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審查暨警消安全與撫卹議題討論
內政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04-30
本次內政及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議,主要審查「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討論重點涵蓋跟蹤騷擾行為定義、警察禁制處分權限、法律適用範圍及名稱爭議。會議同時對近期警消因公殉職事件表達沉痛哀悼,並就消防人員人力、裝備、SOP、危險加給與年金改革等議題進行廣泛質詢,行政部門承諾檢討並提出改善方案。
討論事項一
審查「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案 (含吳志揚委員等16人及王育敏委員等21人提案)
核心議題
- 制定專法以填補現行法律對一般跟蹤騷擾行為規範的法律空缺,保障民眾人身安全與自由。
- 討論跟蹤騷擾行為的明確定義、主觀要件的必要性、警察機關的禁制處分權限、案件調查時程及被害人保護機制。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及定義範圍:委員版本主張「跟蹤騷擾防制法」並廣泛定義行為樣態,行政院則傾向「糾纏行為防制法」,並限縮定義為基於「愛戀、喜好或怨恨」的持續性行為,以避免擴大適用範圍。
- 警察禁制處分權限:王育敏委員等主張賦予警察10日禁制處分權以填補法院禁制令前的空窗期,行政院則因涉及人身自由限制及法官保留原則而持保留態度。
- 主觀要件爭議:行政院版強調行為須具「愛戀、喜好或怨恨」的主觀要件,多位委員質疑此認定困難,可能使法律成為「沒牙齒的老虎」,無法有效保護無此動機的騷擾行為。
- 調查時程:行政院版規定警方調查期為2個月,必要時可延長1個月,多位委員認為時間過長,對被害人保護緩不濟急。
- 行為樣態涵蓋:委員版本主張納入網路騷擾、濫訴及其他相類舉止等彈性條款,行政院版則正面列舉7種行為,未包含概括性條款,引發對新興騷擾樣態無法防制的擔憂。
- 排除對象:行政院版明確排除債務催收、媒體跟追等行為,部分委員認為此舉可能使保護範圍過窄,忽略其他形式的騷擾威脅。
- 警察執法能力與負擔:部分委員擔憂此法將增加警察負擔,且警察在未經充分訓練下執行調查與裁罰的適法性與公信力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版本,強調明確定義跟蹤騷擾行為樣態,並納入其他相類行為以避免掛一漏萬。
- 主張賦予警方核發為期10日的禁制處分權,以填補法院禁制令生效前的法律空窗期,確保被害人安全。
- 呼籲行政院、衛福部及朝野委員支持其版本,認為能提供被害人更周延、完整的保護。
- 質疑行政院版對警察禁制處分的欠缺,認為會導致保護空窗期,且口頭警告無效。
- 強調跟騷法通過不能是形式,而要能產生實質保護效果。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認為法案名稱應以人民方便使用和理解為原則,建議名稱可再思考。
- 指出「糾纏行為」在學術上雖較易界定,但人民報案時可能更習慣使用「跟蹤騷擾」。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認為行政院版對「糾纏行為」的定義過於狹隘,特別是增加「基於對特定人之愛戀、喜好或怨恨」的主觀條件,認定困難。
- 建議應縮減條文適用範圍,並增加空白授權空間,以因應社會變遷和科技發展可能產生的新興糾纏行為樣態。
- 主張應參考日本法規,賦予警察警告令機制,認為現行程序冗長且緩不濟急。
- 指出現在社會愛不到就毀掉的現象,警察權力應更具嚇阻力。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將糾纏行為定義限縮於「愛戀、喜好或怨恨」的主觀要件,擔憂若被害人無法證明相關動機,恐成脫罪說法或法律灰色地帶。
- 認為行政院版調查時間過長(2個月加延長1個月),擔憂期間被害人難以自保,憾事可能發生。
- 指出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不足以處理恐怖情人等非特定關係的跟蹤騷擾案件。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糾纏行為防制法」的範圍不見得比委員版廣,因其限縮於「愛戀、喜好或怨恨」3種主觀要件。
