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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貨幣洗錢防制公聽會:探討監管、資安與跨部會合作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5-02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健全加密貨幣洗錢防制」公聽會,聚焦討論加密貨幣的洗錢風險、監管定義、KYC/AML機制及資安防護。會議匯集專家學者、業者與政府部門代表意見,探討實名制、專法制定、跨部會合作及國際趨勢,以期建立完善監理框架,應對數位經濟發展。

討論事項一

健全加密貨幣洗錢防制公聽會 (含政策建議、KYC/AML機制及資安防護)

核心議題

本次公聽會旨在探討加密貨幣帶來的洗錢風險與挑戰,聚焦於政府應如何制定反洗錢政策、建立跨部會KYC/AML機制,以及強化區塊鏈技術於交易時的資訊安全防護,以應對數位經濟發展。

相關爭議

  • 加密貨幣的法律定位與監管方式:政府目前視為數位「虛擬商品」,但專家學者認為應明確定義其貨幣或資產屬性,並討論應採專法或修正現行洗錢防制法納管。
  • 監管強度與產業發展平衡:部分意見主張應積極監管以防範風險;另有意見擔憂過度嚴格的法規可能阻礙金融科技創新與產業發展。
  • 銀行與加密貨幣業者合作困境:業者反映銀行因缺乏明確指引而拒絕開戶,導致金流受阻;銀行則強調需依現行洗錢防制規範評估客戶風險。
  • 實名制與匿名性爭議:多數共識實名制為反洗錢基礎,但亦有委員擔憂過度監管恐侵害資訊自主權與秘密通訊自由。
  • 資安防護與責任歸屬:討論資安防護機制,但對平台業者、錢包提供者及虛擬貨幣發行者之間的資安責任歸屬尚無明確共識。
  • 監理沙盒的適用性:有意見認為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不得排除於監理沙盒之外,可能影響區塊鏈業者的創新豁免。
  • 稅務制度不明確:業者面臨虛擬貨幣交易稅率的不確定性,影響其合規經營與來台意願。

立法委員發言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強調加密貨幣洗錢防制的重要性,指出政府對此議題的陌生與數位經濟落後危機。
  • 提及加密貨幣的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點,及其被用於勒索病毒等犯罪的風險。
  • 強調若運用得當,區塊鏈技術反而是防制洗錢的有力工具,因此不能再等。
  • 總結公聽會主要意旨,期待政府機關能正視並積極行動,使本次會議成為啟動點。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主張政府應以發展與管制並重的方式規範加密貨幣產業,協助其健康健全發展。
  • 建議台灣可透過公私協力打造健全的KYC及AML反洗錢機制,並倡議成為國際反洗錢示範中心。
  • 呼籲政府積極與區域國家溝通合作,制訂監理態度、稅務及管制措施等協定。
  • 強調台灣應把握契機,扶持新創產業落地,並在國際上取得發言權與核心位置。
  • 提及法務部部長承諾今年底將對加密貨幣進行相關立法管制與規範。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認為台灣作為新創國家,應對加密貨幣及交易行為有明確法規規範,以滿足市場剛性需求。
  • 指出洗錢防制僅是加密貨幣監管的一部分,建議應建立一整套涵蓋加密貨幣、交易所及ICO的法規建置。
  • 支持在將加密貨幣納入洗錢防制規範前,應先針對加密貨幣交易所或監理制訂guideline。
  • 建議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2項可納入加密貨幣交易平台,並參考電子票證及電子支付機構的案例。
  • 重申在法規討論前,應先給予新興產業明確指引或規範,並期待立法院儘快完備法制。

