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撫法實施爭議、警消權益與大法庭制度審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4-30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聚焦於該法案原訂 2018 年 7 月 1 日實施日期的延緩與否,以及軍公教勞年金改革同步實施的公平性議題。會議中亦觸及警消人員權益保障、組工會、安全防護辦法,以及離婚配偶年金分配等問題。此外,會議也審查了「行政法院組織法」與「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並針對大法庭制度的推動做出決議。最終,部分修正案保留送院會處理,相關部會被要求提交檢討報告。
討論事項一
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內容為建構大法庭制度,以統一法律見解及處理原則重要性案件。
- 討論大法庭的組成、運作程序,以及專家學者提供法律意見的機制。
相關爭議
增訂第 15 條之 6 及委員尤美女等 4 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顯示對於部分條文內容存在爭議或需進一步協商。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吳志揚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黃國昌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周春米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許智傑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李俊俋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鍾孔炤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段宜康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許毓仁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為洲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尤美女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秘書長 司法院
無相關發言紀錄
蔡碧仲 政務次長 法務部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 3 條、增訂第 15 條之 1 至第 15 條之 3、增訂第 15 條之 5、增訂第 15 條之 7、增訂第 15 條之 9 至第 15 條之 11、刪除第 16 條,均照案通過。
- 增訂第 15 條之 4 修正部分文字後照案通過,主要修正了書狀表明事項的具體內容。
- 增訂第 15 條之 6 及委員尤美女等 4 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增訂第 15 條之 8 增訂第 3 項關於大法庭選任專家學者意見的規定後照案通過。
- 增訂第 16 條之 1 保留,送院會處理。
- 通過附帶決議 1 項,要求司法院將本次修正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的施行日期與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的施行日期定於同一日,以確保民事、刑事及行政的大法庭制度同時施行。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宜康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審查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內容為建構大法庭制度,以統一法律見解或處理具有原則重要性之案件。
- 討論大法庭的組成、運作程序,以及當事人經審判長許可後可陳述法律意見的機制。
相關爭議
增訂第 51 條之 6 及委員尤美女等 4 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顯示對於部分條文內容存在爭議或需進一步協商。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吳志揚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黃國昌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周春米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許智傑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李俊俋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鍾孔炤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段宜康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許毓仁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為洲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尤美女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秘書長 司法院