- 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雖有跟追罰則,但罰則低且取證困難,建議應思考是否修訂社維法或專法涵蓋更多樣態。
- 擔憂行政院版若限縮範圍,可能導致比「愛戀、喜好、怨恨」更應加重的行為卻未被涵蓋。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肯定內政部提出專法版本,但指出其定義援引日本立法例時,未充分考慮台灣社會背景及委員版本對婦女保障的不同目的。
- 認為行政院版正面表列7種行為樣態,卻缺乏彈性處理條款,可能無法防制新興騷擾樣態。
- 質疑行政院版因害怕警察擴權而完全拿掉預防性或時效性處分措施,與其他委員版本意旨不同。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強調跟蹤騷擾防制法的立法必要性與重要性,指出民間調查顯示許多女性有被跟蹤騷擾經驗,且受害時間長。
- 質疑執政黨過去將此法案擱置,優先處理政治性議題。
- 建議內政部考慮設立婦女保護專線,提供被害人陳述與求助管道,並落實實質保護。
- 指出憲法保障民眾免於恐懼的自由,而本法旨在規範此部分。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愛戀、喜好或怨恨」的定義,認為未來執法上難以認定與判斷。
- 指出委員版本(吳志揚等)將「顯無理由而濫訴或告訴」納入,更能避免掛一漏萬,建議內政部參考。
- 認為家暴者利用大量司法濫訴造成經濟壓力,應被視為糾纏行為。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為何另創新名詞「糾纏行為防制法」,而非採用委員已提出的「跟蹤騷擾防制法」名稱,認為新名詞不比立法院版本完整。
- 建議內政部參考其他國家更周密的方式,並希望法案能真正落實照顧女性朋友。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指出將跟蹤騷擾行為變成刑事犯罪範圍,卻採行政罰法,做法「牛頭不對馬嘴」。
- 質疑行政院版讓警察開罰單卻未準備好調查能力與行為研判能力,且不應附和讓警察開禁制令,因其涉及司法保留。
- 認為應先好好研究後再立法,不應讓警察承擔未受訓練的工作。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強調跟蹤騷擾防制法已落後先進國家近20年,台灣社會案件頻傳,現行法制無法完整處理,警察缺乏法源依據壓制行為者。
- 主張明確定義跟蹤騷擾行為,納入網路騷擾、網路霸凌,提高罰則與刑度,建立多種保護機制。
- 建議授權警察機關在一定條件下核發警告命令,並有法院事後救濟,以提供及時保護。
- 指出行政院版限縮定義於「愛戀、喜好、怨恨」的主觀意圖,將排除許多無聊或好玩而犯案的跟蹤騷擾行為,對被害人保護不足。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採加害人主觀認定的標準,認為若加害人無「愛慕或怨恨」等動機,恐使法律「沒有牙齒」,無法有效保護被害人。
- 認為被害人承受的壓力不會因加害人主觀認定而減除,法律應以保護被害人為核心。
- 指出性騷擾防治法以被害人主觀認定為基礎,反觀行政院版卻以加害人主觀認定,恐有問題。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肯定跟蹤騷擾防制法制定的必要性與迫切性,彌補現行法不足,以防範輕微行為演變成嚴重後果。
- 質疑行政院版僅列舉7款事由,未包含概括條款,擔憂無法涵蓋所有跟蹤糾纏行為。
- 對警察在執法時是否能明快、迅速、正確地適用這7款事由抱有疑慮,並擔憂其權限行使的強制力可能引發衝突。
- 指出行政院版警察可直接保留證據之物,可能涉及法官保留原則,建議審慎討論。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將範圍限縮於「愛戀、喜好或怨恨」,擔憂若騷擾者動機為「好玩」或「爽」,則無法處理。
- 認為定義若不明確,將導致現場執法判斷困難,無法即時制止騷擾行為。
- 指出法案開宗明義未明確保障婦女,且排除討債、徵信社等行為,可能使保護範圍過窄,忽略法律邊緣的威脅。
- 質疑被害人有報案期限(2個月),但若騷擾者為親近之人或有權力關係,被害人可能錯過報案期限,建議從寬認定或延長期限。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高度肯定制定跟蹤騷擾防制法的必要性,認為能預防暴力行為發生,並具教育效果。
- 擔憂行政院版將行為與主觀情緒連結,可能導致定義狹隘,警察難以判斷,且排除無此情緒動機的騷擾行為。