相關人員回應

梁鴻烈 律師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

  • 提出虛擬貨幣監管不應僅限於反洗錢,還需考量消費者保護、資安及穩健經營等面向。
  • 建議從FATF角度定義監管範圍,鎖定可兌換法幣的去中心化虛擬貨幣,並監管與既有金融體系連結的服務提供者。
  • 強調銀行對比特幣平台業者的反洗錢任務及平台業者自身的反洗錢義務。
  • 指出韓國對銀行與虛擬貨幣平台合作的最嚴格規定,並呼籲給予銀行具體指引以利風險評估。
  • 強調實名制是起點,但持續的交易監控才是難點,應處理虛擬貨幣線上匿名移轉及可疑交易監控問題。
  • 指出資安問題重點在於保管私鑰的平台業者資安及網頁防護,並與消費者保護直接相關。
  • 建議可將虛擬貨幣監理綁定在銀行監理,並搭配洗錢防制法對非金融機構的監理,不一定需要獨立專法。
  • 提出資安維護可從服務提供者能力及客戶教育宣導(如冷錢包使用)兩方面努力。

張冠群 教授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 強調加密貨幣的洗錢風險已超乎想像,並舉日、美、英等國案例證明其嚴重性。
  • 分析虛擬貨幣高洗錢風險主因在於去中介化、匿名交易及低成本快速跨境移轉。
  • 介紹歐盟第5號洗錢防制指令對虛擬貨幣的明確定義及監管對象,但指出虛擬貨幣間移轉可能成為防制斷點。
  • 說明美國以聯邦與各州協力,將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及金錢移轉者納入規範,並將虛擬貨幣定位為現貨。
  • 建議台灣應訂定虛擬貨幣交易專法,明確規範虛擬貨幣定位、許可/禁止交易型態及非銀行經營平台規範,再修正洗錢防制法。
  • 建議未來許可虛擬貨幣交易時,應排除完全匿名式的虛擬貨幣(如Zcash)。
  • 強調實名制落實上需解決化名與人頭問題,以追蹤真實交易當事人身分。
  • 指出ICO存在詐欺風險,應對發行者資格、審查及金流追查有規範,以保護投資人。
  • 強調虛擬貨幣交易的消費者保護,需明確告知風險、漲跌特性及加密機制,並落實KYC適合度評估。

李蒂娜 律師 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

  • 認為FATF主要區分可兌換性虛擬貨幣進行監管,但非所有加密貨幣都須採同一監管標準。
  • 指出加密貨幣種類多元,如瑞士分為Payment、Utility、Access token,台灣應研究不同類型貨幣的監理方式。
  • 擔憂若為防制洗錢而採嚴格監理,可能阻礙金融創新,使台灣被視為不接受新科技的國家。
  • 建議政策擬定應做出區分,設計一套結合新興元素的規範,而非沿用現有金融監理模式。

劉世偉 執行長 現代財富科技公司

  • 介紹其交易所MAX已實施實名認證,並與銀行信託合作,確保客戶台幣無法被交易所動用。
  • 建議可與群信公司合作,利用電信帳單核對客戶身分證與地址,加強KYC。
  • 建議內政部國民身分證查詢系統應開放API串接,讓業者自動化查詢證件真偽。
  • 提出可要求國內錢包或交易所業者提供電子錢包地址給警方,利用BlockSeer等工具追蹤區塊鏈上交易,實現實名化。
  • 建議政府應設置統一窗口處理虛擬貨幣相關詐騙案件,並建立警示帳戶聯防機制,提高效率與即時圈存能力。

廖世偉 教授 臺灣大學資訊工程學系

  • 建議若虛擬貨幣業者能達到與銀行類似的KYC和AML標準,政府應給予其與金融業者同等待遇,使其能到銀行開戶。
  • 說明韓國政府對加密貨幣採取「收放自如」的兩手策略,允許交易所開戶但要求實名制與反洗錢遵循標準。
  • 建議台灣金管會應積極瞭解業者與銀行關係,並訂立標準讓交易所能以比特幣交易所名義在銀行開戶。
  • 呼籲政府釐清虛擬貨幣的稅務定位,建議可仿新加坡以資本利得課稅,降低業者經營風險。
  • 強調積極與線上AML的重要性,建議政府應積極面對,並利用監理科技強化監管能力。
  • 提及與工研院及調查局合作進行Bitcoin Trace Project,希望未來能持續回報進展。