無相關發言紀錄
蔡碧仲 政務次長 法務部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 3 條、增訂第 51 條之 1 至第 51 條之 3、增訂第 51 條之 5、增訂第 51 條之 7、增訂第 51 條之 9 至第 51 條之 11、刪除第 57 條、第 115 條,均照案通過。
- 增訂第 51 條之 4 修正部分文字後照案通過,主要修正了書狀表明事項的具體內容。
- 增訂第 51 條之 6 及委員尤美女等 4 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增訂第 51 條之 8 增訂第 4 項句末文字後照案通過。
- 增訂第 57 條之 1 保留,送院會處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宜康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主要討論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95 條的實施日期,即是否應延緩原訂 2018 年 7 月 1 日的施行日期,改為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
- 關注年金改革的公平性、軍公教勞各類別年金改革的同步實施,以及對警消等危勞職務人員的特殊考量與保障。
相關爭議
- 實施日期爭議:國民黨及親民黨團提案要求延緩公教年金改革的 2018 年 7 月 1 日實施日期,改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理由是法律尚未實施卻已引發疑慮、陳抗不斷,且軍勞部分未同步完成立法。民進黨委員則認為法律已有穩定性,不應在未實施前就更改,且延遲實施將違背改革原意。
- 改革公平性與同步實施:提案委員主張軍公教勞年金改革應同步實施,批評目前僅針對軍公教進行改革是不公平的「假改革」或「柿子挑軟的吃」。銓敘部原則尊重將施行日期由兩院會同定之,以期軍公教年金改革同步施行。
- 警消人員特殊性考量:多位委員強調警消人員工作具高危險性,平均餘命較短,應給予特殊考量,不應與一般公務人員適用相同標準。銓敘部回應警消已有提早退休年齡與優厚撫卹等特別規定,但年改會未提議單獨處理年金。
- 信賴保護原則與政府誠信:部分委員質疑年金改革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導致政府誠信破產,造成社會對立與不安。銓敘部則引用大法官解釋,指出信賴利益需與公益衡平。
- 離婚配偶年金分配權:委員關切新法中離婚配偶可請求分配年金的規定可能引發社會衝擊(如離婚潮)或不公平(如勞工無此權利),要求銓敘部釐清並加強宣導。銓敘部表示將製作懶人包說明法條適用範圍、非溯及既往及法院可減少支付等原則。
- 警消組工會權與安全防護:黃國昌委員質疑銓敘部與人事行政總處在警消組工會權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改革上的進度遲緩與立場不明,批評考試院敷衍。銓敘部與人事行政總處互推職責,並表示需合議制討論或與保訓會協調。
- 退撫基金虧損:許毓仁委員質疑退撫基金投報率低,要求銓敘部提出改善方案,銓敘部回應將調整組織結構並聘用專業人員以提升績效。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95 條去年才修正完成,明定 2018 年 7 月 1 日實施,不應在尚未實施前就以「窒礙難行」為由提出修正。
- 國民黨委員去年沒有提出版本,現在才提案只是為了阻擋實施,是「司馬昭之心」。
- 年金改革法規的生效日期應看各法案審查結果,不強制要求所有類別同步,但會盡量一致。
- 警消人員的特殊性應在職務風險加給或薪俸上調整,而非退休年金制度,因退休後已無工作風險。
- 年金制度旨在永續經營並保障基本生活水準,不應將不同議題混為一談。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提案旨在表達退休公教人員心聲,因發現諸多疑慮,希望延緩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實施日期,不要急於 2018 年 7 月 1 日實施。
- 批評民進黨政府以多數暴力強行通過年改版本,罔顧國是會議共識,造成社會嚴重對立。
- 要求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審慎評估,統一訂定軍公教的實施日期與標準,特別考量警消人員的高危險性。
- 以勞基法「一例一休」修法為鑑,警告貿然實施可能造成社會動盪與不安。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主張軍公教勞年改應同步實施且具一致性,不能只針對軍公教「砍殺」,而勞工部分遙遙無期,批評這是「假改革」。
- 強調軍警消執勤具高危險性,年改討論應考慮這些特殊因素,要求暫緩實施。
- 批評政府高層無視警消平均壽命較短等數據,未單獨處理警消年金問題。
- 認為銓敘部應加強澄清,反對將退休公務人員「污名化」,並堅守「信賴保護原則」與「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指出蔡英文總統曾宣示軍公教勞同步實施年改,但目前僅公教部分於 2018 年 7 月 1 日實施,軍人及勞工部分尚未完成立法,造成針對性。
- 強調警消人員對政府「一國兩制」或「一國多制」的態度感到不平衡,應同步實施以示公平。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若改革公平一致,社會不會有這麼多陳抗,批評李俊俋委員對警消危險工作的發言。