- 建議可透過立法技術排除媒體採訪等行為,並納入社工等因職務關係被騷擾的案例。
- 關切法案通過後警察是否能達到實質保護效果,而非僅口頭警告。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支持行政院版本,認為若無主觀要件設定,可能涉及憲法保障的言論及出版自由,例如媒體採訪行為。
- 引用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89號解釋,說明新聞採訪在有事實根據且具新聞價值時,媒體可追蹤拍攝。
- 強調應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但也要保障免於恐懼的自由,呼籲在逐條審查時謹慎畫定界線。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擔憂行政院版僅限於「愛戀、喜好或怨恨」的定義,無法涵蓋精神病患或反社會型人格等情況,可能無法全面規範。
- 以小燈泡事件為例,指出若犯案人有思覺失調症,則不在現行定義範圍內,要求衛福部積極爭取更全面的定義。
- 強調法案應從硬體、軟體、教育、社區防治網等整套討論,不應僅限於單一法條,並應結合社區醫療資源。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將跟蹤騷擾行為限定於「愛戀、喜好、怨恨」的範圍,可能無法涵蓋精神病患或反社會人格等其他動機。
- 指出跟蹤騷擾行為背後的身份、性別、動機可能非常廣泛,不應鎖定特定情況。
- 認為警察用GPS抓犯罪不算跟蹤行為,因其基於法律行使職權,不符合主觀要件。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部長 內政部
- 鑒於近年多起民眾遭跟蹤騷擾致傷亡案件,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無法全面規範,故有制定專法填補法律空缺的必要。
- 說明行政院版草案重點,包括明定糾纏行為樣態(7大類)、警察機關得即時勸阻、警告或罰鍰,以及違反防制令的刑事罰則。
- 指出行政院版與委員版本在主觀要件及警察機關保護措施上存在差異,行政院版為避免擴大適用範圍,建議納入主觀要件,並排除討債、新聞採訪等情況。
- 考量警察警力負擔,對於吳志揚委員版本中要求設置安全處所及72小時內核發警告命令等規定,認為窒礙難行。
呂寶靜 次長 衛生福利部
- 支持制定跟蹤騷擾防制法,認為及早防制能避免後續犯罪,保護民眾人身安全、行動自由及私密隱私。
- 尊重委員版本中明定警告命令及防制令的立法精神,認為有助於及時遏止騷擾行為。
- 對於王育敏委員版本建議的加害人處遇計畫,認為跟蹤騷擾行為原因複雜,行為監控比處遇計畫更具預防再犯之效,建議再審酌。
邱昌嶽 次長 內政部
- 說明行政院版採用「糾纏行為」名稱,係參考日本立法例及台灣「膏膏纏」概念,範圍較廣,涵蓋跟蹤騷擾。
- 強調行政院版在定義上加入主觀要件(愛戀、喜好或怨恨),旨在集中資源處理導致人身安全的核心案件,並排除討債、記者跟追等行為。
- 針對警察禁制處分權,表示涉及人身自由限制及法官保留原則,需與法務部、司法院討論,行政權需遵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
- 回應調查時程2個月可延長1個月,解釋為警察自我要求的最長時限,實際會以最短時間完成,且通常糾纏行為持續3至6個月。
- 承諾會再思考警察核發禁制處分的問題,並在逐條審查時清楚說明。
- 估計台灣每年可能發生約5,000件糾纏行為案件,警察機關將投入最大力量,確保機制簡單、清楚、即時、有效。
- 認為被害人無需舉證主觀要件,報案後警察會立即調查並採取行動,包括規勸、制止、警告或裁罰。
- 強調跟蹤騷擾防制法是婦女人身安全的最後一塊拼圖,內政部將全心推動,確保法案實質保護效果。
- 表示徵信社行為不屬於此法保護範圍。
馬振華 副局長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說明「糾纏行為法」名稱參考日本、德國及美國法制,概念包含跟蹤與騷擾,但不限於此,還有盯梢等行為。
諶立中 司長 衛生福利部心口司
- 表示定義範圍的廣度取決於立法目的,若要全面涵蓋,則行政院版提出的「愛戀、喜好或怨恨」3個條件不夠。
- 指出精神病患或反社會型人格等情況,可能無法包含在行政院版的定義中,例如小燈泡事件的犯案人。
- 建議可在相關法條中補充,並與內政部討論如何更積極彌補不足,確保法案能達到最好的效果。
相關後續