鄭旭高 會計師 國際公認反洗錢師

  • 指出洗錢防制法第5條「其他業務特性或交易型態等從業人員」可將數位貨幣業者納入規範,已有刑事判決為例。
  • 質疑虛擬貨幣是否為理想洗錢工具,認為現金洗錢的方便性及匿名性可能更高。
  • 指出監理沙盒法案第25條但書規定洗錢防制法不得排除,可能使區塊鏈業者申請沙盒形同虛設。
  • 建議可聯合主要交易所導入聯徵中心概念,方便政府監理並建立公眾信任。
  • 提及美國對ICO是否屬證交法管轄、責任歸屬及防範不當炒作的關注。
  • 強調政府監管有助提升業者自律及數位貨幣信任度,並建議可借鏡南韓限制未成年人/外國人購買及分享用戶交易資訊。
  • 指出金融機構態度受政府主管單位影響,若政府態度不明確,銀行傾向保守,影響產業發展。
  • 建議台灣可從科技外交角度突破外交困境,參與科技組織或制定新技術標準,掌握話語權。

周宇修 律師 聯誠國際法律事務所

  • 從憲法角度指出政府對加密貨幣財產權有制度性保障義務,但同時需考量對資訊自主權和秘密通訊自由的侵害。
  • 質疑政府對人民資訊掌握與監控的正當性、目的性與手段,強調應保障人民使用加密貨幣的自由空間。
  • 認為立法上需對加密貨幣有明確定義,並界定洗錢防制管制的對象與行為,不應漫無邊際。
  • 指出過度管制可能產生外溢效應,例如律師因銀行要求關閉帳戶,反而增加洗錢風險。
  • 建議應從壓制前端犯罪行為或管制後端價值變現點著手,關鍵仍在金融機構的防制措施。
  • 強調資安法的重要性,認為對加密貨幣的資安管制應至少有基礎建設,並關注對消費者告知義務。
  • 指出目前許多詐騙集團利用加密貨幣名義進行龐氏騙局,政府應有類似「bake news check」機制。
  • 認為現行法稍作調整即可解決部分問題,是否立專法最終取決於對加密貨幣產業的想像。

王立群 副局長 金管會銀行局

  • 表示金管會對虛擬貨幣議題持續關注,立場審慎,不願過多干涉以妨礙新創科技發展。
  • 強調金融機構依現行洗錢防制法規執行客戶盡職調查,評估高風險客戶並採取風險抵減措施。
  • 重申我國對虛擬貨幣的立場與他國類似,未認定其為貨幣,視為高風險虛擬商品,並提醒民眾注意風險。
  • 表示在不違反現行法規前提下,給予新創科技適當發展空間,但會持續關注資訊安全、消費者權益及不法利用問題。
  • 認為金融機構只是參與一般金流服務,強調資安、非面對面交易下客戶身分確認等責任應由平台業者扮演角色。

賴宇亭 副司長 科技部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

  • 表示科技部已關注區塊鏈技術2、3年,並將其納入數位經濟旗艦計畫。
  • 指出區塊鏈技術不僅應用於金融科技,還包括工業4.0、食安、能源等領域。
  • 說明科技部補助政大設立金融科技創新營運研究中心及金融科技與創新國際產學聯盟,旨在協助產業技術創新、監理法規檢討、資安及人才培育。
  • 強調科技部規劃運用區塊鏈技術強化金融科技資安研究,並與金管會及相關部會橫向聯繫,以達計畫成果有效應用。

余麗貞 執行秘書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兼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