- 指出警消人員工作危險且平均餘命較短,年改應善待現役、照顧退役,不應溯及既往。
- 肯定銓敘部報告支持年改一致性同步實施,呼籲民進黨「懸崖勒馬」。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對近期警消人員因公殉職事件表達沈痛,質疑政府對警消保障的實際作為。
- 指出各職業別年金基金破產時間不同,公務人員退撫基金距破產尚有逾 10 年,不急於 2018 年 7 月 1 日實施。
- 強調年金改革應建立立足點平等的基礎年金保障與職業年金,並堅持各類年金改革制度宜統一施行日期,避免「公教先行,其餘龜行」造成社會對立。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要求政府針對警消等公務人員在職權利保障及職場風險維護進行改革,而非僅事後撫卹。
- 質疑銓敘部對於警消組工會議題的立場不明與進度遲緩,批評考試院以「合議制」為由規避責任,要求具體說明討論次數與立場。
- 質疑「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保障不足,批評行政院與考試院互推責任,要求行政院表明態度並提出修正時程。
- 批評考試委員花費公帑出國考察卻未見實質改革成果,甚至報告抄襲,質疑考試院存在的必要性。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對警消人員犧牲表達哀悼,並指出「警消不服從」遊行反映對年金改革不公及無視危勞特殊狀況的不滿。
- 強調警消人員執勤賣命,平均餘命短,年金改革應有特殊考量,不應僅以 2018 年 7 月 1 日為限,應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審慎決定實施日期。
- 關切離婚配偶享有退休金的規定可能引發離婚潮或對單身公務員不公,要求銓敘部釐清並讓公務員安心。
- 主張排案審查是為在實施前再次審視法案妥當性,而非技術性干擾。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長吳茂昆在任職東華大學校長期間於美國開公司並擔任負責人,是否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 13 條,批評銓敘部推卸責任,要求明確認定與處置。
- 對於銓敘部「違法程度不一定一樣」的說法表示不滿,要求明確說明何謂輕重。
- 質疑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截至 3 月底虧損 21 億元,投報率為 -0.37% 或 -0.39% 的糟糕表現,要求提出改善投資標的或交由專業團隊經營的具體做法。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確認東華大學校長屬公務人員,受公務人員服務法第 13 條約束,不得兼任、經營商業或擔任董監事,並強調吳茂昆若屬實即屬違法。
- 強調國道警察與消防人員執勤的高度危險性,要求銓敘部不再刁難因公殉職的認定,確保其能領取最高層級 50% 的加發撫卹金。
- 指出過去銓敘部常「打槍」警政署的因公殉職認定,呼籲應依照修正後的施行細則寬鬆認定,避免讓銓敘部背黑鍋。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回歸考試院原版條文,主張施行日期應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訂定,並勉勵考試院捍衛修法理由。
- 指出警消人員因公傷亡比例高於一般公務員,工作危險性與負荷不亞於軍人,應有特殊考量。
- 建議銓敘部應與內政部及人事行政總處積極推動將警消人員的退休撫卹訂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中,而非《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符合其工作特殊性。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尊重委員提案權與召委排案權,但呼籲考量法律制定效率,不應讓委員會淪為「盍各言爾志」而無具體成果。
- 強調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2018 年 7 月 1 日施行是立法院的立法政策決定,銓敘部已做好準備,不應再拖延或變革。
- 指出年金改革有其必要性,旨在解決國家財政與世代正義問題,延遲實施將打折扣。
- 認為國民黨委員提案僅將實施日期改為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是「不負責任」且「阻礙改革」的作法。
- 建議針對公務人員撫卹法中因公死亡的 6 種情況,可再做更細緻的差別待遇規範,或區分介於第 1 款與第 2 款之間的事由,但肯定警消人員可回歸《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獲得較優撫卹。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確認銓敘部已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2018 年 7 月 1 日施行做好準備,並無窒礙難行。
- 澄清離婚配偶分配年金制度經過 15 年討論與政府研擬配套措施,並非突然納入,中國時報報導「歪曲事實」造成社會恐慌。
- 要求銓敘部針對不實報導發新聞稿澄清,並製作 Q&A 懶人包,清楚說明離婚配偶請求年金的適用範圍、非溯及既往原則,以及法院可減少支付等規定,以避免社會以訛傳訛。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對軍公教人員不斷陳抗表達不捨,呼籲政府應傾聽人民聲音,重新審思年金改革。