- 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陳曼麗等提案,要求內政部針對糾纏行為防制法通過後對基層員警業務影響進行評估,估算未來需增加員警,並研議因應措施,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相關委員會。此案有異議,另定期處理。
討論事項二
警消人員因公殉職事件、安全與福利議題討論
核心議題
- 針對近期國道警察及桃園敬鵬工廠火災中消防人員因公殉職事件,檢討警消人員的執勤安全、裝備、人力編制、指揮系統及SOP。
- 討論警消人員的危勞性、退休撫卹(年金改革)、危險職務加給及超勤加班費等福利待遇問題。
相關爭議
- 火災現場資訊掌握:多位委員質疑消防人員進入火場前未能第一時間取得平面圖、危險物品配置圖等資訊,導致救災風險,行政部門承認做得不足。
- 消防人力不足:委員指出消防人力缺口大,實際員額遠低於設置基準,導致警消過勞,行政部門規劃5年內增補3,000人,但仍需地方預算配合。
- 消防裝備與SOP:委員質疑消防裝備(如防火帽、消防衣)品質及數量不足,且SOP有問題(如大隊長未到場即進入火場),行政部門承諾檢討並改善。
- 危險職務加給:委員指出危險加給加成僅適用部分直轄市,導致「一國四制」不公平現象,偏鄉警消人才流失,行政部門解釋需地方自籌財源。
- 警消退休撫卹:多位委員主張警消退休撫卹應比照軍改,單獨立法,而非併入公務人員體系,行政部門表示正努力爭取,但需考量國家資源。
- 工廠安全管理:委員指出敬鵬工廠過去有多次違反勞基法及職安衛紀錄,質疑消防安檢雖合格,但工安管理鬆散,且對公共危險物品(如硫酸、鹽酸)的申報與管制有漏洞。
- 科技執法與防災地圖:委員建議應運用雲端技術、物聯網建置防災地圖,即時提供消防人員工廠內部配置及危險物品資訊,行政部門承認橫向聯繫不足,承諾3個月內改善高危險工廠資訊揭露。
立法委員發言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關切消防人員編制不足問題,希望加速補足人力。
- 建議大型工廠安檢應要求工務局將配置圖以雲端方式提供消防局,以便救災時即時掌握內部配置,保障消防員生命安全,並要求3個月內做到。
- 質疑敬鵬工廠安檢是否通過,並建議強化安檢機制。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對桃園敬鵬工廠大火造成警消傷亡表示沉痛,歸納原因為裝備問題和事先準備不足。
- 質疑消防裝備品質,並指出消防署精進採購計畫執行率低,義消裝備也需提升。
- 指出消防人力短缺嚴重,要求落實廠房消防安檢,尤其針對特殊工廠,並應對18年前曾發生火災的工廠管得更嚴。
- 強調消防隊員應事先掌握工廠堆放物、危險物品種類及數量,而非盲目衝鋒陷陣。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對警消殉職僅作秀,要求提出實質保護警消的措施。
- 主張警消退休所得替代率應比照軍改,不受減額年金限制,並要求內政部支持此方向。
- 指出警力因陳抗頻繁而疲憊,且盾牌損壞嚴重,質疑裝備品質,要求確保警消基本安全配備。
- 批評內政部對警消訴求假裝聽不見,應正視危勞性問題。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關切敬鵬工廠火災及國道員警殉職原因,要求內政部提出初步報告及治本做法。
- 質疑火災現場指揮系統及資訊掌握是否有問題,特別是消防人員對非消防主管的化學物品掌握不清。
- 爭取將危險職務加給適用範圍擴大至非直轄市縣市,特別是人口多、工廠多的彰化縣,要求內政部研議調整。
- 指出媒體報導移工在另外一棟、柴油超量、結構物倒塌等資訊混亂,要求內政部澄清。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對5位消防員罹難表示痛心,質疑現場大隊長未下令消防員即進入火場的報導,要求釐清SOP。
- 認為大型工廠火災應有人掌握形勢後再下達指揮令,確保消防人員安全。
- 強調內政部應看到警消工作的危勞性,在年金改革中維護其應有權益,比照軍人待遇。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關切敬鵬工廠過去有多次違反勞基法及職安衛紀錄,要求內政部掌握素行不良公司的歷史紀錄,並建立易燃地圖,確保警消安全。
- 建議跨部會統整高風險區易燃場址資訊,提供給消防人員。
- 主張應加速科技執法,引進歐洲經驗,讓科技執法上路,以減輕國道警察負擔。
