資簽署聲明書,增列非陸資身分,但承認若中國人移民海外,不具中國國籍者仍可投資台灣。
  • 說明交易所與櫃買中心會公布損益衰退但董監酬金提高的公司,並要求公司說明合理性,投保中心也會發揮監督力量。

吳桂茂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局長

  • 說明遠雄人壽處分案是根據檢查局2017年兩份檢查報告所發現的事實進行查處,且過去已有多次開罰紀錄。
  • 說明保險法修正草案中,違反利害關係人、同一關係人限額規定,罰鍰數目應可拉高至2,000萬元。

王儷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局長

  • 說明遠雄人壽不動產及相關缺失在2016年之前歷次檢查已提列,本次獲得具體證據是配合檢調查核結果。

劉成焜 法務部參事

  • 建議保險法修正條文增訂項次應移至最後,因刑責規定應在前,罰鍰規定在後,以符合體例。
  • 建議罰鍰上下限應呈現整數倍數,避免出現不具倍數關係的數字,以維持法規體例一致性。

相關後續

  • 「銀行法」修正草案全案保留,送院會協商。
  • 「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全案保留,送院會協商。
  • 「保險法」修正草案經委員會協商,部分條文修正通過,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保險法第166條照吳秉叡委員提案通過,罰鍰下限維持300萬元,上限調高至3,000萬元。
  • 保險法第167條之1照吳秉叡委員提案通過,罰鍰上限調高至900萬元。
  • 保險法第167條之4修正第一項,新增「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之規定,其餘照吳秉叡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 保險法第167條之5照曾銘宗委員提案,罰鍰上限修正為1,500萬元,下限維持150萬元。
  • 保險法第168條合併修正,其中第五項罰鍰改為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並增列第八項規範關係人放款或交易限額,處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法第168條之1照曾銘宗委員提案修正,新增「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之規定。
  • 保險法第169條、第169條之2、第170條之1、第171條、第171條之1、第172條均照委員提案或金管會建議修正通過。
  • 保險法第172條之2第一項「,至改善為止」等字刪除,其餘照吳秉叡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75001
卷/期/冊
107/50/1
發布日期
201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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