  • 表示法務部與執法部門已接獲納管利用虛擬貨幣進行詐欺、販毒的聲音,並需符合FATF國際規範。
  • 指出FATF第15.1項建議各國應評估新產品及新科技所產生之洗錢或資恐風險。
  • 說明法務部曾召集跨部會討論比特幣適用洗錢防制法相關疑義,初步共識有納管必要,但範圍及監理機關待釐清。
  • 表示曾邀比特幣業者討論管制面,尤其客戶審查和交易紀錄,並關注犯罪所得比特幣的扣押技術問題。
  • 指出若虛擬貨幣納管,可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由行政院指定業別,並需建置KYC/AML及資安體系。
  • 承諾法務部將儘快整理公私部門意見呈報行政院,以決定虛擬貨幣的監理與否及方式。

吳啟文 高級分析師 行政院資通安全處

  • 指出勒贖軟體常要求比特幣支付贖金,追查困難,樂見調查局與台大研究Bitcoin Tracing。
  • 說明駭客入侵電腦可能目的為竊取比特幣或植入挖礦程式,常見手法包括社交工程、釣魚網站及假QR Code。
  • 分析加密貨幣盜領案例分為服務平台內部控管/程式設計不當,及終端用戶社交工程/釣魚網站導致憑證被盜。
  • 建議消費者選擇可信賴交易平台,並將數位貨幣轉存至離線冷錢包以提高安全性。
  • 指出區塊鏈技術在加密方面嚴謹,偽造交易困難,攻擊成本高。
  • 建議從消費者保護角度宣導冷錢包使用、帳號密碼安全、避免隨意安裝app及使用公眾WiFi。
  • 建議從企業角度加強資訊人員資安能力、定期軟體更新、弱點掃描、建置應用程式白名單及權限存取控管。
  • 強調資安事件發生時需儘快通報應變、定期演練,並將損害降至最低。
  • 表示將協調刑事局處理反詐騙165及檢調機關統一窗口工作。
  • 同意黃執行長關於應用程式稽核log保存的建議,認為應明確規範保存內容與期限。
  • 對區塊鏈技術不透明問題,建議平台業者定期檢測掃描,並推動SSDLC將資安管理融入程式開發流程。
  • 報告資安法目前處於協商階段,通過後將規範特定非公務機關需有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及通報責任。
  • 提及台灣在資安領域掌握駭客攻擊趨勢,許多國家希望分享經驗,可進行科技外交。

潘國才 處長 國發會資管處

  • 認為應釐清要處理的範圍,先盤點虛擬貨幣與區塊鏈在社會及經濟上的風險,再處理洗錢防制機制的不足之處。
  • 指出虛擬貨幣是基於新技術發展,若特別針對虛擬貨幣管制,則新技術衍生的智能合約等應用是否也需管制?
  • 強調虛擬貨幣發展過程中存在技術問題(如比特幣分岔),若納管法制化,需考量社群接受度與國際看法。

黃敬博 執行長 區塊科技公司

  • 認為實名制對於防制洗錢是必要的,若能將交易與自然人憑證鏈結,可解決大部分匿名問題。
  • 指出資安問題應回歸到資安防護機制,而非區塊鏈應用獨有。
  • 建議應規範交易相關程式需保留完整的application log,以利資安事件調查與還原真相。
  • 建議大型公共區塊鏈應用應要求業者提交程式碼供公正第三方監管,以判斷設計問題或惡意植入。

相關後續

  • 法務部將儘快整理公私部門意見,呈報行政院決定虛擬貨幣的監理與否及方式。
  • 主席總結指出會議主要聚焦反洗錢,但亦涉及資安、消費者保護及監理等面向,並期待法務部對洗錢部分盡速表明態度。
  • 委員所提書面資料將列入公報紀錄,並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全體委員及列席人員參考。
  • 行政院資通安全處承諾將協調刑事局處理反詐騙165及檢調機關統一窗口的工作。

原始資料

公報
1075001
卷/期/冊
107/50/1
發布日期
201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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