- 建議成立動保警察,或加強警察處理動保案件的權力與訓練,並與農委會合作建立登記管理制度。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質疑警消人員與一般公務員危勞性不同,但退休撫卹卻併在公務人員部分,認為不合理。
- 主張警消人員應單獨立法,將退休、資遣、撫卹等規範移列至《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比照軍人服役條例,確保內政部有主導權,爭取最大福利。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檢討敬鵬事件,包括火災原因、消防設備不足及訓練問題,並要求地方政府加強設備。
- 建議消防署應要求地方政府採購先進設備,如傳輸性呼吸器系統、即時影像錄影系統,並考量全國人員配置進行補助。
- 關切國道警察殉職率高,要求檢討執勤狀況,並用科技取代部分路檢攔截行動。
- 質疑內政部身分證票選活動的資安漏洞(駭客入侵、個資外洩)及公正性(需FB會員投票),要求檢討活動效益及內部疏失。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對警消殉職事件表達憤怒,批評內政部未從中學到教訓,警消裝備不足、人力極度不夠。
- 指出賴清德院長要求消防員捕蜂捉蛇,增加其非法定職務負擔,且此問題至今仍未解決。
- 批評內政部未像國防部、退輔會一樣為警消爭取權益,並質疑「一國四制」的退休制度。
- 要求內政部部長應就警消專案報告,並用官位力保警消權益,不應讓地方制度法導致政治力介入。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反對在未澈底調查前,將消防局長辭職或SOP問題歸咎於人員疏失,認為是國家法令、政策及行政有疏失和漏洞。
- 指出消防法規在搶救現場整備的圖資要求不足,2005年建置電腦圖檔至今未完成,且未跟上物聯網、雲端技術進步。
- 批評敬鵬火災3小時後才提供平面圖,卻無人負責,是國家制度缺漏,非SOP有問題。
- 呼籲內政部檢討並糾正論述,轉移眼光至國家制度層面。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對警消殉職事件表達沉重心情,要求內政部痛定思痛,不討論對錯,但要改善。
- 指出廠區平面配置、應變計畫及危險物品儲存等資訊未第一時間提供給救災人員,是公務體系橫向聯繫失靈,要求內政部補齊資料並改善。
- 強調許多問題非技術或法規,而是政府部門聯繫不足,要求建置雲端資訊,方便第一線執法同仁取得。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對警消人員不幸遇難表達沉重,要求內政部不應只談撫卹,更應提出完整的生命與安全保障配套。
- 質疑火場指揮官在發號司令前,是否做危險評估與判斷,並確保裝備齊全與安全性。
- 擔憂年金改革效應下,警消招募困難,要求內政部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改善步驟。
- 指出全國警察缺額超過2,000人,且消防隊員可能因同儕不幸事件而失去衝入火場救人的勇氣。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關切消防人員進入火場前是否取得平面圖,並質疑消防機關為何未能第一時間提供,要求追究相關行政疏失與責任。
- 指出消防法規已規定公眾使用建築物應制定消防防護計畫,包含場所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應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 建議比照國外社區知情權,修法或立法要求工廠揭露危險物品存放資訊,並與社區共同研擬緊急應變計畫,保障周邊居民安全。
- 要求內政部儘速提出修法時間表,並檢討消防法規執行,貫徹落實。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疑敬鵬火災現場指揮官層級及安全幕僚配置問題,認為消防局可能錯判,導致指揮系統錯誤。
- 指出消防署SOP及訓練可能出狀況,未能引進德國閃燃訓練,且對危害性化學物質的H.A.Z.M.A.T.清單掌握不足。
- 質疑救火為何用水而非化學泡沫,以及消防裝備科技化不足(紙本搶救計畫圖)問題。
- 要求內政部在2週內對敬鵬火災事件提出行政調查報告,並對指揮、安全幕僚、配備及系統問題提出全套改善方案。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關切消防人員因公殉職,要求消防署參與毒物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法,設立化學災害聯防機制專章。