- 質疑蔡英文總統競選承諾軍公教勞同步施行,但公教部分卻急於上路,批評政府「多數暴力」與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導致誠信破產。
- 指出國家超徵稅收卻不斷浪費,卻要退休公教人員承受不合理改革,要求延後公教退撫條例實施日期,審慎評估後再修訂。
- 強調政府誠信若破產,將導致國家崩解,呼籲政府應網羅不合理之處再討論,不應急於 2018 年 7 月 1 日施行。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質疑提案委員為何在勞保年金修改時未要求同步實施,卻在公教部分要求等待軍勞,認為這是對勞工「情何以堪」。
- 強調年金改革是為改善財務、促進永續經營、確保老年生活經濟安全及顧及職業衡平性,勢必要面對並解決支出大於收入的問題。
- 澄清「公民不服從」應是公開、非暴力行為,不應掩飾暴力行為。
- 認為信賴保護原則的定義應包含讓國家不致破產、保障退休人員未來有錢可領。
- 指出年金改革是因應制度問題,民進黨承擔責任推動改革,而非「打嘴炮」。
- 認為公教、軍人、警消因職業特性不同而有不同改革方式,但最終應統一於 2018 年 7 月 1 日執行,不能因部分未過而等待,否則有負改革。
- 呼籲銓敘部應儘速以白話、懶人包形式讓公教人員更清楚年金改革內容,避免誤解。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指出去年公教年改法案修正時,所有提案的施行日期皆為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但最終通過的是指定施行日期的修正動議。
- 質疑若通過修正案將施行日期改回由兩院會同定之,行政院並無延後意願,提案委員應是寄託於考試院會拖延年改施行日期的「信心」,這是一種諷刺。
- 強調「危」與「勞」應分開處理,危險工作應著重在撫卹等照顧,辛苦工作則反映在薪資加給,退休金不應包含在內,因退休生活應與工作性質脫鉤。
- 批評行政院版本軍人年改與公教年改在所得替代率上存在不公平的巨大差距,違反了危勞工作應在薪資結構而非退休金上處理的原則。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關切警消人力不足問題,特別是消防人員多數為南部人,質疑是否為南北資源不均或社會結構問題。
- 指出台灣消防人員服務居民數遠高於世界各國,顯示人力不足,且訓練能量亦不及補足缺額。
- 強調生命的價值遠高於財產,現場指揮官應有更專業判斷,必要時應撤離,避免消防人員為保護財產而喪失生命。
- 認為國家應編列充足預算,提升現職消防人員人力與配備,而非在事件發生後才檢討年金實施日期或無限期延伸。
相關人員回應
周弘憲 部長 銓敘部
- 對於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日期由 2018 年 7 月 1 日修正為「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的方向,銓敘部原則尊重,並遵依考試院之既定政策,但最終尊重大院決定。
- 考試院的立場是希望軍公教年金改革的實施日期能一致。
- 針對警消組工會議題,因涉及重大人事政策,考試院作為合議制機關,需審慎討論。
- 確認警消人員在退休金起支年齡(55 歲)比一般公務員(65 歲)降低 10 歲,撫卹部分也有特別優惠規定,但年改會當時未提議單獨處理年金。
- 對於離婚配偶分配年金問題,銓敘部已發新聞稿澄清,並將設計 Q&A 及懶人包以釐清法條疑義,確保 2018 年 7 月 1 日前完成。
- 不贊同將退休公務人員「污名化」。
- 表示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截至 3 月底虧損 21 億元,投報率為 -0.37% 或 -0.39%,將調整組織結構並聘請專業人員以提升績效。
- 確認考試院在憲政體制上只有提案權,沒有決定權,但仍維持希望另定施行日期的一貫立場。
蘇俊榮 副人事長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主管機關在考試院的保訓會,人事行政總處會將委員意見帶回協商會議。
- 行政院不會想要延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實施日期,因為所有準備都已完成。
- 關於消防人力,隨著五都成立已增加 2,400 多位,但仍有 7.11% 的缺額,且訓練能量不足。
- 目前消防署規劃在 2028 年達到每位消防人員服務 1,100 人。
- 認為警消人員的工作比較穩定,分布還算平均,不認為基層警消多為南部人是南北資源不均造成。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進行至詢答結束。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 委員許智傑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
- 各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 臨時提案 B 案(關於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檢討)及 C 案(關於警察及消防員組工會權益),經修正為由考試院於 3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後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5001
- 卷/期/冊
- 107/50/1
- 發布日期
- 2018-05-29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