- 主張化學局應即時提供化學品流布資料、存放位置、地圖等資訊給消防單位,並建議全面資訊化,透過手機APP查詢。
- 認為環保署應負起責任,積極建置毒化物資訊,提供給地方消防單位,讓消防弟兄有所準備。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對桃園敬鵬工廠大火殉職消防員及2名泰籍勞工表示哀悼,並要求內政部掌握外籍勞工安置及後事處理。
- 關切火場仍在燃燒,若無法掌握火災初步原因及毒性化學物質,如何保護救災人員安全,要求消防署說明防禦措施。
- 呼應檢討整體消防系統指揮調度的SOP,要求內政部儘速提出改善成果。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對敬鵬工廠大火造成消防弟兄傷亡表示不捨,強調現場指揮官實質掌握資訊的重要性。
- 指出消防署無法實際掌握各縣市消防編制員額,建議修改制度,制定明確的消防體系,確保人事派令與指揮調度。
- 要求各縣市消防人員務必落實安檢,並要求工廠提供平面配置圖,輸入電腦數位化,讓現場指揮官可透過手機調閱。
- 主張將消防人員危險加給納入法制,不應每2年檢討一次,以保障其權益。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指出消防人力長期不足,導致消防弟兄過勞,甚至支援非法定職務,要求中央主管機關督促地方政府補實員額。
- 質疑消防署前署長葉吉堂承諾2017年補實人力跳票,目前預算員額仍有缺口。
- 要求每位消防人員應有2套消防衣等基本配備,質疑消防署資源分配不當,將錢用於不必要的「fancy」設備,而非基本需求。
- 要求內政部與消防署會後提出前署長黃季敏貪污案的國家損失、具體求償行動及未求償理由的完整報告。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建議內政部檢討警察處理交通事故時,應加強安全防護訓練,並考慮加派人力,一組指揮交通,一組執法。
- 要求消防署督導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指出桃園市火災發生率高居全國第一,拆違建卻最後一名,要求專案輔導,釐清原因。
- 認為桃園市升格直轄市後,消防局處首長可能不熟悉業務,或政府螺絲鬆脫,甚至與業者勾結,導致嚴重問題。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關切消防人員多來自中南部,特別是嘉義縣,指出消防人力不足導致服務人口比例高。
- 質疑消防業務中救火僅占8%,但危險性最高,要求內政部提出誘因,吸引人才投入消防工作。
- 建議提高消防人員危險加給,並統一核定超勤津貼至最高額,以確保公平性,因地方財政限制導致不公。
- 強調消防設備應充足,確保破損時能即時更新,保障消防員安全,不應讓他們穿著破損裝備上戰場。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質疑消防人力缺額補足進度,指出總統承諾5年內增補3,000人,但仍需中央預算搭配與地方協調。
- 認為消防及警察人力長期不足,應加速補足並增加編制,以應對人才斷層及年輕消防員殉職問題。
- 指出危險加給在都市加成,可能導致偏鄉人才排擠,要求中央統一核定超勤津貼至最高額,並覈實計算超時工資。
- 批評內政部在跟騷專法中自我限縮定義,擔憂為避免增加警力負擔而犧牲對民眾的全面保護,建議參考委員版本。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對敬鵬火災事件表達沉痛,要求檢討配備、資源及人力,特別是桃園地區的工安事件。
- 指出過去數年已有22位消防人員殉職,但平面資訊圖資未落實,社區居民對危險材料知情權不足。
- 要求勞動相關主管單位加強對工廠的管理與督導,不應只符合規定,而是要更加強。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質疑敬鵬火災主要問題是人力、現場指揮、資訊不透明還是工廠管理問題,要求內政部釐清。
- 關切消防弟兄裝備問題,質疑台灣消防裝備與美國相比是否不足,要求確保裝備品質與安全防護。
- 強調內政部應不斷鞭策自己,全面照顧第一線維護社會安全的警消弟兄的勞動條件與設備。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批評內政部對敬鵬事件的說法,認為職災預防核心是充足人力,質疑消防人力配置標準不足,中央將責任推給地方。
- 指出台灣消防員服務人口比例(1:1,400)遠高於世界各國,且勤二休一制度導致過勞。
- 強調災害最前端應是業者自主管理,而非政府不斷鬆綁法規,將災害責任課責於消防人員。
- 質疑敬鵬工廠消防安檢合格與勞動安全檢查不合格的矛盾,指出硫酸、鹽酸等公共危險物品屬內政部消防署主管,卻稱不知情。
- 抗議主席限制發言時間,認為應給予充分討論制度面問題的機會,而非僅作形式上的默哀與檢討。
相關人員回應
邱昌嶽 次長 內政部
- 對警消因公殉職事件表示沉痛,承諾痛定思痛檢討改善相關環境。
- 針對消防人力,表示預算員額缺額1,100多位,規劃107年補964人、108年補960人,並計畫5年內再增補3,000人,但需地方政府預算搭配。
- 承認消防人員對現場資訊掌握不足,將加強危險物品配置狀況的資訊化揭露與防災計畫,並承諾3個月內對高危險工廠做到。
- 承諾警消配備將立即加強,人力會補足,勤務將力求單純化,並精準掌握火災現場情勢。
- 針對危險職務加給,表示從104年開始,直轄市有首都加給,但財源需地方自籌,中央無法補助,彰化縣等非直轄市納入需再思考。
- 表示內政部支持警消退休所得替代率比照軍改方向努力,並將提出整套政策方案。
- 承認警消同仁最基本的安全配備若做不到應虛心檢討,並會調查盾牌損壞情形。
- 承諾對敬鵬事件成立專案調查小組,檢討過程與改進措施將提交報告。
- 回應國道警察執勤狀況,承諾與交通部商討空間環境、科技執法等具體建議方案,保障員警安全。
- 表示消防人員養成不易,人力珍貴,但許多事情需考量國家能力,內政部會努力爭取,並支持消防弟兄危險加給。
- 承諾將警消人員因公殉職事件的調查結果儘快對外公布,並在2週內提出行政調查報告。
- 承認公務體系橫向及縱向協調聯繫不足,未來將全力加強,將第一線執法同仁所需資訊建置於雲端。
- 對於第七代身分證票選活動,澄清因委外辦理未與內政部系統銜接,無個資外洩問題,但承認廠商資安防護不足,活動將繼續。
- 認為工廠自主安全管理與建築安全要求,比事後消防人員承擔更重要,前端管理也是內政部責任。
江濟人 副署長 內政部消防署
- 說明敬鵬工廠火勢未熄滅,起火原因尚無法掌握,已派員調查但現場管制中。
- 表示敬鵬工廠有列管柴油2,400公升,達到管制量,但非消防主管的化學物品掌握較不清楚。
- 澄清媒體報導移工在另外一棟為錯誤傳言,內政部將成立調查小組,邀集專家檢討搶救過程並提出策進作為。
- 說明消防裝備就現階段了解沒有問題,桃園在《新屋大火》後已購置紅外線偵測儀。
- 解釋大型工廠火災SOP會依災害情況評估,第一線人員會視狀況判斷,並非所有火場都需大隊長到場才進入。
- 承認危害性化學物質的H.A.Z.M.A.T.部分,消防署有訂定搶救整備計畫,但敬鵬是否有落實執行需調查。
- 說明火災現場滅火藥劑視狀況而定,消防隊有防護衣等裝備可供使用。
- 表示化學雲建置中,消防署與化學局保持聯繫,希望即時提供化學品流布資料給消防單位。
- 回應黃國昌委員,表示消防衣帽褲數量現今外勤人數與套數約1:1,財政良好縣市有2套,不良縣市僅1套,承認2套是合理需求,但需與地方政府協調達成目標。
- 說明前署長黃季敏貪污案的求償問題,表示會後提供完整報告。
陳文龍 副組長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回應陳怡潔委員,表示陳抗中盾牌有少數損壞,但不多,且多採柔性作為,第一線盾牌防護使用很少。
相關後續
- 內政部將針對敬鵬工廠大火事件,成立專案調查小組,並在2週內提出行政調查報告。
- 內政部承諾在3個月內,針對各縣市轄內高危險性工廠,製作平面配置物品訊息,並用資訊化方式適時揭露,建立防災計畫。
- 內政部將檢討國道警察執勤狀況,與交通部商討科技執法、空間環境等具體建議方案。
- 內政部將持續推動消防人力增補計畫,規劃107、108年補足預算員額缺額,並在5年內增補3,000人。
- 內政部承諾會後提供黃國昌委員關於消防署前署長黃季敏貪污案的國家損失、具體求償行動及未求償理由的完整報告。
- 內政部將召開研討會處理高速公路警察執勤安全問題,並提供相關報告給委員參考。
- 內政部將針對桃園市火災發生率高、拆違建率低的問題,考量採用專案方式輔導桃園市政府。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5101
- 卷/期/冊
- 107/51/1
- 發布日期
- 2018-05-30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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